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的四重批判

2021-08-06 09:08于政泉吕梁山
西部学刊 2021年9期
关键词:伍德科学性马克思主义

于政泉 吕梁山

摘要:在当代英美关于马克思主义同道德之间关系的理论争鸣中,伍德等学者主张马克思主义属于非道德论,佩弗、利特尔及尼尔森等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批判,为马克思主义道德观做了明确的辩护。针对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与道德不相容的观点,佩弗等人认为其错误在于把马克思主义科学性内容看作是其世界观的唯一成分,《资本论》蕴涵着道德判断、规范性的内容,包含规范性批判与分析性理论两方面的内容与特征;针对道德是一种虚幻意识形态的观点,尼尔森、佩弗等人认为,意识形态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中与一定的阶级利益紧密相连,马克思拒斥的是道德教化,价值观念必然受到特定社会的阶级关系制约;针对马克思价值观是一种非道德的善、非道德的观点,佩弗强调马克思并非只关注非道德善,他的著作蕴涵着一套道德判断和原则,主要关注于评价社会安排而不是个人的行为、动机、意图和性格等;对马克思主义规范性原则并非是中立的观点,尼尔森等人认为伍德的理论假设不成立,论据不充分,其结论只是基于一种过分狭隘的道德概念的理解,而马克思的思想包含丰富的道德价值。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科学性;非道德论;伍德;佩弗

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9-0016-05

在马克思的作品中,我们可以直接找到他明确否定道德及道德说教的思想话语。如马克思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批判虚无主义者施蒂纳的道德说教,提出共产主义者——实践的唯物主义者“根本不进行任何道德说教”[1]。由于西方一些学者对马克思主义的不完整、断裂式理解,即把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割裂性理解,导致当代西方一些学者如伍德、塔克等提出:“马克思学说的内容及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科学的、非道德的,马克思是反道德论者,这甚至是马克思及马克思主义与所有其他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根本区别之所在。”这种主张试图从四个方面来言说马克思主义的非道德性:一是马克思主义以科学性拒斥包括道德性、意识形态性等在内的规范性;二是马克思批判道德也为一种虚假的意识形态,只不过是统治阶级意识的反映而已;马克思的规范价值观是一种非道德的善,而不是道德善;道德要求必须是中立的,而马克思主义并非是中立的。持有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美国学者塔克、伍德、米勒及法国学者阿尔都塞等。这种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观点受到美国学者佩弗、利特尔及加拿大学者尼尔森、阿罗诺维奇等人的强烈质疑和批判。通过系统梳理分析佩弗等人对伍德等人所主张的“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观点的质疑与批判,对全面、准确理解马克思主义道德学说的真谛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价值。

一、对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与道德不相容观点的批判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性与价值性、道德规范性相统一的整体。首先造成马克思主义整体性人为分裂,即其科学性与道德性不相容的是第二国际的考茨基与伯恩施坦。考茨基抓住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一面,否认其伦理性的一面;伯恩施坦抓住马克思主义道德规范性的一面,否认其科学性的一面。作为这种论证的继续,当代西方学者伍德、塔克等延续考茨基的思想路线,认为科学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唯物史观与剩余价值理论两大科学基石之上的,即科学社会主义是一种科学的理论体系,在成熟时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不包含任何道德内容”[2]。这成为“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的基本逻辑根据。佩弗和利特尔等人通过对这种观点背后逻辑的深入批判分析,阐述了自己的立场。

首先,佩弗并不否认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同时认为这种科学性本身并不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单纯就是科学,其中就不含有任何规范性与道德性的内容。“马克思主义是纯科学的这一论断与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这一更有限的论断是有区别的。后一个论断仅仅主张马克思的世界观中描述性—解释性的成分是科学的。”[3]185佩弗认为这一论断是极不合理的,“其支持者要么是对马克思的(和其他后期马克思主义者的)著作缺乏关注,要么是当他们看到一个道德主张时总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混淆予以否认。”[3]185这种论断的错误在于把马克思主义中的描述性、解释性的内容,即科学性内容看作是其世界观的唯一成分。

