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问题研究

2021-06-24 05:08李卓然
理论与创新 2021年3期

李卓然

【摘  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严守的原则,合法有效的合同,除具备法定解除或者约定解除的事由外,一般不得擅自解除。关于“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问题一直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这一问题的实质在于特殊情况下违约方能否摆脱“合同僵局”。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对于打破合同僵局做了大胆的尝试,弥补了《合同法》110条的缺陷,该条款赋予了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而非合同解除权,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创新,本文将通过对案例的剖析,以期将民法典580条出台前后围绕违约方解除合同的争议一一厘清。

【关键词】合同解除权;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

引言

合同的解除权在市场交易中,一直以来都被作为订立契约时的重要考量,不仅能使缔约方双方解除束缚,更有着及时减损的效益价值。通常情形,赋予守约方合同解除权并无争议,但对于特定情形下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在实践当中争议颇大,甚至于此种争议贯穿至《民法典》编纂以及出台的全过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后,有关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司法实践中的态度由否定转向肯定。在《民法典》颁布前,审判实践中大量援引冯玉梅案确立的个案规则,逐步发展为类案规则,《民法典》对违约方解除合同予以确定后,该解除权的属性为违约方解除权还是违约方申请解除权,亦或无需通过解除权理论即可予以证成,理论界存在不同认识。本文从案例出发,对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予以分析探讨。

1.关于“违约方解除权”的法律规定梳理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基于契约严守以及诚实守信的原则,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此处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仅限于守约方而不包括违约方。《合同法》第110条也未赋予违约方在特殊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只是赋予了违约方在极端条件下(不能履行或不适于履行)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既然违约方可以拒绝履行合同,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解读出一定的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就是某种程度上摆脱合同的约束,“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就對合同法的规定有所突破,支持了违约方新宇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但总的来说,合同法并未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民法典合同编》一审稿中,学者们首次将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写入了草案,赋予了合同违约方的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合同解除权,《?法典合同编》?审稿增加了违约?在合同已经陷入僵化时主动向司法机关请求摆脱合同约束的条款,增强了违约?的主动性,但最终能否解除合同仍然需要法院或仲裁机构做最后的审查。但该条款在征求意?阶段被误读为赋予了违约?合同解除权??受批评。

《?法典合同编》?审稿中增加了解除权?滥?权利和对对?显失公平的要件,并在措辞上更为严谨。但这?次的修改并没有平息关于违约?合同解除规则的争论,相反因为该条款?使要件的增加竟?招致了更?泛的批评。有学者认为,①在同?条款中既抬出“合同?的”?使?“滥?权利”更辅之以“显示公平”,将三个不同的制度熔于?炉,在实践中缺乏实用性。②

九民纪要的规定则更严苛,明确违约方一般不享有解除权,在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必须满?违约??恶意违约、继续履?对违约?显失公平、守约?拒绝解除且违反诚实信?原则三种情形。

《民法典》第580条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问题予以明确,赋予了违约方申请解除权,违约方因此有了一个从合同僵局中解脱的机会。但围绕解除权的争议仍未停止,理论界仍然存在反对的声音,认为这种违约方申请解除权存在局限性。

2.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必要性

2.1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困境—合同僵局

合同僵局主要是指在长期合同中,一方需要提前解约,?另??拒绝解除合同,出现合同僵局?多是因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事实上不可能实际履?。在承租人确因主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怠于或拒绝行使解除权时,合同僵局如何破解,一度形成困扰。从审判实践来看,部分法院承认违约?在特殊情形下也享有解除权,当出现前述规定的情形时,守约方选择违约责任的?式受到了限制,不能要求违约方继续履?,只能选择损害赔偿,这表明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实践中出现的允许违约?解除合同的特殊情形,?多是因为出现了合同僵局。在出现合同僵局后,法院通过裁判的?式终结合同的效?,这与《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并不是赋予违约?法定解除权,而是在陷入合同僵局时,请求法院通过裁判的方式使违约方从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中脱身。

2.2现行法律规则无法给出回应

当合同僵局出现时,如何有效化解合同僵局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之前在民法典立法中所采纳的意见是,“对个别合同僵局问题,可以考虑通过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其他途径解决。”③那么现实?活中如果确实需要让合同解除,之前既有的法律规定到底能否应对?《民法典》新增对违约方解除权的规定有无必要性?这个问题值得探讨。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合同法》在合同僵局情形无法适用。故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均在《合同法》总则中寻找出路: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因违约之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之法定解除。有人提出使用情势变更规则,但现在来看,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空间极为有限,且商业风险不能构成情事变更,举重以明轻,情事变更时,违约方请求法院解除尚需严格限制,对于违约方因经营不当的商业风险所导致的所谓“交易僵局”时,违约方反而可以解除合同,显然不妥当。至此可见,无论是一般法定解除还是司法解除,均不足以解决问题。加之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事由,故唯一剩下的只有合意解除,实践中大部分当事人无法合意解除,就会陷入合同僵局。总的来看,既有的情势变更原则或者其他途径都解决不了合同僵局问题,《民法典》引入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是很必要的。

