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务风险研究
——以S跨国公司为例

2021-06-04 08:39徐诗举王雪莹
铜陵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跨国企业跨国公司关联

蒋 丽 徐诗举 王雪莹

(1.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00;2.铜陵学院,安徽 铜陵 244061;3.华侨大学,福建 泉州 362000)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2014年OECD在其颁布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当中具体阐述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有关税务处理规则的最新发展趋向,该篇指引立足于全球价值链,沿着价值匹配贡献的思路出发,分析各个关联公司做出的贡献是否匹配它们各自取得的利润,从而有效处理税收收入和实际交易中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活动不匹配的问题。当前,由于整体监管背景愈发严格和完善,跨国企业出于保障自身稳定运营以及长远发展的考虑,在进行无形资产关联交易时势必要着眼于交易中潜在的税务风险,并实现有效的预防和应对。

国外学者对于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的研究主要是关于对税务风险成因的研究。例如,瑟尔威亚(Sylwia)(2012)[1]认为跨国企业没有正确完整的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结果使得税务风险出现,他指出提前着手整理完备的转让定价材料对于企业管理税务风险而言非常关键;克里斯蒂安(Christian Plesner Rossing)(2017)[2]是以划分到企业中各责任中心的经济业务进行计划和控制的的内控制度中的转让定价为出发点,认为独立交易原则居于重点地位这一点毋庸置疑,同时肯定了把控转让定价中的税务风险对于跨国企业的重要程度。我国学者对于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的研究主要是关于税务风险防范措施建议的研究。例如,曹永林、付丽容等(2010)[3]认为《特别纳税调整》导致跨国公司在进行转让定价时遭遇了一系列新的税务风险,同时给跨国公司进行转让定价中的税务风险管理提出相应建议;高冲、宋迁(2018)[4]针对跨国公司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方法展开了一系列研究,并对筹划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种类进行归纳。当前,学界围绕跨国企业转让定价当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展开了较多探讨,跨国企业进行无形资产关联交易时也可能面临一系列税务风险,然而关于这方面的分析却比较匮乏,因此,本篇文章以跨国公司为视角,将他们在进行无形资产关联交易时由于定价问题可能带来的税务风险展开分析,这将对该类企业带来重要意义。

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的理论分析

(一)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分析

当前国际上通用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主要包括5种,即经合组织提出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以及利润分割法。

1.可比非受控交易法。采取这一方法时应当重点关注企业与关联企业和外部市场上的企业进行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的可比性分析,必须要从无形资产的各方面因素来分析比较:功能、盈利能力的一致性,以及进行无形资产转让时所处的阶段等。跨国企业之所以进行无形资产关联交易,是因为这样可以由企业自主控制交易价格,加上无形资产交易很少会出现在外部市场上,故而在现实市场条件下,这一方法的实用性很低。

2.再销售价格法。这一方法的重点也是做可比性分析,若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对无形资产进行了加工处理使得其价值提升,亦或是又出现了新的无形资产,则再次卖出的价格就不再具有可比意义。

3.成本加成法。运用这一方法也需要可比性分析,并且在选择合理的销售毛利率时应当考虑多方面影响因素:不同交易方所履行的职能差异、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外部市场交易时存在的风险等。运用这一方法调整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过程中,因为无形资产本身所具备的超额收益性,若是采取成本以及平均利润率就会使估算出的无形资产价格不够公允。

4.交易净利润法。这种方法依然需要的是可比性分析,必须将一系列对利润会产生影响的因素纳入考量范围,由于无形资产本身所具备的特性,包括企业的管理、经营等多种会对净利润率造成影响的因素也都需要被考虑和衡量。可是在无形资产转让的价格中并未包含无形资产将来可能会带来的超额收益,所以这一方法在国际上并未被广泛使用。

5.利润分割法是最新被提出的,属于一种基于利润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利润分割法又分为贡献分析法和剩余利润分析法。以营业利润为基础来确定利润的分配,而利润则具体包含各关联方所取得的利润还有各自承担的费用,这是贡献分析法的要点。而剩余利润分析法指的是以各个关联方的交易事实和所处市场环境为基础的分析方法,在运用此方法时,先是把基础部分划分给各关联方;第二步是根据各关联方所处市场差异及他们各自对无形资产的贡献予以分配剩下的利润和亏损。

