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制度

2021-05-08 08:42傅利
食品工业 2021年4期
关键词:赔偿制度销售者民事责任

书 名:食品安全法新解读

作 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7896-0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9

定 价:¥45.50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有效加强了对市场食品安全的行政监管力度,同时还有利于国家政府执法机关部门对食品市场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科学把控。然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民事责任制度的构建工作,未能够及时有效建立起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体系,充分保障市场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于此,我国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食品安全法民事责任制度的创新研究工作,结合当前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体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及时采取优化改进措施。由中国法制出版社编著出版的《食品安全法新解读》科学详细介绍了关于食品安全法的各项条例内容,并根据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纠纷与难题,以案例形式,提炼归纳出问题点,邀请学者、律师作出解答。该书具有良好的指导性、实用性以及科学性,向广大读者生动形象展示了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实例,帮助读者全方位深入掌握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内容。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建设工作过程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法新解读》一书中提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民事责任体系的建设水平较为落后,其中与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相关的条款只有4条内容进行简单说明阐述,即食品市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竞合原则、食品广告代表中企业单位与个人连带责任以及交易市场相关主体的连带责任。《修订草案》针对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又增加了5种民事责任,这些内容明确规定了关于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者、食品安全虚假信息编造发布者与散布者等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然而,食品安全法针对民事责任的条款内容还是不够完善,未能够形成专业系统化的民事责任体系;第二,关于归责原则的适用性缺乏合理性。国家政府制定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没有明文规定在追究市场相关主体民事法律责任时,需要严格遵循何种归责原则。有关部门在司法实践工作中,通常会按照《产品责任法》与《侵权责任法》的条文内容规定,直接由市场食品生产者承担起无过错责任,而食品的经营销售者则需要承担起过错责任。然而,如果只是要求食品经营销售者承担起过错责任,则该项行为有着一定的不合理性。比如,市场上的一些不法食品经营管理者容易出现逃脱民事责任追究的现象。由于食品消费者不具备食品安全事件的深入调查分析能力,所以无法进行有力举证,并且一些食品经营管理者为了逃避自身的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会进行销毁自己“主观上有过错的”各项证据,这样将无法高效准确追究其民事责任,充分维护好食品市场每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惩罚性赔偿制度较为单一落后。《食品安全法新解读》一书中提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对于民事责任违反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制定不够完善,首先是表现在请求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我国食品安全法只是明文规定了只有市场消费者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相关研究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市场消费者指的是那些购买食品的消费者,而不包括食品的具体使用者,这样无疑会损害食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然后是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内容不够细化,对于相关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人的惩罚性赔偿金额限制过低,仅仅只有1000元,这样容易导致一些不良商家会铤而走险继续选择牟取不良利益。

结合《食品安全法新解读》一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优化我国食品安全法民事责任制度建设工作:第一,健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体系。基于市场经济改革体制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需要与时俱进,敢于打破传统“重政府监管、轻市场功能”的落后立法理念。立法部门工作人员要深入研究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责任内容,努力健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体系。我国食品安全法需要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以及食品供给者自律三者力量全部纳入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体系中,充分发挥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作用。现有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体系中的各项制度内容显然不够完善。比如,需要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和有奖举报制度,充分调动起市场民众参与食品监督举报的公益活动中;第二,明确食品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根据我国市场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在选择缺陷食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时,需要将其适用无过错规则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了推定过错和一般过错。过错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市场食品经营销售者对食品缺陷有过错的各项情形,基于这些情形下,任何一个食品经营销售者都需要根据过错归责原则承担起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食品生产者与经营销售者的直接责任或者表面责任。当社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那么,只要受害人主张自我合法权利,作为食品生产者与销售者都需要承担起直接责任。第二种是食品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当食品销售者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起对应的民事责任后,其有权利向食品生产者进行追偿,生产者则需要同时承担起最终的侵权责任;第三,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对于民事责任制度中的惩罚性赔偿内容需要进一步优化改善,首先要科学细化惩罚性赔偿制度,促使惩罚赔偿条款实践操作起来更加具有灵活性。立法人员可以根据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行为手段、损害后果以及主观恶性的相关厉害程度作为科学判定标准,明确划分惩罚性赔偿金额档次。其次需要适当提高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赔偿最低额,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法对民事责任违法者的惩治威力,立法人员需要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的档次之后,再设置对应不同档次的最低惩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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