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问题及相关建议研究

2021-06-07 21:34杨莲
成功营销 2021年2期
关键词:税收征管个人所得税

摘要:2019年新个税的实施是我国税制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调节收入分配,推动经济的进步发展,更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手段。相比较于企业,自然人具有基数大、流动性强、收入更容易隐藏等特点。在概述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及其征管规定基础上,介绍了修订的税法在个税征管上的主要变化,分析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个税征管的建议,为完善我国税制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税收征管模式

引言:作为我国大税种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其具有推动财政收入的重要作用。其税款缴纳的多少关乎到纳税人可支配收入,受到社会的关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仍处于改革过程中,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不能满足征管模式的变化。

1研究背景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加。

我们国家在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新个人所得税,其中的内容也加以非常大幅度的修改[1]。新个税中重点强调,免征额提升至五千元每月,在这种新政策的变化下,工薪族中一部分人群享受更高的惠利。除此之外,还有更多关系到工薪族税制的变化,这对于这类群体的影响是巨大的,体现了更多方面的特征。

2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2.1个人纳税意识不强,自行申报存在技术难度

2.1.1自行申报纳税人数增加

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是税改前大部分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他们本人并没有直接与税务机关有过交集。这就说明了还有着数量众多的纳税人并不了解如何自行申报。所以要想使纳税人快速熟悉掌握新个税的征收方式,必须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尽可能的进行帮助引导,使其能更为快速的掌握自行申报的流程。

2.1.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成本较高

由于较为复杂的填写内容和税款计算,使得纳税人在申报时,需要消耗较多的心力和时间成本,再加上纳税人刚接触自行申报,并不了解,导致其申报能力较低,因而更耗费自行申报的成本。

2.1.3高收入者征管效果不显著

在高收入人群收入的税收征管中,工资性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依靠独立申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高收入者自行申报遵从度不高,避税现象尤为突出。相对于其他收入群体,高收入者收入多,所要纳的税也越多,所以难以依靠高收入者主动申报。

2.2征管信息不健全

2.2.1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

由于税务机关资源有限,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难掌握纳税人的全部真实信息。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对无正当理由逃税的避税行为的指示,税务机关按照指示进行补征税款、加收利息。这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收支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以贯彻法律,从而减少税款的流失。

就如现金的监管,并没有限制个人的使用数量,现金收入支出的明细没有要求列出。于是,对于现金的使用税务机关不能全面的监督,无法获取使用现金的信息。特别要注意到移动支付(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手段)的兴起,减少了大部分的现金支付,但不得不重视的是在民间还是存在现金交易的情况,尤其是一些隐蔽性收入、灰色收入是没有印迹可寻的 ,这些是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的。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款,在一些大型交易当中选择现金支付,从而没有证据去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也监管不到[2]。

2.2.2税务机关与其他机构之间

由于新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新增专项扣除,使得申报过程中资料的核查工作需要教育部门、医疗、金融等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提供纳税人信息。所以税收征管需要大数据的支持,更快捷准确的综合相关信息,但纳税人的信息受到信息共享的制约。而信息的共享需要多部门的配合协调,也涉及到各部门的保密制度等。即使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实施要求各部门单位数据库开放,当前也并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比如房产税,个人所得税中的房贷信息,房屋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等方面。这使得税务机关在监管过程中,不能准确掌握纳税人财产拥有状况,造成征管的漏洞。从对今后走向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求来看,税务机关还是无法对纳税人的银行信息、婚姻状况、房地产状况等项目进行全面掌握了解。

2.3纳税信用体系不完善

2.3.1纳税信用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税收法律并不完备,缺乏完整的一套法律体系,仅有个人所得税法、征管法是有关法律方面的,其他的补充条例只是作为补充,容易给税收执法制造困难,为纳税人创造避税的条件。中国很多法律都有体现诚实信用的准则,但《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大部分都不涉及强调征管过程和发生的社会关系,不涉及纳税人的完税信用管理,这就需要填补我国法律关于税收的一项空白。只有完善纳税信用法律制度,把纳税信用提高到法律的高度,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2.3.2信用信息过于分散

社会上的各个部门,都建立属于自己的信用体系,如银行征信、公安信用、纳税信用等。而国家并没有一个由税务机关为主,其他部门为辅的社会信用体系,各部门都是独立于其他部门,并且每个部门的评定标准、等级不同,难以建立一个公共的信用体系。所以导致纳税人的信用信息过于分散,没能发挥作用。

3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3.1增强公民纳税意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首先,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改变纳税观念。让公众认识税收,了解国家征税后,税款用于何处,学会分辨自身的行为是否在纳税范围内,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其次,在税收方面的教育国家要高度重视,将税收问题积极宣传给公众,突出税收的重要性,再将涉及到有关税收问题的新事物,重点宣传重点教育,深入人心,提高纳稅人对税收的重视程度。再次,国家控制,自我征税。国家有关部门要建立网络金融平台税收管理制度,立即查处个人、企业、有关单位的税收状况等问题,立即查处不纳税、漏税等不良行为,提高纳税人的意识,争取按时纳税。最后,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愿。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的事情,我国必须明确要求纳税人在这方面必须履行的义务[3]。CF75ACD3-A914-4921-B98A-D07E89956D18

