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晚清民国时期陕西银锭公估

2021-06-23 13:57梁思远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西安
中国钱币 2021年5期
关键词:银锭银两成色

梁思远 袁 林(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王 钊(陕西西安)

公估是晚清民国时期银两货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为了整顿宝银平色,规范银两流通标准,维持商业金融秩序,先后设立公估机构鉴定宝银,以保证银锭的成色和重量。然而,各地公估发展程度并不均衡,在经济落后、商业凋敝、炉房势力较强的陕西,公估起步相对较晚,发展不成熟、不规范。本文选取晚清民国时期陕西地区主要通行的五两圆槽银锭作为研究对象,在充分运用文献和实物资料的基础上,引入科学仪器分析方法对大量槽锭进行了成色检测,以期深入考察晚清民国时期陕西银两公估的发展情况。

一 公估考

(一)公估机构的设立与业务

白银作为称量货币,其成色和重量在官民经济交往中极为重要。在专业鉴定机构出现以前,金银铺、炉房、钱庄银号等铸造、兑换机构负责担保银锭成色。晚清用银日渐频繁,各地银炉所铸宝银的形制和大小纷繁复杂,成色和重量参差不齐。各通商口岸开埠后,银两平色不一致使中外商业贸易不便,低潮宝银充斥市场导致官府税课的巨额亏耗[1]和对外国汇兑的大量贴水[2],这类情况都给银两制度造成了很大冲击。在此背景下,道光三十年(1850),经官府批准和银钱业认可,上海首先创办了公估局[3],之后九江、汉口、重庆等地纷纷效仿。

公估机构有商办、官督商办、官办等形式,经本地官厅或海关批准后成立的商办公估局最为常见。公估机构的主要业务是“管秤”和“看色”,即鉴定宝银重量、称定宝银成色以确保其价格。具体程序是:银锭擦拭干净后,首先让管秤者称其重量、让看色者辨其成色,然后根据鉴定结果在银锭正面凹部墨书重量、批明申耗,并加盖戳印为证[4]。公估机构鉴定宝银以当地平码为衡,仅凭看色者的经验眼力判断其真假和成色,并对宝银鉴定结果负责,若有不实则照价赔偿损失。据《各省金融概略》:“评定之成色若以化学方法化验之,往往毫厘不爽,外人见之,无不视为奇才,赞叹不已也。”[5]一般来说,凡是设立公估机构之地,当地或外地所铸银锭皆须经公估机构鉴定后,方可流通使用。

公估机构鉴定宝银收取批估费用,各地估费不一,或收铜钱,或收银两、铜元,例如:上海公估局最初每锭收估费二十文,光绪三十四年(1908)或宣统元年(1909)改为每锭收银二分四厘[6];汉口公估局按照批估宝银的数量调整估费,多批则有优惠,而且对钱庄与市民、外帮的收费不同[7];山东芝罘公估局则是根据宝银的重量差异分级收取估费[8]。

(二)史料中的陕西公估

纵览晚清民国经济金融及地方志史料,暂未见关于陕西各地公估的设立、组织、运作方式等方面的记载,但从目前存世的陕槽银锭表面的“陕公估”“公估局”“官估局”等戳印来看,陕西银两公估制度确实存在,且史料中确有撤销陕西各地公估局的记载。民国《陕西财政旬报》刊《陕西省政府令》:“训令财政厅准财政部巧代电,省市地方银炉应一律停止营业,并派员将银炉拆毁,嗣后不得私自开炉熔铸,公估局应一律撤销,以肃币政。令仰遵照文。”[9]又《陕西省财政厅令》:“训令各县县长奉省令准财政部巧代电,省市地方银炉应一律停止营业,并派员监视将银炉拆毁,嗣后不得私自开炉熔铸,公估局应一律撤销,以肃币政一案,已分别函令遵照办理文。”[10]从两道训令可知,民国二十二年(1933)“废两改元”后,各地用银两的习惯一时难以改变,银炉仍在熔铸宝银,公估局仍照常营业。为整肃币政,财政部于1934 年发文令各省市地方拆除银炉、撤销公估局,陕西省政府随即转发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各县遵照办理。