(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与税务风险的关系分析

有关跨国公司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及该项关联交易中存在的税务风险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国际上主要存在两种说法。一是以1984年OECD出版的《转让定价与跨国公司:三个税收问题》[5]为典型代表,指出“跨国企业内部各公司之间或者是有关联的企业之间开展内部交易活动时,将各方之间的无形资产当做一种作价机制,而不是刻意为了逃避纳税责任,因此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是一个中性词。”第二种说法对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概念做出了界定,该说法重点指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天生具备逃避税收的性质,例如巴得尼斯(Baldenius)(2004)[6]认为“跨国企业经常会以无形资产为借口,任意制定其价格,目的就是要将企业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以此来逃避纳税义务。”笔者认为跨国公司立足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来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是可以理解的,仅在法律制度内开展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是属于合理的税务筹划。可是就眼下的现实环境而言,各国不断优化跨国公司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有关税收制度的行为和跨国公司借助于无形资产向低税国关联公司进行利润转移的行为之间产生了矛盾,所以跨国公司在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时候势必将面对一系列税务风险。

三、S跨国公司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涉税风险案例分析

(一)企业基本情况

S跨国公司是中国境内的一家科技型公司,国内的E公司是其实际控制方,该企业的主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手机、电脑等移动产品。因为该企业提供的产品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其在市场中的占有率日渐提高,所以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建立了专门的研发中心和生产企业,同时还在欧洲地区成立专门的销售公司。该企业的关联方包括:W公司(外商投资),D控股公司(位于香港),T公司(位于百慕大),欧洲研发中心以及其实际控制方——国内的E公司。该企业具有大量的无形资产,它所掌握的技术专利处于国际前列,并且不具备可比性。下表所示为该公司的具体关联关系:

表1 S跨国公司关联关系结构表

(二)S跨国公司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步骤

1.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流程

2013年—2014年,S公司和T公司、欧洲研发中心之间展开了多项转让无形资产的交易活动,下图所示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流程图,更加直观的反映了其关联交易的具体流程:

图1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流程图

该企业和T公司以及欧洲研发中心之间进行了两次无形资产交易活动,其中第一次为该企业把自主研发的视频播放专利技术卖给T公司的价格为300.65万元,卖给欧洲研发中心的价格是567.36万元;第二次为该企业把从欧洲研发中心取得的版权授权给同行的其他竞争企业,取得版权的价格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是72,596万元以及93,632万元,其与同行竞争企业间的授权交易金额包括一次性特许使用费以及后续每年度的提成,前者为5亿元,后者根据被授权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按10%的比例收取。

2.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相关数据

根据S公司的总财务报表,得到其于2013-2014两年间从T公司、D公司和欧洲研发中心处取得的无形资产有关数据:

表2 S公司无形资产受让数据表(万元)

表3 S公司无形资产受让比例(%)

(三)基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对案例分析

1.再销售价格法

S公司把从欧洲研发中心购入的版权通过授权方式卖给同行企业,转让金额=一次性特许使用费+每年度抽成,前者为5亿元,后者根据被授权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按10%的比例收取,按照有关咨询机构提供的测算数据,该企业后续每一年度都会取得1,000万的提成收益,其授予的特许权使用年限为五年。该企业取得版权的价格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是72,596万元以及93,632万元。

由于该企业将这一笔无形资产再销售时并没有对其外形、性能以及结构等做任何的调整,也并没有进行加工处理以提高其价值,因此再销售行为属于纯粹的购销业务,所以能够采取再销售价格法调整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S跨国公司从其关联方欧洲研发中心处买入版权,并授权给属于非关联方的同行其他竞争企业;按照财务公司计算出的百分之十五的销售毛利率,对该笔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贴现,采用的市场年化利率为8%,则5年期的年金现值系数(P/A,8%,5)=3.992,7,因此该笔无形资产的现值应当为53,992.7万元,由此可以得出的公平成交价格应该是45,893.8万元,此交易金额和S公司购入该项无形资产时的金额之间的价差是异于常理的,通过计算,在2013年度,多计成本为26,702.2万元,在2014年度,多列支成本:93,632-45,893.8=47,738.2万元,对该项无形资产多计提摊销=(26,702.2+47,738.2)/10=7,444.04万元。两年总计少缴纳的营业税金额为4,094.22万元,总计少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为409.42万元,总计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为11,607.12万元。

2.成本加成法

在2013年以及2014年,S公司把自主研发的视频播放专利技术卖给T公司以及欧洲研发中心,交易价格各自为300.65万元以及567.36万元。其国内研发中心在2012到2014这三年间与视频播放技术相关的无形资产开发费用数据如下图所示:

表4 视频播放技术无形资产开发费用(单位:万元)

