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内猝死缘何追责“超时加班”

2021-05-17 03:11永剑
检察风云 2021年6期
关键词:一审路桥法院

永剑

员工下班后到KTV参加聚会,突发心脏骤停死亡。家属认为系“过劳死”,要求其工作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悲剧到底与长期超时加班有无因果关系?单位该不该承担责任?

猝死KTV包间

1983年出生的郜平,25岁进入南京市某路桥公司工作,长期在施工一线带领工人进行路面作业,常年加班加点,几乎没有休息日。

2019年3月8日,郜平处理完工地上的事务,开车前往饭店参加朋友聚会。饭后,他和几个朋友一起到KTV唱歌。当晚9时许,郜平接到同事的电话,说工地上出了一些状况。郜平遂赶回工地,立即安排工人采取补救措施。处置停当之后,郜平返回了KTV包间。孰料,郜平在包间坐了约10分钟,就瘫在沙发上一动也不动。朋友遂拨打120电话将他送往医院急救。到了急诊室,郜平已经没了呼吸。医院诊断,郜平系心脏骤停猝死。

郜平生前与妻子李蓉育有一子一女。儿子郜勇11岁,女儿郜丽7岁。郜平的父母虽有养老金,不需要儿子供养,但白发人送黑发人,对他们打击极大。一家三代人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

路桥公司负责人赴郜家慰问,并表示,除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外,郜平的子女在成年前,每月都可从路桥公司领到生活补助。路桥公司还积极帮助郜平申请工伤待遇。公司人事专员与李蓉一道去了劳动保障部门咨询。然而,郜平猝死的时间、地点以及原因均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追责“超时加班”

李蓉向医疗专家咨询了解到,导致心脏骤停的除了心源性疾病以外,还可能是因为体内环境发生了变化,比如电解质紊乱,尤其是高钾、低钾、酸中毒等因素。郜平每年都参加体检,体检报告单从来没有显示他有心律失常和冠心病等。他的父母也没有心脏方面的疾病,不具备遗传的可能性,完全可以排除心源性疾病的因素。

2017年7月间,烈日炎炎。郜平和工人们加班加点进行室外作业,每天挥汗如雨。有一次,他突然晕倒,经检查,系体内钾离子流失过多所致。郜平住院治疗了半个月,出院记录载明其患了低血钾症。此后郜平经常出现大量排汗的情況。他认为患上低血钾症是长期在室外工作所致,曾经向单位提出职业病认定申请。因该病症不在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认定范围内,所以路桥公司明确答复他不予认定。

李蓉认为,郜平的猝死,既有低血钾症的因素,也与他长期加班,不能正常休息有关。

几经协商未果,郜平的父母郜建生、柳翠兰,子女郜勇、郜丽以及李蓉起诉到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5名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路桥公司赔偿93.8万元。

一审开庭,郜建生、柳翠兰泣不成声。李蓉代表5名原告诉称,郜平作为路桥公司的一线员工,长期在室外进行路面作业,并经常加班。正是由于过度劳累,才导致他猝死,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蓉提出,因郜平死亡造成的损失,包括丧葬费4万元,死亡赔偿金94.03万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0.9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合计约134万元,路桥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93.8万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针对李蓉等5名原告的诉讼,路桥公司答辩称,郜平猝死并非在工作岗位上,而是在下班后的朋友聚会中。路桥公司在室外施工的员工有很多,为抢赶工程进度,加班加点是普遍行为。迄今为止,并未出现员工因过度劳累而死亡的情况。公司对郜平的死亡既无侵权的行为,也无过失,法院应驳回5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路桥建设一线施工条件艰苦

庭审质证时,法院要求路桥公司提交相关考勤表。其中载明,2018年12月、2019年1月,郜平的实际工作时间均为31天,2019年2月春节期间休息7天、请假1天,实际工作时间20天,2019年3月工作时间8天。2019年3月8日,郜平下班后与同事在KTV聚会期间突发心脏骤停,于21时30分死亡。

李蓉陈述,“郜平下班后,因工地有事,晚上9点左右接施工人员电话后赶到工地处置情况,处置完毕返回KTV与朋友聚会,约10分钟后突发心脏骤停猝死”。对此,路桥公司未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1天,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本案中,从郜平的出勤记录看,他在事发前的3个月内,除春节期间正常休息外,周六周日均加班。2019年3月,郜平一直没有休息,死亡当天下班后曾回工地处置相关事宜。因此,郜平在死亡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路桥公司对此具有过错;其次,根据现有证据,虽无法得出“郜平加班行为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这样的结论,但也无法排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日常经验,其猝死的原因应当主要在其身体内部,但长期超负荷工作有损人体健康,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郜平长时间的加班行为对身体本有的疾病起到了诱发的作用,加班行为应当是其猝死的外部因素。郜平的猝死系多因一果,且有一定的偶然性。因此,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确定路桥公司对郜平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关于郜平死亡造成的损失,对于5名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2018年度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等,经测算确定为98.4万元。路桥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应赔偿19.68万元。此外,郜平的死亡对5名原告的精神造成了相应的伤害,法院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确定为1万元。

2020年7月10日,南京高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路桥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68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终审尘埃落定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李蓉等请求法院判决路桥公司承担本次损失70%的赔偿责任。另外,死亡赔偿金数额应按现行的江苏省城乡统一标准计算。一审法院确定的标准偏低。

路桥公司认为,本案为一般侵权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李蓉等人并无证据证明路桥公司对郜平的死亡存有过错,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按照公平原则推定郜平长时间的加班行为与其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进而判决路桥公司承担部分责任,于法无据,应予纠正。

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蓉等人主张郜平的猝死与其在路桥公司工作中常年连续工作,几乎没有休息日有直接关系,路桥公司应承担本次损失70%的赔偿责任;路桥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确定路桥公司对郜平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予以支持。李蓉等人及路桥公司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均不予采纳。

李蓉等人主张二审应当增加死亡赔偿金。经查,一审法院主张的赔偿金数额,是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得出的,并无不当。该上诉意见二审法院不予采纳。2020年11月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法官点评

职工加班加点有上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时制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称之为加点,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称之为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由此可见,员工每天加点的上限是3小时,一个月加班加点累计不能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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