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班列沿线五国知识产权风险研究

2021-08-14 09:40朱月仙冯婷婷刘思晗黄玉茹
科技管理研究 2021年14期
关键词:五国知识产权政策

张 娴,许 轶,朱月仙,冯婷婷,刘思晗,黄玉茹

(1.中国科学院成都文献情报中心知识产权研究咨询中心,四川成都 610041;2.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北京 100190;3.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四川成都 610064)

1 研究背景

2013 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和热烈响应,为中国企业和机构走出去提供了重要机遇。中欧班列自2011 年3 月19 日首次开行以来发展迅速,目前已经通达欧洲23 个国家的168 个城市[1]。在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严峻的形势下,多地中欧班列逆势高位运行。据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官网信息,截至2020 年11月5 日,中欧班列开行已达10 180 列,运送集装箱同比增长54%,在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中发挥了战略通道作用[1]。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变革迅猛发展以及中国企业对外经济交往愈加频繁,知识产权在对外贸易中的保驾护航作用愈发突出,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有效识别和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愈发重要,因此,如何综合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程度和运行情况、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发展差异和技术贸易发展潜力,为市场主体衡量在目标国采取知识产权维权策略是否具备基础条件提供判断依据,成为越来越多研究关注的重点。

在识别国家知识产权政策风险研究方面,吴汉东[2-3]指出知识产权法存在制度风险,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的演进为例,从全球一体化与发展中国家现状矛盾、有效的知识产权运用、政策社会体系的缺乏等方面总结了国内面临的知识产权政策风险;钱再见[4]认为公共政策的执行是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存在合法化程度、强制性和弹性平衡、信息反馈畅通等风险因素。有研究认为,技术革命与地域文化差异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及客体的需求发生改变,可能在知识产权政策运行过程中引发风险,比如,张婷等[5]和蔡琳[6]通过研究东盟以及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差异化风险,建议企业建立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和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张霄[7]对国际公约和主要发达国家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客体及伦理限制进行了梳理与分析,提出生物技术专利的法律体系和伦理审查机制构建等建议;吴汉东等[8]针对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带来的挑战、秦健等[9]针对人工智能专利技术运营中的争议与风险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而各国知识产权体系对企业从新产品或技术的创新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在保护程度上存在很大差别[10],因此衡量不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差异成为当前研究关注的重点。目前对知识产权政策的评估主要是利用评价模型或者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量化分析,如Ginarte 等[11]基于知识产权立法文本,从保护的覆盖范围、签订的国际条约、权利丧失的保护、执法机制和保护期限5 个维度定量评价110 个经济体的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强度;韩玉雄等[12]在Ginarte-Park 方法基础上改进了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的计算方法,用于度量转型期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林德明等[13]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政策投入产出指标,测算了知识产权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Papageorgiadis 等[14]从知识产权法规制定和实际执行两个层面,设计包含40 个指标的评价体系用于评价签订TRIPS 协议对国家知识产权体系运行的影响;金彩虹[15]从国家治理能力、社会公众意识、创新能力和营商环境4 个维度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执法指数模型,建议制造业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积极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识别与分析;刘璘琳等[16]基于引证网络构建了企业专利风险评估模型,用于评估企业知识产权诉讼风险。综上,已有研究多是在分析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上评价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从知识产权法律文本开展定量化分析的角度揭示知识产权风险的研究较少。

在当前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科技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国际合作与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与运行情况,以知识产权为载体的经济活动受到各国和地区知识产权政策的影响。鉴于一国或地区知识产权政策对国际商业活动的重要性,本研究从知识产权政策文本、政策执行和诉讼案例等方面来监测及跟踪一国或地区知识产权系统的运行情况,研究一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以此衡量区域知识产权政策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2 数据与方法

