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直播电商行业中直播销售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2021-06-07 20:57沈婷婷王英珠黄怡文黄凯欣
成功营销 2021年2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个人所得税

沈婷婷 王英珠 黄怡文 黄凯欣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大数据时代下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使电商直播应运而生并迅速发展。然而学术界对电商直播的税收征管制度与方式仍停留在理论层面,特别是对个税的征管仍界限不明,未能有效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导致了我国大量税源的流失,也增大了我国的贫富差距。为探讨完善直播电商行业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体系空间,进一步促进电商直播行业规范化发展,本文以直播销售员的个人所得稅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此展开深入剖析直播电商行业的商业运作模式及直播销售员的收入来源,发现并总结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直播电商;税收征管;个人所得税

1直播电商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分析

1.1直播电商发展状况概述

直播电商,是一种“电商+直播”的直播经济新形态,直播销售员通过将商品进行亲身展示,与网络受众互动交流的方式进行销售,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购买心仪的商品。直播电商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2016年,经过四年多的发展,中国直播电商走过了初创期和快速发展期,未来还会往成熟期的道路持续发展下去。截至2020年电商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88亿,占整体网民39.3%,中国直播电商市场规模超 1.2 万亿元,年增长率为 197.0%,直播用户体量庞大。随着直播电商行业的发展,直播行业生态圈逐步完善。截至2020年底,中国直播电商相关企业累计注册有8862家, 较2019年增长 360.8%;行业内主播的从业人数已经达到123.4万人,较2019年增长348.8%,直播电商行业从业人数不断增长。

1.2直播销售员的定义及个税缴纳现状

1.2.1直播销售员的定义

2020年,人社部联合多部门发布了包括“互联网营销师”在内的9个职业,互联网营销师职业下增设了“直播销售员”。“直播销售员”是指通过直播平台进行品牌宣传、产品营销等工作的人员,也是人们熟知的“电商主播”“带货网红”等职业的正式称谓。

1.2.2直播销售员个税缴纳征管现状

直播电商从业人数的不断增长扩宽了国民收入来源,带动了就业的增长,但由于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之间关系的复杂与多样化,对直播销售员个人所得税的界定不够明晰,使得高收入直播销售员往往会通过成立个人工作室、转换收入性质进行避税。虽然国家不断发布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文娱从业人员的税收管理》等政策以推动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规范直播销售员的个税征管,但仍存在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播电商平台、经纪公司等偷减申报收入、缴税款的规定不一、涉税信息难以获取等方面问题。

2直播销售员收入来源及其会税处理依据研究

直播电商主要涉及商家、直播平台、直播销售员3方,他们之间形成一种互利共赢的关系。根据其关系的不同可将带货主播的运营模式分为个人模式、工会模式和公司模式,不同模式下直播销售员的纳税方式不同。从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披露的偷漏税事情可发现,大部分直播销售员是通过成立个人独资或合资企业,将劳务报酬转化为经营所得,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进行避税,因此公司模式成为主要的研究对象。

公司模式是一种通过公司充当中介机构与商家接洽,然后再由主播提供带货服务的模式。它与工会模式有较大的相似之处,不同的地方在于,中介机构是一个经济实体,在这种模式下主播具有更大的自主权。根据经济实体的性质公司模式可分为两种:

一种是直播销售员成立个人工作室,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李佳琦、薇娅等大主播都大多采用这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带货所获得的收入在工作室和直播平台之间进行分配,由工作室缴税。由于工作室不具备法律实体,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取得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此类模式可申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需按经营所得计征,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为20-40%。

另一种则是直播销售员成立加入经纪公司,直播销售员成立或者加入经纪公司的情况下,直播销售员收入则需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经纪公司与直播平台签订合约,将收入在直播平台和经纪公司之间按比例分配,然后根据直播销售员与经纪公司的协议在直播销售员和经纪公司之间分配。但这里的经纪公司作为法律实体,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主播所获得的收入按个人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由此可看出,成立个人工作室的税负要比直播销售员与平台进行签约的税负低,采用个人工作室模式可以达到避税的效果。

3直播销售员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在“互联网+”经济的推动下,我国网络直播市场整体交易额近年来一直呈现稳步增长趋势,但却存在着直播灰色收入难以界定,较高营收行业在财税贡献率方面比较低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内在和外在两方面。

3.1内在根源:基于纳税人本身

纳税意识薄弱。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数名直播销售员了解到很多平台对销售员个税代扣代缴等纳税培训并不规范,甚至有些直播销售员还不知道带货收入要缴税,纳税意识非常薄弱。此外,财政部就对多个未合理纳税的直播销售员发出风险自查提示,但仍有雪梨林珊珊薇娅等直播销售员偷税漏税,这表明绝大多数直播销售员缺乏纳税认知,不主动申报纳税甚至是主动逃税,在很大程度上对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形成阻碍。