由此可见,陕西各县曾设局公估,“废两改元”以后随政令撤销,但民间私铸及公估的现象在政令颁布后的一两年时间内难以禁绝,“近闻各省市地方所有银炉仍在熔铸宝银,成色甚低,公估局随意批水”[11],造成这一时期银两制度的极度混乱。之后,随着机制币的广泛流通,银两逐渐停铸停用,公估也随之消亡。

二 陕槽银锭上的“公估”戳记

(一)陕槽铭文特征

清代民国时期的陕西银锭以圆槽锭为主,重二至七两不等,按性质划分为官银和商银两种。陕槽呈半圆状,圜底或平底,锭面内凹,中间砸有一方形或长方形戳印,铭文多为四字或六字,多者达十几字,一般为右左双排竖写,也有单排竖写等布局(图1)。

图1 陕槽银锭

官银指税课银和地方官府或机构、官炉房所铸银锭,税课银铭文为地名加税名或收税机构名,如 “扶风地丁”“眉县盐银”“大庆关厘金局”,地方官府铸锭一般只有地名,如“潼关厅”“扶风县”,官方机构和官炉房铸锭一般为地名加机构名,如“兴平经济银局”“榆林官局”“蒲城官炉”。商银为各地银炉和钱庄银号所铸,铭文为地名加银匠或钱庄名,如“盩厔匡兴”“西安省永兴庆”。部分银锭有纪年,如“九年蒲城地丁”“丙辰年临潼便民”。

(二)陕槽“公估”戳记分类

陕槽银锭上与公估有关的戳记,根据戳印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原戳记和附加戳记两大类。

原戳记:见于地方公估机构自行销铸、批估的银锭,存世不多。目前所见有“西安公估”“凤翔公估”“高陵公估”“富平县公估局”“礼泉县公估局”“泾阳公估局铸”“临潼公估局铸”“大荔公估局铸”“岐山厘局公估”“扶风富秦公估”“三原富秦公估”“公估局王”等。从铭文可知,西安府、凤翔县、高陵县、富平县、礼泉县、泾阳县、临潼县、大荔县曾设立公估局,“厘局公估”应是厘金局内部自估的银锭,“富秦公估”应是民国陕西富秦钱局或富秦银行[12]自估的银锭。另外,在南郑县银锭中还见到了一种“公议街市”槽锭,也应与公估有关(图2 上)。

附加戳记:银锭经公估机构鉴定后另外加盖的印证,比较常见,可分为“公估”和“官估”两类,可能分属商办和官办性质。公估戳记有“公估局”“陕公估”“公估”“公估王”“公估任”“酉公估永”“咸公估”“估银”等几种,多见于三原、西安两地的商铸银表面,“公估”后的“王”“任”等为批估人姓名。官估戳记有“官估局”“官估”“官”三种,主要出现在省城西安的商银上,三原、眉县、会镇等地偶有发现,“官估局”戳仅见于省城,说明当时只有省城西安设立了官估局。从实物看,省城商银的官估戳记数量明显多于公估戳记(表1),其中永兴庆、永春成、恒益成、忠盛长几家钱庄既有官估类也有公估类加戳,义盛成、永丰厚、济川泰、恒顺德、德兴和、兴盛福、世盛祥、福盛昌仅见官估类加戳,恒益顺、万泰隆仅见“陕公估”戳。一般来说,官银与週行、通用、街市银没有附加戳记,偶有例外,如九年至十八年的“蒲城地丁”表面集中出现的“官”字加戳,及“富平县地丁银 陕公估”“省城厘金 估”等(图2 下)。