2.1 数据来源

知识产权政策是指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的目标,对知识资源的创造、归属、利用以及管理等方面进行的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17]。从知识产权政策定义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政策实质上是由国家制定、实施和推进。广义而言,知识产权政策涉及内涵宽泛,以中国为例,从顶层的战略规划到法律法规再到具体的机构制度构建等,都是知识产权政策所涉及的内容[18]。为了更好地聚焦研究目标与内容,本研究针对的知识产权政策主要为法律形态的政策,即有关知识产权的一系列法令、条例、实施细则等(以下简称“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具体体现为如下形式:宪法、基本法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条例;法律、法规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条例;政府机构依法获授权制定的知识产权相关法令、法规、实施细则;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指示;加入的知识产权相关国际公约[19]。

政策文本数据取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Lex法律文本数据库,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据取自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法律数据库。WIPO Lex 收录了约200 个国家和地区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信息,包括WIPO 管理条约、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条约,以及WIPO 与联合国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法律和法规等约12 000 部法律文书,覆盖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版权、传统知识、商业秘密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EUIPO 法律数据库收录了EUIPO 的决定以及欧盟法院、欧盟成员国国家法院的判决,共计21 万余条数据。

2.2 研究对象

据欧盟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中国于2020 年第三季度超越美国,成为欧盟的头号贸易伙伴[20]。2020 年,欧盟中国商会与罗兰贝格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联合发布建议报告《迅捷行动,共创未来》指出,2013—2019 年间,中资企业在德国、意大利、荷兰等欧盟主要国家的企业数量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10%[20]。波兰是中国在中东欧地区首个对华贸易额突破100 亿美元的国家,处于连接中国和欧洲的重要中转地,是中欧班列的重要枢纽城市[21]。据英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2020 年第二季度,中国首次成为英国最大进口商品来源国[22]。综合考量中国企业的经贸合作重点、中欧班列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数据可及性等因素,本研究遴选了英国、德国、荷兰、波兰、意大利5 个国家(以下简称“五国”),开展知识产权政策环境及诉讼风险分析,旨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目标国家的知识产权环境风险评价参考。

2.3 研究方法

知识产权风险与各经济体的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执法各个环节密切相关,本研究基于上述3 个层面开展中欧班列沿线五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趋势与诉讼风险分析,并综合这3 个层面的分析结果,总结五国在技术与商品出口活动中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参考建议。

(1)知识产权政策保护力度研究。如图1 所示,在参考盛亚等[23]的研究基础上,从政策实施的广度和强度两个层面制定目标市场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保护力度评测赋值表,对每一项政策保护力度进行赋值,系统梳理五国知识产权政策颁布情况,开展知识产权政策保护力度量化分级研究,分析五国知识产权政策保护力度的总体强度、出台频率和作用领域分布。

图1 目标国知识产权政策保护力度研究技术路线

具体而言,政策保护力度划分的思路是在对不同的政策进行赋值时,主要考虑政策的颁布主体层级和政策类型,两种因素叠加考虑真实反映各项政策的实际影响力:政策颁布的机构级别越高、颁布的政策影响范围越广,政策保护效力就越大;同一机构颁布的政策效力由类型决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政策效力高于暂行条例;同类型的政策根据其颁布主体的地位确立位阶关系,如立法机关的法令高于行政机关的法令;涉及联合颁布的政策时,按发文机构和类型匹配效力最高的位阶取值。以波兰为例,知识产权政策保护力度赋值标准如表1 所示。

表1 波兰知识产权政策保护力度量化测度标准

(2)知识产权政策执行重点研究。从演进视角来看,政策执行可被视为一种不断尝试、修正、改善和创新的过程,而实施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的主题反映了政策主体对时代变迁和社会焦点的快速响应,因此,本研究聚焦实施规则类的知识产权政策,采用文本挖掘分析方法,分析五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执行重点、演变历程(见图2)。具体方法包括利用Python jieba 分词模块、自定义主题词表和停用词表进行精确分词。通过数据清洗,遴选具代表意义的排名前100 位(Top 100)高频词,构建高频词共现矩阵,利用VOSviewer 工具绘制目标国家知识产权政策Top 100 高频词共现网络图,研究其知识产权政策主题分布及关系;以每5 年期为时间窗,分析目标国家在各时间窗中排名前20 位(Top 20)高频词演化特征,研究其知识产权政策执行重点的演化进程。

