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久审不决可以请求先行裁决

2021-06-23 06:38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3期
关键词:竞业违约金机动车

劳动争议案件久审不决可以请求先行裁决

吴律师:

我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而离职后,曾经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庭审中,公司对拖欠工资一事表示认可,但对其他事项争议较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一时难以查清并作出处理。可我已无生活来源,积蓄也难以维持多久。請问:我能否要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责令公司支付工资?

读者:米玲玲

米玲玲读者:

你可以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责令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往往会有若干个请求事项。仲裁庭通常也会在查明全部事实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一并处理。但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你说的这种情况:案件的审理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可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仲裁庭仍对相关事实难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性对所有的仲裁事项作出裁决。为了防止仲裁过分迟延,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经查明的事实及其对应的需要尽快裁决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可以先作出裁决,其他仲裁请求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明后,再作出后续裁决。这也就是先行裁决。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九条也指出:“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与之对应,本案情形完全与之吻合。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先予执行的方式来维权。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吴律师

车主未处理违章车管所也应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吴律师:

一周前,我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来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即通常所说的车管所)申请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但工作人员却以我的小车有3次违章被记9分的记录还未得到处理,不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为由拒绝受理,表示只有先处理完违章才能接受。请问:车管所的做法对吗?

读者:甘莉莉

甘莉莉读者:

车管所的做法是错误的,即其应当向你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20号)中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法律的规定是清楚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本案车管所自然也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这里还涉及到“法律优先”问题,即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作出有违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与之对应,虽然《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鉴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已经明确:只要申请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且机动车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而你已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车管所自然应依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其在法律规定之外附加“先处理违章”的条件,无疑是对“法律优先”的违反。

吴律师

怀疑残疾老母感染新冠病毒将其抛弃不管当属犯罪

吴律师:

李某老母年近八旬,加之半身不遂,既没有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也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新冠病毒疫情暴发后,李某见老母有高烧、咳嗽等症状。遂以怀疑其感染新冠病毒为由,用平板车将其放置在数公里外的公路边,任其自生自灭。导致老母饥寒交迫,生活陷入绝境。且李某经乡村干部一再教育,仍拒不改正。请问:李某之举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沈夏荷

沈夏荷读者:

李某已构成遗弃罪。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也指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无论是对年老的父母,还是对身有残疾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的法定义务。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表明:“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如果子女违反赡养的法定义务,则可能涉嫌遗弃罪。具体来说,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赡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赡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等。与之对应,李某的行为具备了该罪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老母因年老、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客观上需要李某承担赡养义务。另一方面,《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李某借口怀疑残疾老母感染新冠病毒,在未经确认的情况下,对经济上需要供养、生活上需要照料的老母置之不理,无疑与之相违。更何况即使有疑似,李某也应该报请有关部门处理,而不得弃之不管。再一方面,老母因为被遗弃而饥寒交迫,生活陷入绝境,且李某经乡村干部一再教育仍拒不改正。

吴律师

网购药品遭遇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吴律师:

半个月前,我在一家药房网店购买了某药品(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付款金额为1500元。通过邮寄收到后,因发现药品包装被开封过、实物与包装盒展示不一、生产批号和外包装批号不符,我曾与网店协商,但网店却拒绝承担任何责任,甚至以并非其所生产为由,让我去找生产厂家。请问:网店究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梁萌菲

梁萌菲读者:

网店应当退回给你1500元货款并给予15000元的赔偿。

第一,你有权索要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分别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也指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鉴于你所购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而包装被开封过、实物与包装盒展示不一、生产批号和外包装批号不符,决定了网店难辞其咎。

第二,你有权选择由谁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因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以分别起诉或者同时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即你有权要求网店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厂家赔偿,或者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鉴于你是通过邮寄收药,而收药地址为你家,你自然有权就近向法院起诉。

吴律师

与企业没有人身依附性的合作属于何种法律关系

吴律师:

我公司与所有送餐员签订有送餐协议,约定由员工自备交通工具,报酬为按单提成,每单提成5元,没有底薪,每半个月结算一次报酬。工作时身穿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每周需到公司办公场所参加一次早会接受安全教育。后来,由于公司终止了与送餐员郝某的合作,郝某遂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费,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请问:郝某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盛兴霞

盛兴霞读者:

这里涉及到劳动合同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的认定。如果你公司和郝某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则郝某的请求都成立;如果是承揽关系,则其请求不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至第七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揽合同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是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工作成果,而非劳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约定报酬,承揽人虽付出劳动但无工作成果时,无权获得报酬;二是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三是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具有从属关系,定作人一般对劳动过程并不实行管控,而是重在对劳动成果的管控,即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四是承揽人自行承担各种风险,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五是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明显的从属关系,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就应当获得劳动报酬;劳动合同虽然也涉及劳动成果,但一般不是劳动合同之根本目标,其根本目标应是劳动行为,即劳动者在一定劳动条件下的具体劳动过程,用人单位虽然也对劳动成果实行管控,但更注重对劳动过程的管控。而且,用人單位应当承担劳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在特定情况下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等义务。

本案中,你公司与郝某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虽然你公司对郝某等骑手进行安全教育,对其服务标准等也有要求,骑手们送餐时穿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所以郝某的要求无法律根据。

吴律师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补偿金过低怎么办

吴律师:

我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我离职后2年内不得入职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公司每月按我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1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我若违反协议,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相当于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年收入的5倍。我现在的年收入为15万元,月平均工资为1.25万元。这样,我一旦离职,每月只能领取补偿金1250元;而一旦违约,则要支付违约金75万元。请问:面对这样的不公平协议该怎么办?

读者:马子鹏

马子鹏读者:

该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条款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本案中,你在2年期间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能获得的补偿只有3万元,而一旦违反就要支付违约金75万元,显然数额相差悬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而且该补偿金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定最低标准,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是,竞业限制补偿金约定无效的,并不影响《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整体效力。因此,你一旦离职且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有权要求该公司按照你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给补偿金。

该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竞业限制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劳动者在签署协议时就对承担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预期,因此,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实践中裁审部门大都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按双方的约定来判决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如果你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有权要求你支付违约金。但是,由于所约定的违约金畸高,因此你一旦违约,是可以申请予以酌减的。裁审部门会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所约定的补偿金数额、你的收入状况、在职时间、违约行为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以及所在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酌减违约金数额。

员工因工死亡其相关待遇应支付给谁

吴律师:

我是某公司的人事主管,工作中会遇到劳动者因工死亡的事件。当劳动者工亡时,一般会有以下三项财产需要处理:一是死亡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的领取,二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领取,三是工亡待遇的领取。这往往涉及到继承人的确定和遗产范围的确定。请问:在处理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读者:钟捷

钟捷读者:

第一,要明确遗产的范围。对于死亡前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要弄清楚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那么其中的一半属于其配偶所有,其余部分才是遗产。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这三项均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其中,丧葬补助金应由实际支出者领取;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供养的亲属按月领取;工亡赔偿金的享有者是死者的近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要跟遗产管理人和代理人对接。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等,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工亡者有遗腹子的,应当为遗腹子保留遗产份额。另外,有时还会涉及到代位继承、继承权丧失的确认、死者无继承人时其遗产如何处理等问题。因此,死者是否立有遗嘱、其法定继承人和近亲属有哪些人,查起来比较复杂,而且这些事务已经超出了企业的管理范围。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所以企业和社保机构应当首先弄清楚找誰谈事情,而不应包揽太多。对属于工资、福利待遇这一块,应当与死者的遗产管理人对接,由遗产管理人来负责处理;对于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的支付,应当要求死者家属确定代理人,然后支付给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

吴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罗兰、颜梅生、程文华、廖春梅、潘家永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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