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辞书释义语言看古汉语的后置定语问题

2021-06-22 04:57贺福凌
辞书研究 2021年3期

贺福凌

摘 要 古汉语中A(之)[B者]结构存在B者是否是后置定语的争议,中国古代辞书释义语言中有大量A(之)[B者]格式,文章通过对《五音集韵》全部A(之)[B者]及其同功能结构的考察以及其他文献的调查,提出A(之)[B者]结构是一种广义的整体修饰部分关系,是正常的定中语序。A与B者之间为整体部分关系比大类修饰小类的属种关系之说更具概括性。

关键词 后置定语 关系从句 整体部分关系 辞书释义

现代汉语所有类型的定语都是前置于中心语的,这一点学界基本没有争议,然而有不少人以为古代汉语中不仅有前置的定语,还有后置的定语,并且影响比较大。本文以中国古代语文辞书的释义语言为语料,重新观察古汉语中的所谓后置定语问题。本文主要语料来源是《五音集韵》access数据库。《五音集韵》从内容看主要是《广韵》《集韵》再加上《玉篇》等其他字韵书的重新汇编,《五音集韵》把等韵原理运用到韵书的编排框架中,是重大的创新,但是对前代字韵书的收字、释义等基本未加改动,而《广韵》《集韵》等字韵书,也大量采用《说文》《尔雅》《释名》等更早时代的辞书释义。所以《五音集韵》的释义语言可以代表中国历代辞书的释义语言,文中所有用例除特别指明外,均来自于《五音集韵》。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后置定语的各种说法,第二部分对《五音集韵》中的有关结构进行分类描写,第三部分依据《五音集韵》以及其他方面的语料提出对后置定语说的新的看法,第四部分对相关结构中前置后置的区别进行分析,第五部分是结语,指出这个话题中未竟的问题。

一、 古汉语中的后置定语或后置关系从句

古汉语中后置定语是以者字结构为标志的。马建忠最早提出后置定语的说法,《马氏文通》把“者”作为接读代字,其功能有七项,其中第六项是“用若加语”,即定语。马建忠云: “用如加语者。加语者,前有名、代诸字,后续他语以表名、代之为何若也,义若静字者然。”其所举例句如:

(1) 史河渠书: 佗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胜言。——“披山通道者”所以记“佗渠”之何若也。“渠”,名也。“者”以指焉,而成一读。

(2) 又刺客列传: 请教其车骑壮士可为足下辅翼者。——此一读以言所“益”之“壮士”应何如也。

马建忠的例子中没有中间插入“之”的,到吕叔湘(1942)78,把以下的例句也看作定语后置:

(3) 其石之突怒偃蹇,负土而出,争为奇状者,殆不可数。

(4) 此亦理之不可信者。

(5) 此又势之必不可者。

吕叔湘在这里还谈到这种格式形成的原因,認为是定语太长,如例(3),但具体到例(4)、例(5)这样的句子,又认为不一定是定语长短的问题,认为是这种格式扩大了使用范围。

这种结构中的者字结构大多数是动词或形容词的转指,当代多数学者认为是一种后置的关系从句。石毓智、江轶(2006)是这种说法的代表,但是他们区分有“之”和无“之”,认为有“之”的结构还是定中结构,是早期形式,后来“之”字失落,经过重新分析,原来的定语和中心语颠倒了位置,形成了后置的关系从句。董秀芳(2003)则认为有“之”的结构和无“之”的结构是一样的,都是后置关系从句,有“之”的结构是“之”和“者”构成了一种双重标注,是一种框式结构。

文献中不多的反对意见是刘有志(1996),他把这种结构命名为A(B者)结构,他认为是一种正常语序的定中结构:

其实这是一种表达概念属种关系的特殊结构。在它所反映的客观事物中,“A”是属概念,即是上位概念,它可包含“B者”这个概念;“B者”是个种概念,即是下位概念,它包含于“A”这个概念中。……在“A(B者)”中,“B者”实际承担表意中心的任务,而“A”倒是为了说明“B者”属于什么范围的人或事物的修饰语。从表意来说,“A(B者)”说明“A当中的B者”;从语法结构关系说,它是“A”修饰“B者”。…… “A(B者)”一般都可以在当中加“之”,成为其同构同质的变体“A[之](B者)”。

