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应收账款模式的供应链金融博弈分析

2021-07-07 13:44刘海菊张青梅游越越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1年10期
关键词:账款供应链贷款

刘海菊,张青梅,游越越

(河南科技大学 经济学院,河南 洛阳 471023)

近年来,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但其仍存在融资成本大、融资风险高、融资渠道窄等方面的问题。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增加率远远不及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率,金融市场资源供需严重错配。供应链金融作为一个新的融资渠道,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20世纪80年代供应链模式在我国初露萌芽,在互联网经济的冲击下供应链金融在我国已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供应链金融的参与主体多、主体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且存在较大的利益竞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供应链链条的稳定性,进而不利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笔者从应收账款模式下的供应链金融的核心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银行之间的博弈关系进行深入的挖掘与分析,探讨相互之间利益均衡条件,对供应链金融的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1 应收账款融资是供应链金融的重要方式

供应链金融通过资金实力雄厚且信誉良好的优质核心企业,把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连接到一个完整的链条上,使彼此的利益相互牵绊,形成了复杂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与传统的贷款模式不同,供应链金融使单个企业的不可控制风险转变为供应链链条上的所有企业的可控制风险,这大大降低了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违约率,同时获得金融机构更高的信任以及更多的贷款资金。

应收账款融资是供应链金融常见的融资模式之一。主要是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同,以上游企业从核心企业处得到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品,在合同存续期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融资形式。其主要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应收账款融资主要业务流程

2 应收账款融资下的供应链金融博弈关系研究

2.1 银行与核心企业关系的博弈分析

在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下的供应链链条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中小微企业所获融资的主要渠道,是资金的供给方。核心企业是中小微企业的担保方,通过核心企业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产生了真实的钱货交易。银行依据其贸易合同同意向上游供应商提供定期与定额的短期借款,且在上游供应商逾期无法偿还贷款时,由核心企业代其还款。贸易期间,核心企业负责监督中小微企业的运营情况,以及贷款资金的使用途径,一旦中小微企业有违反合同规定的举措要立即告知银行等金融机构。银行与核心企业存在合作关系,通过核心企业对上游中小微企业的业务监管,银行节省了监管成本,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贷风险发生的概率。而核心企业将会得到银行更大的信任感以及更多的资金支持,从而拓宽资金来源,使双方达成互利共赢的局面。但双方的这种合作关系也是非常脆弱的,由于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就很容易让彼此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优先选择对自身最优化的策略,而使双方始终处于博弈的过程中。如当核心企业由于时间以及地域原因很难对中小微企业实现实时的监管,或是出于监管成本的考虑而松懈了对中小微企业的监督,这都会对增加违约风险的概率,造成银行的损失。尤其当核心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相互勾结,合谋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时,将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2.2 核心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关系的博弈分析

核心企业与中小微企业是整条供应链中的生产运作方,是产生贸易的基础。在整个供应链金融的运作中,核心企业会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经营情况、信用等级等,选择合适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合作,同时中小微企业也可以选择合作或不合作。当双方进行合作时,如果双方对彼此都非常信任,那么双方都会得到应得的利益;而当其中一方选择不信任另一方时,不信任的一方会优先选择对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策略,而另一方将会造成损失;当彼此双方互不信任且对方并不知情时,双方将会不断地进行博弈以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一方企业违约的同时,违约企业也会付出相应的代价。企业之间双方交易的往来往往并不是一次性的,企业更在乎的是长期的合作,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希望与资金实力雄厚且信誉良好的大企业签订长期的贸易合同。一旦中小微企业出现违约的现象或者做出不利于合约的行为时,自身的声誉就会受到影响,同时由于失信的行为而丧失与大企业进一步合作的机会。正是由于存在过高的欺诈成本以及对未来利益的追求,企业之间会尽可能地选择相信对方,达成互利的合作关系。

2.3 银行与中小微企业关系的博弈分析

在供应链链条中,银行作为中小微企业的资金供给方,与中小微企业签订了相应的贷款合同,且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贷款与还款协议,双方必须按照合约的内容履行其中的条款。当银行选取贷款策略时,企业可以选择信任或违约策略。当企业选择信任策略时,银行可以获得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中小微企业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双方都能够获得收益;当企业选择违约时,银行会找为其担保的核心企业还款,会存在部分的成本支出。但中小微企业会因为其违约行为失去与核心企业后续的合作机会,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当银行采取不贷款时,双方都得不到利益。因此,为了彼此的利益以及未来的发展,银行会选择贷款策略,中小微企业会选择信任策略。

3 结束语

供应链金融的出现,对链条中的各参与方都起到了有利的作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了更多的优质贷款客户,扩展了投资的渠道,降低了信贷风险;核心企业获得更加稳定的供应商与销售商,使得与中小微企业的业务往来更加透明化,有利于核心企业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监督。同时通过核心企业与银行的利益绑定,使得银行对核心企业更加宽容,拓展了核心企业的资金来源;中小微企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融资难问题,也获得了银行更多的信任以及与核心企业的长期合作,有利于中小微企业的长期发展。但在进行合作的同时,核心企业一定要实时动态地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监管,防止中小微企业出现违约现象。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信息的劣势方,也要更多地获取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防止违约损失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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