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乌鲁木齐地区巡检司研究*

2021-05-25 06:23刘超建孙燕京
关键词:乌鲁木齐设置

刘超建,孙燕京

(1.广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1;2.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5)

“巡检”一词,最初为巡逻、巡查之意,并不是地方官职。至唐代,“巡检”才具有巡查和地方官职的双重含义。①开成三年(838),圆仁一行在扬州开元寺碰见巡查私自买卖铁巡检人。白化文对“巡检”作注如下:巡检,往来检查,地方管理公安的小官,也叫巡检。参见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白化文等编校,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2年,第63页。唐与五代时期设置的巡检司,对宋及至终清一代,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巡检司作为县辖政区重要的行政机构之一,近年来受到了学者的关注与重视,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②关于巡检司研究的成果颇多,代表性成果主要有:李华瑞《西夏巡检简论》,《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1期,第127-136页;申万里《元代学官选注巡检考》,《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73-79页;贺跃夫《晚清县以下基层行政官署与乡村社会控制》,《中山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第82-89页;胡恒《“司”的设立与明清广东基层行政》,《清史研究》,2015年第2期,第111-136页;胡恒《清代巡检司时空分布特征初探》,《史学月刊》,2009年第11期,第42-51页;王伟凯《明代湖北八府的巡检司设置与分布》,《湖北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365-369页;王伟凯《试论明代的巡检司》,《史学月刊》,2006年第3期,第49-53页;赵思渊《明清苏州地区巡检司的分布与变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3期,第33-48页等。综合来看,这些研究成果多是关于内地与沿海地区巡检司的研究,而相对清代乌鲁木齐地区的巡检司研究涉及较少,仅就其设置、分布作了简要归纳,缺乏较为深入细致的探讨。③关于清代新疆巡检司的设置与分布等方面可参见胡恒《清代县辖政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224-230页。鉴于目前研究现状,笔者搜集了相关历史文献并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清代乌鲁木齐地区巡检司的设置、职能、裁撤、性质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进一步揭示出巡检司在维护乌鲁木齐地区社会稳定中所起到的作用,并与其它区域的巡检司进行了对比,亦体现了不同区域的巡检司所存在的差异性。

一、乌鲁木齐地区巡检司的设置与裁撤

清朝定鼎北京后,为加强乡村社会的控制与治理,延续了前代巡检司制度并不断加以调整,“使其在地方行政中初步具备了‘准政区’功能,这也使巡检的性质发生了重要变化,成为清末至今‘县下设治’的源头之一”[1]。巡检司作为封建王朝控制与治理乡村社会的主要手段之一,至清末于一些必要之区仍然存在。

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政府平定了大小和卓叛乱,统一了天山南北。为维护西北地区的稳定,清朝沿用了历代封建王朝“移民屯垦,以边养边”的政策。军屯先行,随后民屯、犯屯、商屯、回屯等多种屯垦并举,经过二十余年的农业开垦,乌鲁木齐地区已成为新疆粮食的主要产区和军粮供应基地。后随着移民的增加,乡村社会治理成为政府考虑的首要问题。最重要的是,当时乌鲁木齐地区乡村社会面临着较多的特殊状况:一是周边地区及部落等外部势力向新疆地区时常“侵扰”;二是地方政权还没有系统建立,难以进行有效控制与治理;三是屯垦民众的构成比较复杂,仅依靠地方行政力量,难以保障区域安全;四是终清一代,乌鲁木齐地区地广人稀的特点,于很大程度上难以维护该地区的社会稳定。因此,具有军事性质的巡检司得以设置,并成为当时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与区域安全的重要机构。人口稀少,较多地方县治设置的时机尚不成熟,只能设置巡检司,以军事辅佐行政的方式,维护区域稳定。从乾隆二十四年(1759)最早设立的吉木萨尔巡检司至宣统二年(1910)年奇台巡检司的废弃①宣统二年(1910),奇台县城分东、西、南、北四区后,老奇台(即奇台巡检司辖区)属东区。民国元年(1912),此地方为老奇台街。民国29年(1940),此地为东乡,驻有乡公所,警察局派出所,税务所等机构。自宣统二年以来,再无奇台巡检的记载。详见奇台县史志编纂委员会《奇台县志》,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54页。,巡检司在乌鲁木齐地区共存在150余年,其设置与裁撤情况统计如表1。