本文采纳刘文的命名,把这一类结构叫作“A(之)[B者]结构”,但是把括号的选择做了调换,“之”用圆括号括起来,圆括号在当今语言学文献中一般表示可选,而B者用方括号括起来,表示是一个独立的单位,是一个成分。在中国古代语文辞书释义语言中有大量的A(之)[B者]结构,语言材料接触越多,可能对某种现象的理解越深刻。我们利用《五音集韵》数据库的检索功能,穷尽收集了所有的A(之)[B者]结构,对上面的问题有了一些新的看法。以下本文先对《五音集韵》中的A(之)[B者]结构做分类描写。

二、 《五音集韵》中的“A(之)[B者]”及其相关结构

我们把AB者叫作A(之)[B者]的标准格式,命名为Ⅰ式,A之B者为Ⅱ式,《五音集韵》中还有和A(之)[B者]结构表达功能、基本语义相同而语法形式略有不同的结构,分别命名为: Ⅲ: A也/名/属等,B者;Ⅳ: A而B者;Ⅴ: A中B者。以下先各举一例,以明确其内涵:

Ⅰ式: AB者,例: 蝩,蚕晚生者。

Ⅱ式: A之B者,例: 貾,贝之黄质有白点者。

Ⅲ式: A也/名/属等,B者,例: ,菜也,似苏者。

Ⅳ式: A而B者,例: ,瓠,匏而圜者。

Ⅴ式: A中B者,例: 麧,麦糠中不破者。

(一) AB者结构

Ⅰ式是最多的,也是基本格式,根据B的性质,又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B是动词短语,AB者结构可以细化为AVP者:

(6) 枳 枳首,蛇名。蛇有两首者。或作。

(7) 鱼子已生者。省作。

(8) , 《博雅》: “培也。”瓦未烧者。或作孚。

第二类B是形容词短语,AB者结构可以细化为AAP者:

(9) 艇短而深者。

(10) 蠯 江东呼蚌长而狭者为蠯。

(11) 岿, 《说文》: “草之小者。”

例(9)、例(10)都是复杂的形容词短语,例(11)是单音节的性质形容词,而且这一类的形容词在《五音集韵》中有前置于名词的,如: 芥,小草。这两种释义方式有什么区别,下文还会专门讨论。

第三类B是名词短语,AB者结构可以细化为ANP者:

(12) 稻紫茎者。

(13) 蔈 谷黄华者。一曰禾末。

(14) 瓨 罂长颈者。

这里所说的名词短语基本上都是有形容词修饰的,没有光杆名词短语或其他类型的复杂名词短语。

A是名词短语,B者的VP者、AP者、NP者是名词化结构,也是名词性的,所以AB者从表面形式看是: A(NP)+B者(NP),汉语中两个并置的NP可以有并列结构、定中结构、同位结构等多种解读。

(二) A之B者结构

Ⅱ式: A之B者,是在AB者中间插入“之”,同样可以按照上面的标准分作三种次类。如B是动词短语,A之B者结构可以细化为A之VP者:

(15) 竖 臣庾切。立也。又童仆之未冠者。又姓,《左傳》: “郑有大夫竖拊。”

(16) 鏔 戟之无刃者。出《方言》。

(17) 芦 芦苇之未秀者。又芦菔,菜名。亦虏姓。《后魏书》莫芦氏,后改为芦氏。

如B是形容词短语,AB者结构可以细化为A之AP者:

(18) 鱼之大者。

(19) 虎之大者名貙。

(20) 砥 厉石之尤细者。

如B是名词短语,AB者结构可以细化为A之NP者:

(21) 隹 《说文》: “鸟之短尾者总名。”

(22) 犬之短尾者。

“之”是定语标记,没有“之”,AB者的内部关系是松散的,可以做不同的解读,“之”将A和B者连接起来,成为一个紧密的定中结构,定语到底是前置还是后置,我们暂不讨论。

