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应在治理网络暴力中主动作为

2021-07-06 14:44朱永新
方圆 2021年9期
关键词:朱永新网络平台开放性

“随着网络发展,诸如网络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频繁发生,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十三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兼副秘书长,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表示,网络暴力中的“网络暴民”利用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开放性对当事人实施人肉搜索、集体审判、人身攻击,一系列的行为失范最终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其实質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一种延伸。

在朱永新委员看来,网络的出现及快速发展,改变了人类的生活形态、价值观念以及传播方式。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互联网成为了人们表达自己观点的高地。然而,技术往往都是一把“双刃剑”,利用与被利用终会造成两种不同结局。网络暴力便是人们非理性利用网络技术的苦果。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其杀伤力呈指数级增长,往往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中国内地第一个“网络暴力”现象——2006年的“高跟鞋虐猫事件”进入公众视野已有十四年,此事件之后,网络暴力愈演愈烈,成为社会之殇。

究其原因,朱永新委员认为,主要是网络媒体的隐匿性和开放性,“法不责众”效应明显。网络的隐匿性在追求言论自由的同时也为网络施暴者培育了行为失范、无责任感的沃土。并且,伴随网络互动开放性的特性,网络权利行使的成本在降低,借助网络平台发布诽谤、诋毁他人的言论易如反掌,“网络民主”被滥用。

“另外,由于网络发展十分快速,网络暴力表现形式更是花样百出,而我国的立法工作进度缓慢,难以与其同步。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来规制网络暴力,也没有明确其法律方面的内涵,导致立案困难、取证艰难,受害者陷入维权困境。”朱永新委员分析,此外,某些网络平台受商业利益驱动,为取流量获取广告收费等进行非正常舆论引导,为网络暴力提供滋生土壤。因缺乏专业的介知识,网民对每天呈指数级增长的信息缺乏辨别能力,极容易受到煽动和不良引导。

为此,朱永新委员建议,一方面,立法机关应当主动作为,对网络暴力内涵予以法律界定,并根据实际及时制定和更新民事赔偿和刑事惩戒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弥补法律滞后性的不足。另一方面,继续完善网络电子证据规则。健全的电子证据制度将是网络暴力追査和问责必不可少的助力,对证据制度的补充起到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在加强对网络暴力监管上,不仅要继续落实网络实名制,同时健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还要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加强对网络用户发布信息进行审校和管理,强化针对平台和个人的惩罚机制建设。”朱永新委员说。

在朱永新委员看来,有一点值得注意,针对网络诽谤等网络侵权案件设定特殊诉讼规则,完善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便于受害者维权。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自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主动作为,行使公诉权,形成对此类犯罪的震慑。比如最近引起广泛关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对涉嫌诽谤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就是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的表现。

朱永新委员还表示,在构建网络法律道德规范上,要不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强化公民对“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理解;推进媒介素养教育普及,提高公民对网络信息内容和非正常舆论引导的辨别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可利用好青少年成长期对社会认知的时间窗,通过多种手段加强青少年的网络社交礼仪与是非甄别教育,引导青少年文明科学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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