表1 清代乌鲁木齐地区巡检司的设立、裁撤情况②根据官修《清实录》第16-22册中的相关记载进行梳理统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钟兴麒等校注《西域图志校注》,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10-411页;和瑛《三州辑略》,载《中国方志丛书·西北地方》(第十一号),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32页;《陕甘总督勒尔谨奏为新疆巡检经管仓粮应设斗级(计)事》(乾隆三十八年八月初三),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案号:03-0133-049。

由表1 可知,乾隆二十四年(1759),清朝戡定新疆,乌鲁木齐地区的县治设置尚不成熟,具有军事性质的巡检司便成为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机构,并得以普遍设置。后来随着移民的不断增加,县治设置条件日趋具备,巡检司或裁或废或移或升为县,但大多数巡检司则成为设县之源,如昌吉县、呼图壁县等。③乾隆二十五年设昌吉巡检,乾隆二十八年将巡检移驻呼图壁,同时设宁边州同。详见官修《清实录》第17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 年,第828 页;乾隆三十八年在宁边州同辖区的基础上设昌吉县。详见官修《清实录》第20 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87页。乾隆二十八年将昌吉巡检移驻呼图壁,改称呼图壁巡检,光绪二十八年八月,昌吉县所属之呼图壁巡检,改为县丞一员。详见官修《清实录》第58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50-651页。宣统二年(1910),奇台巡检司被废弃,自此巡检司彻底退出了乌鲁木齐地区的历史舞台。巡检司或裁或废或移或升为县,除行政建制日趋成熟外,还与同治、光绪年间民团建立及地方乡绅势力崛起有紧密联系,他们于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巡检司的职能,且成为乡村社会控制的主要力量。“然治兵之官多、治民之官少,已有偏重之势。”[2]巡检司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得以设置,且随着社会环境的变迁或裁或废或移。贺跃夫认为:“晚清时期,随着人口的巨大增长与乡村社会管理复杂化,基层官署(主要是巡检司)编制非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从它们的消长中可以动态地把握太平天国以后的乡村社会控制中,代表皇权的官治与绅权自治之间关系的变化。”[3]

二、巡检司职官的设置与职能

(一)巡检司职官的设置

乾隆二十五年(1760),设昌吉和罗克伦两处巡检司,并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巡检司衙门体系。巡检司衙门除设有巡检一名,还设有“攒典、斗计(级)、皂隶、弓兵、民壮、马夫等,还附设监狱”[4]123。且对各种吏役的条件都有不同要求,但共同点是由身家清白的民人承充,于年龄、体质、文化程度诸方面均有一定的要求。如弓兵、民壮,他们衡量标准必须是年龄适中、身体强壮,并不能犯有前科,这是他们所担负的职能所决定的。“差役有缉捕人犯、行刑、管解之责,亦非年未及壮、臂力轻弱者可以充当。”[5]“弓兵、民壮负责守护城池、仓库、监狱等紧要处所,巡检出入亦调充随从。”[4]46且弓兵、民壮维护地方治安,责任重大,所以巡检司衙门中的弓兵、民壮人数也最多。

巡检司的弓兵具有兵勇性质,因为像内地那样的民兵制并不符合乌鲁木齐地区的实际。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地广人稀的特点,百姓多散居乡野,一旦有事,短时间内民众不易聚集,根本没有足够的力量从事民兵之职。作为县辖一级的行政机构,巡检的待遇与知县、县丞亦有明显差别。如“昌吉县知县傅明阿,满洲镶白旗人,四十二年八月调。养廉六百两,俸银四十五两,公费七百两;玛纳斯县丞徐维竣,江西新建县人,三十九年十月调。养廉四百两,俸银四十两;呼图壁巡检黄月英,徽州休宁县人,四十二年十一月调。养廉二百两,俸银三十一两五钱”[6]。从史料中可看出,巡检在养廉银与俸银等方面不仅明显低于同时期的知县,而且与县丞相比,亦有较大的差距。“古城巡检一员,驻该城弹压地方,岁支养廉三百两、俸银三十一两五钱;攒吏一名,各役七名;迪化巡检一员,驻迪化旧城,岁支养廉三百两,俸银三十两五钱,攒典一名,各役七名;呼图壁巡检一员,驻该城,经收右营田仓粮、弹压地方,岁支养廉三百两、俸银三十一两五钱,攒吏一名,各役七名。”[7]111即使同一区域内,由于巡检司所驻地理位置不同,承担的责任亦有所差别,巡检的俸银也略有差异。除弓兵与民壮具有军事特征外,其它各项杂役与县府设置有较大的相似性,且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衙门体系,各吏役都有额定的俸禄与口粮(见表2)。这样可以解除他们生活上的后顾之忧,一定程度上保证他们能够恪尽职守,有利于维护区域稳定。