此处可以讨论的就是后置关系从句的说法,如果论者只是把A(之)[B者]结构中的A(之)[VP者]看作后置关系从句是可以的,因为关系从句首先要有动词再搭配必要的论元,但是《五音集韵》释义句法中还有A(之)[AP者]、 A(之)[NP者],B是形容词短语或名词短语,这两类就不能看作关系从句,只能看作后置定语了。从以往的文献看,学者们所讨论的绝大多数例句都是A(之)[VP者],这就造成了后置定语就是后置关系从句的假象。

(三) A也/名/属等,B者结构

Ⅲ式: A也/名/属等,B者,这一类从字面上看和AB者结构有较大距离,但是释义功能是一样的,如果把A之后的“名、也、属”等词去掉,就和AB者结构一样了,所以在考察A(之)[B者]结构时,这一类的A也/名/属等,B者结构也是有参考价值的,用例如下:

(23) 鼠名,黑耳白腰者。

(24) 虫名,食菜者。《方言》: “螮,宋魏之间谓之。”

(25) 菜也,似苏者。从艹、豦声。强鱼切。

(26) 枣名也,大而锐上者。本作壷,见《尔雅》。

(27) , 履属也,有颈者。或从委。

这一类结构从语法特征上看也是显性的,如果把被释词补出来,就是: X A也/名/属等,B者。这里的逗号是必不可少的,所以A和B者处在两个不同的小句,已经是复句形式,是两个连贯的判断句。

(四) A而B者结构

Ⅳ式A而B者较少,以下给出全部用例:

(28) 鍑 《说文》云: “釡而大口者。”或作鍢。又音冨字。

(29) 麙,羬 《说文》曰: “山羊而大者,细角。”

(30) 《方言》云: “赵魏间呼经而未纬者曰机。”

(31) 鸊 鸟名。《方言》: “野鳬而小,好没水中者,南楚谓之鸊鷉。”

A和B者都是名词性成分,现在用“而”连接起来,“而”是连接谓词性成分的,说明这些名词性成分在这里是具备述谓功能的。例(29)翻译成现代汉语: 羬是山羊并且是体形较大的一种,有细角。A而B者实际上是在AB者之间插入“而”,使之成为并列的判断句谓语。

(五) A中B者结构

Ⅴ式A中B者用例更少,只有两例:

(32) 麧 麦糠中不破者。(麦糠中不破的)

(33) 豆中小硬者。出《新字林》。(豆中又小又硬的)

这一式是在AB者之间插入“中”字,这种表达接近于现代汉语,只不过现代汉语不用者字结构,而用的字结构,如对应的现代汉语翻译。插入“中”使句法关系也变得明确,是一种定中结构,“A中”做定语。

把上面的五种格式列表做一个小结,如表1所示:

根据辞书释义特点,所有这里的结构都是做判断句的谓语,因而都是名词性的。我们看到只要有语法标记,结构的性质就是清楚的。说Ⅱ式A之B者结构是后置定语,其实有一个问题要说清楚。汉语的定语标记都是有方向性的。看到“的”,我们知道“的”后是核心,“的”前是修饰语。英语的s后面是核心,of的前面是核心。汉语的名词没有格标记,定中结构由语序表达,那为什么“之”的核心可前可后?所有持后置定语说的论述都没有论及这个问题。

假如要继续维护后置定语之说,就只能把整体部分关系这一部分A(之)[B者]结构排除出去,理由是此类结构数量少,是特殊情况,可以另行处理。数量少可以肯定,虽然我们可以扩大收集范围,得到更多的用例,但绝不会像分类关系的用例一样随手可见。但说是特殊情况,把分类关系和整体部分关系对立起来,可能不符合人类对世界的认知特征以及由此在语言结构中的反映。我们先看以下的用例:

(47) 桃李之垂于行者,莫之援也;锥刀之遗于道者,莫之举也。(《吕氏春秋·下贤》)