图2 公(官)估戳记

表1 西安商铸锭铭文

此外,还有一些槽锭表面的戳记体现了陕西除公估局制之外的银锭保证方式,包括市场、炉房、钱庄、商会、钱业公所的保证(图3)。由于有的保证方式可能无法与公估完全脱离,是否受官方委托亦不明确,故也在此进行说明:(1)週行、通用和街市银是被商民普遍认可的、成色符合当地市场标准的银锭,具有类似市场公估的意义,其中“三原週行”和“龙驹寨街市银”较为常见,还有一种在锭面加盖“通用”或“用”小字的,如“西安省永兴庆 通用”“华州王冶 用”。(2)商铸银原戳印内有“真”“贞正”“上”等表示银锭成色优良的小字铭文,主要出现在西安、三原、会镇商铸银表面,如“西安省永兴庆 贞正”“三原县通兴和 真”“会镇和顺 真”,这类表示成色的小字是当地有信誉名望的银炉、钱庄的作保凭证。(3)个别地区的商会、钱业公会兼执行公估之则,如民国时期天津公估局因业务减少而无法独立维持运营,故并入钱商公会,由钱商公会兼营公估宝银[13]。陕西也发现了“龙驹寨商会督造”银锭以及带“兴平商会”戳记的西安、三原商铸银,龙驹寨商会成立于光绪末[14],兴平商会成立于民国十六年(1927)[15]。

图3 其它保证戳记

三 陕槽银锭的成色和重量

(一)史料记载情况

据《中华币制史》记载,陕西平码标准有五种,西安通用陕议平,每两合35.88 克,三原通用泾布平,每两合36.79 克,此外还使用省议平、四两库平和汉中平[16]。清乾隆宁寿堂《银谱》曰:“陕西纹银,同山西式(槽式如猪腰子,轻重不等)。然陕西银最足。而丝粗面白,申四色。若光面之银,申四色五六分。”[17]可知,陕西纹银申四色,银色稍好者,申四色五六分。陕西通行之银,实际又称“二四宝”,即每百两较纹银[18]申水四两八钱,每五十两锭则申水二两四钱,银炉定纹银标准成色为93.2%[19],二四宝银成色即为98.0%。

虽然陕西银锭有一定成色标准,但市面实际通行情况却十分复杂。据民国文献记载:西安市面通行十足银,系公估局估定“十足”,每锭重五两左右,目测成色不一,唯有永兴庆倾化的宝银成色稍高,市面最为通用,民国以后银色稍次均需贴色;三原通行足色银,系公估局定“十足”,每锭重五两左右,普通行市较西安每百两贴三两上下,民国以后每百两甚至低于省银五六两,钤印“西安省永兴庆”六字戳记和“三原王成”四字戳记的银锭色最足;三原还通行街市週行银,较足色的只有九五六成色,而九二三成色的银锭通用于市面买卖[20]。西安十足银和三原足色银均号称“十足”,但实际成色大体上属于二四宝,因两地平码不一,银锭实际申水率亦不相同,行用时以公估局批估为准。

(二)成色和重量的科学分析

为了科学分析陕槽银锭的金属成分及其变化情况,采用京国艺生产的GY-MARS/T3600 型号X 荧光光谱分析仪(电制冷SI-PIN 半导体探测器,最佳分辨率149eV,测试时间30s),对246 枚陕槽银锭进行成分检测。在样本的选择上,尽量选取不同种类、代表性强的陕槽,并倾向于选择品相较好的实物,尽可能减少锈蚀对成色检测的干扰。银锭称重使用Precisa(型号XB 6200C)电子秤。

检测后,得出以下结论:(1)陕槽银锭重二至七两陕议平不等,大多数在105-195克之间;西安、三原部分钱庄银号铸锭的规格较大,从形制来看,这类银锭面平而凹槽浅。(2)陕槽银锭的主要成分是银和铜,银含量在36.0-99.7% 之间,银、铜含量之和多在99.5%以上,个别低于99%,其余成分包括少量或微量的金、铁、镍、钴、铟、铑、锇等。(3)银锭底部的含银量总是高于锭面,底、面含银量百分比差一般在5%以内,少数在5-10%之间;“三原週行”银锭普遍成色低下,且底、面、边沿的含银量差异极大。

