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中的中国担当

2021-06-25 05:11王杰
检察风云 2021年8期
关键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专利

王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要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要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倡导知识共享”。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积极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从主动参与到积极建设,无不体现着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了不起的故事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国际贸易的开展密切相关。自1883年发布《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发展历史,最终形成了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协调中心的国际保护体系。我国改革开放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基本形成,毋庸置疑,我国只有融入该体系才能更好地参与国际贸易分工。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加入几乎所有的主要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与全球80个国家、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建立合作关系。

改革开放后,我国严格履行承诺的国际义务,相继颁布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了国际条约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国民待遇原则等,构建了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001年前,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需要,我国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进行了全面修改,不仅提高了保护标准,而且提升了执法力度,使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面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的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鲍格胥博士曾赞叹:“中国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两百年的历史进程,这个成就是举世瞩目的。”此后,我国又通过数轮修法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注重配套执法制度的构建。最近一轮知识产权修法普遍引入惩罚性赔偿、减轻权利人的举证义务、提高法定赔偿的额度等措施,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超过国际条约规定的最低标准。

2020年卸任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表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是一个了不起的故事,是一段非常了不起的旅程,我们应该承认这一点”。

主动参与

改革开放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主要精力在于建立和修订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履行我国承诺的国际义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升级,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内生需求。以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为标志,我国开始注重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此外,我国迅速发展为世界贸易大国,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与跨国贸易发展密切相关,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也成为我国的当然选择。《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指出,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有效参与国际组织有关议程。自此,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

客观上,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面临较大难度,因为在我国融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之前,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已经缔结。《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缔结于一百多年前,历次修订我国也无缘参与;TRIPs协定生效时我国尚未加入WTO,无法影响条款的制定;虽然我国于1980年就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但对于20世纪90年代通过的两个“因特网公约”,我国也由于当时的任务重心不同没有过多地介入公约的制定。尽管如此,我国一直在探索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事务的路径,并且日益成熟自信。在早期参与《专利合作公约》修订的讨论时,我国仅仅是推进相关制度发展,并未提出自己的主张;在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组织)的关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讨论时,我国则明确主张建立国际性的来源披露制度;在参与WIPO专利常设委员会(SCP)组织的讨论时,我国则有意联络广大发展中国家一起发声,针对技术转移、专利与标准、反垄断的关系、专利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影响、专利主题的排除和权利限制表达自己的主张;在参与修订TRIPs协定的讨论时,我国则注重利用各国共同认可的价值主张自己的观点,如落实国家主权和事先知情同意原则,确保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惠益共享和共同发展。除主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外,我国还积极支持WIPO的工作,承办了签署《视听表演北京公约》的外交会议,为我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赢得广泛声誉。

积极建设

经过多年的全球化进程后,国际上出现了一股反全球化的逆流,贸易保护主义沉渣泛起,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跨国贸易的重要一环成为某些国家推动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我国则在国际上积极呼吁推进全球化、坚持多边主义,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当前逆全球化的潮流为我国提升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话语权提供了契机。

逆全球化潮流对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影响之一体现为WIPO与WTO等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多边机构式微,国际知识产权规则面临分散的碎片化格局。发达国家原本寄希望通过WIPO和WTO在发展中国家推行其知识产权高保护标准,如在公约中设置最低保护标准、国民待遇原则,并引入WTO争端解决机制(DSB)作为后盾确保施行,但实施效果却跟预期相差甚远。与之相对,发展中国家在WIPO和WTO中的地位日渐提升,并利用多边协商框架成功维护自己的利益。在2001—2003年进行的WTO多哈回合谈判中,巴西、阿根廷、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成功推动落实《TRIPs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截至目前,已有泰国、巴西、印度、南非、津巴布韦、马来西亚等国家颁发了药品强制许可。在WTO和WIPO的议事框架下受阻后,发达国家则转向“小俱乐部”模式推行TRIPs-plus的保护标准,《反假冒协议》和《跨太平洋经济战略伙伴协定》都是其典型代表。

尽管现有以WIPO和WTO为中心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存在不少弊端,我国还是应积极维护现行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多边框架体系。首先,从实践看,以TRIPs协定为代表的多边国际条约仍然是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愿景中最重要的机制,并在均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发挥了卓有成效的作用。其次,现有的多边框架体系有利于以我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发出声音。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在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保护、公共健康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与人权冲突等方面已取得一定的进展,并成功缔结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我国应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就平衡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而努力,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向“包容、平衡、普惠”方向发展。

尽管我国主张维护以WIPO和WTO为中心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但我国也注重参加其他多边和双边的知识产权保护架构。毕竟WIPO和WTO议事机制的改革并非朝夕之功,而一些多边和双边的贸易协议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此外,随着科技文化实力的提升,我国已不仅仅是技术、品牌、文化的输入国,也是重要的输出国,在国际上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也有现实的需求。如,中国的“长虹”电视商标在泰国被抢注,小米手机在印度遭遇其本土公司的仿造,华为的4G专利在美国遭受T-Mobile公司的侵权……在刚刚缔结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包含专门的知识产权章节,该协定生效后将有助于我国知识产权在东盟国家获得更好的保护。在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中国应与沿线国家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不仅要实现交通、商品的“硬联通”,而且要带动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的“软联通”,实现制度的“外溢”。从既有的实践来看,知识产权授权的实质性条件、程序安排、跨境执法、争端解决等领域都将可能成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潜在的合作领域。

作为起步相对较晚的国家,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为我国的經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我国的成功经验已引起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关注。正如高锐先生指出的,中国将知识产权置于战略高位,在各个经济领域都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并持续数十年,表现出长期政策决心,这些经验值得与其他国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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