这一句有两个A(之)[B者]结构,“锥刀之遗于道者”显然是分类关系,是“失落在路上的锥刀”,而“桃李之垂于行者”很有意思,是可以两解的,既可以是“垂在路上的桃李”,也可以是“桃李垂在路上的这一部分”。就一棵树看,垂在路上的是整棵树桃李的一部分,但是不同的树垂在路上的这一部分又可以构成一类。可见分类关系和整体部分关系不是截然分开的,要说两者谁更有普遍性,还得说是整体部分关系。所以Cruse(1986)尽管分两章讨论了分类关系和整体部分关系,把它们区别对待,最后还是强调二者的相似性更引人关注,Cruse(1986)认为: “任何分类关系都可以被认为是整体部分关系(反之不然): 一个大类可以看作整体,而其中的小类被看作整体的部分[Any taxonomy can be thought of in part-whole terms(although the converse is not true): A class can be looked as a whole whose parts are its sub-classes.]”在逻辑学哲学研究中,分类关系都可以看作整体部分关系,在讨论墨子的逻辑学时,冯契(1996)334认为: “《墨经》说的‘体同和‘类同是有区别的。从‘体同来说四肢是身体的一部分、点是线的一部分;从‘类同来说,是讲分子包含在类里面。不过,类和分子的关系在形式逻辑里也被看成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雅柯布森(1963/2001)94专门讨论了语言学中的部分和整体关系,他认为: “从句子模式(sentence model)的整体,我们一方面过渡到各种句型,另一方面过渡到句子的各种语法成分;到达词层次之后,词类或者词的词法成分充当部分。”这里雅柯布森把句子看作整体,把句型和句法成分看作句子的部分,把词看作整体,把词类和词法成分都看作词的部分。

如果把A(之)[B者]理解为整体部分关系,那么其语序就很容易解释了。董秀芳(2009)论述了整体部分关系在汉语词汇系统中的表现,陆丙甫(2010)论证了人类语言中“整体—部分”的优势语序。那么A(之)[B者]是整体修饰部分,是很正常的语序,所以就不值得做后置定语的解读了。董秀芳(2003)认为下面现代汉语法律文献中的用例是后置关系从句:

(48)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根据以上的论证,这种结构和古汉语的A(之)[B者]结构是平行的,所以也是一种整体修饰部分的结构,也不应该当作后置关系从句。

四、 A(之)[B者]结构中形容词前置与后置的区别

在A(之)[B者]结构中,B有的时候是光杆的形容词,如“大小”等,这一类形容词在释义语言中放在中心词前面也很普遍,也就是形成BA结构,如“大鱼”,那么“鱼之大者”与“大鱼”,这两种结构有什么区别呢?我们留心是否有两可的情形,经过检索,确实有一些这样的例子,通过对检索结果的初步考察,有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情况:

(一) 两种表达式释义的是同一种事物

如:

(49) 箹 小钥。

箹 钥小者谓之箹。

(50) 魧 鱼名。《尔雅》云: “大贝。”本杭沆二音。

蚢,魧 贝大者如车辋。《尔雅》作魧。

例(49)、例(50)中两组释义是同一个被释词,只是读音不同,分置两处,释义文字发生差异,所指没有不同。

(二) 被释词不同,而使用了不同的释义用语

如:

(51) 细布也。

絟 细布。

《说文》: “蜀细布。”

绒 布细者曰绒。

这些具体的事物较难考证,也很难说明不同的释义格式就反映了不同的内涵。

(三) 可能隐含着A(之)[B者]和BA两种格式的某种区别

(52) ,麳 小麦也。

麦 麳麰也,即小麦也。

麦小者曰。

(53) 苛 政烦也。怒也。《说文》曰: “小草也。”

芥 小草。

《说文》: “草之小者。”

这里的小麦和小草已经不是一种分类,而是两种植物的固有属性。通常说麦,不特别说明就是小麦,而草尽管也有高大的,但在人们的认知习惯中,普遍的草就是小的,所以这里的“小”不再有分类的效果。而麦之小者和草之小者,可能指的就是某种外形较小的类型。所以BA格式强调描写性,而A(之)[B者]格式强调一种限制性的分类。

