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遵循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解读

2021-05-21 09:46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二级巡视员沈小平
党课参考 2021年9期
关键词: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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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对象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

本课时间

3小时(讲课2小时,讨论1小时)。

本课目的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通过本课的学习,充分认识制定《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用好组织处理这个重要手段,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不断取得新成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为做好组织处理工作,有机衔接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提供了重要遵循。《规定》的制定,是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好《规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用好组织处理这个重要手段,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一、充分认识制定《规定》的重要意义

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规定》使组织处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使组织处理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规定》的制定,对于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严”的主基调,突出政治监督要求,着力解决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领导干部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更加完备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的迫切需要

组织处理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近年来,许多党内法规都对组织处理工作提出了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在组织处理工作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在目前的党内重要法规文件中,关于组织处理的规定都很笼统,尤其是缺乏可操作性和量化标准,实施组织处理的机构、程序、形式、标准等往往无章可循,致使组织处理行为不够规范,组织处理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进一步加强组织处理工作,党中央加强顶层设计,将制定组织处理制度纳入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研究起草了《规定》。《规定》的出台,有效推进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有机衔接,构建更加完备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

被问责。图:徐骏/新华社

(二)实现“十四五”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

“十四五”规划大幕初启,我们进入新发展阶段,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的大跨越,是实现新的更大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我国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全面实施“十四五”规划、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离不开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党中央印发《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组织处理的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和程序流程,就是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为有效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需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单位的分工和权责,让相关工作得到有效的落实。在监理工作中应结合工程实际制定细致科学的监理制度,同时,在监理工作中还应制定科学有效的措施,确保监理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规范的要求落实监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体现出监理工作的价值。

(三)一体推进“三不”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

2020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仅是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也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实践证明,一体推进“三不”,凝结了我们党对腐败发生机理、管党治党规律和当前形势任务的深刻洞察,是适用于全面从严治党各方面的科学思路和有效方法。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都是监督执纪的重要手段。出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统筹用好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等监督执纪手段,正确处理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关系,是扎牢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党性教育、提高思想觉悟,一体推进“三不”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势必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不断巩固发展。

(四)坚持对干部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题中之义

严管出战斗力和凝聚力,厚爱出向心力和创造力,只有坚持对干部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充分发挥。出台《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仅有利于推动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而且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干部本人,督促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认真反省问题,积极整改提高,警示教育其他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二、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九条,既明确了组织处理的指导思想、方式、原则、适用对象、责任主体等,又明确了组织处理的适用情形以及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的情形;既对组织处理的程序、影响期、申诉、纠正等作了规定,又对组织处理文书材料制作保管,受到组织处理干部的后续管理、重新使用等作了规定,实现了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的有机衔接,推动构建更加完备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为教育干部、管理干部提供了更加完备的组织处理手段。

(一)关于组织处理的指导思想、方式、原则、适用对象、责任主体

《规定》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组织处理工作方面积累的有效经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明确了开展组织处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方式、原则、适用对象、责任主体等。这些规定,坚持精准科学、规范有效,力求做到界定清晰、要求明确,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

1.准确把握组织处理的指导思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规定》强调,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监督要求,严肃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等问题,督促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这不仅强调了组织处理必须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个根本遵循,而且明确了必须坚持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这个主线;不仅突出了落实从严管理监督要求,严肃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等问题这个重点,而且明确了督促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这个目标。可以说,指导思想规定了组织处理的根本遵循、主题主线、工作重点、目标任务,贯通认识论和方法论,应当联系起来理解、统筹起来把握,确保在开展组织处理实践中做到有魂有力有效。

2.准确把握组织处理的具体方式。组织处理是我们党长期使用的一种干部管理监督措施,在一些法规文件中都有体现,但一直未对概念作出完整的界定,对包括哪些具体方式的认识也不尽相同。现实中也存在习惯于纪律处分、不习惯于组织处理的现象,与纪律处分相比,组织处理比例过少,致使惩处的维度不够,惩处的力度也有所减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组织处理概念界定不够明确。《规定》认真总结组织处理工作经验,与有关党内法规相衔接,将组织处理界定为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其中,“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概括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问题情形,“岗位、职务、职级调整”体现了组织处理的职务相关性,“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涵盖了组织处理方式。考虑到诫勉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为日常管理监督方式,引咎辞职有领导干部主动担责的涵义,二者均在其他相关法规中进行了明确,故《规定》没有将诫勉和引咎辞职列为组织处理方式。

3.准确把握组织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强调,组织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四个方面的原则,在继承我们党的干部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新成果,既规定了组织处理“严”的主基调,又明确了组织处理的责任主体;既规定了组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精准科学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了对干部的关心关爱。坚持这些原则,就要在具体工作中认真把握政策执行的精准度和科学性,把“严”的主基调坚持下去,既要态度坚决,又要慎重稳妥,切实把组织处理工作的原则贯彻到组织处理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做到查核问题准确全面、界定责任客观公正、处理方式轻重得当,以长管长严促进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取得良好实效。

