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共建:构建新时代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路径取向

2021-05-20 13:55林丽芳
关键词:相关者服务体系供给

林丽芳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闽台研究院,福建福州 350003)

2020年2月28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指出:截至2019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为140005万人,其中,全国城镇常住人口为84843万人,占总人口比重(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60.60%;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25388万人,占总人口的18.1%;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17603万人,占总人口的12.6%。[1]按照联合国统计标准[2],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并处于逐步加深的阶段。若以2019年末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0.60%折算,则我国农村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约10003万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约6936万人。可见,我国农村老龄化问题相当突出。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起步晚,基础养老设施尚不完备;农村养老投入欠账多,养老服务发展严重滞后;农村老人健康风险高,周期性医疗健康宣教偏少;农村家庭规模小型化,空巢和劳动力老化现象突出;等等。[3]农村养老问题是关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社会主义乡村振兴战略能否如期实现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培育养老新业态,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4],对政府、家庭、社区、市场、社会组织在解决农村养老问题中应尽的职责和要求进行阐述。可见,多主体共同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简称“多元共建”)成为新时代破解农村养老服务困境的路径取向。基于此,本文阐析了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多元共建的理论基础,指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多元共建面临的现实困境,最后对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多元共建的责任重构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我们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建构有所裨益。

一、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多元共建的理论基础

(一)公共产品理论

1954年,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逊提出了公共产品理论,并将全部社会产品和服务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可细分为准公共产品与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是指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受益上却具有非排他性的产品。[5]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既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即农村养老服务资源的有限性,导致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与供给量不匹配,势必引起消费的竞争性;又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即每一个农村老年人都享有老年福利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排斥其他人在老年福利的体系之外。[6]可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应属于准公共产品。

社会产品(或服务)的经济属性不同,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亦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私人产品(或服务)供给主体是市场,主要靠市场机制来提供,即市场供给模式;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主体是政府,主要靠公共部门来提供,即政府供给模式;准公共产品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其供给主体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既可以由政府提供,也可以靠市场机制来供给。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农村养老服务,其供给相对而言更为复杂,其供给主体可以是多元的,即政府、市场、社会、家庭以及老人自身(个人)均可提供。可见,公共产品理论能为多元共建新时代农村养老服务模式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思想,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早有论述,此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也有不同角度的阐述。“哲学家和政治家总是认识到提供这类公共物品的重要性。”[7]对农村养老服务这一准公共物品而言,政府必须为老年人提供其最基本、最关心、最迫切的刚性服务,如为“五保户”、享受农村低保的贫困老人等,提供兜底性公共产品供给服务,以满足这些老年人的生存需求。[8]而新制度经济学家科斯则认为,公共产品的供给,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也可以由私人提供,可以是多元的。此外,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哈耶克认为,公共产品的政府供给并不等于政府生产,并提出了公共产品市场供给问题。就农村养老服务而言,政府应为市场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养老服务行业,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供给农村养老服务这一准公共产品的活力。此外,美国学者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了自主治理理论,即“理性的人们可以通过沟通与信任实现互惠,进而通过自治来实现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9]对农村养老服务而言,可以发展农村互助式养老,在政府扶持和社会参与下,充分利用农村老年人的各种资源,鼓励其发挥余热,实现“自我管理、自我保障、互相关怀、互相帮扶”,从而更充分实现老年人的人生价值。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起源于企业管理与公司治理领域。早期,利益相关者通常是指企业在财产分割、利益分配等方面,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或个人。[10]1984年,弗里曼在《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中正式提出利益相关者理论。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受到一个组织实现其目标过程影响的个体与群体。[11]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一个项目的地位和作用有所差异,向企业提出的要求也必然是多元化的。企业只有较好地满足不同需求层次的利益相关者的需要,才能更好地获得利益相关者的持续支持,进而获得资源的最优配置。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家庭子女、老年人、政府、社区、企业、社会组织等。按照农村养老与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度的强弱和地位层次的差别,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利益相关者可分为核心、次核心和边缘三类。首先,家庭子女和老年人是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核心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主体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是利益受益或受损的最直接相关者,其利益需求、参与度、重要性最高,对实现利益目标最重要。其次,地方政府、企业、农村社区是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次核心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主体与农村养老服务形成较为密切的关系,其利益受益或受损是间接产生的,利益需求、参与度、重要性虽不如核心利益相关者,但其积极性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往往影响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成效。最后,社会组织是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边缘利益相关者。也就是说,社会组织既非农村社会化养老的支付者,也非直接受偿者,其利益需求、参与度、重要性较前两者低,利益受益或受损不明显,但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有一定的外部效应,能产生间接作用(见图1)。农村养老服务三类利益相关者应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互为有机整体,共同致力于构建新时代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图1 农村养老服务利益相关者地位层次