以下再从者字的功能研究阐明这一观点。《说文》: “者,别事词也。”《正字通》云: “凡文有者字,所以为分别隔异也。”王引之《经传释词》补充许慎的说法: “或指其事,或指其物,或指其人。”袁仁林《虚字说》就说得更明确了: “者字尾句,乃倒指顿住之辞。……与俗语‘这个二字相类。”从许慎以来,学者们对者字的看法相當一致,都认为是指示词。朱德熙(1983)《自指和转指》认为者字是名词化的标记,并且区分了自指的者和转指的者,人们对者字的看法才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朱德熙的者字研究并不是终结,而是提出了新的问题。到最新的吴怀成、沈家煊(2017)《古汉语“者”: 自指和转指如何统一》认为者字的主要功能是“提顿复指”,“者”不是以往所说的名词化标记,“者”最早是一个复指指示词,复指前文,兼有提顿作用,用以提高被指对象的指别度。这一看法是回归了古人的传统意见,但又是在新的语言理论和以往对者字研究成果基础上取得的。

赵元任(1979)148谈到的字结构限制性和描写性的区别,举了以下一对例子:

a. 那位戴眼镜的先生是谁?——戴眼镜的是描写性。

b. 戴眼镜的那位先生是谁?——戴眼镜的是限制性。

“戴眼镜的”和“那位”语序的不同,可以造成“戴眼镜的”这个结构是描写性的还是限制性的差异。我们可以把b句改造成c句:

c. 先生中戴眼镜的那位是谁?——戴眼镜的是限制性。

这里把b句中的“先生”提到句首,作为“那位”复指代词的先行语,“戴眼镜的”同样是限制性的。按照上文所述吴怀成、沈家煊(2017)以及以往多数学者的观点,“者”有指示性,复指上文, A(之)[B者]结构可以相当于c句。其中B显然是限制性的,也可以说是区别性的,所以A(之)[B者]结构在辞书名物词的释义语言中有较多用例,因为辞书释义往往要做客观的区分,而不是主观性的描写。而形容词前置的话就像这里的a句,主要是描写性的。

五、 结语

本文通过对《五音集韵》全部A(之)[B者]及其同功能结构的穷尽调查和研究,发现A(之)[B者]结构表达一种广义的整体部分关系,是汉语中一种正常的语序类型。这种结构在辞书释义语言中,具有较强的客观的分类效果,应用较广。至于在其他语体的文本中的语用功能还需要更多的调查分析,但是本文已经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基础。

附 注

[1]原文例句序号按本文例句顺序重新编号。

参考文献

1. 董秀芳.“的”字短语做后置关系小句的用法——兼评法律文献中“的”字短语的用法.语言文字应用,2003(4).

2. 董秀芳.整体与部分关系在汉语词汇系统中的表现及在汉语句法中的突显性.世界汉语教学,2009(4).

3. 冯契.逻辑思维的辩证法.上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4. 刘有志.文言中的“A(B者)”结构.古汉语研究,1996(3).

5. 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北京: 商务印书馆,1942/1982.

6. 吕叔湘,王海棻编.马氏文通读本.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 128.

7. 潘文国.汉英语对比纲要.北京: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版社,1997.

8. 石毓智,江轶.古汉语中后置关系从句的成因与功能.语文研究,2006(1).

9. 吴怀成,沈家煊.古汉语“者”: 自指和转指如何统一.中国语文,2017(3).

10. 雅柯布森.语言的部分与整体.∥雅柯布森.雅柯布森文集.钱军译.长沙: 湖南教育出版社,2001.

11. 赵元任.汉语口语语法.吕叔湘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79.

12. 朱德熙.自指和转指——汉语名词化标记“的、者、所、之”的语法功能和语义功能.方言,1983(1).

13. Cruse D A. Lexical Seman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179.

(湖南師范大学文学院 长沙 410081)

(责任编辑 马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