若以银锭底部成色(三原週行银采用三点平均成色)为标准,绘制陕槽银、铜含量散点图(图4),可知:(1)陕槽的银铜含量散点形成了一个含银92-99.9%、铜0-8%的集中区域,九成左右的散点落在此区域内,涵盖了绝大部分陕槽银锭种类,但成色达到九八〇标准的仅占55% 左右。(2)含银82-90%、铜10-18% 的成色较次区域内的散点约占6%,包括各地厘金,三水、洛川地丁,大荔公估局,秦丰[21]等官银,以及三原、兴平、洛川等县的商银。(3)“三原週行”的成色普遍低下且波动剧烈,远不及当地行市的九二三标准。

图4 陕槽银、铜含量散点图

(三)成分特征的原因分析

晚清民国时期,中国铸造银两银元所用的原料“直接或间接多取自国外输入之大条银”[22],欧战以前多购自伦敦,成色九九六至九九九不等,1923 年以后改向美国采购,成色九九九[23]。英美银条均从上海输入,之后由上海转运至各省商埠,各地银炉再将银条改铸为当地通用银两。改铸时需要掺入杂质铜料或低质银料以符合当地成色标准,因此,银锭中1%以上的铜应为改铸时掺入。

银料虽多用英美大条银,但改铸时掺入的铜料、低质银料可能来源于当地。陕西境内有银、铜矿。陕南商州有银矿,银厂沟、蒲峪沟、原科沟、琴池沟、渭坡、秦岭、大坪沟、麻池沟、街阪沟等处均产银[24]。现今,柞水县还是我国主要的银矿产地,其银矿为银硐子铜铅银多金属矿,以银、铅为主,共生锌、铜、铁等金属[25]。而位于华阴、潼关两县以南、洛南县以北的华山地区,是一个铁铜多金属矿和铅锌铜多金属矿矿区,清代此处多有铜矿开采的记载。可见,少数陕槽银锭中含有1%以上的金、锌、钴等金属多是随矿引入,而仅在银锭正面边沿被检测到的1%以上的铁,则是因铸造过程中银锭边缘沾染了铁范上的铁锈所致,至于微量的镍元素,可能是银锭在保存过程中长期接触了含镍的金属物品。

陕槽底部与锭面的成色差异,推测与银料纯度、掺铜方法、铸造工艺、铁范壁厚、浇注温度和速度、凝固冷却过程、氧化腐蚀程度等有关。银铜溶液在铁质范内急速冷凝收缩,金属之间产生的物理变化导致了银锭各部位的成分差异,并且银料杂质越多、表面越不干净,银锭就越容易受到腐蚀,银含量的稳定性也愈差,这也就是“三原週行”银锭各部位含银量差异极大的原因。

(四)公估对成色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探究公估对银锭成色的保证作用,选取公估局铸锭,西安、三原商铸锭和“蒲城地丁”的成色检测数据,分别绘制有“公估”戳和无“公估”戳银锭的银、铜含量散点图(图5),经对比发现:银锭上的公(官)估戳记对其成色高低的影响程度有限,由公估局铸造或是经公(官)估鉴定后的银锭成色并未全部达到九八〇,银锭成色主要受其铸造地点、工匠银炉(铸造者)的影响。若将银两耗水计算在内,参考上海公估局“如低色之宝,耗水在一两以外者,不批”[26]的规定,陕西各地公估局所批银锭的成色一般不应低于97%,下限为95.2%[27]。

