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合理性

2021-08-05 23:22吴星宇
速读·中旬 2021年7期
关键词:保护法人民检察院检察

◆摘  要: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2020年10月17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并将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在于未成年热的检察公益诉讼,本文对检察公益诉讼的合理性进行论述。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

首先,我们应明确公益诉讼的对象必须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同的学者对于公共利益有不同的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怎么定义,该词的内涵都包括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未成年人作为公认的社会弱势群体,尽管试点方案中未明确将未成年公益诉讼纳入其范围,但我们可就相关规定明晰未成年权益与上述所提范围处于同等重要地位。《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利益必须高于其他利益,我国也有类似表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而在司法实践中,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就未成年人是否实施偷窥行为的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撤销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包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明显体现出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些理论与实践的统一都体现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而试点方案的提出和实施也正为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具体实施提供了一个可参考借鉴的范本。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拥有共同责任。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各方责任主体缺位、互相推诿情况不断发生抑或作为家长或者负有监护职责的机关在面对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时因其非专业性等而导致未成年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如2013年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全国首例被监护人告唯一监护人案开创了未成年人诉讼监护人制度等。司法保护作为最后防线理应发挥相当作用,如诉前程序无用,则检察机关应果断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訴讼的可行性

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起点在2017年,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依法惩治侵害幼儿园儿童犯罪全面维护儿童权益的通知》首次提出检察机关对于幼儿园的食品安全,教育设施等问题,徐维护儿童利益的,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是我国检察机关首次开始将公益诉讼的范围扩大到未成年人保护领域。2020 年 4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2020年10月1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并将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设计中的一次大的完善,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收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本条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框架中着重强调了国家这一主体在相关诉讼活动中的责任。赋予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法定职责,也为其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指导案例

2020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三批指导性案例通知,其中检例第88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禁烟保护一案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辖区内30多所中小学周边的100余处烟草零售经营场所的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等行为,于2019年5月17日针对未成年人禁烟保护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过调查核实后,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向区烟草专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19年10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同年10月3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最高检就此案提出: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社会问题,要推动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为切实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办理的案件,推动搭建多部门配合协作的平台,实现“检察+行政+学校+社会”的多维度联动协调,形成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推进社会治理的改善。

最高检发布的此指导案例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新增的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规定相呼应,体现出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予以高度重视,并使检察院的公益诉讼与之相结合,为其提供更稳定的制度和程序保障。

四、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未来发展

明确未成年公益诉讼主责部门是当今的首要任务。就目前诉讼实际情况而言,公益诉讼的主要负责部门还是民行检察部门,而未检部门的主要负责范围还是以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为主。民行检察部门基于长期实践拥有丰富的公益诉讼经验、对相关法律规定及其使用更为熟悉;但未检部门基于部门特点,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等情况更为熟悉,两部门各有所长则应打破部门壁垒,未检检察官和公益诉讼检察官应合力办案,各自发挥部门优势专业所长,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再者,应细化有关未成年公益诉讼的立法规范。目前有关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规范大部分都散落在各种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中。应从国家层面统一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立法规范,全面明确关于适用范围、主责部门、诉前程序、立案管辖等一系列规定,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创建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1]钱大军,王哲,《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当代法学,2004.

[2]李涵,检察机关提起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研究——以最高检出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为背景,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

[3]匡旭东,《未成年人检查公益诉讼制度探析》,行政与法,2021.

[4]刘艺,《论国家治理体质下的检查公益诉讼》.

[5]“两号一码”更好保“卫”,检察日报,2021.

[6]张宁宇,田东平,《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特点及其案件范围》,中国检察官.

作者简介

吴星宇(2000.09—),女,汉族,安徽安庆人,本科在读,武汉工程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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