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监管平衡的新思路研究

2021-07-02 11:49洪欣琪
市场周刊 2021年6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科技

洪欣琪

(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安徽 蚌埠233030)

一、引言

金融科技(FinTech)是指依托技术带动金融创新,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现有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进行创新和升级。与传统金融相比,金融科技是金融的跨领域结合的产物,能够对当前的金融模式和经济市场进行革新。金融科技的高速发展对金融系统运行效率的提高、金融交易成本的降低、平衡双方利益冲突均有着显著积极的作用。在金融科技的界定上,金融稳定理事会(FSF)定义金融科技是新技术带来的技能创新,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金融业务产品、服务、流程及模式。陆岷峰从创新角度解释金融科技,认为金融科技是利用先进的技术优势对金融领域锦上添花的过程,是对传统的金融模式、产品、服务进行再创新。

金融科技的浪潮席卷而来,对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杜青雨在对我国金融监管科技体系构建策略的研究中提出了金融科技“双刃剑”论断,金融科技的发展蕴藏着巨大的机遇同时也会带来金融冲击和风险,更是被英国政府称作是“破坏性金融”。为防止金融科技的应用而产生的系统性风险,许多欧美发达国家限制金融科技的应用范围,并加强金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科技的进步。例如,金融科技的发展逐渐改变了人们消费过程中的支付方式,数字化支付取代现金支付,最为显著的是当前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平台的兴起,带动清算方式也出现了大变革,支付平台最初实现了无须通过央行监管机构而自行跨行清算,这样的清算方式给资金安全埋下了隐患,更为非法洗钱提供了技术性漏洞。直到2018年央行才终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直连”时代,说明面对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各个金融领域甚至是人们日常生活的渗透,我国的金融监管仍需要找寻进步性的新思路,实现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

二、金融科技发展现状

尽管由亚马逊、谷歌等科技巨头引领的金融科技在全球业务服务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中国在亚洲这一新兴市场中扩张速度最快,并且金融科技业务规模在全球领先。国家发展战略高度强调技术创新,在最新的“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要求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具有潜力的经济市场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让金融科技在我国得到迅猛的发展。

由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可知,国家研究与实验经费(R&D)以及专利数据逐年攀升,如下表1和图1所示,2018年全国R&D经费达到19677.9亿元,授权专利数已经达到244.7万件,2019年实用型专利申请226.8万件,实用型专利有效量已经高达526.2万件。不仅如此,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金融科技信贷市场,2015年信贷规模实现997亿美元,远超美国和英国。随着手机支付深入民众的日常生活,国际清算银行2019年经济报告指出,余额宝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货币市场基金,大约有3亿客户和1万亿元资产。

表1 2018年各地区R&D经费情况

地区 R&D经费/亿元R&D经费投入强度/% 全国 19677.9 2.19 北京 1870.8 6.17 天津 492.4 2.62 河北 499.7 1.39 山西 175.8 1.05 内蒙古 129.2 0.75 辽宁 460.1 1.82 吉林 115.0 0.76 黑龙江 135.0 0.83 上海 1359.2 4.16 江苏 2504.4 2.70 浙江 1445.7 2.57 安徽 649.0 2.16 福建 642.8 1.80 江西 310.7 1.41 山东 1643.3 2.15 地区 R&D经费/亿元R&D经费投入强度/%河南 671.5 1.40湖北 822.1 2.09湖南 658.3 1.81广东 2704.7 2.78广西 144.9 0.71海南 26.9 0.56重庆 410.2 2.01四川 737.1 1.81贵州 121.6 0.82云南 187.3 1.05西藏 3.7 0.25陕西 532.4 2.18甘肃 97.1 1.18青海 17.3 0.60宁夏 45.6 1.23新疆 64.3 0.53

图1 2014~2019年我国专利授权数量

三、金融科技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一)小而分散的金融科技公司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由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尚未成熟,许多大型金融企业仍依托于传统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展开经营,金融科技的创新型应用往往在小而分散的金融企业最初实现。整个国家的经济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往往需要众多因素的多重作用,而小而分散的金融科技公司的破产危机便是造成系统性风险众多因素中最重要的。