通过表中数据可以得知,从2012年到2014年,有关视频播放技术的无形资产开发费用逐年递增,这表明该企业持续增加对于视频播放技术研发的投入。因为该技术在国际上居于领先地位,所以在外部市场上缺少可比价格,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采取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了。因此采取成本加成法进行转让价格的测算,这一方法需要进行可比性分析,同时应当重点关注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当中各自的大致使用状况以及二者之间价格的差距。对于案例中的无形资产,财务公司测算出合理的成本利润率为百分之十八。根据这一成本利润率的数值计算得出合理的无形资产转让价格为:2013年是699.55万元,2014年是784.83元,但是S跨国公司在2013年以及2014年这两年的成交金额分别为300.65万元以及567.36万元。按照5%的营业税税率计算,总计少缴纳的营业税金额为30.82万元;按照7%的城建税税率和3%的教育费附加税率计算,总计少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为3.08万元;按照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总计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为87.37万元。

3.利润分割法

根据前文的分析能够得知利润分割法相较于其余四种方法而言更加适合运用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所以现结合2014年S跨国公司及其各关联企业的财务数据测算各个关联企业对无形资产所做出的贡献程度。

表5 2014年S公司与各关联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情况(万元)

按照财务公司对S公司、各方关联企业对于项目贡献权重的测算:资产占权重为30%、支付职工的工资所占权重是35%、营业收入占权重为35%,计算各方的贡献率:S跨国公司贡献率为65.13%、W公司的贡献率为7.52%、D公司的贡献率为2.15%、研发中心的贡献率为16.88%、T公司的贡献率为8.32%。

(四)税务风险分析

运用成本加成法以及再销售价格法针对S跨国公司的两次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展开测算及分析后得出,该企业少缴纳的税款总计为16,232.03万元,此外还采用利润分割法计算出了其各关联方的贡献程度。这里分别从交易开始、价格制定、交易完成三个部分对S公司所面临的税务风险展开分析:

1.无形资产关联交易开始阶段

由于S公司没有及时更新国际税收政策随之而产生的税务风险。通过查看S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以及无形资产交易金额能够得知,其规模比较庞大,因此其应该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政策。通过对照我国规定的关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业务的九种重点税务稽查企业类型,得出该企业符合的类型主要包括三种:(1)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金额较大,该企业与关联企业在两年之内关于无形资产的交易金额累计超过五亿元,远远高于税务部门规定的两亿元标准;(2)和低税国企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该企业于2013年与关联企业T公司进行了无形资产转让交易活动,但是T公司所处国家是百慕大,百慕大又为世界知名的避税地区;(3)没有进行功能风险分析,该企业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过程中并未按照功能风险分析的要求做出无形资产有关利润的分配。因此,结合这三点能够得出结论,该企业未能全面了解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有关的反避税政策,从而使得无形资产交易类型的决策出现失误,由此产生了引发税务风险的可能性。

2.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制定阶段

由于未能选择适当的定价方法随之而产生的税务风险。上述分析过程中从两种不同的定价方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针对S跨国公司的两次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展开测算后得出,该企业由于进行的两次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活动导致少纳税款高达一亿六千万元以上。针对该企业的两次无形资产关联交易,本文只是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型作为区分选择了定价方法进行分析,比如采取成本加成法计算得到的无形资产价格就远远超过其实际交易金额,可是采取的成本加成法并未将该企业对无形资产在维护以及推广等环节做出的贡献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即尚未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展开功能风险分析,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测算得到的价格已经和实际的交易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很明显该企业制定的无形资产交易价格不可能通过税务部门的审查。

和低税国企业之间发生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活动随之而产生的税务风险。在前文所述的S公司和T公司之间发生的无形资产转让交易中,后者所位于的百慕大是全球知名的避税地区,百慕大这一信息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会招致税务部门的注意,从而给自身造成税务风险。

3.无形资产关联交易完成之后

没有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建立风险评估体系随之而产生的税务风险。根据对照,S跨国公司的两项无形资产关联交易共涉及我国法律规定中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业务有关的九种重点税务稽查企业类型中的三种,所以很明显该企业事先并未针对本身可能面临的无形资产税务风险展开有效的评估,如果该企业事先建立了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有关的税务风险评估体系,那么这三种可能会带来稽查风险的情况是完全可以做到回避的。故而该企业因为并未建立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有关的风险评估体系这一点,同样使得自身面临税务风险。

(五)防范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务风险的建议

1.跨国企业应建立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风险评估体系

跨国企业可以建立一套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风险评估体系,从而将其运用在事前的自查活动中,这一行为可以被视作是对税务机关稽查行为的模拟,能够帮助企业全方位把握自身的各种情况,在进行评估的时候,一旦发现任何问题应当第一时间做出妥善的处理。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本篇文章提供以下三点建议:

