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要正确把握和实施教育惩戒

2021-07-08 01:56张之喜
教育·校长参考 2021年5期
关键词:体罚惩戒规则

张之喜

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全社会以及学生家长十分关切的热点问题。《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制定和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中小学校以及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行为,在学校、教师、家长之间搭建起沟通协调、共管共治的平台。实施教育惩戒目的是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广大中小学教师要深入学习研究《规则》的重要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确保《规则》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2020年12月29日,教育部發布《规则》,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体现了依法治教的宗旨。教育惩戒作学校和教师管理学生违规行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教育手段,是教师的法定管教职权。中小学教师应正确把握和实施教育惩戒,这对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学生良好品质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教育惩戒的概念及遵循的原则

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首要任务就是要深入理解教育惩戒的内涵。《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这一规定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属性和实施主体,是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而不是单独赋予学校、教师一种权力。二是明确了实施的对象和方式,是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管理、训导和矫治。三是强调了行为的目的性,是为了使学生引以为戒,并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不单单是为了惩戒而惩戒。

为了确保教育惩戒实施效果,《规则》第四条明确了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强调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坚持育人为本。学校、教师要以关心关爱学生为宗旨,注重感情投入和人文关怀,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为此,《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第十四条规定,“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明确实施教育惩戒要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合法合规。学校、教师要以事先公布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为此,《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要求,校规校纪中的行为规范和教育惩戒措施应当明确,并应事先公布,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还规定实施较重或者严重教育惩戒,要事前听取陈述申辩、事后给予救济。第三,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犯错程度相适应。《规则》要求要综合考虑学生的一贯表现、主观认识、悔过态度以及家庭环境等因素,然后决定实施哪一种惩戒措施,以达到最佳育人效果。

教育惩戒应采取的措施及遵循的程序

我们知道,学校是教师对学生进行传道授业解惑的场所。在这里,教师不仅要教会学生科学文化知识,还要培养他们良好的道德品质。教师与学生本应是和谐共生的双方,但近年来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生家长状告教师的事件却屡见报端。究其原因,就是学校、教师管理学生的“度”很难把握。基于此,《规则》规定了教育惩戒应采取的措施和程序,解决了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的问题。

《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轻重程度,分别对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的措施做出规定。其中,一般教育惩戒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同时,《规则》还对学校、教师实施每一类教育惩戒时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一是实施一般教育惩戒时,可以由教师当场实施,且可以事后根据情况告知学生家长;二是实施较重教育惩戒时,教师应当报告学校,由学校决定实施,且学校应及时告知家长;三是严重教育惩戒,只能由学校实施,且必须事先告知家长;四是在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和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把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这样的规定,既减少和避免了教师在实施过程中的随意性,也提醒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积极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最终形成学校、教师、家长共管共治的良好局面。

教育惩戒不能超过限度

为避免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时超过限度,出现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规则》第十二条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做了明确和细化,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划定了“红线”。

我国自古就有“玉不琢,不成器”“严师出高徒”等古训。鲁迅先生曾在《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一文中描述过教师对学生严格管教的情形,“他有一条戒尺,但是不常用。他也有罚跪的规则,但也不常用。”仔细分析这句话,可以看出,戒尺和罚跪这两种措施应是针对违规违纪程度不同学生的惩罚。这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已经是约定俗成的事情。现如今,也发生过个别教师用尺击打学生手心、罚抄单词50遍、罚200个深蹲、对考第一产生怀疑等现象。虽然教师的出发点都是好的,但时代不同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要求教师对学生的管理也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不能超过限度。

《规则》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十分具体,包括: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等七项。《规则》划定的这些“红线”,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标尺,既有利于教师规范行为、把握尺度,也有利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学校、教师要正当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的出台,解决了困扰教师多年的教育惩戒难题,使教师面对“熊孩子”时可以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再也不用害怕学生家长到学校吵闹,也不用担心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遇到家校纠纷就处分老师。为保证学校、教师能够正当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在多方面作了细致的规定。

一是要求学校、教师提高认识,加强学习,为正当实施教育惩戒打下基础。《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面对违规违纪的学生,教师要现场做出惩戒,不可能对着条文去套,看违反了哪一条,该用什么措施。这就要求教师必须提前学透《规则》,对实施教育惩戒的各种情况了然于胸,哪些情况适用什么惩戒办法,哪些办法不能使用,都要清楚明白。只有这样,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才能不越规逾矩。

二是强化对教师合法权益的维护,保证教师大胆实施教育惩戒。长期以来,没有规范性文件明确教育惩戒和体罚的界限,很多对学生的正常的惩戒被误解为体罚,教育主管部门因没有依据也无法作出公正的处理,使得许多教师为了自保而选择得过且过。为保证教师敢于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懲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第十六条规定,“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这样的规定,相当于给教师穿上一层保护衣,广大教师从此没有后顾之忧,才能够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

三是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提示教师要慎重实施教育惩戒。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最终目的是把学生培养成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对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合法惩戒,目的是起警示作用,使其回归正途。教师不要时刻高举惩戒的“大棒”,动辄以惩戒来要挟学生,其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为此,《规则》第十四条、十七条、十八条分别规定了教育惩戒后的救济渠道,包括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和家长向学校申诉、向主管部门申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还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惩戒只是教育学生的手段,不是目的。中小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重要时期,他们不会因为一次惩戒就永不再犯,教师要尽量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感化学生,少用慎用教育惩戒权。

《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使教师管理学生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提高了教师依法、依规从教的意识,保障了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民族风俗和习惯又有差别,所以《规则》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因此,各地各校要把学习宣传《规则》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组织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健全和完善《规则》提出的各种制度,确保《规则》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作者单位:?山东省武城县实验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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