图5 公估槽锭银、铜含量散点对比图

公估主要针对的是商业和金融市场流通的商锭,因此下文着重对商铸锭的成色进行分析。省城西安和商埠三原是晚清民国时期关中和陕西的商业金融中心,大小商号、当铺、钱庄、票号、银炉汇聚于此,这两个地区的钱庄铸锭占到陕槽银锭的绝大部分。据《十年来之陕西经济》记载:清光绪时,西安约有140 余家钱庄;民国初,票号纷纷倒闭,其汇兑等业务多由钱庄经营,钱庄增至200 余家;民国十五年(1926),西安围城战役导致金融严重受损,钱庄渐少,至二十三年(1934)仅存40 余家,至三十一年(1942),西安钱业商业公会有65 家钱庄,另已停办29 家,仅永兴庆、天福同、德胜福、荣盛福四家开办于清代且一直延续[28]。据《秦行调查三原商业报告书》,民国四年(1915),三原县有59 家钱庄[29]。

陕槽中存世量最多的是永兴庆钱庄熔铸的银锭,以六字“西安省永兴庆”和八字“西安省永兴庆 贞正”为主。永兴庆是陕西本土钱庄,创办于同治八年(1869)[30],地址在西安城内,其资本雄厚、业务兴盛,一直延续至西安解放前夕。据统计[31],10%左右的六字“西安省永兴庆”银锭加盖了公(官)估戳记,而八字“西安省永兴庆 贞正”银锭未见加盖公(官)估者。从银、铜含量散点图(图6)可看出:(1)“西安省永兴庆 贞正”的成色全部高于九八〇,且含银量稳定性高,可知其不同部位的成色差值很小;“西安省永兴庆”的银含量稍有波动,约有六七成达到九八〇标准,公(官)估与否对成色的影响不大。(2)省城除永兴庆外的钱庄铸锭的成色波动较大,其中恒益成、济川泰的成色较高,据统计[32],加盖公(官)估戳记的约占75%;“三原王成”并非最足色,三原通丰和、通兴和、福兴成、新兴成的银色基本达标,而新顺、通丰、德胜的成色普遍偏低。

图6 西安、三原商铸锭银、铜含量散点图

四 相关问题研究

(一)陕西官银成色的保证

官银一般由官银匠或官炉房铸造,少数由官方委托民间私炉倾铸。官银匠由官府设立,据《福惠全书》记载“官银匠之设,大端有二:一为花户完粮,欲其倾销纹足,以杜封纳低潮;一为起解藩库,欲其倾销大锭,以防驳换责成。”[33]官炉房由官方开设,多附属于藩库、海关局、官银钱号等机关内[34]。据史料记载,雍正时“直省州县解司钱粮,例凿有州县及银匠姓名或店号”[35],陕西税课银一般仅戳印州县和税课名称,少数还戳印银匠名或炉房商号名,各官局铸锭戳印发行机构名称。官银成色由官方保证,无需第三方公(官)估,本应成色十足,但经实际检测,成色良莠不齐。由于官银匠及炉房垄断了银锭的铸造和鉴定,“直省收纳钱粮,银匠估色之”[36],且缺乏相应的监督和约束,因此容易出现降低成色来牟取私利的现象,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少数官银也有公(官)估加戳。

(二)陕西商银成色的保证

商银由民间炉房或钱庄银号委托民间炉房铸造。从陕槽实物来看,除西安、三原、渭南三地多见钱庄银号铸锭外,其它州县多为炉房铸锭,这应与当地金融业的发展程度有关。商银成色的保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炉房及钱庄银号的信誉为保,其中永兴庆钱庄开办时间长、信誉高,深受当地银钱业和商贾信任,其铸锭数量大、品质优良。二是以公(官)估局的批估为保,一般来说公(官)估局设立之后,当地商铸锭必须经过公(官)估后才可流入市场,但陕西除西安、三原以外的地方商锭多数未加盖公估戳印,一方面可能是由于部分银锭的铸造时间早于公估创立,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公估在陕西各地发展不均衡,商业金融落后地区仍多由银匠自兼验看成色。此外,检测发现永兴庆铸造的“贞正”“山同”“山生”小字银锭成色优良,但这类锭均不未见公(官)估局批估,或许能反映出个别钱庄银号的信誉甚至超过了当地的公(官)估机构。