其次,佩弗认为,马克思主义是纯科学的这种论断似乎是基于黑格尔主义的一个论点:在事实和价值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区别。也就是说,事实性判断与评价性、价值性判断是不可分的,那么,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描述和解释则已经包含了他的价值判断。因此,马克思主义也就不再需要规范性的论述,或者说是道德性的主张和原则。虽然在实践中,事实与规范的成分离析很困难,但是,在逻辑上做出这种区分却是可能的。“我们必需把‘实际地可分与‘逻辑地可分区分开来……如果不能从严格的描述性前提得出评价性的结论,那么,一个包涵规范性政治立場的世界观则必须兼有描述性和评价性的成分。”[3]186所以说,这种纯科学的论战是站不住脚的。

另一种认为马克思主义是纯科学的且缺乏规范性内容的论点是阿尔都塞提出的。阿尔都塞认为,马克思早期著作具有道德内容并没有特别的争议,但是马克思的后期思想是纯粹的描述性和科学性的论断。而且,马克思主义不容许有意识形态的成分,即不包含道德或规范性成分,而“道德规范……就其本质来说是意识形态”[4]。佩弗认为,阿尔都塞这种论点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观性任意割裂,只是片面地把马克思主义理论定义为描述性、说明性的理论。佩弗指出,阿尔都塞得出马克思主义缺乏规范性内容的结论是令人匪夷所思的,因为即使在马克思后期的、成熟的划时代作品《资本论》中也富有对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大量饱含道义的描写、控诉、谴责与批判,如在这部著作中的“‘机器和现代工业,‘资本主义积累的一般规律和‘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等章节(在这里马克思使用了‘悲惨‘极度痛苦‘奴隶制‘无知和‘堕落等术语)”,这些话语表明马克思的《资本论》蕴涵着道德判断、规范性的内容。因此,佩弗认为这种马克思主义的非道德主义命题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同样依据《资本论》,利特尔也针对阿尔都塞论断做了批判,指认《资本论》内在包含规范性批判与分析性理论两方面内容与特征。

二、对道德在马克思看来是一种虚幻意识形态观点的批判

主张马克思主义是非道德论的第二个理由是,马克思把道德与宗教和法律一起看作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偏见,是片面的和迷惑性的。伍德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对道德意识形态与阶级的物质利益之间关系的发现‘打碎了所有道德的权杖,无论那种道德的内容是什么。”[5]就是说,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只是一种虚假性的价值观念体系,只是统治阶级用以欺骗广大民众、掩饰本集团利益的一种虚假宣传而已。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是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偏见,而道德本身更是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典型形式,因此要坚决拒斥一切道德的说教。这样一种对马克思主义道德学说的阐释在当代英美乃至整个马克思主义学界都得到很多人的认同。

在伍德看来,自从马克思在1845年确立起历史唯物主义新世界观,对包括德意志意识形态在内的所有意识形态展开批判后,就确立起科学的、“非道德论”的立场观点。就是说,历史唯物主义已经成为一种科学而又强大的批判理论武器,已经彻底抛弃了被理论家们一直使用的虚幻道德说教与批判的武器,马克思再也不使用孱弱无力的道德批判的武器了。因此,这成为伍德等学者所主张的“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观念的又一逻辑根据。然而,这种逻辑却存在两大疑问:作为意识形态是否必然是虚幻的,具有扭曲和欺骗性,是否存在对意识形态的有益理解;即使意识形态的含义是否定的,所有的道德都必然是意识形态吗?尼尔森、利特尔和佩弗等人从分析这两点疑问入手,对马克思主义道德观进行辩护。

对此,尼尔森提出了与伍德不同的看法,他指认历史唯物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道德并不互相排斥。首先,尼尔森对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观念做了进一步的澄清,明确反对把意识形态单纯理解为虚假、虚幻的观念,认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应当被定义为“一系列具有作用、或至少是标榜具有作用,以服务于一个阶级或几个阶级利益的信仰、观念或惯例习俗”[6]。在尼尔森看来,作为阶级社会特有的意识形态本身并非是完全否定意义的一种现象,因为一种社会形态中存在不同性质的意识形态,还有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非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等等,只有当这种意识形态只是统治阶级、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且虚假宣称代表全体人民利益时,它才会以扭曲的形式来掩盖这一本质,即这种意识形态属于否定性的意识形式。按此来理解意识形态的涵义,“它就不会使科学和意识形态可能发生冲突。”[6]也就是说,意识形态本身并非必然歪曲了我们对社会现实的理解。因此,在马克思的语境中,意识形态这一当时流行的概念并不单纯是贬义的、否定性的,区别的关键之处在于这一意识形式背后所代表的是哪一个阶级的利益及其言说方式。

