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与实践

2021-06-11 22:29高林东英
锦绣·上旬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

高林东英

摘要:在長期的国家建设发展与法治实践中我国逐渐摸索出适合我国情、符合我国发展需求的法治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合所形成的这一套系统的、科学的、具有发展指导意义的体系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实践而来的必然产物,这一新的实践成果被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目前我国法治建设正处于初级阶段,体系建设尚未完全,理论知识也并不成熟,但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不可忽视,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完善具有指导作用,相关从业者还需要在理论的具体实践中发现问题并积极参与到体系的发展完善中。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实践

当前,我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在这条坚定不移的道路上制度体系是无可动摇的理论依据,关于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这样的重要依据,它能够为解决我国发展建设中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我国面临着越来越多来自世界的挑战,我国原本的法治体系需要完善之处也逐渐增多,需要相关从业者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并通过实践再次检验,为我国的现代化发展与法治建设提供更多理论依据,为我国在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稳步前行提供保障。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

随着我国建设与发展逐渐完善,法治建设成为我国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推行依法治国政策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长期发展的重要目标,是我国社会变革与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建设与发展的历史性任务。依托于科学、规范的现代化法治体系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这样一个可以依靠的有效制度,而这一制度的形成依赖于一直以来指导我国总体建设和发展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此外,它还以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中汲取的成功经验为依托,结合国外发展建设相关法律经验和我国传统法律中的优秀成果,并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综合而得。这一体系为通过法治形式带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指导我国未来发展方向、监督党的建设与发展、促进祖国繁荣统一、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该体系可以保障我国法治的持久性和稳定性,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法治的发展与完善,提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速度。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与实践主要措施

(一)坚持良法善治、立法先行方针

尽管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基本成型,但我国的立法工作依然需要在日后的实践中逐步完善。我国目前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这一政策为我国的法治体系建设发展与实践提供了更多选择,也提出了更多需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运行中需要坚持良法善治、立法先行的原则,以法治实践为基础,检验并完善我国立法工作,再将理论制度作为法治实践的依据。那么,作为相关从业者应该如何做到良法善治、立法先行呢?

首先需要做到立法的完善,从重点领域入手,重视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开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就是我国完善立法工作的突出成果,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真正做到了对我国公民各方面权利的保障。其次,要做好关于立法工作的公众意见征集工作,积极吸取群众建议中合理的部分,做到倾听民意、听取民声、完善法律,使法律成为具备科学性和规范性的良法。最后,在不断完善的法治体系引导下,相关工作者将理论落实到实践,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促进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二)遵循高效执法的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完善与实施以立法为前提,以执法为最终落实手段,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能够在执法过程中遵守高效执法的原则,并以这一原则为指导开展合法的、良好的法治实践,并以此为契机寻求更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优秀经验作为借鉴,提升执法效率,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持续完善。若想实现高效执法,首先需要做到有效规范和合理整合执法主体,避免执法不合法的问题发生。其次,政府要以做人民满意的政府为最终奋斗目标,提高工作效率,力求为人民服务。及时转变政府职能,从实际出发为人民服务,提高工作质量,树立诚信形象。最后,开放政府执法信息,给予公民知情权。透明公开的执法、自觉接受民众监督是提升执法效率的重要举措,公众能够对政府执法中存在的疑虑提出质询,大大提升了政府公信力,尽最大可能保障公民合法权利。

(三)明确自觉接受监督行为

通常情况下,权利的使用需要在第三方的监督下才能够确保公平公正的发挥作用,避免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发展与实践同样如此。法治体系的建设、发展与完善都离不开公众对它的监督,而依托于该体系的法治实践行为同样也不能缺少了民众的监督,以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情况的发生。因此,明确自觉接受监督原则,设立完善的公众监督机制是确保社会主义特色法治体系正常运转的前提。自觉接受民众的监督首先可以构建一个监督主体互联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的主要责任和权利,实现监主体的良好互动与沟通,优化资源配置,创设独立的监督机构并明确其职能,避免过度监督和无效监督。同时,要确保监督机制能够独立完成监督工作,行使监督的权利,确保监督过程不受到任何干扰。此外,还要做到广泛利用新型渠道开展民众监督工作,保证人人享受监督权和质询权,使监督工作在开放、公平的范围内展开。

结束语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的开展依托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要求,而理论体制的完善又取决于法治实践活动的实施效果反馈,二者存在相互牵制的关系,彼此作用、不可分割。重视二者之间的牵制和约束作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为推动我国现代化法治制度的完善提供动力,促使相关法治实践工作优化升级,进而营造出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为我国法治建设与创新发展建立信心,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持续深化,进而促进我国法治体系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转型。

参考文献

[1]李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和基本构成[J].中国法学,2018(5):86-89.

[2]徐显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J].法学研究,2017(6):134-136.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委党校 黑龙江 伊春 15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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