表2 古城巡检司衙门设置及俸禄情况一览①《古城巡检赋役全书》,咸丰三年(1853)刊本,甘肃省图书馆西北文献特藏室。

相对于乌鲁木齐地区巡检司衙门的设置,吐鲁番地区辟展巡检司衙门设置与吏役的俸禄情况如下:

辟展巡检一员,岁支养廉银三百两,署任减半不扣减。俾职自光绪十八年四月初一日起至闰六月底止,连闰摊算。除每两减平六分外,实领库平银肆拾叁两叁钱捌分肆厘。又卑职系绥来县典史实缺,支养廉银贰佰两,例领半廉。自光绪十八年四月初一日起至闰六月底止,连闰摊算,除每两减平六分外,实领库平银贰拾捌两玖钱贰分叁厘。

书办一名,照章月支薪工银肆两捌钱。自光绪十八年四月初一日起至闰六月底止,计四个月,叩小建三天。除每两减平六分外,实领库平银壹拾柒两伍钱玖分陆厘。弓兵四名,皂隶二名,马夫一名,照章月支工银贰两。自光绪十八年四月初一日起至闰六月底止,计四个月,内扣小建三天。除每两减平六分外,实领库平银伍拾壹两□□□□□□

以上总共实领库平银壹佰肆拾壹两贰钱□□□□□□。[8]

结合表2与劈展巡检司衙门职官、吏役设置及俸禄的比较来看,新疆不同区域的巡检司衙门中的吏役设置,除数量不同外,其它方面大致相同。“清代书吏无工资,主要收入靠陋规与舞弊。”[9]可见与内地相比,清代乌鲁木齐地区巡检司衙门的书吏都有固定的薪水与口粮,减少了他们向户民索贿的动机,某种程度上也减轻了辖区内民众的负担,对维护区域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从另一方面看,也可能是因所辖区域内人口较少,如内地那样,吏役仅靠各种陋规与舞弊亦不能满足其生活之需有关。

(二)职能与变迁

从巡检司的最初创置至终清一代退出历史舞台,其职能经历了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晚唐至五代,巡检司只是一种差遣而非官职,主要是在京师、重要的州郡及边防重镇等地设置,具有“缉捕盗贼、维持治安、镇压动乱、监视地方军阀势力”[10]等职能,以加强对地方的监督与控制。“巡检衙署从市镇移驻到村落,不但加强了乡村的防卫力量,也巩固了县境周边地区的治安。”[11]巡检司的职能随之发生了相应改变,除监督职能外,缉捕盐、铁走私及收取相关税收以增加财政收入则成为主要职能。“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军、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12],以达到“山川险隘,到处巡逻。村落居民全无骚扰,军民商贩得以自在通行,而盗贼奸徒不敢公然来往”[13]的目的。与内地巡检司相比,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与人口结构,乌鲁木齐地区巡检司除与内地巡检司具有的共同职能外,还具有特殊的职能。如乾隆二十四年(1759)设立的吉木萨巡检司,其功能主要是“管理民屯粮食收支、监放军粮与地方防务”,且“乾隆四十二年,移宁边城巡检,分驻呼图壁城,并设左营游击、守备、千(总)、把(总)等官,驻兵六百以资屯防。复于城西三十里芦草沟筑堡一座,设防御千总一员,就近征收屯粮”①参见佚名《昌吉县乡土志》,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新疆乡土志稿》,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微缩复制中心出版,1990年,第85页。。乌鲁木齐地区巡检司职能比较复杂,但维护区域社会稳定则是首选。至晚清,由于时局发生较大的变化,巡检司的职能也随之发生了明显改变。总体来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弹压地方,缉捕盗贼,维护治安