其次,尼尔森提出马克思并不批判否定道德本身,馬克思猛烈批判的是统治阶级的道德普世性理论,即统治阶级只是把满足本阶级利益的道德形式话语看成是普遍性真理的虚假说教。他说:“马克思主义道德社会学表明道德信念具有一种意识形态作用的倾向;但是这种倾向并不一定意味着作为整体的道德是意识形态的。”[7]35尼尔森认为,马克思反对这种道德观的根本原因在于,在阶级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通过迷惑的手段,逐渐被说成是社会整体的利益。人们受到道德意识形态的迷惑而把统治阶级的统治当作正当的……具有相应责任的地位来接受。”[7]33

既然这就是阶级社会道德的状况,在马克思看来就没有必要为这种社会来隐藏背后的迷惑和道德教化。马克思揭示了道德在阶级社会如何起到教化的作用,他关注的是道德本身在促进统治阶级利益的扭曲作用。

针对这种基于意识形态论的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佩弗为马克思主义道德观辩护采取的关键策略是区分意识形态的总体性概念和非总体性概念。就是说,从总体性上来说的意识形态概念只是一种单纯性的描述概念,它包含了人类社会文化与价值观的全部内涵,并不具有肯定与否定、褒义与贬义的内涵及特点;从非总体性上来说的意识形态概念就不是一种单纯性的描述概念,它特别具体指向特定人、特定阶级的思想与价值主张,这些特定思想主张有真有假、有善有恶、有进步有落后,因而具有肯定与否定、褒义与贬义的内涵及特点。由此出发,佩弗特别指出,把道德视为一种否定性的虚假意识形态,那是在具体的非总体性的意义上使用的;而在一般性的、总体性的涵义上使用意识形态这一概念,意识形态、道德的虚假性与否定性就不存在了,在这个意义上说道德是意识形态并没有实际意义。佩弗得出的结论是,道德并非是一种否定意义上的意识形态。

总之,尼尔森、佩弗等通过对这种基于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是非道德论观点的澄清和批判,阐明了以下论点:

首先,意识形态并非只具有虚幻性和蒙蔽性,是虚假的社会意识,它只是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中与一定的阶级利益紧密相连。当这种意识形态、价值观念反映反动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利益,它必然就会以歪曲的形式把自身标榜为代表全社会成员利益的。也就是说,意识形态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具有贬损的否定意义。

其次,马克思所拒斥的不是道德本身而是道德教化。即使马克思在否定的意义上阐述意识形态进而反对道德时,他所针对的只是那种作为普遍的面目而出现的,而实质上却是按照资产阶级的利益来构建的道德原则。

第三,尼尔森提出,马克思认为每一种理论构想中的社会形态及其建筑上的价值观念必然都受到特定社会的阶级关系制约,试图在思想中超越时代是不可能的。逃避现实的空想道德是一种唯心主义道德,它只限于乌托邦的主观想象中,它对无产阶级、人民群众的伟大革命实践运动起着错误的诱导作用。

三、对马克思价值观是一种非道德的善、非道德观点的批判

道德评价的基本范畴是善和恶,但善恶范畴本身是否都属于道德范畴却一直存在争论。伍德认为马克思主义是非道德论的第三种依据正是基于此。他把善恶区分为道德善恶和非道德善恶,认为马克思的规范性观点完全基于对非道德善恶的考虑,因此不能看作是道德观。伍德说,在马克思著作尤其在其早期著作中有大量关于异化与自我实现的论述,这些论述是否是马克思的基本道德观点、甚至是否是关于道德的观点等,都是难以确定的,只是“可以粗略地勾画出‘道德的善和恶以及‘非道德的善和恶之间的区别。道德善包括美德、正确、正义、履行义务以及拥有在道德上值得赞扬的品格。非道德的善包括快乐、幸福以及这样一些事物:即使追求或拥有它们并不能增加人们的道德声誉,但我们认为对人们来说仍是值得渴望的且是善的”[8]。从这一区分中,伍德把马克思关于异化和自我实现等规范性观点看作是“非道德的”而不是“道德的”。

针对伍德的这一观点,佩弗提出如下反驳:

首先,佩弗强调马克思并非只关注非道德善,尽管马克思认为必须被平等分配的自由(作为自我决定)是一种非道德善,但作为这个观点之基础的人的尊严却是道德善;另外,伍德认为公平和正义就是道德善,而“马克思要求对自由进行平等分配这一事实表明了他隐含地怀有某种公平和正义观念”[3]196。佩弗认为,马克思不以权利和正义观念作为他的规范性观点的基础,并不意味着他不以任何道德规范为基础。