4.准确把握组织处理的适应对象。我们党是有9100多万名党员的大党,领导干部就好比是“牛鼻子”,只要抓住了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能带动“绝大多数”。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经验,也是我们党进行自我革命的“绝活”。《规定》强调,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这一规定参照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适用对象,突出重点,以领导干部为主,着眼解决干部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

(二)关于组织处理的适用情形

组织处理关系到干部的切身利益,处理得好,可以有效督促激励干部队伍;处理得不好,对干部、对党的事业都会带来损害。《规定》明确了组织处理的适用情形,以及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的情形。

1.准确把握组织处理的适用情形。《规定》明确了组织处理的16种情形及兜底情形,将政治监督放在首位,聚焦突出问题,体现鲜明导向,涵盖了干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规定》明确提出,对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对问题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防止组织处理泛化简单化。贯彻执行过程中要严格依规依纪,准确理解把握政策,严格工作程序。要认真调查核实,加强分析研判,做到查核问题准确全面、界定责任客观公正、处理方式轻重得当,让被处理干部心服口服,使广大干部引为镜鉴。这就为广大党员干部画好红线、筑牢底线,管出好形象、好作风,切实解决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把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2.准确把握组织处理与党纪政务处分关系。《规定》指出,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这一规定,有利于正确处理组织处理与党纪政务处分之间的关系,精准把握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两种手段,充分发挥组织处理的优势和作用。在具体工作中,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如果违纪情节较轻,只应给予党内轻处分,且有从轻、减轻等情节,仅采取组织处理方式也能达到惩戒目的的,也可不再予以党纪立案,以体现宽严相济。组织处理也可与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以更好地达到对违纪人员教育惩戒的目的。处理干部不是目的,针对不同问题,从政治、纪法、政策、社会等各方面综合考虑,让被处理的干部心服口服,达到“教育一个、警醒一片”的正向效果,这样的组织处理才更有意义、更能发挥作用、更经得起历史检验。

3.准确把握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的情形。近年来,各地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敢闯敢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从实践来看,哪些错该容,怎么去容,容错和纠错怎么有机统一起来,是开展这项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规定》指出,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后果影响不是特别严重的,以及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这一规定,贯彻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精神,体现“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释放出促进干部积极作为、奋进奋发的强烈信号,有利于激励广大干部新担当新作为。在明确了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事情该这样做、哪些事情该那样做之后,方能确保干部作风、权力运行始终在党纪和法治轨道上。

(三)关于组织处理的程序、影响期、申诉、纠正

组织处理涉及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如果使用不当,干部不服气,群众也会有意见。《规定》对组织处理的程序、影响期、申诉、纠正等方面作出规定。严格贯彻落实这些规定,是确保组织处理工作正确开展,切实用好组织处理措施的关键。

1.准确把握组织处理的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原则和标准确定之后,程序就往往带有决定性的作用。严格的程序是组织处理的必要载体,也是基本依据。在组织处理程序方面,《规定》明确对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要按照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决定、宣布实施四个环节进行。履行组织处理程序不变通,关键是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等原则,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执纪执法等机关认定结果、有关建议,以及领导干部一贯表现、认错悔错改错等情况,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报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只有自觉做到坚持程序步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坚决防止和克服置程序于不顾或“认认真真走过场”,才能确保组织处理让干部心服口服。

2.准确把握组织处理的影响期。《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后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有不同的影响期。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这些规定明确具体,必须严格执行。

3.准确把握组织处理的申诉规定。组织处理关系到干部的切身利益,实施组织处理,要切实保障被处理人员的合法权益。《规定》注重对干部权利的保障,设定了专门的申诉程序。《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党委(党组)应当在收到申诉的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领导干部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2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这些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充分保障干部的申辩、申诉等权利,充分体现了对干部权利的尊重保护。落实好这一要求,关键是把握好两点,一是受处分处理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二是申诉期间,不停止组织处理决定的执行。

实施处分。图:王琪/新华社

4.准确把握组织处理的纠正规定。《规定》指出,对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楚、责任界定不准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委(党组)可以责令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予以纠正。这些规定,体现了开展组织处理工作的谨慎态度,体现了对干部合法权利的充分尊重和保障。落实好这些要求,最关键的是作出组织处理的机关单位一方面要认真调查核实,加强分析研判,切实做到查核问题准确全面、界定责任客观公正、处理方式轻重得当;另一方面要坚持我们党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优良传统,对组织处理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楚、责任界定不准确的,应当重新调查核实,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也要做好申诉干部的思想工作,教育引导其正确对待组织处理结论,认真反省,吸取教训,积极改正。

