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 健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体系

2021-08-04 01:47教育部
青春期健康·青少版 2021年7期
关键词:教职工机制学校

2021年6月1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规定》就防治欺凌建立了哪些工作机制

校园欺凌是近年来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教育领域热点、难点问题。此前教育部等部门就防治校园欺凌印发了专门文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此做了专门规定。《规定》将有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进行了科学的制度设计,构建了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

明确学生欺凌的概念。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相关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这一概念强调了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有助于把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等区别开来。

明确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规定》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5类欺凌行为,为欺凌认定和处理提供具体指引。

建立学生欺凌预防机制。规定了学生欺凌教育制度和调查评估制度,要求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建立平等、友善、互助的同学关系,开展防治欺凌专题教育;要求学校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建立学生欺凌关注、干预和制止机制。要求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发现学生对他人实施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建立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机制。要求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规定学校接到学生欺凌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对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纪律处分,必要的还可以由法治副校长对学生及其家长进行训导、教育;对被欺凌的学生,应当进行关爱和帮扶。《规定》还明确了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学生欺凌事件后的处置机制。

《规定》对防治性侵害、性骚扰作了哪些规定

教职工当中存在着极个别的害群之马,他们对学生实施的性骚扰、性侵害等行为,严重侵害了学生权益,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违背法律和师德红线,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针对这一问题,《规定》将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明确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同时,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6类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持有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规定》建立了哪些保护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是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各项制度能够有效实施的关键。《规定》构建了八大工作机制。

领导机制和组织机制。要求学校指定一名校领导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人员。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立学生保护专员,旨在打造一支专门队伍、提高工作专业化水平。

教育机制。规定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健康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青春期教育、性教育、法治教育等,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專业合作机制。学校要积极引入校外专业力量,参与学生保护、专业辅导和矫治帮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

民主参与机制。要求充分保障学生、家长的参与权。规定学校应当发挥学生会、少代会、共青团等学生组织的作用,指导、支持学生参与权益保护。

家校沟通机制。家庭、家长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主体,家校协作是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键。《规定》要求学校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加强日常沟通,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状况。

强制报告机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规定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首问负责机制。规定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帮扶救助机制。《规定》要求,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学校要关心爱护学生,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辅导、帮扶教育。

摘编:教育部网站2021年6月1日

网址:http://www.moe.gov.cn/jyb_xwfb/ s271/202106/t20210601_534685.html

( 2021年6月22日)

(编辑 耿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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