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与优步的业绩评价困境

2021-08-09 02:13黄世忠
财会月刊·上半月 2021年7期
关键词:经营业绩收入确认商业模式

【摘要】作为中美两国最大的网约车平台, 滴滴和优步的业绩孰优孰劣? 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背后潜藏着诸多可比性问题。 本文以滴滴和优步2018~2020年财务报告为基础, 首先介绍这两大网约车平台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績, 其次分析商业模式和监管环境差异导致它们采用迥异的收入确认方法, 最后指出收入确认差异对滴滴和优步业绩评价带来的困难和挑战。 本文的分析表明, 经营业绩指标因披露口径缺乏规范难以直接进行横向比较, 而财务业绩指标深受收入确认方法的干扰导致可比性问题十分突出, 不考虑收入确认方法差异的影响直接进行横向对比将形成误导性结论。 此外, 现行会计准则对研发支出和股票期权的不合理规定导致这两家网约车平台的财务业绩被严重低估, 非公认会计原则的业绩指标比公认会计原则的业绩指标更能反映滴滴和优步的真实盈利能力。

【关键词】经营业绩;财务业绩;商业模式;监管环境;收入确认;总额法;净额法

【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994(2021)13-0013-5

在经历了2018年顺风车安全事件和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考验后, 滴滴终于在2021年6月10日向美国证监会(SEC)提交了招股说明书[1] , 正式开启了其在美国上市的一波三折的艰辛旅程。 招股说明书的披露, 在揭开滴滴神秘面纱的同时, 也让投资者产生了将其与两年前上市的优步(Uber)进行对比的需求。 作为中美两国提供出行服务的最大网约车平台, 滴滴和优步的业绩孰优孰劣? 这是投资者迫切希望了解的问题。 本文的分析表明, 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直截了当。 在貌似简单明了的经营指标和财务指标背后, 存在着因商业模式和监管环境差异导致的诸多可比性问题。 此外, 会计准则对研发支出和股票期权激励支出的不合理规定以及对非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Non-GAAP Measures)缺乏规范, 也将对滴滴和优步财务业绩的正确评价产生重大影响。

一、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的比较

滴滴和优步均将业绩指标区分为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两类, 前者主要包括活跃用户、活跃司机、订单量和交易总值(Gross Transaction Value,简称GTV)或订单总值(Gross Booking Value,简称GBV)和平台收入, 后者则主要由营业收入、营业毛利、税后利润、毛利率和销售利润率所组成。 表1列示了滴滴和优步2018 ~ 2020年的经营业绩和财务业绩指标。

在经营业绩指标方面, 滴滴的活跃用户(2021年第一季度月活跃用户为1.5亿)、活跃司机(优步的招股说明书显示截至2018年底其活跃司机为390万人, 2019和2020年年报未披露活跃司机指标, 这可能与美英等国要求优步将活跃司机视为雇员并提供相应福利保障的法律诉讼有关)和订单量远大于优步。 从这三个指标看, 滴滴在招股说明书中声称其是世界上最大的网约车平台并无不妥。 但如果从交易(订单)总值和平台收入(GTV或GBV减去司机分成所得)的角度看, 滴滴在经营规模方面与优步尚有不小差距, 因此优步在其2019年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同样声称其是世界领先的最大网约车平台。 此外, 滴滴的国际化程度也逊色于优步。 虽然滴滴在15个国家的4000多个城市提供网约车服务, 但2020年其交易(订单)总值中只有不到12%来自中国之外; 而优步的网约车服务覆盖了70多个国家, 其2020年来自美国之外的交易(订单)总值占比超过40%。 值得一提的是, 让网约车司机以灵活就业的方式获取收入, 是网约车平台履行社会责任的一大标志。 招股说明书显示, 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 滴滴为网约车司机提供了约6000亿元的收益分成, 而优步2015年至2018年为网约车司机提供的收益分成也高达782亿美元。

在财务业绩指标方面, 除了税后利润和营业毛利外, 滴滴和优步的其余业绩指标因受收入确认方法差异的影响缺乏可比性, 将这两大网约车平台的营业收入、毛利率和销售利润率直接对比将产生严重的误导。

二、总额法和净额法的选择

滴滴和优步的业务结构十分相似, 前者将业务分为出行服务、车服网络和送货服务等三大业务板块, 后者将业务分为个人出行、外卖服务和货运服务等三大业务板块, 但滴滴2020年来自出行服务的营业收入占比高达95.94%, 而优步出行服务收入仅占全部营业收入的54.66%。 表面上看, 滴滴和优步在出行服务方面的商业模式雷同, 均通过网约车平台为乘客和司机提供交易撮合服务, 但由于监管环境的差异, 二者的商业模式已然异化。 根据我国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规定, 滴滴对网约车服务负最大和最终责任, 网约车司机代表网约车平台向乘客提供出行服务, 因此司机和乘客均成为滴滴的客户。 而根据国外的监管规定, 网约车司机不需要也无权代表网约车平台向乘客提供出行服务, 而是自行提供出行服务, 网约车平台对乘客的责任远小于我国的相关规定。 在这种监管环境下, 优步和滴滴等网约车平台的客户通常只包括司机, 而不包括乘客。

