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眼中的幸福成长

2021-06-06 15:10知行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2期
关键词:民法典子女利益

知行

引入

《民法典》是指导公民生活的重要法律,其规定涉及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成立公司、签订合同,到与爱人缔结婚姻、赡养父母,再到买杯奶茶、看场电影,都可以通过《民法典》进行规范。之前我们已经介绍过法律眼中的“生死”,也了解到法律如何在诸多方面为我们提供保护。其实,法律不只为我们未成年人设计了保护制度,还为我们绘制了一幅美好的生活图景。

小朋友,你知道什么样的生活才是法律眼中最幸福的生活吗?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幸福生活的构想,以及法律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为我们能够过上这样的生活保驾护航。

未成年人利益

事实上,《民法典》的条文中并没有出现类似“幸福”的字眼。但诸多有关未成年人生活成长的规定却为我们勾勒出了一幅理想生活的画卷。相比更加感性的“幸福”一词,法律选择用理性意味更多一点的“权利”“利益”等词语来表述对小朋友成长最为重要的价值。换句话说,法律认为,如果某项“权利”或“利益”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成长有所助益的话,那么这项利益对于小朋友来说就是有价值的。如果小朋友能够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到这项利益的话,那么小朋友自然可以幸福地生活并成长了。

当新生儿呱呱坠地时,往往还无法睁开眼睛,除了“哇哇”的哭声外还不能进行其他表达。而法律的任务,正是要指导有关人员和机构为这些小婴儿们提供合适的条件,助力每一个“初生牛犊”成长为身心健康并且对社会有用的人,为干净整洁的“白纸”谱写精彩的人生。种种法律认可的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要价值的利益,我们将其统称为“未成年人利益”。归纳来讲,未成年人利益可以划分为以下几项:

第一,通过教育拥有能够自主决策的人格。拥有自主人格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标准,是法律需要保障的重要公民权利之一。为了加强对于公民人格利益的保护,《民法典》在制定中还专门设置了“人格权编”。

第二,在稳定的家庭中生活并与家庭成员获得情感联系。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父母与兄弟姐妹往往是陪伴我们时间最久的人,我们受到家人的影响也最多、最深远。如果能够在幸福和谐的家庭环境中成长,我们也可以获得更好的照顾,学到更多做人的道理。相反,如果生活一直在父母的争吵中度过,我们很可能会缺乏家人的关注和照顾,性格也会受到父母争吵的影响而变得消极。举例来说,孔融正是在充满诗书礼乐的家庭中才知道要爱护兄弟姐妹,从小懂得谦逊让梨。因此,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特别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第三,获得社会及社会成员的认可。美好的生活一方面要求我们拥有与家人的稳定、爱护关系,另一方面也需要整个社会及社会成员给予我们认可。举例来说,在学校中,我们都希望获得教师及同学的认可与帮助,而非受到教师的责骂、体罚,以及同学的嘲笑甚至侮辱。对此,法律要求学校与学校工作人员承担对未成年人教育与管理的职责,如果出现教师违反规定体罚学生的情况,或者由于教师管理不力而导致学生间出现严重的霸凌事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第四,在成长中拥有健康的身体与心灵。身心健康是我们顺利成人的基础,如果我们没有健康的体魄和心灵,就很难在学校学习知识,未来也很难进入社会工作,生活自然也很难真正获得幸福。因此,《民法典·人格权编》特别规定了公民的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第一千零四条)。

第五,获得知识教育与职业教育。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的重要一环,长大成人不能单单依靠身体的发育,随着年龄增长,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与技能对于融入社会也同样重要。只有在知识技能准备充足的情况下,年轻人才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如果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在未来的生活中不仅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甚至还会因为没有文化而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歧视,自身生活也可能会遇到障碍。举例来说,如果某人从来没有接受过识字教育,那么一方面他会因为不认识汉字而在生活中遇到无法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无法在银行填写单据等困难,另一方面他也不会受到雇主的青睐。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极端情况,尽可能为每一个未成年人的未来提供机会,《民法典》中多次提到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的义务,我国还单独颁布了《义务教育法》,规定每个未成年人都要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学业。

幸福的创造者

如上所述,在法律眼中,如果未成年人能够生活在幸福的家庭环境中、拥有健康的身心、能够接受教育并在未来形成独立人格、受到社会认可,那么便可以说他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但是,美好的生活肯定不是凭空出现的,由谁为我们创造并提供这样的生活呢?法律对父母(监护人)、学校、其他组织提出了要求。

针对父母(监护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父母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给予子女生命,将他们带到这个世界上,还要承担抚养子女成人、带领子女逐渐融入社会的责任。在之前的介绍中我们已经了解到,父母就是子女的监护人,负责保护被监护人(子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在保护子女权益以外,父母作为家长,也同样需要承担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由于父母的养育对于子女成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加之父母最了解子女情况、投入精力也最多,因此父母一般是负责为未成年人创造幸福生活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人,他们需要关注未成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相比父母来说,学校、其他组织则只需要承担部分职责和部分义务,针对部分未成年人利益创造条件。例如,学校就主要针对获得教育及受到社会认可这两项未成年人利益提供条件。即,学校要为我们提供科学教育,并教会我们一些社会技能,如与他人相处,还要在我们与教师、同学相处时维护每个人都应有的尊严。而诸如创造幸福家庭环境的任务则无法交给学校来完成。

结语

上述介绍的未成年人利益看似简单,实际上却并不容易完全实现。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无法过上这样“完美”的生活,例如,我们仍然可能在学校中受到同学的嘲笑,也有可能由于地理环境等因素无法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这些现实障碍无法通过法律完全解决。因此,法律规划的愿景并不要求所有家庭都能达到,给予子女这样的“完美生活”仍然是一个理想。眼下法律主要在于指导父母、学校尽可能地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成长得更好,是全社会最大的心愿。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任务,国家与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奉献力量,努力创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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