其次,佩弗认为,伍德对道德的限定过于狭隘,甚至连功利主义所提出的快乐、幸福偏好或其他非道德善的最大化都不能作为道德观。对此,伍德的辩解是,边沁和穆勒的功利主义的道德善存在于非道德善的最大化中,也就是说,尽管功利主义强调的幸福是一种非道德善,但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行为和制度本身则是一种道德善。这是功利主义道德观与马克思的规范性的观点的不同之处。对此,佩弗认为伍德的辩解只能证明马克思不是道德哲学家,不愿意用道德权利义务等道德术语来构建他的道德主张外,并不能证明马克思的规范性判断不是一种道德判断。佩弗认为只要一种规范性判断和原则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都构成道德判断和原则:约定俗成的、可普遍化的、基于对人的利害考虑的。而马克思的规范性判断和原则毫无疑问也满足这些条件,尽管马克思没有直接使用所谓的“道德话语”来谴责资本主义制度,但其著作却蕴涵着一套道德判断和原则。马克思不同于功利主义者之处,只是在于他坚持对伍德所说的一种非道德善的分配原则以及一种什么样的道德善应当追求的观点。而且,即使伍德关于马克思的规范性观点只是基于非道德善的观点是正确的,我们也没有理由推导出它们不是道德观点,马克思在这里与边沁和穆勒一样,他对非道德善的最大化同样构成了道德善。

第三,伍德认为马克思的规范性判断不是根据“良心”去评价或做某事,因而不是在道德上做出评价,不构成道德判断。对此,佩弗认为,伍德根据“我们对美德的爱”或“罪恶感”等良心作为道德命题或道德观点的限定性特征是错误的,属于“过分个人主义的和康德主义的道德观念”。“虽然我们的罪恶感和美德的观念与对个人之间关系本质的道德判断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当我们从道德观点来判断社会实践或制度时,这种联系即使没有被消除,也是极其微弱的。……只要政府和社会的规范性理论满足了先前所列的三个标准就可以归为道德理论。”[3]200-201佩弗进一步强调,由于马克思主要关注于评价社会安排而不是个人的行为、动机、意图和性格等,因此他很少關注人们的“对美德的爱”或“罪恶感”一点也不奇怪。在马克思看来,现实资本主义社会将剥削性的社会秩序在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头脑中合法化,进而妨碍对这种社会进行重大的社会变革。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缺少对以个人为基础的道德的关注甚至对其公开敌视就更容易理解了。

四、对马克思主义规范性原则并非是中立的观点的批判

道德判断和原则必须是中立的,而马克思主义主张无产阶级利益而反对资产阶级利益,因此马克思主义的规范性原则并非是中立的。这是伍德和米勒认为马克思主义是非道德主义的又一个关键论点。伍德主张,任何正义的思想主张都关涉人的利益问题,所谓的公正无私,多面对的是利益分配问题,不存在一般性的无对象性的抽象公正原则观念。所以,对正义、公正问题的分析要密切联系其所指向的对象。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他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批判分析并不是从公正、正义的理念出发来进行的,“并且认为这样做的整个工作是掉入了意识形态幻想的陷阱。”[9]马克思所诉求的并不是无私地对待每一个人的利益,而只是诉求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他认为资产阶级利益必然被无产阶级以伟大的革命实践运动所代替;马克思诉诸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科学,拒斥资产阶级理论家们和形形色色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的道德说教和虚幻的公平正义说教。在伍德看来,在马克思那里,把无产阶级利益置于道德考虑之上是合理的,当无产阶级利益与所谓的公平正义、至善之间发生矛盾冲突,那么无产阶级的利益必然将压倒道德的利益。这就颠倒了人们通常的认识,即道德考虑总是高于存在冲突的利益考虑之上。