监管环境造成的商业模式异化, 导致滴滴和优步采用的收入确认方法存在重大差别。 招股说明书显示, 滴滴对国内出行服务的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 而对国外出行服务的收入确认则以净额法为基础。 2018 ~ 2020年, 国内出行服务收入占滴滴全部出行服务收入的比例超过97%。 这部分收入之所以采用总额法确认, 是基于我国网约车监管环境的特殊考虑, 主要包括: ①在我国提供网约车出行服务, 网约车平台必须获得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对出行服务负全责; ②相关监管法规要求持有营业执照的网约车平台必须确保司机和车辆符合监管规定, 包括对司机的背景调查和车辆性能的检查等。

基于上述监管规定, 滴滴认为其在国内提供的出行服务中扮演主要责任人(Principal)而不是代理人(Agent)的角色, 且有能力对出行服务进行控制, 具体理由包括五个方面: ①滴滴有权要求登记在册的网约车司机根据其与滴滴签订的服務协议代表滴滴向乘客提供出行服务; ②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 网约车司机代表滴滴提供出行服务时有义务遵守滴滴制定的服务标准和实施规则; ③滴滴根据其制定的服务标准定期对网约车司机进行评价; ④滴滴有义务按照我国的相关监管规定履行对乘客的出行服务承诺; ⑤滴滴享有制定出行服务价格的斟酌权。 此外, 滴滴还负责账款结算, 信用风险也由其承担。 尽管会计准则不再将是否承担信用风险作为判断主要责任人或代理人的考虑因素, 但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看, 承担信用风险无疑是主要责任人的重要特征之一[2] 。

相比之下, 国外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不如我国严厉, 因此滴滴对在国外提供的出行服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其主要理由是, 根据国外大部分国家的规定, 乘客可免费使用滴滴的网约车平台且滴滴不承担对乘客的履约义务(Performance Obligation)。 在这样的监管环境下, 网约车司机通常是滴滴的客户, 而乘客则不是。 由于不能控制出行服务, 滴滴仅仅扮演代理人而不是主要责任人的角色, 具体理由包括: ①滴滴不能控制网约车司机向乘客提供的出行服务; ②滴滴无权要求网约车司机代表滴滴提供出行服务; ③滴滴并不将自己的服务与网约车司机的服务进行整合后再转让给乘客; ④网约车司机有义务按照其与乘客达成的服务协议履行对乘客的出行服务承诺。

同样地, 优步在其2020年年报[3] 中也对其采用净额法确认出行和送货服务收入进行了解释。 对于绝大部分的出行和送货服务, 优步仅扮演向网约车司机和商家将其服务成功提供给最终用户(乘客或顾客)的角色, 基于以下原因, 优步得出其并不控制出行和送货服务的结论: ①优步并不向网约车司机和商家预先购买或预先控制服务、商品再将其转让给最终用户; ②优步不要求网约车司机和商家代表优步提供出行和送货服务; ③优步不将其自身的服务与网约车司机和商家提供的服务、商品进行整合再转让给最终用户; ④优步并不承担与提供出行和送货服务相关的存货风险; ⑤优步协助网约车司机和商家对出行和送货服务进行定价, 但后者保留与最终用户达成交易价格的斟酌权。

上述分析表明, 能否控制商品和服务是区分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重要标志, 而这显然与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商业模式有关。 共享经济平台(如Airbnb、Uber和滴滴等)主要以赚取服务费、推介费、管理费等形式获取收益为商业模式, 通常扮演代理人的角色, 理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但滴滴案例表明, 不同国家对共享经济平台采用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监管法规完全有可能强制要求这些平台承担本不该由它们承担的责任, 导致它们所扮演的角色由代理人蜕变为主要责任人。 在这种监管环境下, 共享经济平台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客户合同收入》准则, 笔者对滴滴按总额法确认国内出行服务收入的做法并无异议。

三、业绩评价的困难与挑战

尽管从会计准则的角度看, 滴滴对国内出行服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没有不妥之处, 但从财务业绩评价的角度看, 却滋生了非常严重的可比性问题。 众所周知, 财务业绩评价离不开同行业的横向比较, 而横向比较的前提是可比性。 在表1列示的五个财务业绩指标中, 只有税后利润和营业毛利具有可比性, 而营业收入、毛利率和销售利润率等指标由于滴滴和优步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致使可比性荡然无存。 2020年滴滴按总额法确认的国内出行收入高达1336.45亿元, 占全年营业收入的比例高达94.29%, 而优步几乎所有的收入均采用净额法确认。 在收入确认方法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下, 将滴滴和优步的营业收入、毛利率和销售利润率直接对比, 将得出相互矛盾的结论。

在经营规模方面, 滴滴2020年216.33亿美元的营业收入比优步的111.39亿美元的营业收入高出近一倍, 但若将计入营业成本的网约车司机分成收益剔除, 则其平台收入只有52.9亿美元, 还不及优步110.04亿美元的一半。 经营规模孰大孰小一目了然, 滴滴和优步的营业收入没有可比性可言, 而平台收入则具有很强的可比性。 换言之, 若采用净额法而不是总额法, 滴滴2020年的营业收入将减少约75%, 而这正是滴滴与网约车司机的分成比例。