图2 目标国知识产权政策执行重点研究技术路线

(3)知识产权诉讼热点研究。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诉讼行为反映了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策略,有助于揭示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政策执行以及在个体层面的实施作用情况。基于此思路,本研究通过分析五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特征及风险领域,为评判五国知识产权诉讼特征、系统性预防知识产权诉讼风险提供参考。分析技术路线如图3 所示。

图3 目标国知识产权诉讼风险特征分析技术路线

3 结果与讨论

3.1 政策颁布概貌

五国颁布的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包括本国政府机构颁布的政策和引用欧盟的政策,政策总量由多至少依次是:英国、意大利、德国、波兰和荷兰(见图4)。其中,从引用欧盟颁布政策的数量与占比来看,意大利、波兰、荷兰的知识产权政策与欧盟的衔接相对更紧密。

图4 五国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数量情况

如图5 所示,其中,1989 年英国率先出现政策集中颁布高峰;进入20 世纪90 年代,五国的政策颁布数量均明显增长,2006 年意大利取代英国成为颁布政策数量最多的国家;2014 年之后,德国的年度政策颁布数量超过其余四国。

图5 五国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颁布数量时间趋势

如表2 所示,五国规则类知识产权颁布主体主要是各国的议会,就颁布机构数量而言,意大利的政策颁布机构最多(29 个),其后是英国(25 个)和德国(12 个),英国的贸易和工业部、德国的专利商标局、荷兰的公共安全与司法部、波兰的文化部和意大利的农业部对于本国知识产权政策颁布数量的贡献较大。

表2 五国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主要颁布主体

3.2 政策保护力度

参照表1 赋值计算可知,五国颁布的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中,英国的政策保护力度最高,然后是德国、意大利。其中,在1993 年以前,英国的政策保护力度值一直处于领先状态;自2013 年起,德国居于领先地位(见图6)。

图6 五国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保护力度趋势

另外,从图7 可见,五国在版权与相关权利、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执行、知识产权监管机构等领域均具有较强的政策力度,其中英国和德国对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的政策保护力度较大。结合政策颁布数量来看,德国尽管并非颁布数量最多的国家,但在遗传资源、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厂商名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12 类知识产权政策方面的保护力度都是5个国家中相对最高的。此现象缘于德国知识产权政策颁布的两个特点:一是政策涉及面广,同一项政策往往涉及到多种类型知识产权;二是立法机构参与颁布了大量高位阶规范性知识产权政策,影响范围广、效力大。

图7 五国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保护重点分布

3.3 政策执行重点

3.3.1 知识产权政策实施工作重点

从五国实施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主题反映出,各国都对知识产权申请授权程序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整体建设提出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其中一些共性主题词整体出现频次较高,如“程序”“管理”“申请”“提交”“注册”“执行”“授权”“日期”和“登记”等,显示知识产权申请和授权程序的规范得到五国普遍重视(见图8)。

图8 五国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实施重点关联网络

与此同时,各国知识产权政策执行的工作重心的侧重点也呈现出差异,具体表现为:(1)英国侧重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及权利获得程序、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重视专利、外观设计和版权保护;(2)德国侧重知识产权权利获得程序、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商标保护、知识产权监管体系的构建和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等,重视电子信息产业知识产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保护;(3)荷兰侧重知识产权活动行为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类型、知识产权权利获得程序、知识产权交易规范和知识产权金融等,重视电子信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4)波兰侧重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及权利获得程序、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建立健全等,重视电子信息产业知识产权、专利权保护;(5)意大利侧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权利获得程序、知识产权保护类型等,重视知识产权政策的调整与更新、文化艺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3.3.2 知识产权政策实施重点演化