逃税侥幸心理旺盛,税收遵从度低。直播销售员多活跃在“镜头”下,在粉丝吹捧下和快速高收入的膨胀中,她们的逃税心理受到鼓动。此外,以鼓励为主的惩罚制度也使得直播销售员侥幸心理更加旺盛。根据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直播销售员偷漏税的不合法行为会被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部分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部门为鼓励直播销售员缴税对其偷税漏税行为仅仅进行追缴税款补交罚款等,缺乏刚性措施。对比其他的量刑处罚,可见直播销售员偷税成本之低,这也加剧直播销售员逃税的冒险和侥幸心理,降低了其税收遵从度。7AB468AA-B533-41D4-9FDE-4EDE3D3E0F83

3.2外在因素:基于征纳关系

收入多样化、透明度低,税源难以监控。除了坑位费和带货佣金收入之外,直播销售员还有底薪、直播打赏、广告代言、奖金等收入,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导致其税源较难监控。此外,企业与主播的交易方式灵活多样,纳税人在同一纳税期内取得应税收入可以选择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一定采用银行卡。这使得直播销售员一些灰色收入往往不直接经银行发生,税务部门难以通过银行系统掌握其全部收入,大数据技术又尚且未能全面覆盖提供有力的监控支撑,最终造成税源大量流失。

平台不作为,代扣代缴难以到位。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七部门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施行正式明确了平台对直播销售员的税务申报进行代扣代缴的义务,推动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平台经常出现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如对销售员个税代扣代缴等纳税培训并不规范,在代扣代缴过程中也只对固定发放的货币工资部分进行代扣税款,对不固定发放的奖金、实物奖励等不扣缴税款的情况。直播平台的“不作为”,使得代扣代缴难以全面落实到位。

数字信息未达到同步共享。目前涉税信息共享制度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缺乏相应的操作细则和明确的惩罚措施。这使得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了相关部门平台不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收集涉税信息和相互推诿的情况。各平台对于主播的全部收入未能清晰的进行分类和上报,同时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存在涉税信息共享不同步、信息质量低等,导致税务机关出现信息遗漏和无法全面監管。

4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借鉴

4.1规范税收等级申报制度

税收登记申报的制度不仅有利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税源的管控更加明晰,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日本实行的三色申报制度便是税收登记申报制度的一种。有健全账簿、经税务部门肯定能正确申报的纳税人,可采用蓝色申报来享受税收优惠,而纳税人想持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福利就必须自觉如实申报。日本的税收电子化水平较高,税务机关可以掌握纳税人的登记住址和工薪年金的缴税记录,方便对最终纳税申报表进行信息比对,如果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申报表存在重大错误,将取消蓝色申报表使用资格。这一条例极大促进日本居民自行办理申报登记纳税活动的积极性。我国也应规范对一直表现良好的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的政策,奖罚分明,激励人们主动纳税,同时对偷税漏税等不良行为的当事人应加大惩罚力度, 严格规范税收征管制度。

4.2优化纳税服务质量

征税过程中,纳税服务的质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美国便是专门设立了税务服务监督机构,对税务机关的工作执行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的同时也使得纳税人的权益能够更好的得到保护,以此确保了纳税服务的质量。我国应更多关注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满意度,及时收集信息并定期对税务部门的服务工作进行做出反馈,确保纳税人的意见得到倾听、建议得到落实。

5国内个人所得税征管建议

5.1加强税源监管,提升专业化精准化管理水平

成立税源专业化机构,分级分类进行高效管理。直播电商的税源监管是全国税收征管是一个难题,而其解决关键在于直播收入形式性质的界定和明晰以及对税源的把控上。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七部门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的义务及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实名信息认证对于网络直播销售员的偷逃税行为有起到一定阻挠效果,但是依然存在不少税收流失的风险漏洞。直播销售员可以通过瞒报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等手段进行偷逃税。因此建议我国可以针对存在高偷漏税的网络直播销售员领域成立专属的专业税源管理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基于专业化理论,分区域分重点按层级管理,可分为重点稽查人群和普通监管人群。在网络直播销售容易聚集的一线城市重点设立专业化税源管理机构,针对高收入的头端直播销售员进行重点跟踪和监督,实现从粗放型稽查向精细型转变,如此可集中精力和资源提高稽查效果和震慑力度,也能够及时稽查到头部高收入直播销售员的不法行为动态。