乾隆二十四年(1759),戡定新疆,自二十六年(1761)起,在政府的资助下,利用河西地区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之机,开始从甘肃河西地区向乌鲁木齐地区进行大规模的移民,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止,二十余年间,通过各种形式的屯垦,移民达十余万人,②参见刘超建《异地互动:自然灾害驱动下的移民——以1761—1781年天山北路东部与河西地区为例》,《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3年第4期,第58-66页。但各屯垦移民的构成复杂、良莠不齐,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新疆建省后,为迅速恢复因战乱破坏的农业,遣犯成为当时补充劳动力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他们的监督也由过去的官兵改为乡约,“由地方官酌量多少,随处安插,交乡约领保。分拨荒地,与平民栉户错壤,犬牙相接,出入守望,同兹作息,使其有所纠察。仍饬地方官按季查验,以昭慎密。……俾资钤束”[14]。作为乡约、甲长等乡村管理人员,手中没有任何武装力量,对遣犯的监督明显缺乏约束力,所以遣犯潜逃事件屡有发生。除遣犯外,流民、盗匪亦是危害社会稳定乃至诱发动乱的主要根源。杨增新对当时流民情况给予了分析,认为他们如果得不到妥善安置,将成为社会动乱的重要诱因。

该流民万里运来,举目无依,窘受饥寒,不免坐受其困,此犹指驯良者而言。若殊黠者,流势必因穷极无聊,流而为匪。新省土著人民,无谕蒙、哈、回、维尚安耕种。鉴惟客籍游民,有身命而无财产,开山立堂,诱人入会,无时不以破坏为心。[15]当时的新疆边瘠,布、哈相错,民族纷杂,吏才乏赀用匮,清季受协饷已不易维持。[16]

可见,对于流民的安置,一旦处理不当,将会成为社会动乱的根源,所以巡检司对维护乌鲁木齐地区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呼图壁“巡检一员,驻该城,经收右营田仓粮、弹压地方”[7]111。族别庞杂,再加上“社会动乱和蕃、汉错处,无房辐凑。多游勇、流氓、哥老会匪,性习枭桀”[17]。无疑,这样的人口结构更增加了社会治理与控制的难度。此外,从巡检司衙门设置来看,弓兵和民壮是主要差役,人数最多。弓兵具有国家军队的性质,而民壮则是民兵,采取军民结合的双轨控制体系,以维护区域稳定。尤为重要的是,流民、遣犯等均安置在乡村从事屯垦,巡检司驻于村镇,一旦发生遣犯盗窃、逃跑、动乱等事件,乡约、农官等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给巡检司,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2.缉捕逃犯、逃军

清代乌鲁木齐地区特殊的人口结构,尤其是遣犯占有较大的比例,甚至整个村庄的居民都是由遣犯组成,如安宁渠镇的四十户、保昌堡,玛纳斯县乐土驿等。为加快农业的恢复与发展,地方官对劳动力的需求几乎达到了饥不择食的地步。在政府帮助下,遣犯得以在乌鲁木齐地区得到大量安置。

省发新疆助垦人犯陆续到配,分据安插。计迪化县属已安三百户,其余人犯直隶等省拟于奇台、阜康、昌吉、绥来四县各安百户,以次推及济木萨、呼图壁并镇西、库尔喀喇乌苏等所及精河各处。惟查各省咨报起解人犯已有一千五百余名,而随带妻室子女者不过十之一二。……现据迪化、奇台等县前后报逃十余名之多,均经勒限严缉,并通饬协缉各在案。查原定遣犯章程,十户派一屯长,五十户派一屯正,并有委员、乡约层层钤束立法,本极周密。何敢分久逃逸?尚复成何事体,亟应设法严挐,……若单脱逃外,非于大道潜行,即向草地行走,应饬有遣屯各属,将逃犯年貌、籍贯、箕斗查明造册,……酌派明干识字哨长或千、把等官率带营勇十数名择要设卡,……遇有身无执业路票、行踪可疑之人,严密盘诘。……即由各地方官移会各防营派队修筑卡垒,拨兵严查通报、查考。其余各属要隘尚多,应由各地方官切实查明会营办理,并传谕各乡约一体留心访查,毋稍疏懈,是为至要。[18]