在盈利能力方面, 滴滴2020年的营业毛利为24.29亿美元, 只相当于优步54.1亿美元营业毛利的45%, 但其11.23%的毛利率只相当于优步48.57%毛利率的23%。 为何滴滴和优步的毛利率差距明显大于营业毛利的差距? 到底是盈利能力所致, 还是收入确认基础差异使然? 答案显然是后者。 倘若滴滴与优步一样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则其毛利率将增至45.92%, 与优步旗鼓相当。 此外, 滴滴2020年的销售利润率为-7.48%, 明显优于优步-60.94%的销售利润率。 综合地看, 滴滴的盈利能力并不逊色于优步。

财务业绩的评价除了受收入确认方法差异的干扰外, 还受到研发投入强度和股票期权激励力度的影响。 从研发投入强度看, 2018 ~ 2020年滴滴的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4%、3.45%和4.46%, 而优步同期比例分别为14.43%、37.2%和19.8%。 表面上看, 滴滴的研发投入强度与优步相去甚远, 但若剔除收入确认方法差异的影响, 即滴滴也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则其过去三年研发投入强度分别为23.35%、22.10%和18.23%, 三年平均21.23%, 与优步过去三年23.82%的平均研发强度相差无几。 招股说明书显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滴滴的员工总数为15914人, 其中从事研究开发的员工高达7110人, 占比44.68%, 研发投入强度可见一斑。 从股票期权激励强度看, 2018~2020年滴滴股票期权激励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4%、2.03%和2.41%, 低于优步的1.63%、35.36%和7.42%, 但若剔除收入确认方法的影响, 滴滴过去三年股票期权激励力度的平均比例为10.58%, 略低于优步的14.8%。 从业绩计量角度看, 现行会计准则对研发支出和股票期权激励支出的不合理规定, 均导致滴滴和优步过去三年的财务业绩被系统性严重低估。

表2列示了滴滴和优步过去三年研发支出和股票期权激励支出与经营利润的对比, 若将研发支出资本化而非费用化并剔除不具成本费用性质的股票期权激励支出, 这两大网约车平台的经营利润将大为改善。

为了克服现行会计准则不合理规定导致的业绩失真问题, 滴滴和优步与其他新经济企业一样均披露了非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 其中, 滴滴披露的非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为EBITA(扣除利息、税收和摊销前的盈利), 如表3所示, 而优步则选择将EBITDA(扣除利息、税收、折旧和摊销前的盈利)作为非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 如表4所示。

从表3和表4可以看出: ①滴滴和优步将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调节为非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的调整项目主要涉及非经营性项目和非现金流量项目; ②由于缺乏统一规范, 滴滴和优步的具体调整项目不尽相同,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可比性; ③与公认会计原则下的净利润相比, 调整后的EBITA或EBITDA使滴滴和优步的经营业绩大幅改善, 特别是滴滴国内出行业务调整后的EBITA从2019年起由负转正, 2021年第一季度的EBITA高达36.18亿元, 已经相当接近于2019年的38.44亿元EBITA和2020年的39.6亿元EBITA。 这被视为滴滴扭亏为盈的好兆头, 因此被一些财务分析师大肆渲染, 有可能成为滴滴高估值(约1000亿美元)的一大卖点。

综上所述, 由于滴滴和优步的经营业绩指标和财务业绩指标均缺乏可比性, 这两大网约车平台的业绩孰优孰劣难有定论。 这既有经营业绩指标缺乏规范的原因, 也有两大网约车平台因所处监管环境存在重大差异而导致商业模式异化的缘故, 最终迫使滴滴采用有别于优步的收入确认基础。 总额法和净额法作为两种不同的收入确认基础, 对财务业绩的计量和评价产生巨大的差异性影响, 投资者切莫将按不同收入确认基础计量的财务业绩等量齐观, 否则将被严重误导。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必要督促相关上市公司模拟分析和充分披露采用不同收入确认方法对财务业绩指标的影响。 此外, 新经济企业十分注重研究开发和股票期权激励, 这两方面的支出金额不菲, 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小, 有必要重新评估现行会计准则对研发支出和股票期权激励的规定是否會导致新经济企业的经营业绩被系统性低估[4] 。 最后, 鉴于新经济企业披露非公认会计原则的业绩指标日益普遍,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有必要对调整口径和调整项目加以规范, 以免非公认会计原则业绩指标成为少数上市公司报喜不报忧的避风港。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 滴滴招股说明书. https: www.sec.gov/Archives/edgar, 2021-06-11.

[2] 黄世忠.共享经济的业绩计量和会计问题——基于Airbnb的案例分析和延伸思考[ J].财会月刊,2021(1):1 ~ 6.

[3] Uber. Annual report. https: //sec.gov/Archives/edgar,  2021-03-05.

[4] 黄世忠.如实反映抑或失实反映——基于中美十大新经济企业十年的财务分析[ J].财会月刊,2020(21):1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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