首先,中小型金融科技公司相比于传统金融机构更容易遭受经济冲击,金融科技公司提供服务范围单一,公司规模小,人员较少,缺乏大企业的规模和经营多样化的优势,业务可变性高使其极易遭受经济波动的影响。其次,金融科技行业具有传播性强的特点,负面影响很容易在整个行业传播。由于金融科技的融合让科技手段与金融之间关系更密切,不法分子会通过高科技手段来攻击金融系统并使其遭受巨大损失。虽然计算机算法技术已经在金融领域逐渐渗透,但在技术层面仍需完善,金融科技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金融投资建议都是根据计算机算法所得出,某些算法交易未能通过完备的测试,最终会导致整个市场的波动。最后,金融行业自身就具有信息高度不对称的特点,小型金融科技公司对于自身公司情况的信息披露程度低,监管机构难以获取完备的监管信息,这也是引起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原因之一。

金融科技虽然概念成型时间不长,但已经呈现出高速发展的趋势,金融科技企业在市场中所占据的份额越来越大,对经济系统的影响力也在逐渐加强。随着金融科技公司数量和行业规模的越来越大,金融科技引起系统性风险的危机也将越来越显著。

(二)监管过程透明度低

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遭遇危机并产生巨额损失时,监管机构首先受到指责的原因是其未能很好地对银行可能引起危机的衍生品进行监督,没有及时识别容易危害经济环境的相关参与者的行为,对相关参与者约束效果欠佳。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进行调整使各大公司披露自身关键信息并通过立法让监管机构更易于识别相关参与主体,可是识别参与主体以及信息披露在金融科技领域均较难实现,这为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阻碍。

首先,金融科技的虚拟性特征使得监管机构难以确认相关参与主体。在金融科技的带动下,比特币、区块链、供应链金融纷纷取得发展。以供应链为例,供应链合约的保密性作为其交易的独特优势深受交易双方的追捧,但对于监管机构来说高度保密性让识别交易主体的难度加大;又如比特币,比特币的相关主体人可能是比特币的创造者也可能是矿工,难以确认。金融科技的虚拟性和分散性让监管的难度和成本大大提高。其次,监管机构即使确定了金融科技的相关参与者,但通过监管来控制参与者的具体行为也是比较困难的。金融科技的高度分散性造成参与主体可能分散在不同的区域甚至在不同国家。不仅如此,金融科技的特性让其不受银行等金融机构规则的约束,技术性强的算法也让监管机构难以理解和辨别。参与主体难以辨别并规范的特点让监管机构的工作变得不透明,对金融科技行业的风险识别和评估不准确也让监管机构无法防范风险的发生。

(三)合作行为与法律维护难以实现

由于金融科技参与主体具有分散性的特征,且整个行业法律规范性不够,因此要解决这一难题,需要倡导金融科技的参与主体关注自身企业的长远发展主动维护声誉并且愿意建立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但是众多金融科技企业并不能做到这两点。

首先,金融科技属于经济领域的创新产物,利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的经营目标不会发生改变,当规范还未成型,许多企业不会为了提高自身声誉承担高昂成本进行合作。其次,合作行为博弈理论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参与者必须相信参与合作未来将获得可观的收益来抵消产生的损失,明显金融科技企业并不满足此假设。最后,金融科技公司的投资行为更加激进,众多风险投资者将会鼓励企业进行扩张,这种风险偏好性的投资不利于企业之间构成合作。

四、我国金融监管新思路

金融监管最终的发展目标在于如何平衡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在促进金融创新的基础上既要有效解决监管问题,又要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国际监管的发展趋势,国外众多国家采纳了监管科技新思路。监管科技是指将科技特别是信息科技与监管要求相融合,主要形式包括互动型监管、技术型监管、试验性监管等。其中,互动型监管是指新设立独立的监管互动型部门,类似于一种高科技的集合监管互动部门,通过联动,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互动型监管在众多国家已经开始运行,包括美国、法国、马来西亚等,业务模式也更加多样化,包括业务指导模式和业务监管模式。技术型监管是指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监管,区块链技术完善的清关、结算环节在交易合约安全、数据保密上发挥着较高的价值。试验性监管主要是指“沙盒监管”,“沙盒监管”作为金融监管创新的一部分能够降低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抑制作用,具体是指通过模拟真实的经济环境来检测金融创新的可行性,只有通过检测的金融创新才能通过监管的要求。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抑制作用是不可避免的,金融监管是经济环境维稳的重要条件,“沙盒监管”不仅对金融创新进行事前监管,也提前对可能发展的金融创新有一定的了解,保护消费者的相关权益。相较于金融监管或法律监管,监管科技的内容更加多样化,本文认为在原有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引入科技指导,应用先进的科技对金融监管进行革新、构建信息技术为支持的数据监管体系将成为我国取得金融监管和金融科技创新平衡的新思路。