5.2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税收宣传和降低征税成本

加强税收科普和纳税宣传,依靠现代化手段简化手续降低征税成本。针对大多数直播企业纳税意识薄弱、纳税情况混乱的现状,最重要的就是提升网络直播销售员的纳税遵从度。而导致纳税遵从度低的主要原因有二:第一,网络直播销售员的税收教育素质参差不齐,没有意识到纳税行为的重要性。尽管事业相较成功的网络直播销售员会请专门的财务人员进行纳税申报和打点,更多体现的是没有纳税义务意识和纳税认可度和社会责任感较低。因此应重点加强税收宣传力度,不仅要加强税收知识的相关科普,更要注重纳税意识的宣传以及纳税荣誉感的渲染,帮助建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良好互信的关系。第二,网络直播销售员税收教育素质的参差不只是在纳税意识上,同样也体现在其缴税的能力上。复杂的税收计算方法和繁琐的手续会造就其非自愿偷逃税行为,纳税的高时间成本和行政成本也是致使网络直播销售员不愿主动缴税的重要原因。因此,在注重纳税意识宣传的同时,更是要结合现代化的征税方式减少纳税成本。税务机关要简化线上自主申报程序,普及线上自主申报流程,推广个人所得税APP,优化升级税务信息系统和联通多部门信息共享,提升纳税效率和逃税可能,降低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有利于纳税人提高税收遵从度。

5.3防范税收流失,加强税收非法行为的监督和惩罚力度

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和高强度的税收非法行为惩罚。在注重提升内在国民税收遵从度的同时,也应当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偷逃税成本,提升纳税威慑力,有利于防范税收流失,降低偷逃税非法行为率。税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不合法处罚力度,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按时代扣代缴的、不缴少缴的和瞒报的,不应仅是进行追缴税款和滞纳金惩罚,或是低倍翻增滞纳金,基本不采取处罚手段,如此其不合法风险低,有时候其不合法风险甚至低于其不合法得利,这无法起到威慑作用。因此应当对于拖延时间过长、未进行代扣代缴者、少缴不缴和瞒报者的,将高翻倍其滞纳金惩罚,多次产生税收不法行为采取处罚。另外应对于网络直播销售员的偷逃税不法行为,采取行业约束限制,如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限制主播出国等,甚至情节严重者可对其下行业终生禁令。7AB468AA-B533-41D4-9FDE-4EDE3D3E0F83

5.4加强数字型智慧税务的建设,助力税收征管覆盖范围和效率

加强数字型智慧税务建设,提高税务信息共享联动度和实时监管。税务部门及各地机关应利用数字化信息化的现代化技术的发展,加强多部门的信息共享建设,建立高效、真实的大数据共享平台加强建设税务自动识别登记系统。目前网络直播销售员统一身份认证已基本覆盖,可对直播过程中的订单收入及公司发放的薪资等所有资金流动进行自动识别监管,从源头上把控直播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同时便捷、高速地掌握纳税人日常经济活动的动态数据。建立制度化税收征管机制,要进一步关切落实代扣代缴制度,主要是强化扣缴义务人的责任监督、业务培训和工作獎惩。税务机关可以建立高收入重点纳税人档案管理系统,对高收入的网络主播主动进行跟踪管理和纳税提醒,促进重点纳税人年终自觉自行汇总申报。

6结语

数字经济产业链衍生出的电商直播行业与时代相契合,虽然不断推进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但也向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提出挑战。针对直播电商产生的多样化应税收入,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措施,加上纳税主体薄弱的缴税意识,使得税款流失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财政部门收入,站在宏观角度上看不利于政府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调控。因此,相关税务机关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改革与完善,加强税收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税收信息化,对外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努力提升我国公民自主纳税意识,实现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真正做到减税降费更好激发市场经济活力。

参考文献

[1]吴泽星. 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20.

[2]管永昊,吴佳敏,贺伊琦.直播行业税收问题探析[J].税务研究,2017(12):98-100.

[3]卢光熙,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的国际经验借鉴研究[J].商讯,2020(09):82-83

[4]张媛. 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9.

[5]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课题,韦艺.建立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的国际借鉴研 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8(53):38-42.

基金项目:广东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双百工程立项课题《数字经济背景下直播电商行业中直播销售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沈婷婷,(2001),女,广东揭阳人, 2020级本科生,从事税收学和乡村振兴方向研究。

黄怡文,(2001),女,广东揭阳人, 2020级本科生,从事税收学和乡村振兴方向研究。

王英珠,(2001),女,广东揭阳人, 2020级本科生,从事税收学和乡村振兴方向研究。

黄凯欣,(2002),女,广东广州人, 2020级本科生,从事税收学和乡村振兴方向研究。7AB468AA-B533-41D4-9FDE-4EDE3D3E0F83

猜你喜欢
税收征管个人所得税
纳税服务与我国税收征管效率优化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关于网络海外代购行为税收征管优化研究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国际借鉴初探
基于OLAP的税收征管应用研究
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
网络红包之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浅析互联网金融的税收政策
浅析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