由此可见,缉捕逃犯亦是巡检司主要职能之一。左宗棠收复新疆后,乌鲁木齐是安置遣犯的重要区域。而对于遣犯来说,本身对政府就有各种不满情绪,再加上从内地发配到乌鲁木齐,对自然环境难以适应以及远离家乡等,导致遣犯逃跑事件的频繁发生。对于逃军而言,亦是如此。清代军队中,营勇多属于好恶无赖之徒,他们当兵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农业劳动。当他们被调往新疆后,不但承担边防任务,还要参加屯垦及各种杂役,于是出现逃军之事亦不少。①参见刘超建《从清代新疆屯垦政策的角度谈屯田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以天山北路东部屯垦为中心》,《干旱区地理》,2015年第2期,第391-402页。逃犯,在清代档案等文献中亦多有记载。

解四儿,年三十二岁,身中,面麻带髯,左右手三斗七箕,系直隶属州人;王况登,年二十三岁,身中,面紫带髯,左手五指箕,右手无名指斗,食指箕,焦忻州人;李狗儿,年二十七岁,身中,面黄带髯,左手大,二指箕,食指斗,右手大,四五指斗,食指箕,宜懿宇州人。[19]248

阜康县王署令廷赞详称:……据遣屯甲长孔光富报称,本年三月十六日查得,安暨龙王庙遣屯胡佃业,久不见面。询及近邻各户不知何往,恐系潜逃,……差派干役,并会派营勇分途踩缉。……除再加派差役,勒限严缉并移该犯原籍一体查拿外。卷令查该逃流胡佃业,现年四十一岁,身中、面麻无髯。左手三箕二斗,右手二箕三斗,系山东曲阜人,理合开具该逃犯军籍,箕斗具文详请鉴核,俯准饬属通缉,务获解办,……加派干役,勒限分途严密查拿,务获仍候,通饬各属并分咨。

山东巡抚部院转饬该犯原籍曲阜县,一体协缉究办……一体协缉。[19]372

遣犯安置在乡村,而对其实行监督与约束的是乡约、保长、甲长等。一旦发生遣犯逃跑事件,他们能够及时报告至巡检司衙门。因此,缉捕逃犯、逃军就成为巡检司的主要职能之一。

3.收取赋粮,看守粮仓,保证军粮供应

乾隆后期,乌鲁木齐地区已成为粮食的主产区和军粮供应基地。为了保证军粮的征收和供应,政府就利用巡检司的有利条件,赋予其征收赋粮、看守粮仓、保证军粮供应与安全的职能。如“呼图壁巡检,仓一百四十二间,现贮粮十五万九千六十余石。岁收户粮三千六百七十余石,屯粮二万二百八十余石。一年供支约出粮三千九百余石”[7]132-133。且从各巡检司衙署吏役的设置看,都设有斗计(级)、门斗等,他们是收取粮赋的主要职员。②参见刘超建《小“官”巨贪:近代乌鲁木齐地区斗级研究》,《农业考古》,2018年第6期,第64-68页。建立大量的粮仓,储存粮食,能够保证军粮供应。此外,巡检司具有的军事性质,也为看守粮仓提供了武装力量,成为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4.管理屯垦

巡检司作为最基层衙署,政府便充分利用它的有利条件,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与治理,维护社会秩序,从而保障边疆安全。戡定新疆之初,各种屯垦是在政府资助下进行,包括房屋建设、农具分配、耕牛配置、籽种、耕地、开渠与疏浚等,这些工作最初多是由巡检司进行管理。因当时管理人员并没有得到相应配置,还处于一个不断建设与完善的过程。由于屯垦事务繁多,各垦区内需要有专人负责发放农具、耕牛、籽种等。事务繁杂,人员设置相应增多。且兵屯一般都设有千总、把总、外委、游击、都司等,由他们协助管理屯垦事务。“塔尔巴哈台屯田设有五屯,头工专管把总一员,经制外委一员,兵丁八十名;二工,专管千总一员,经制外委二员,兵丁八十名;三工专管千总一员,经制外委二员,兵丁八十名;四工专管千总一员,经制外委一员,兵丁八十名;五工专管把总二员,经制外委一员,兵丁八十名。”[20]道光年间,“乌鲁木齐中营七屯设以参将;左营六屯设游击一员;右营六屯设都司一员;库尔喀喇乌苏二屯设游击一员,精河一屯设都司一员,巴里坤四屯设游击一员”[7]129-130,“酌量在于托克逊派兵一百名,安占派兵二百五十名,哈喇派兵一百名,驻兵四百五十名,都司一员,管理耕作;又阿斯塔纳派兵一百名,和色尔图喇派兵五十名,胜金派兵五十名,共驻兵二百五十名,守备管理耕作”[4]122。而于民屯、商屯与回屯中,大都设置有农业生产经验的屯长管理。