(三)多元系统理论

20世纪70年代,以色列学者伊文·佐哈尔创立了多元系统理论。该理论“打破传统单一的文本分析的研究方法,引入社会、政治、经济等文外分析手段,从历史的角度强调了文化的特性——文化是复杂、灵活且具有开放性”,“多元系统是开放且包含多个系统的,内部的系统不断的演变过程源于其各个系统的相互作用”。[12]就农村养老服务而言,养老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必须妥善解决的重大问题。“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观念在我国源远流长。自西周秦汉以来,“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模式一直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主导作用,直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农村养老仍然是以传统家庭养老为主。1953年后,我国农村开始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并建立农业合作社,开始建立“五保”供养制度,少量的孤寡特困社员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得到一定的社会救助和集体照顾。1957年后,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农村养老主要由集体负责,社队集体成为农村养老供给的主要提供者。1978年后,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全面推行,农村集体经济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农村传统集体养老日益衰落;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家庭经济收入显著改善,我国农村养老逐步走向“以家庭养老为主,以土地权益为保障”的新型家庭养老阶段。此阶段,农村养老供给主要以“农民的自我保障为主、社会互济为辅;社会养老保险与家庭养老保障相结合”。2000年后,我国进入城乡统筹发展时期,农村养老开始由家庭养老逐渐转变为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农村养老供给主体不再仅仅由个人或家庭承担,而是由个人、家庭、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承担。[13]梳理我国农村养老的历史演进,可以看出我国农村养老历经“传统家庭养老——集体养老——新型家庭养老——社会养老”等阶段,构成一个多元开放的系统,且其内部各个因素相互作用与联系,进而构成了多元系统的分层级集合体,不断进行复杂的变化。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既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征程,也对新时代我国农村养老问题作出部署,提出了“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入新时代,一方面,我们要从历史的视角,深入研究我国农村传统文化以及传统文化基础上形成的亲子关系对农村养老模式的影响,以历史的纵深、宏大的视野、人民的立场,客观看待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养老方式的历史演进,增强文化自信、制度自信。另一方面,我们要以多元系统理论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统筹农村养老多元供给主体——个人、家庭、政府、市场、社会各要素间的关系,优化农村养老资源配置,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多元共建面临的困境

综观上述多元共建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是多元共建的前提,协同合作、互为整体是多元共建的核心,可持续健康发展是多元共建的目的。这就要求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实践过程中,各多元供给主体(或利益相关者、或各系统要素)应各担其责、协同互补。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当前我国农村养老多元共建仍面临着一些困境。

(一)家庭层面:担责能力减弱,家庭养老功能衰退

家庭是人类社会中最古老、最基本的社会群体,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主要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的经济支持和生活照料主要由家庭子女(或老年人自身)提供,而情感慰藉主要由家庭子女提供,这也正是家庭作为养老责任主体在传统文化中的具体体现。可见,家庭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主体责任主要是满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对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对家庭养老的责任作出明确的界定,即“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结构和规模的缩小;受城乡二元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农村老人往往难以获得子女足够的经济支持、生活扶助和精神慰藉,家庭担责能力减弱;再加上城镇化、现代化的浪潮冲击和转型社会,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老年人被迫留在农村,农村传统家庭养老赖以存在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以及作为家庭养老模式文化基础的孝道观念逐渐式微,农村家庭养老功能衰退。