(一)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将科技应用过程化被动为主动

监管科技的三大主体包括:金融机构、监管者、政策制定者。金融机构通过运用技术手段来满足监管要求,监管者需要应用技术手段来应对金融领域与技术逐渐的紧密融合,监管政策的制定者需要考虑技术水平的发展并制定与技术转型相适应的监管政策。在技术高度发展的背景下,众多大型企业已经适应和接受金融业务与技术的融合,利用技术手段来应对复杂的金融监管要求,反而金融监管机构在面对技术浪潮时稍显被动,技术监管的发展进度总是落后于金融科技,监管条例总是随着金融科技的创新来不断地调整,监管的促进和约束作用大打折扣。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监管者对新技术的掌握不够及时,无法熟练合理地将技术手段应用于监管领域。

在科技发展浪潮下,金融监管机构需要转变自身的被动地位,成为监管科技的主导者,甚至通过监管科技带动金融科技的创新。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提出不仅要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规划和统筹协调,还要强化监管科技的应用,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丰富的技术充实金融监管技术手段,应对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的交叉性金融监管难题。从国家政策可以看出,一系列的举措都显示了监督机构和政策制定者在不断努力应对金融科技对金融市场监管带来的挑战。

(二)重建以数据监管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

当今各行各业的发展都伴随着大量数据的产生,数据的挖掘、处理、归纳整理、分析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在金融行业数据的作用更加显著。对金融业务进行评级通常需要利用到云计算、大数据、算法编码等技术,金融监管的核心逐渐向数据监管方向转移。所以数字化、自动化、人工智能等手段与金融监管的结合可以帮助监管机构解决金融科技信息碎片化的监管难题。

将数据监管视为核心就是要利用当前的技术条件推动自动化监管。众多金融科技公司已经将自动化应用到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首先,监管机构可以建立信息收集系统,自动化收集金融信息并生成数据报告,降低了人工收集、分析信息的工作量;其次,为了应对数字化货币、无现金支付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推动数字化监管不仅可以提高数字化处理效率,还能够对数字化业务进行追踪,洞察交易目的;最后,善用人工智能创建智能化的金融监管体系,虽然智慧监管只能在监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但智能化监管能够反映更多的可能性,为监管工作提供辅助性的可选项。

(三)促进技术性导向型监管方式的发展

监管部门要积极适应今天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数字化水平的高度跨越,在原先金融或法律导向型的金融监管基础上通过对新技术应用的深入向技术监管的方向转变,逐步提升监管效率和效果。例如,交易双方在法律约束的条件下增添电子账簿和电子密钥以减少双方违约或者技术入侵的风险,保证交易和数据安全;区块链技术更是保障了交易数据的安全可靠与便捷,在金融监管上发挥着积极作用。

在新技术与金融监管融合的同时,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技术导向型监管的研究,结合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全面分析科技在监管机构中的应用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并积极进行调整。例如,目前区块链技术在国外已经有了较为广泛的应用,而我国监管机构在应用区块链技术时应充分考虑和模拟新技术可能带来的违约和欺诈风险,以及区块链独特的匿名性可能带来洗钱的危机,新技术应用下的风险控制也是金融监管机构需要考量的问题。最后,金融监管机构依然要重视人才的培养,着重培养复合型技术人才。

(四)提高“监管沙盒”的包容审慎程度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将首个金融科技创新监督的试点城市设立在北京,这是“监管沙盒”试点推行的第一步。2020年从新登记申请的创新应用来看,涉及的领域大多都是较为成熟的科技领域,例如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申请单位大多是资金雄厚、体系成熟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足以见得我国的“沙盒监管”相对比较审慎严谨,在“沙盒监管”的后续发展中可以不断优化准入退出条件,提高金融创新包容性。不仅要考虑金融创新可能给市场和消费者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还要考虑金融科技企业的发展诉求,充分考量我国金融发展的条件通过“沙盒监管”实现规范金融科技创新、考察金融创新效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目的。

五、结论

金融科技是未来国际和国内金融发展的大方向,到2035年我国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我国的“十四五”规划建议提出坚持创新、坚持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战略的发展支撑,科技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占据核心地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需要发挥促进、引领及防范的多重效果,在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取得平衡。论文提出监管科技的新思路能够在平衡与金融科技创新关系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稳定经济市场的运行,并保障消费者及金融科技公司合理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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