如表3 所示,对比五国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每5 年期时间窗的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实施工作重点变化特点,揭示出各国知识产权政策执行重心的演变进程,反映了各国知识产权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的渐进过程、政府对知识产权治理重点与调适能力。其中,明显的共性特征是,五国对于知识产权申请流程规范都始终给予高度关注,诸如“申请”“提交”“登记”“申请人”“注册”“审查”“授权”等有关知识产权权利申请和获取的主题词,持续出现在各阶段五国实施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文本的高频词表中。

表3 1900—2019 年五国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的高频词演化

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和知识产权活动的复杂性,五国在各个时期凸显出的政策聚焦点之间并非简单地替代,还表现出演化变迁关系,具体表现为:(1)英国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制度的建立健全转向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再转向对实施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的调整与更新,同时政策关注范围随着社会和时代发展逐渐扩大,涵盖了数据库等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类型,体系日臻完善;(2)德国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先行一步,对信息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重视较早,从早期的半导体、微电子技术产业转变到信息、数据、程序等高新技术产业,并最终变迁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生物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3)荷兰的政策涉及酒类、农业、电子信息产业、植物新品种及进出口贸易等多种保护类型,为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顺利推进,进而关注知识产权活动参与者及其行为规范,同时对知识产权豁免等相关知识产权制度予以完善;(4)波兰在知识产权保护类型方面,早期重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随着科技创新和社会活动不断发展,重心转向电子信息等新兴技术及艺术品物权,同时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初期较重视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制度建设,后续转向知识产权转移转化;(5)意大利在加强工农业和食品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转向文化艺术类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心实现了从物质到精神的演变,并且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与新媒体时代到来,关注媒体融合形势下知识产权政策实施产生的效应,注重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接轨。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阶段凸显的知识产权政策聚焦点,主要反映出当时决策者认为最重要和最紧迫的知识产权问题,若在其他阶段未能成为政策制定重点,并不代表在该阶段这类知识产权问题被完全忽略。

3.4 知识产权诉讼风险特征

(1)知识产权诉讼数量。根据EUIPO 法律数据库中收录的案件数量,五国的国家法院判决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总量依次是:荷兰152 件、德国122件、英国115 件、波兰99 件、意大利31 件。如图9所示,2008 年前后,荷兰、德国、波兰、意大利出现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的明显高峰,尤其是荷兰远远领先;英国的知识产权诉讼高峰出现在2012年;近年,五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

图9 五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量时间趋势

(2)知识产权诉讼类型。如图10 所示,诉讼案件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最多的是英国和德国(11种),最少的是意大利(6 种);欧盟商标、欧盟外观设计在各国都是知识产权诉讼高发领域;此外,在荷兰还有版权及相关权利、域名类型,在波兰还有版权及相关权利类型,也呈现出诉讼高发特点。

图10 五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类型

(3)知识产权诉讼标的。如表4 所示,EUIPO收录(未含波兰)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判决赔偿最高值依次是英国56.31 万欧元、德国44.80 万欧元、意大利20.57 万欧元、荷兰10.33 万欧元。高额赔偿对于原告意味着较高的索赔金额回报,对于被告则意味着严重的损失,所以对于诉讼双方来说,知识产权风险与机遇共存。诉讼案件判决赔偿额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倍数差异依次是:德国21 043 倍、英国141 倍、意大利6.86 倍、荷兰1.16 倍。倍数差异越大,可能意味着知识产权诉讼判决的稳定性偏低,变化差异较大。

表4 五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标的额 单位:欧元

(4)知识产权诉讼热点。如表5所示,“侵权”“可受理性”是五国知识产权诉讼文本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主题词,体现出各国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以及侵权事实认定的争议焦点方面具有相似性;与商标和版权相关主题词(如“混淆可能性”“版权”等)出现频次也较高,反映出商标和版权是各国重要的涉诉知识产权类型;“损害赔偿”“不当得利”等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有关的主题词,以及与侵权救济手段相关的“临时禁令”“临时措施”和“中间禁令”等主题词频次居前,反映出相关问题的涉诉热度。此外,在英国、德国和荷兰,“反诉”出现频次较高。