(二)政府层面:公共投入与政策可操作性不足,养老服务监管不到位

政府是农村养老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理应对农村养老服务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并对农村养老服务进行科学化管理。但由于思想认识、管理机制、政策法规等原因,一些地方政府在农村养老服务中还存在“缺位”“错位”与“越位”现象。一是受“重城市轻农村”思想观念的影响,政府对农村地区养老服务的公共财政投入不足,农村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尚不完备,养老模式、养老服务内容等严重滞后。二是近年来我国虽出台了一系列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法规,但总体而言,这些政策法规侧重原则性指导,可操作性较弱;对市场主体和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养老服务政策扶持力度不够,难以破解农村养老企业“融资难”“用地难”“用人难”“运营难”等困境。三是部分地方政府由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者、帮扶者变成了包揽者,导致农村市场化养老服务发展不成熟,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政府向市场、非营利组织购买养老服务经验不足,对养老服务机构、私营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提供的部分养老服务监管不到位、养老服务评估工作不完善,导致市场和社会组织等未能充分发挥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主体的社会责任。

(三)农村社区层面:发育程度不均衡,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

农村社区(本文的农村社区特指“行政村”)是指生活在农村一定地域范围内并具有社会互动的人口集合体[14],是农村养老服务主要供给主体之一,是农村养老服务次核心利益相关者之一。农村社区理应凭借其熟悉当地农村传统文化、农村社会的客观现实以及对社区每位老年人实际情况的了解掌握,依托社区平台,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和家庭等力量,积极参与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满足本社区或邻近社区居民既能生活在自己所熟悉的住所和环境的养老服务需求,又能满足老年人的物质供养和精神赡养的需求。然而,目前农村社区养老发展发育程度不均衡,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农村养老服务的公共财政投入不均衡,导致绝大多数农村养老尚未形成社区养老的氛围、经费较为紧张、养老服务人员不足。二是农村社区养老的法律规章制度欠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尚未健全。近几年来,国家虽出台了一系列养老服务的政策文件,但均较为宏观、原则,涉及农村社区养老的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对农村社区养老建设缺乏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农村社区养老服务模式仍然存在政策缺失、服务体系构建碎片化、“行政社区”和服务资源整合分散化等困境。

(四)市场层面: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不高,且“嫌贫爱富”重利润

构建农村多元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养老服务社会化目标,关键在于引入市场机制、提高供给效率,以满足农村养老服务的多样化需求。然而,由于农村养老机构前期投资大、风险高、回收期长,多数民办养老机构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的状态;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支持不足、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民办养老机构在资源获取方面受到种种限制,其运营成本过高、利润低,导致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养老服务的积极性不高。另外,逐利是市场的本性,民办养老机构参与养老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主要动机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资本总是“嫌贫爱富”,养老服务市场在供给过程中势必出现养老产品市场供需失衡和供给层次偏低,进而导致农村养老服务“市场失灵”,即在养老产品市场供给上,对于其能够获利的服务项目竭尽所能地推进,对于预期收益不大但又不得不提供的服务项目不愿或消极供给;在养老服务供给层次上,过度关注低层次但获利明显的物质需要,很难满足老人高层次的情感和社会需求。

(五)社会组织层面:自主性不足,参与能力有限

社会组织作为农村养老服务多元供给的主体之一,具有独特的非营利性、灵活性、志愿性和互益性等特征,理应直接提供养老服务并承担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服务评估等工作。但由于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养老服务受制于自身的能力和缺乏政策支持,其参与农村养老服务效果并不理想。一是过分依赖政府,自主性不足。参与农村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多为自上而下成立的派生性组织,过分依赖各级政府组织的权力与资源,导致在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过程中必须按照政府的指令和要求参与养老服务供给,缺乏独立性、灵活性。二是筹资能力不足,资金匮乏。一方面,社会组织因缺少多元化筹资机制,极大限制了其社会募集资金的能力;另一方面,我国政府对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养老服务的资金安排尚未制度化、规范化,制约了其及时有效参与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进而导致参与农村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三是财力不足,参与能力有限。社会组织往往因资金不足、财力有限,缺乏人力资源,活动组织不易,也导致社会组织养老服务供给数量低,养老服务对象覆盖有限。

三、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多元共建责任重构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把“坚持系统观念”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针对当前多元共建面临的困境,围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总体部署,坚持系统观念,健全完善多主体参与、多力量共融共建共治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责任机制(如图2),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新时代农村养老服务体系。