(三)陕西银两公估及其影响与启示

晚清民国时期的陕西是经济金融欠发达地区,其银两公估的出现不会太早。根据其它地区公估机构的设立时间,推断陕西各地公估局始设于光绪年间的可能性较大,部分商业落后的州县可能晚至宣统或民国初。从陕槽实物来看,陕西各地曾设局公估,仅省城西安曾设官估局,可能经历了由“公估”到“官估”的发展过程;至发展末期,因用银渐少,各地公估局难以为继,从而出现了商会代公估,以及厘局公估、富秦公估等自估形式;1933 年以后,陕西各地公估局相继废止。

晚清全国各地公估局的设立多是为了规范银两流通标准,整顿低色宝银充斥市场的乱象,维持正常的商业金融秩序,但公估制度对陕西银锭品质的保证效果实际非常有限。这与史料中“公估局之信用颇著,向未丧失信用”[37]“各地有公估局以来,尚未有失信用者”[38]的记载看似不符,但实际上,史料记录的多是上海、汉口、九江等全国重要商埠的公估施行情况,并不能简单地通用于全国。以上海为例,上海流通宝银必须经公估局批估,公估局对申水率不同的银锭加盖不同戳印:每五十两锭申水二钱七分五厘者,砸元宝形“公”字戳;申水二钱七分者,砸方胜形“足”字戳;申水二钱六分五厘者,砸方形“源”字戳;对低潮宝银不予批估,回炉重铸。而现存的上海租界倾铸的所谓“夷场新宝”银锭,每枚银锭正面确实都加盖了公估局规定的戳印,不加戳者极少。反观陕西,除了商业金融较为繁荣的西安、三原之外,其它州县的公估局似乎并未发挥应有的鉴定宝银、质保成色的作用;即便是经过公估的银锭,其成色也不能完全保证,民国时期更是出现了公估局随意批估的乱象,导致“(西安)自光复后炉房所化银色稍次者均须贴色”“(三原)近年来本地现银渐少,成色日低,每百两反低于省银五六两”[39]。这充分说明了,由于西北内陆与沿海商埠经济金融发达程度、货币需求量的巨大差距,以及当地政府和银钱业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了以银两货币制度为基础的银两公估具有滞后性发展、规范性差的特点。

我们虽然不能否认公估制度在巩固银两货币体系、强化银两货币地位方面的重要作用,但也应该认识到,公估是晚清民国时期在落后的银两制度下不得已而行的一种公证制度,是在银两制度危机时实行的一种补救措施,是银两制度的一种自我完善。它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不平衡性。从货币演进的角度来看,公估的出现实际上延缓了中国货币制度的近代化进程。作为标准化白银货币的外国银元,虽然在明清时期已经流入中国作为货币行用,但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银两使用传统、习惯运用的银两记账和兑换方式等,导致银元难以完全替代银两的流通。而长期根植于中国商业金融的银两体系也对我国近代的自铸银元产生了很大影响,各地铸造的银元币值多样、大小和成色不一,流通使用依然不便。由此启示我们,经济发展、环境变化和技术革新对货币形态的演变具有客观要求,国家合理运用制度手段能够对旧有货币体系的维持起到一定成效,但顺应历史发展、积极探索新的货币形态才是根本出路。

注释:

[1] 天津市档案馆,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 年,第350 页。

[2] 戴学文:《旧上海·夷场新》,2007 年,第68-69 页。

[3] 傅为群:《图说中国钱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 年,第99-100 页。

[4] 张家骧:《中华币制史》,民国大学出版部,1925 年,第52-54 页。

[5] 张公权:《各省金融概略》,编者刊,1915 年,第225 页。

[6] 叶世昌:《上海公估局的几个问题》,《中国钱币》,2010 年第4 期。

[7] 姜林:《湖北近代银炉业与汉口公估局》,《中国钱币》,2012 年第4 期。

[8] 潘承锷:《中国之金融》(上册),中国图书公司,光绪三十四年(1908),第30 页。

[9] 《陕西省政府令》,《陕西财政旬报》,1934 年1 月下旬,第2-3 页。

[10][11]《陕西财政厅令》,《陕西财政旬报》,1934 年2 月中旬,第4-5 页。

[12] 民国元年(1912)陕西秦丰银行下设陕西富秦钱局,民国六年改组为富秦银行,民国十五年(1926)废止。参见《西安金融之今昔》,《银行周报》,民国二十三年(1934)第48 期,第5 页。《陕西省城富秦银行币之调查》,《中外经济周刊》,民国十四年(1925)第134 期,第38-39 页。

[13] 杨荫溥:《中国金融论》,黎明书局,1931 年,第291 页。

[14] 丹凤县志编纂委员会编:《丹凤县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 年。

[15] 冯光裕:《民国校订兴平县志》,三秦出版社,2010 年。

[16] 张家骧:《中华币制史》,第85 页。

[17](清)宁寿堂:《银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清史资料》(第三辑),中华书局,1982 年,第223-224 页。

[18] 清代民国时期广泛使用的虚银成色标准,实银以纹银成色为标准进行折算,成色高则申水,低则耗水。

[19] 张家骧:《中华币制史》,第49 页。

[20] 张家骧:《中华币制史》,第44 页;张公权:《各省金融概略》,第91-93 页;桂绍熙:《最近各省金融商况调查录》,国光印刷所,1916 年,第36-37 页。

[21] 包括“秦丰”和“秦丰银行”两种银锭,前者成色偏低,后者成色优良。光绪十九年(1893)创办的陕西官钱银号,又称秦丰官银号,宣统二年改称秦丰官钱局,1911 年11 月秦丰银行成立,因此根据历史进程,判断二字“秦丰”银锭为秦丰官银号或官钱局所铸。

[22] [奥]耿爱德:《中国货币论》,商务印书馆,1929 年,第1 页。

[23] [奥]耿爱德:《中国货币论》,第2,17,25,28 页。

[24](清)罗文思:《续商州志》卷四,商洛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2007 年。

[25] 陈在劳:《陕西柞水银硐子银多金属矿床基本地质特征》,《矿产与地质》,2009 年第6 期。

[26] 杨荫溥:《中国金融论》,黎明书局,1931 年,第33 页。

[27] 陕槽银锭的重量一般为105-295 克,若按照银锭耗水在1 两以外不可通行的条件计算,可流通陕槽的成色一般不应低于(105g×98%-1g)÷105g≈97%;再结合现存陕槽实物基本未见低于1 两者,若按照银锭重1 两陕议平、耗水在1 两以外不可通行的条件计算,可流通陕槽的最低成色为(35.88g×98%-1g)÷35.88g≈95.2%。

[28] 陕西银行经济研究室编:《十年来之陕西经济(1931-1941)》,陕西省银行,1942 年,第268-275 页。

[29] 《秦行调查三原商业报告书》,《中国银行业务会计通信录》,1915 年第5 期。

[30] 《西安市商业暨陕西省金融概况》,《中央银行月报》,1935 年第7 期。

[31] 根据600 余枚六字“西安省永兴庆”银锭实物统计。

[32] 根据450 余枚除永兴庆外的省城钱庄银号银锭实物统计。

[33](清)黄六鸿著,周保明点校:《福惠全书》卷之六《钱谷部一革官银匠》,广陵书社,2018 年,第5 页。

[34] 张家骧:《中华币制史》,第50 页。

[35][36](清)张廷玉等:《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五《钱币考三》,刻本。

[37] 张辑颜:《中国金融论》,商务印书馆,1933 年,第235 页。

[38] [日]吉田虎雄著,周伯棣编译:《中国货币史纲》,中华书局,1934 年,第80 页。

[39] 张公权:《各省金融概略》,第91-9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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