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遗赠给保姆3套房”案惹热议

2021-08-05 10:50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19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一审杨某

近日,深圳一单遗产纠纷案冲上热搜。

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揭露了这一纠纷案的来龙去脉。

案件的原告为杨某,是与刘某发同居17年的保姆,时年58岁;被告是刘某发的妻子,时年73岁。

1995年,刘某发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冲阮屋村自建了三幢房屋,其与妻子育有三男二女。

据判决书,刘某发在遗嘱中称,结婚后,妻子长期扑在麻将台上,且在1981年有了婚外恋,因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因情感不合而分居生活。

在夫妻分居生活若干年后,2001年,刘某发聘请了杨某作为保姆,由其照顾刘某发的日常生活,后来随着岁月的推移,彼此间产生了感情,因而发展为同床共枕,共同生活十七年之久。

2010年,因大冲村旧村改造,刘某发与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建的三幢房屋被纳入旧房改造工程,刘某发取得2113平方米回迁物业,五个子女各分得100~500平方米不等的房产。

妻子将应得份额分给三个儿子后只留存了80平方米。刘某发留存了300平方米,即大冲城市花园三套100平米房产。以官方指导价13万元/平方米计算,该三套房产价值达4000万元。

2015年7月3日,刘某发曾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许刘某发与妻子离婚的民事判决,该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5日生效。

离婚不成,刘某发立下遗嘱。2016年8月4日,在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见证下,刘某发立下了自书遗嘱《刘某发遗嘱》。遗嘱中提及:“因生前所养育子女对刘某发不孝顺且打骂恐吓,刘某发对其子女已无亲情关系。刘某发因政府旧村改造所分得大冲房产300平方米全部归杨某所有,任何人无权分争,股份公司股权份额也歸杨某所有,杨某作为保姆对刘某发十几年的关心照顾,刘某发很开心,以此财产赠送而表示心意。”该遗嘱落款虽为刘某发本人签名,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遗嘱落款日期却不是刘某发本人书写。

立下遗嘱5天后,刘某发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准许刘某发与其妻子离婚。

其妻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刘某发在二审审理期间于2017年8月27日因病死亡。

期间,刘某发于2017年6月19日再次立下《房产继承遗嘱书》。该遗嘱仍表示,300平方米房产,以及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股权份额以及生前所享有的一切财物也归属杨某所有。

上述遗嘱内容为打印字体,立遗嘱人处有刘某发的签名及捺印,杨某在受遗赠人处签名,负责监督执行人为杨某勇,在场见证人为张某玉、黄某。

刘某发妻子对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2018年,保姆杨某将妻子告上法庭,主张继承三套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发第二份遗嘱中,对于遗产的处理意思与第一份遗嘱一致,且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判其遗产的处理部分合法有效。一审法院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妻子,一套房产为刘某发财产,属于遗产,由保姆杨某继承。

妻子与保姆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深圳中院推翻了一审判决。深圳中院认为,即便事出有因,刘某发与杨某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依照民法相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某发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杨某关于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及继承涉案三套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该判决引发网友热议,也有人认为不合理。

(摘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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