图2 农村养老服务供给责任机制

(一)家庭:养老服务的主体者

受中华敬老文化和传统孝道伦理的影响,家庭仍然是我国农村养老最重要的支撑。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基础,特别是健康、低龄老年人,应仍然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是家庭养老的补充,社会化养老不能替代家庭养老。[15]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当前,农村家庭养老虽然面临着一系列挑战,但在功能定位上仍是农村主要的养老服务提供方式。新时代我们要重塑家庭养老功能,充分发挥家庭养老在满足老年人情感需求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强化家庭作为养老供给主体的主体责任。“百善孝为先”,中华民族儿女应继承和弘扬中华优良传统的孝文化,切实履行家庭养老的主体责任,为年老的父母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尤其是农村失能老人,丧失了大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很大程度上更需要依赖子女来照料。然而,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家庭结构逐渐小型化与“少子化”、居住方式分离、职业竞争增强等客观现实,势必造成家庭子女“拼生活”与“尽孝道”的两难选择,这正是对子女履行家庭主体责任的一次拷问。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家庭赡养作了相关规定,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政府:设计者和“平衡器”,促进者和监督者,养老托底责任者

一个成熟多元的农村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必定是各供给主体责任边界清晰且能有机协同的体系。当前,构建多元共建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迫切需要厘清政府、农村社区、市场、社会组织以及家庭(包括子女和老人)的权责关系,明确各主体责任。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多元供给主体中,政府是关键角色,应发挥应有和恰当的作用。构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需要一个强大、理性的政府,而不是万能、至高无上、控制一切的政府。[16]强调政府回归,其侧重点在责任而非权力。一是政府是多元共建的设计者和“平衡器”。一个健全完善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需要政府发挥核心主体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提出远景目标任务,运用政策制度对多元参与主体行为进行合理的约束和规范,并凭借政府自身独特的政治权威和资源,理顺各方关系,协调各方利益,发挥主体利益博弈“平衡器”的作用。二是政府是多力量共建的促进者和监督者。围绕顶层设计的各项发展任务,一方面要通过建立和优化公共财政投入长效性机制,引导多主体广泛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补齐农村养老发展短板;通过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强化对农村养老设施改造、照料人才培育、老年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发展等相关政策支持,充分释放多元供给主体的活力,促进多元供给主体发育和能力提升。另一方面在多元共建主体中,政府应负责监督各主体是否照章办事以及所追求的目标是否存在偏差,并及时查漏补缺,为农村养老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三是政府是农村养老保障托底的责任者。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以建设为全社会人员兜底的社会保障网为政府的主要责任和目标,加强对“五保”“失独”等弱势群体的社会救济救助、失能半失能等患病老人的相关服务,保证全社会人员享有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担当农村养老保障托底责任。

(三)农村社区:承接者,挖掘者,整合者

农村社区是农村养老服务主要供给主体、次核心利益相关者之一。构建多元共建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农村社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承接者、挖掘者和整合者的重要作用。一是养老制度顶层设计和政策施行的承接者。农村社区是农村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直接担负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解释、贯彻和执行的重要职责,代表政府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是多元主体多力量共融共建共治的有效衔接者、养老制度顶层设计和方针政策施行的承接者。二是老人养老需求和多元共建的挖掘者。农村是个熟人社会,农村社区一方面对本社区的每位老年人实际情况比较了解,能较为精准地把握社区老人养老的基本经济、精神、生活服务以及医疗健康等需求,另一方面对国家养老方针政策掌握较好,可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的养老服务需求,有针对性地引导不同供给主体为其提供养老服务,是多元共建的深度挖掘者。三是养老资源的整合者和服务的监管者。我国农村幅员广大,自然条件、社会资源千差万别,可利用的养老资源各有千秋,农村社区要厘清社区现有各类资源存量,对可用于养老服务的资源进行识别、选择、配置、激活及融合,使现有资源得到更好的优化。同时,农村社区作为养老服务的直接承接者,要代行养老服务监管职责,负责对多元供给主体提供的养老服务进行评估监督,受理公众投诉、营造“孝老”环境等,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提供重要参考,从而提高多元主体参与的积极性,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四)市场:养老服务辅助者

