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不能是无限度的“特殊”

2021-06-23 06:03何勇海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1年1期
关键词:加班费工作制工时

何勇海

最近,在上海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工作了8年多的装配操作工赵洁,遇上一件烦心事:她加班加点工作,却没得到一分钱加班费。企业给出的理由是,装配操作工实行年度综合工时制,赵洁近来加班的时间,抵扣了疫情防控期间“欠下”的工时,这让赵洁很是郁闷。疫情发生后,不少地方提出,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制。记者调查发现,一些企业滥用特殊工时制,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特殊工时制,是相对于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企业因受生产特点限制或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那么,经人社部门审批通过,可以实行特殊工时制,一般而言,特殊工时制包含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疫情发生后,不少地方提出,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制。故像赵洁这样在工时上遭遇“特殊”对待,要求加班“补”工时的职工,不在少数。

疫后复工,企业要求职工加班“补”工时,且不给一分钱加班费,恐怕不太合理。据赵洁透露,春节回家过年的她,无法按国家规定的复工时间返岗,那是受疫情影响,并非存心不回来上班;而返工后,加班加点成为常态,而加班费却为“零”。如此说来,企业让她不分青红皂地免费加班“补”工时,且常态化,的确让人难以接受。且不说如此操作需要与职工协商,从程序上说,特殊工时制更需先向人社部门申请,经批准方可实行。

即便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劳资双方应相互理解、共克时艰,职工可通过加班“补”工时,但劳动法对于延长工作时间早有详细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但是,仍需支付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内相应的工作报酬。

就算是执行综合工时制(以周、月、季或年等为周期计工时)的企业,要求职工免费加班“补”工时,也不能超过双方约定的年度综合工时制工作时间,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是说,综合工时制不应是无固定期限的“综合”,特殊工时制不是想怎么“特殊”就怎么“特殊”,是有限度的。超过一定限度的“综合”和“特殊”,超出的加班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

一些企业滥用特殊工時制,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这警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的管理。2012年,人社部门曾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审批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但至今未形成正式施行的制度。如今,新业态、新用人模式不断出现,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行业及岗位范围在扩大,是该对此制定严密的规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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