表5 五国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文本的高频词

4 结论及启示

综上分析,本研究得到如下主要结论和启示:

(1)英国颁布的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数量、政策力度都居五国之首。1989—2013 年间,英国各级政府机构持续颁布重要的知识产权政策,且政策力度值数度攀升,特别是2013 年政策颁布数量出现陡增。但英国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颁布机构较分散,涉及本国议会、卫生部、贸易部等多家机构,并且大量适用了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相关知识产权政策。其中,专利和版权与相关权利类政策数量和力度一直保持较高水平,是英国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两大重点;另外,涉及知识产权体系构建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执行、知识产权监管机构类政策受到一定重视。英国实施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的关注重点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及权利获得程序、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重视专利、外观设计和版权保护。英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欧盟商标是重要的涉诉领域,赔偿金额最大值数额最高,多涉及“侵权”(包括商标侵权判定主题词“混淆可能性”)“可受理性”及“反诉”等主题。

英国有着成熟的知识产权和法律体系,并且注重与国际规则对接,加入了大多数主要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和公约,同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打击力度较大,对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因此,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应根据目标国家的司法体系差异,充分了解目标市场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如在英国等判例法系国家,不仅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还应研究相关争议的已有判决案例,在考虑如何获得英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时,建议与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一起,基于预期市场、知识产权商业化路径、申请成本等因素制定知识产权布局策略,构建全方位的保护体系。此外,当前英国脱欧给其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不确定性,中国有关企业应对英国脱欧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政策变化保持关注,最为稳妥的做法是在已有的欧盟知识产权基础上再在英国进行单一国家注册,从而将自身风险降至最低。

(2)德国颁布的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总量在五国中位列第三,政策力度与颁布数量变化趋势大致相同,其中2013—2018 年维持在较高水平。德国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颁布机构涉及本国联邦议院、专利商标局等多家机构,以德国联邦议会为代表的立法机构颁布的知识产权政策数量最多。德国对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执行和知识产权监管机构类等有关有效实施的政策较为重视,其次是专利、版权与相关权利、商标类与知识产权保护类型相关的政策。德国实施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的关注重点包括知识产权权利获得程序、酒类地理标志保护、商标保护、知识产权监管体系的构建和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等,此外,电子信息产业知识产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保护是德国知识产权政策实施的热点。德国属于知识产权诉讼高发地,欧盟商标是其知识产权诉讼的重要领域,诉讼案件的赔偿金额最大值数额较高,且最大值和最小值的相差居五国之首,诉讼案件多涉及与侵权判定相关的“侵权”“混淆可能性”“伪造”等主题、与诉讼程序裁定有关的“可受理性”等主题,以及与侵权赔偿判决相关的“损害赔偿”“损耗”“不当得利”等主题。

德国近年来重视知识产权政策体系的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完备,知识产权诉讼案处理相对高效,在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予以强有力支持。德国是国际专利纠纷管辖地选择的热门地,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做好在德国进行专利诉讼的应对准备是十分重要的。德国属于成文法系国家,且是欧盟最重要的成员国之一。因此,中国有关企业,尤其是电子信息产业的企业,应重点熟悉现行有效的德国法律法规及其沿用的欧盟法律法规,尤其是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刑性质划分、管辖权、案件审理时长、救济手段、侵权赔偿额度的计算方法等,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律风险评估和规避措施。