将市场引入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的目的是重构社会化养老服务各供给主体的责任分担机制,即政府、市场的责任在现有保障制度安排中作适当调整,使之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和均衡化。[17]相对城市而言,中国农村地域广阔、经济发展较为滞后,且不同区域农村的物质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差异较大,这使农村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存有较大的差异性。在大部分农村老年人养老资源有限和“未富先老”的情况下,市场只能作为农村养老服务的辅助者,即通过创新养老服务产品和服务供给方式,满足中高收入农村居民较高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蒂特马斯指出:“市场并不能满足个人与社会的全部需求,市场所关注的是利润而不是人们的福利。”[18]对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中国农村,需要对市场进行有效规制和监管,规避市场不利行为,有效控制市场失灵,用政府的力量弥补市场的缺陷。此外,对参与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企业来说,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为新时代农村养老服务的水平。

(五)社会组织:养老服务补充者

社会组织有“官”“民”之分。“官”方社会组织主要是指体制内的社会组织,官方色彩浓厚;“民”间社会组织主要指体制外的、不带官方色彩的社会组织。[19]《2019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指出:截至2019 年底,我国共有社会组织86.6 万个,相较于2019年末我国大陆140005万的人口规模,现有社会组织无论资金动员能力还是为社会服务能力均极其有限,只能充当我国农村养老服务的补充者角色。社会组织除了要承接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项目外,更重要的是要发挥其志愿性、独立性和公益性特性,参与志愿服务,弘扬“志愿精神”,营造“孝老”氛围。一要发挥社会组织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中介作用,做好社会民众与政府部门的精细化、常态化沟通工作,当好连接两者沟通的桥梁与纽带,体现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工作的持续性、有效性和感召力。二要深入农村为空巢老人提供志愿服务,定期为其提供免费体检、健康护理、心理辅导与疏解、政策咨询、法律疑难纠纷问题解答、维护权益等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三要弘扬守望相助精神,做好养老资源动员工作,营造“孝老”社会氛围。倡导互助合作养老,发展自下而上、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方式,需要一定的社会资本。社会组织可通过典型例子,以小见大、以点带面,带动整个农村形成互助合作的良好风尚。此外,社会组织还可以充分挖掘农村熟人社会中互帮互助的乡土民风资源,倡导邻里之间、宗族内部相互关爱与互相合作,形成全体村民共同关爱老人的社会氛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老年群体由依赖家庭和社会的“被赡养者”到积极、自信的“互助自治者”的重要的角色转变[20],实现个人、家庭、政府和社会的多赢效应。

注释:

[1]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2月28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2002/t20200228_1728913.html,2021年1月24日。

[2]如果一个国家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10%或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以上,那么这个国家就属于人口老龄化社会。参见穆光宗:《银发中国:从全面二孩到成功老龄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6年,第62页。

[3]陆杰华、沙 迪:《新时代农村养老服务体系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矛盾与战略路径》,《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

[4]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北京:学习出版社,2020年,第40页。

[5]毛建丽:《准公共产品的供给分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6][8]刘 艺、范世明:《公共产品理论指引下构建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支持体系研究——基于不平衡不充分的视角》,《湖南社会科学》 2018年第3期。

[7]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高鸿业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第52页。

[9]任 杰:《在利维坦与私有化之外——探析集体行动困境的解决之道》,《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5期。

[10]程 龙:《单位治理中的争端及其化解之道——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0年第6期。

[11]林 曦:《弗里曼利益相关者理论评述》,《商业研究》2010年第8期。

[12]刘 介:《浅谈多元系统理论》,《才智》2015年第11期。

[13]舒 奋:《从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新中国70年农村养老方式变迁》,《浙江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

[14]刘智勇、贾先文:《传统与现代融合:农村养老社区化模式研究》,《江淮论坛》2019年第3期。

[15]刘鹏程:《弘扬孝道,重塑农村家庭养老的支撑功能》,《中国社会报》2015年8月13日,第4版。

[16]张举国:《“一核多元”:元治理视阈下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求实》2016年第11期。

[17]唐 健、彭 钢:《从模糊失衡到多元均衡:福利多元主义视域下农村社会化养老主体责任反思与重构》,《农村经济》2020年第8期。

[18]钱 宁:《现代社会福利思想》,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167页。

[19]郭道久:《第三部门公共服务供给的“二重性”及发展方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20]杨静慧:《互助养老模式:特质、价值与建构路径》,《中州学刊》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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