(1)评估内容方面

第一,应当对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类型进行评估,跨国公司应当根据进行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交易和9种重点税务稽查企业类型做出比照,从而实现自身的风险筛查;第二,应当围绕各关联企业对无形资产所做出的贡献进行评估,目前我国对于无形资产各关联方利润划分规定了六个环节贡献程度的要求。因此跨国公司在制定即将转让的无形资产价格的过程中,至少也要分别从这6个方面考虑,以此去展开有效的评估;第三,应当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活动的真实性展开评估,要切实杜绝涉嫌虚假交易的情况发生。因此跨国公司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过程中,应当对交易的性质做出真实有效的评估,避免虚假交易。

(2)评估指标方面

因为无形资产并不具备可比性,所以跨国企业在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蕴含的税务风险展开评估的时候,可选取相关指标以开展评估工作。例如选取企业采购无形资产的金额变动率和企业自身的营业利润金额变动率进行对比,以下列出这两个变动率的公式:

采购无形资产的金额变动率=(本年度采购无形资产的金额-去年年度采购无形资产的金额)/去年年度采购无形资产的金额

营业利润的金额变动率=(本年度营业利润的金额-去年年度营业利润的金额)/去年年度营业利润的金额

经过计算,若是采购无形资产的金额变动率大于营业利润的金额变动率,那么反映出本年度企业采购的无形资产并未使自身获取与之相匹配的收益,可能是因为支付的交易价格过高或者是借助于购置无形资产的方式进行利润的转移,所以企业存在通过转移定价避税的嫌疑,其将面临比较大的税务风险,应当第一时间进行整改。

(3)评估风险等级方面

企业应当每隔一段时间针对由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行为而导致的税务风险开展评估,并且应当按照具体风险爆发的概率以及带来的损失程度做出组合评估,如下图所示为税务风险的等级划分:

图2税务风险等级划分图

如上图所示,税务风险共包括高、中、低三个等级。其中,高级税务风险在爆发之后会给企业带来较高程度的经济损失,此处没有将风险爆发的概率纳入考量,原因在于即使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一旦爆发,那么企业就一定会面临比较大的损失状况,因此企业务必将防范高等级的税务风险列为重中之重;中级税务风险在爆发后虽然给带来的损失程度较低、但是爆发的可能性较高,因此企业在面临中级风险时应当及时做出合理的调整和应对措施,以尽可能的降低风险等级;而低级税务风险在爆发后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孙成比较轻,并且爆发的可能性也比较低,在面临低等级税务风险时,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的调整准备而不必立刻进行调整,可以视实际情形随机应变。

2.跨国企业应选择合理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

本篇文章通过对转让定价的5种调整方法展开研究,发现各方法都具备一定的优点,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时,单单基于一个角度的考量去采纳某个定价方法是不可取的,跨国企业必须从整体上进行综合考量,具体可以结合以下几个角度:

(1)各个关联企业对于无形资产的贡献程度

就当前各国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利润分配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而言,采取功能风险分析法的公平程度最高,由于这一方法立足于全球价值链,所以将部分低税国特殊地域优势的影响因素排除在外。跨国公司采取功能风险分析方法时,应当准确识别出每一个价值创造因素,例如各个关联方面临的风险、所在区域,制定和实施的商业战略等,各个关联方承担的职能必须和其所获取的收益成正比,即承担的职能越多,得到的利润也应该越多,把利润中的多数划分给掌握无形资产所有权的企业,而只留少数给承担创造无形资产价值职能的关联方,这样的做法有违公平性,应当避免。

(2)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

在对S跨国公司进行的案例分析中,由于能够准确的计量出自主研发专有技术这一项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因此通过专业的测算便能够得到合理的利润率,借助于成本加成法也能够得到公允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然而想要确定利润率却存在一定的困难,这一点比较重要;如果某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版权再直接转卖给非关联方,因为在这一过程中并未对版权做加工处理来提高其附加值,即版权的价值没有变动,所以只用确定合理的销售毛利率,便能够采取再销售价格法来改变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但同样重要的是,想要确定合理的毛利率难度也比较大,并且若是和税务部门确定的数值存在比较大的差异,那么由此会引发一定的税务风险。

3.跨国企业应成立具备国际税收专业知识的财务团队

跨国公司在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时候除了对本国的税收法律政策必须有全面透彻的掌握之外,还应当及时、清楚的追踪国际上有关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政策,若是要借助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方式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那么重点就在于成立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财务团队,其成员必须能够全面掌握各个国家的税收法律与政策,以及能够第一时间掌握最新的国际税收专业知识,唯有先实现“知彼”、“知己”——即细致的掌握国际上所有针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手段、再借助专业税收知识展开合理有效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才能够实现“百战不殆”——即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最大化公司收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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