3.2大数据构建个税征管系统

3.2.1建立纳税人数据库

国家的个税征管建立在个人的涉税信息是否完备准确的基础上。数据科技发达的当下,发展壮大个税的信息处理系统是推进征管的进步和保障。构建纳税人数据库,收集其基本信息,运用系统进行分析,了解掌握纳税人。这是现下推行新税制的必要条件。

创建个税数据库,需要收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还包括:账户、房产、信用等多方面的信息。因此需要与各方面机构展开积极的沟通,达成合作,来保证收集到的信息准确完备。收集信息结束,将所有信息进行整合,再以纳税人的识别号作为纳税人信息账户。

数据库建立后,应当及时更新数据,以保证数据的准确及完整,并根据数据的不同来源,进行分类,使纳税人的申报更加快捷方便。及时通知纳税人纳税时间,并将有关数据告知,为纳税人的下次纳税活动提供准确的数据。

3.2.2构建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

构建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以纳税人数据库为基础,大数据为支撑,以唯一的识别号为账户建立。纳税信息是由各个工作部门收取的,因此收集的信息标准、规则应当一致,在构建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需要保障系统、数据的统一。另外需要强化信息防护安全措施,保障纳税人的信息。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是推动各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更好地展开税收工作,提高信息处理效率的共享模式。

3.2.3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

尽管我国已建立新的税收管理系统,但现在新系统的应用只开展了部分功能,有部分功能尚未开放。接下来应逐步加大对于新系统的建设,建设维护系统相关功能。由于我国的现金监管、财产登记并不完备,所以应结合数据库,增设获取纳税人信息的功能。并增设税收宣传、税务办理过程演示等板块,加强日常维护监管。

3.3建立健全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

我国在企业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将企业分为四个层次。同样的也可以将纳税人分为五个级别:ABCDF,对于不同级别的纳税人有不同的激励和处罚。可以就个税的纳税人是个人这一特点,与个人信用联系在一起,多方面结合进行信用级别评定。

由各个部门联合建立,依托于纳税人数据库的个人纳税信用体系。经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提取、检测,结合多部门的评估,判定纳税人的级别,在各方面予以奖惩。比如:被金融部门等其他部门评定为失信人员,税务机关重点跟踪其纳税情况;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评定为级别F的,拒绝为其提供贷款,限制出入境,限制享受部分社会福利等;信用级别较高的,可享受多部门提供的福利,如购房购车予以一定福利,贷款予以优惠。税务机关在信用体系当中的评定比重应较高,再汇总结合各部门的评定标准,形成最终的评定结果,反馈到各部门并实施。以达到增强纳税人的信用意识,加强个税征管,保证税款的不流失。

3.4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3.4.1加強现金监管

加强现金的监管,不是说直接限制现金的使用、交易。即使眼下的移动支付盛行,但还是存在现金交易,特别是农村、偏远地区等地方,普遍存在小额现金交易。而大额交易是目前监管的重点,从各单位着手,控制个人入账的现金金额,加强银行对企业工资、大额现金的审查,税务机关与银行应增加相关信息交流,及时了解纳税人的日常收支。执行现金监管制度,需要做到:一是企业发放工资采用完全电子货币的形式,使用银行转账。二是降低银行现金的限额,尽可能的减少流动量。个人每日存取现金数量达限额,及连续多日存取,需办理信息登记,其登记的信息可向税务部门查询。三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督需加强,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自然人的日常大额支付进行登记,并向银行报告。

3.4.2实施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

在个人存款、房产等实名制的基础上,对个人的股权、股票等资产,全面实施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并出以公示,以身份证号为唯一的实名证件,登记各类交易信息,由各部门审核,录入征管系统。个人的财产信息才能让税务机关及时掌握,进一步保证税款的征收,减少流失。

4结论

现在个税起征点已从之前的数额进行了一定幅度的调整,这一调整必然会为我国社会公众带来很多的福利,不再让税收方面的负担成为当今人们很苦恼的事情。税制改革的益处得以体现,公民的税收负担得到了明显的降低,这比较有利于为老百姓的生活考虑,减轻了人民的税收负担,可以帮助人们实现更加温馨的社会生活。

参考文献

[1]王佳仪.个税改革背景下的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J].西部财会,2020,000(002):33-36.

[2]凤麟.个税改革背景下的税收征管问题及对策探析[J].财讯,2020(14):2.

[3]李丽琴.我国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7(12):62-63.

作者简介:杨莲,(1981.12-),女,籍贯:四川省乐至县,民族:汉,学历:本科,职称: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个税。CF75ACD3-A914-4921-B98A-D07E89956D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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