(四)关于组织处理文书材料制作保管以及受到组织处理干部的后续管理、重新使用

《规定》对组织处理文书材料制作保管,受到组织处理干部的后续管理、重新使用等作了规定。严格落实好这些规定,对于做好组织处理的“后半篇文章”,充分发挥组织处理的综合效应,具有重要意义。

1.准确把握组织处理文书材料制作保管的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是组织处理的专责部门,具体承担组织处理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决定、宣布实施等具体工作。其中,制作保管组织处理文书材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规定》指出,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组织处理决定材料和纠正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根据工作需要抄送有关部门。这一规定,明确了组织(人事)部门是制定保管组织处理决定材料和纠正材料的责任单位,要求将组织处理决定材料和纠正材料存入干部人事档案,并抄送承担执纪执法、日常管理监督干部责任的相关单位。这一规定,有利于用好组织处理成果,充分发挥组织处理在干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提拔使用方面的作用。

2.准确把握受到组织处理干部后续管理的规定。《规定》指出,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反省问题,积极整改提高。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和关心关爱,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规定》出台的目的在于通过组织处理少数违规违纪违法的干部,让广大党员干部受到警醒和触动,教育引导更多干部严于律己、担当作为。一方面,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要深刻反思、分析原因,改正错误、整改提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重新赢得党组织的信任。另一方面,党组织对受处分党员干部既要严教严管,又要关心关怀,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再出发,变“有错干部”为“有为干部”,实现“帮教一人,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3.准确把握受到组织处理干部重新使用的规定。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好受组织处理干部管理使用的“后半篇文章”,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暖心工程”。受组织处理的干部能否重新使用?《规定》指出,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影响期满,表现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使用。这种实事求是、客观评价犯错误党员干部的鲜明态度,不仅有利于对受组织处理党员干部进行关爱帮扶,也有利于提升更多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精气神,让他们放下怕出错的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担当新使命、展现新作为。受组织处理干部的重新任用和提拔使用,要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界限,立足分清问题性质、分清错误动机、分清轻重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合理精准容错,突出正向激励,为改革创新的领导干部减压力、兜底子,促使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大胆工作。

三、抓好《规定》的贯彻执行

《规定》的制定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组织处理谁来办、怎么办,保障了组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有效地开展。党中央对贯彻执行《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学习宣传、突出严实要求、注重守正创新,高质量抓好《规定》落地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抓落实

抓落实是最大的政治、最大的责任。说到底,执行制度最终靠人,离开了责任和使命意识,没有忠诚干净担当,再好的制度也是“纸老虎”、“稻草人”。从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来看,《规定》是党中央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后制定的,具有相对特殊的背景和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其他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把组织处理工作放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大局中把握、放在干部选育管用全链条中考量,提高执行制度规定的能力水平,精准科学做好组织处理工作,进一步把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落实到位,高标准高质量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强化学习宣传抓落实

认真学习贯彻《规定》,进一步提高组织处理工作水平,是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贯彻执行好《规定》,首先要认真学习好《规定》。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规定》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监督管理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加强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有关部署结合起来,与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解决干部管理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原原本本、逐字逐句地学习《规定》,把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有机结合起来,以讲专题党课、研讨交流、开座谈会等形式开展集中学习。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学习,使各级领导干部熟悉《规定》,组织(人事)干部精通《规定》,广大干部群众了解《规定》。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使《规定》真正为广大干部群众所掌握,营造有利于提高干部监督管理水平的良好氛围。

2021年3月30日,南京邮电大学纪监巡党支部开展“打铁必须自身硬”主题系列党课,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三)突出严实要求抓落实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的关键在于执行力。要充分认识《规定》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自觉增强政治执行力,坚决贯彻执行《规定》,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让失责必问责成为新常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久久为功,杜绝“说在嘴上,挂在墙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问题发生,同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采取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治变形走样、缺乏常态、时严时宽等现象,进一步做好组织处理“后半篇文章”,不断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让违法乱纪者得到惩戒,让真抓实干者脱颖而出,通过《规定》的落实,让干部有“畏”又有“为”,进一步把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落实到位,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不断取得新成效。

(四)坚持守正创新抓落实

制度越严密完善,制度的笼子扎得越紧,制度体系就越能发挥出约束力的“乘数效应”,发挥出治本的功效。制度的成熟定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动态演进、发展完善的过程,要勤于总结、勇于检讨,善于借鉴、与时俱进。《规定》明确是试行,这就为《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完善和创新预留了空间。在执行中,一方面要围绕组织处理措施的社会敏感性和工作复杂性的实际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组织处理措施;另一方面要围绕组织处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重运用党的干部工作原则去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不断提高组织处理工作水平,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

讨论题:

1.如何充分认识制定《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的重大意义?

2.结合实际,谈谈如何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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