三、余 论

清政府为实现有效地对乌鲁木齐地区进行控制与治理,乾隆二十四年(1759),新疆戡定后,就着手巡检司的建立且不断完善,对维护西北边疆的稳定、抵御外敌入侵,保障军粮供应与安全等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有力地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后来随着移民的增加,民屯逐渐取代军屯成为军粮的主要供应者。同时人口的增加亦迫使清政府改变了巡检司的军民双规控制体系,县治设置条件日趋成熟,巡检司或裁或移或废或升为县,即使保留下来的巡检司也因“承平日久”,起初的军事功能逐渐转向民事功能。总体来说,乌鲁木齐地区的巡检司是清政府在治理新疆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并不断发展,不仅与内地巡检司肩负着共同使命,如“缉捕盗贼、盐贩走私、维护社会秩序”等,而且还担负着特殊的职能,即“管理屯田,保障军粮入仓及缉捕逃军、逃犯、抵御外来侵略”等。即使与新疆其它地区巡检司相比,各地巡检司的职能亦有所差别,如英吉沙尔巡检司,管理缉捕、监狱、税课;拜城巡检司,管理拜城、赛里木二处商民回子词讼;精河驿粮巡检司,管理户粮、驿站、缉捕等事;布告(古)尔巡检司,因地广民多,词讼钱粮向由巡检就近代理等。①据目前所收集的史料统计,除乌鲁木齐地区外,新疆其它地区共设有布告(古)尔(又称玉古尔)巡检司、叶城(回城)巡检司、分防柯坪巡检司、温宿巡检司、惠远城巡检司、绥定城巡检司、霍尔果斯巡检司、惠宁城巡检司、宁远城巡检司、拱宸城巡检司、英吉沙尔巡检司、精河分防驿粮巡检司、巴里坤巡检司、辟展巡检司、酤水堡巡检司、精河巡检司等16处,大多数于新疆建省后改设为县或裁撤。可参见官修《清实录》第35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27-1128页;官修《清实录》第58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650-651页;傅林祥、林涓等《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418-427页。因此,清代新疆不同区域的巡检司,因环境不同,其职能也具有区域差异性,所以清代新疆巡检司仍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清代乌鲁木齐地区巡检司是因时势需要而设置,为后来县治设置提供了历史借鉴。“巡检作为基层管理人员,则将巡检与驿丞、闸官、税课司大使、河泊所所官等通称为杂职。”[21]可见,周保明是将巡检仅作为地方吏役的一员,并没被认可为地方一级行政机构。乌鲁木齐地区与内地巡检对比来看,属于独特的一例,不仅有具体职能,而且有一定辖区。设置巡检司衙门,并配有攒典、斗计、皂隶、弓兵、民壮、马夫等,还附设监狱。“岁支养廉三百两、俸银三十一两五钱,攒吏一名,各役七名”[7]132,且杂役各职员都有固定的俸禄与口粮。由此可见,不但具有军事功能,而且行政功能亦日趋完备,可称之为“准行政区”。但新疆建省后所设置的奇台巡检司,因已设置了奇台县,所以与乾隆年间设置巡检司的职能则有明显不同,更像是县治政府的派出机构。可见,即使在同一区域内,但在不同时期所设置的巡检司,它们的功能与性质亦存在明显差别,不能一概而论。总之,清代乌鲁木齐地区从乾隆二十四年(1759)吉木萨巡检司的初设,至宣统二年(1910)奇台巡检司的废弃,巡检司作为最基层一级行政机构,对维护西北边疆地区的安全与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后随移民人口增加与设置县治条件日趋成熟,存在了150余年的巡检司亦完成了历史使命,彻底退出了乌鲁木齐地区的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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