对此,尼尔森认为伍德的理论假设是不成立的。在尼尔森看来,当人们从现实性角度去理解无产阶级利益时,无产阶级的利益在实际上不会与无私的善产生矛盾对抗关系,更不会出现让历史必然性来抉择无产阶级利益与无私的善谁是胜利者。马克思主义是以这种方式考虑问题的,无产阶级是社会的大多数人,它所代表的利益自然是绝大多数人,因此,现代无产阶级所要反对的,就是在现代社会中居于奴役地位的少数资本家、资产阶级的利益。进而,无产阶级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要不断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建立无产阶级政权,把无产阶级创造的财富从少数资产者那里夺回来,进而实现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由于无产阶级代表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代表的是人类的未来,那就出现了无产阶级利益与无私的善之间的一致,即无产阶级的人类解放追求就自然是无私的善的追求。反对无产阶级人类解放的追求,就是意识形态的幻象。

尽管佩弗也反对伍德这种基于无产阶级利益而得出的马克思主义非道德论点,但他认为尼尔森的论据理由并不充分,他强调支持无产阶级利益、反对资产阶级利益的根由在于,“无产阶级的利益是合法的而资产阶级(在这方面)的利益却不是。”[3]206对作为被剥削者的无产阶级人数比作为剥削者的资产阶级人数多这一事实,并不足以反驳米勒、伍德关于道德判断必须在人们的实际利益之间保持绝对公正性的论点。佩弗认为即使剥削者人数比被剥削者人数多,也并不能因为剥削性的社会安排符合多数人利益从而接受它。

米勒也表达了与伍德大致相同的关于道德观应当是中立的立场,即作为解决政治问题基础的三项道德原则:平等原则、一般规范原则与普遍性原则。米勒认为这三项道德原则是解决政治问题的基础,而马克思反对上述三条原则,“因为它们无法恰当地抉择出究竟该追求哪种基本制度。”[10]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及其同盟不配享有“同等的地位”,他们的利益不应给予重视,并且他认为这一点表明马克思拒斥平等原则。

针对米勒的论断,佩弗做了如下反驳:

首先,米勒把普遍性作为道德原则或观点的定义性特征是错误的。“普遍同意”虽然可以作为在道德上对一种原则或观点进行辩护的一种必备条件,却并非是确定道德原则或观点的必备条件。佩弗认為,在社会道德评价领域的相关命题同样可以在并非“普遍同意”的情况下成立。尽管我们在提出道德命题时会“恳请所有的人都同意我们。但是,能够博得所有人的一致同意并非一个道德命题的定义性特征。”

其次,米勒把平等作为道德原则或判断的又一定义性特征显然也是错误的。因为,“虽然我们中的大多数肯定会接受‘人们应该受到平等的关心或尊重或享有平等的社会地位作为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的必要条件,但是在本质上它似乎并不是道德命题或原则的定义性特征。”[3]204而且,佩弗认为,米勒的论证逻辑包含着允许一些人维持剥削或不公正的社会安排、乃至残暴的非人道的社会实践的利益,马克思主义者显然不会接受这种道德。因此,米勒所得出的马克思拒斥道德的结论是基于一种过分狭隘的道德概念,“其错误在于,将平等这一必备条件中的‘利益意指人们全部的实际利益而不是仅指人们基本的或合法的利益。”[3]207

五、结语

综上可见,当代西方学者对马克思的道德理论问题进行了持续的理论探索,为我们进一步深入批判阐发提供了理论参考。其一,伍德和米勒等主张马克思主义理论属于非道德主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他们采用的研究方法有误,他们对马克思的著作缺乏整体性和历史性的认识,特别是以分析哲学的方法来探讨马克思主义,强调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其二,尼尔森和佩弗等对伍德、米勒等的观点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分析批判,为马克思的道德观作出了新的阐释,厘清了围绕马克思主义与道德关系上的各种困惑和难题。他们强调马克思思想中包含丰富的道德价值,为进一步研究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提供了一些思想资源和新研究视角,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他们还循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内在理论逻辑得出一些具体新看法,如在共产主义的未来发展阶段上,道德规范将依然存在等,这在怀疑、反对马克思主义占主流的现代西方社会思想界是很宝贵的。其三,这一论争启发我们,在创新阐释马克思道德思想观点时,要把对马克思道德思想的探索与当代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是探讨马克思主义道德的关键。在新时代,如何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创新阐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世界历史性发展的科学性与规范性问题,成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的重大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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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llen M.Wood.Justice and Class Interests[J].Philosophica,1984(1).

[10] 理查德·米勒.分析马克思[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5.

作者简介:于政泉(1966—),男,汉族,辽宁阜新人,沈阳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分党委书记兼副院长、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等。

吕梁山(1964—),男,汉族,辽宁沈阳人,博士,辽宁大学哲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国外马克思主义理论。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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