(3)荷兰颁布的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总量属五国中最低,但政策保护力度相对较高,特别是2006年以后政策数量和力度值均有所增长。荷兰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颁布机构涉及本国议会、司法部、经济事务部等多家机构,以荷兰两院制议会为代表的立法机构是主要的相关政策颁布机构;另外,荷兰直接适用了大量的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相关政策。版权与相关权利、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执行是荷兰知识产权政策关注的两大重点,另外,比较重视植物品种保护类政策。荷兰实施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注重知识产权活动行为规范、知识产权保护类型、知识产权权利获得程序、知识产权交易规范和知识产权金融等方面,并且侧重电子信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荷兰是知识产权诉讼高发地,欧盟商标、欧盟外观设计和版权及相关权利是其重要的诉讼领域,诉讼案件的赔偿金额最大值数额最低,诉讼案件多涉及“可受理性”“侵权”以及与侵权救济手段相关的“临时禁令”“临时措施”和“中间禁令”等主题。

荷兰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政策执行力度大,重视与欧盟相关规定的对接,并且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特定农作物品种审定和植物品种保护制度。荷兰属于成文法系国家,且是欧盟成员国。因此,中国有关企业不仅要熟悉荷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还需要了解欧盟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荷兰还是知识产权诉讼的高发地,尤其是欧盟商标、欧盟外观设计和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诉讼风险较大,因此中国相关企业需要了解和熟悉在荷兰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基本策略和技巧,尤其是管辖权、侵权救济手段及损害赔偿计算方式选择,使得不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均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4)波兰颁布的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总量不高,位于五国中第四,政策力度与政策颁布数量趋势大致相同,其中2015 年政策数量和力度值均出现增长。波兰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颁布机构涉及本国议会、理事会、文化局、专利局等机构,以波兰议会为代表的立法机构颁布的知识产权政策最多,并且大量沿用了欧盟的相关政策。知识产权监管机构和版权与相关权利类政策数量和力度均较高,是波兰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的两大重点,近年来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替代性争议解决类政策受到重视。波兰实施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及权利获得程序、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等方面,并且侧重电子信息产业知识产权及专利权保护。欧盟商标、版权及相关权利是波兰的知识产权诉讼涉及的重要领域,诉讼案件多涉及与诉讼判决有关的主题如“侵权”“不侵权”“损害赔偿”“民事制裁”“不当得利”等,以及与诉讼程序裁定有关的主题如“可受理性”“证据”“管辖权”“知情权”等。

波兰同样属于成文法系国家,且是欧盟成员国,知识产权体系较为完善。近年来,波兰重视专利、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等知识产权多样化保护,知识产权诉讼制度重视替代性争议解决措施的引入。因此,中国有关企业要熟悉波兰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欧盟相关政策,可从多个方面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加强技术和品牌保护意识,有效利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渠道进行风险防范和规制。

(5)意大利颁布的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总量在五国中位列第二,政策保护力度与颁布数量趋势大致相同,其中2003—2013 年政策颁布年度数量整体上保持较高水平。意大利的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颁布机构较多,涉及本国议会、农业部等多个机构,并且大量适用了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相关知识产权政策。意大利的版权与相关权利、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执行、知识产权监管机构、地理标志类政策颁布数量和保护力度保持在较高水平,是其知识产权政策的重点。意大利实施规则类知识产权政策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权利获得程序、知识产权保护类型等方面,并且侧重知识产权政策的调整与更新,以及文化艺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欧盟商标是意大利知识产权诉讼的重要领域,诉讼案件的赔偿金额最大值数额较高,诉讼案件多涉及“可受理性”以及与知识产权诉讼判决有关的主题如“损害赔偿”“侵权”“不当得利”等。

意大利的知识产权体系较为健全,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改革力度较大,尤其重视文化艺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其知识产权诉讼集中在欧盟商标类权利。意大利属于成文法系国家,且是欧盟成员国。因此,中国企业要熟悉意大利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沿用的欧盟相关政策;此外,企业应当树立品牌意识,针对文化创意产业不同的权利客体,采取商标、外观设计、著作权等不同的保护手段,制定综合性及体系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积极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争议,有效利用救济手段维护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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