3.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理论争议

3.1学说争论

對于违约?合同解除的问题,?前存在多种观点: 肯定违约方解除权的观点;否定违约方解除权的观点,这其中包括虽不赞同赋予违约?解除权但主张司法解除,也就是赋予违约方申请解除权的观点。

对违约方解除权持肯定说的观点认为,如果守约?宽限期满不?使解除权也不与违约?协议解除,就构成了拥有解除权却不?使,违反诚实信?原则,因此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且在合同不能实际履?的情况下赋予违约?合同解除权有利于及时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有学者认为,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效率违约”规则,实现效益最大化,增加社会财富。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公平原则,为防止损失不必要地继续扩大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予解除。

否定违约方解除权的学者认为可以用现有的制度类推适用到合同僵局的问题上。他们认为赋予违约方以解约申请权,可能会造成违约方通过主张其违约事实而获得额外利益。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有违意思自治,具体表现为与鼓励交易原则和合同严守原则的背离。违约方作为道德上有瑕疵的主体,如果赋予其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和投机主义。有学者④认为该种陷入僵局的合同应类推适用保管合同的“特别事由”解除,或者类推适用婚姻关系“感情确已破裂”规则,由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还有学者虽然否定赋予违约?合同解除权,但并不否定解除合同,主张通过司法解除的?式解除合同,这个观点也与之后《民法典》第580条关于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规定相契合。

3.2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正当性

正如前文所述,立法机关决定转由司法机关在个案中进行裁量,《民法典》违约方申请解除权应运而生。违约方申请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在合同既不能依照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法与对?达成协议解除时,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于违约方仅得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而合同能否解除则取决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因此,合同如果最后被解除,显然是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的结果。

采取司法解除制度赋予违约方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路径,在警惕行为人策略性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上具有明显优势。如前文所述,法院在判断是否解除合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合同继续履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等因素,综合判断合同能否依法解除。考虑到诉讼时间和精力等成本以及败诉风险等因素,违约方并不会贸然申请解除合同。只有在合同陷入僵持状态,继续履行将显著不当增加一方当事人负担等情形下,违约方才会申请解除合同,由此,能够在实现合同解除经济效益的框架内有效防止解除权被一方当事人滥用,进而达到此项制度设计的最优激励和最优威慑效应。

《民法典》对违约方申请解除权的规定给法官解决有关合同的僵局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出现合同僵局时,如果没有法律规定,违约方是无权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裁判此类纠纷于法无据。而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由司法机关代表公权利介入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可以使社会资源的流动和生产要素的配置恢复正常,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合同之前的状态。这一合同解除规则是我国司法机关对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创造,得到了立法机关与学界的充分肯定,有力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认识上的混乱状况,对司法实践的意义非常重大。

4.结语

合同僵局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一直未解决的问题,打破合同僵局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主要源自社会层面的客观需求以及司法实践的大量经验总结。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的规定有其独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空间,可以为解决合同僵局提供充分的制度供给,理论上或实践中均具备积极意义。《民法典》赋予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给予合同僵局中的违约方一次新的机会,使其得以重新进入市场。对于解决与本案相似的同类案件,是十分必要的。

注释

①参见张素华,杨孝通:《也论违约?申请合同解除权——兼评第580条第2款》,载《河北法学》,2020年第9期。

②参见韩世远:《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违约?解除抑或重?事由解除》,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1期。

③参见邱波,徐卓斌:《违约方解除权之司法认定》,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2期。

④参见韩世远:《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违约?解除抑或重?事由解除》,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崔建远著:《合同法总论(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4]朱广新著:《合同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王利明:《论合同僵局中违约?申请解约》,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1期。

[6]韩世远:《继续性合同的解除:违约?解除抑或重?事由解除》,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1期。

[7]张素华,杨孝通:《也论违约?申请合同解除权——兼评第580条第2款》,载《河北法学》2020年第9期。

[8]石佳友,高郦梅:《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权:争议与回应》,载《比较法研究》2019 年第6期。

[9]邱波,徐卓斌:《违约方解除权之司法认定》,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2期。

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