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解字》从“木”诸字归部理据探析

2021-08-16 04:34黄晶
华夏文化 2021年4期
关键词:理据会意字说文解字

黄晶

《说文解字》(简称《说文》)是我国第一部按部首编排的字典,《说文》一书将所收的9353个正文根据相同的表意部分归类,分成540部,按照“分别部居,不相杂厕”的编纂思路和“据形系联,以类相从”的基本原则,将其构成一个完整且封闭的分部系统。但是《说文》系统的归部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多义符合体字的归部,如纯表意字、亦声字和多形形声字,它们究竟随哪个义符进行归部,许慎并没有进行说明,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

《说文》中单形形声字的归部是固定的,只包含一个义符的形声字,随其义符进行归部没有争议,但多义符的形声字、合体会意字,这些都是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义符的字,“形符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因而归部也就相应地具有多种可能性,这就需要有一个归部的标准,以便从众多形符中恰当地选择其部首。但这个标准,《说文》却未加指明”(薛克谬:《再论〈说文解字〉非形声字的归部》,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4期)。薛克谬率先指出了会意字在归部问题上遇到的困难,对于该问题,段玉裁最早提出把“義有所重”当做《说文》会意字的归部条例,王筠进而把“义有所重”当成《说文》会意字归部的“通例”,指出:“会意字虽两从,而意必有主从,则必入主意一部,此通例也。”(王筠:《说文释例》,中国书店,1983年,第390页)但很快就发现,该条例不适合所有的会意字,脱离了会意字的本质特点,字义的轻重、主从之间的界限是主观的,很难划分清楚。刘忠华分析了“义有所重”说在思路和方法上的局限性,明确提出“许慎归部的着眼点是字与字之间的关系……而‘字义所重说仅仅着眼于偏旁与字义之间的关系,限于从个体会意字自身寻找归部的依据。撇开字与字之间的关系而孤立讨论会意字的归部,自然会遇到困境。”(刘忠华:《论〈说文解字〉立部与归部的问题》,载《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刘先生提出部首系统和部内字排列的原则制约着会意字的归部,我们想要理清许慎从《说文》多义符合体字的多个义符中选择其中一个义符进行归部的原因,就应该分析该字的字形字义,同时抓住与它一起归部的一组字之间的意义关系与特点。本文以《说文》从“木”作义符的诸字为例,通过对其复杂归部现象的逐一解析,来探索从“木”作义符的多义符合体字归部的原则。

大徐本《说文》从“木”作义符的字452个,其中归入木部的有432个,包括单形形声字407字,多形形声字3字,亦声字3字,纯表意字17字,注阙字2字;归入其他各部者20个,包括9个部首字和11个部属字(其中多形形声字2字、纯表意字9字)。407个单形形声字,这类字的形体中只包含一个义符,按《说文》体例依其义符归部,另外9个部首字是为了统辖它字,故本文不对这两类字进行讨论。下文着重分析其他从“木”字的归部理据:木部的17个纯表意字、木部3个亦声字、3个多形形声字和2个注阙字、从“木”而被归入它部的9个纯表意字和2个多形形声字。

一、木部纯表意字的归部理据

1.“枚”(干也。可为杖。从木从攴)。按,“枚”的字义为树干,可作手杖。“枚”与形声字“杈枝条”排列在一起,“杈”(枝也)、“枝”(木别生条也),指树木主干分生的枝条、“条”(小枝也),其共同的字义特点是均表组成树木的一部分:树枝树干,且形声字“杈枝条”只能取义符木归部。可见,将“枚”归入木部与“杈枝条”类聚,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

8.“枭”(不孝鸟也。日至,捕枭磔之。从鸟头在木上),指猫头鹰。段注:“此篆不入鸟部而入木部者,重磔之于木也。”按,“枭”的本义是猫头鹰,形体下从木,上象鸟头形。又,鸟头形的象形符号是非字符号,而不是“鸟”这一字,因此“枭”只能根据成字义符“木”进行归部。“枭”的构形是烘托显物字,这类字由义符和非成字部件组合而成,只能根据成字义符归部,该字的归部理据在此,而非是段玉裁所认为的“枭”入木部是字义所重之由,段氏把“枭”看作是会意字而非合体象形字,纯属个人臆断。故“枭”按《说文》体例只能被归入木部,遵循了“据形系联”的原则。

二、木部亦声字的归部理据

1.“竜”(械也。从木从手,手亦声)。“竜”与形声字“桎梏”排列在一起。按,“竜”,段注:“械当作梏。字从木手,则为手械无疑也”,可见“竜”指木制刑具(手铐)。“桎”(足械也)指束缚脚的刑具,“梏”(手械也)指束缚手的刑具。“竜桎梏”三字共同的字义特点是束缚人行动的刑具,且形声字“桎梏”只能按义符木归部,故按“以类相从”的原则将“竜”归入木部。

3.“枰”(平也。从木从平,平亦声)。段注:“谓木器之平。称枰,如今言棋枰是也”,“枰”的本义是棋局、棋盘。“枰”的义符“平”,并非《说文》部首字,故只能“据形系联”归入木部。

通过对以上三个亦声字的分析,可以看出“竜"”二字的归部符合“以类相从”的原则,而“枰”的归部,因《说文》部首的限制只能被归入木部,遵循“据形系联”的原则。

三、木部多形形声字及注阙字的归部理据

2.“梁”(水桥也。从木从水,$声)。段注:“梁之字用木跨水,则今之桥也”,指跨水的桥梁。按,“梁”与形声字“榷桥”二字排列在一起,“榷”(水上横木,所以渡者也)指水上横架木头,是用来引渡的工具,“桥”(水梁也)指水中桥梁,可见“榷桥梁”三字共同的字义特点是跨水的桥梁,故将“梁”归入木部,遵循了“以类相从”的特点。

4.“某”(酸果也。从木从甘。阙),指酸果。段注:“此阙谓义训酸而形从甘,不得其解也。”按,“某”的含义是酸果,字义明确,该字字形上象果形,小篆讹变而成“甘”,其小篆字形中,“甘”的功能不明确,与酸果义无关,许慎无法得知该字构字部件和字义的关联,故注阙。由于“某”的构件功能不明,与字义无关,因此“某”只能“据形系联”被归入木部。

7.“宋”(居也。從宀从木),被归入宀部。“宋”的本义是定居,表居住义。按,“宋”与形声字“宕”(过也。一曰洞屋)排列在一起,“宕”,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洞屋当为本训”,可见二字共同的字义特点是指居住,故“宋”被归入宀部,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

五、从“木”字中多形形声字的归部理据

《说文》从“木”字中,匚部“柩”、部“陈”二字是多形形声字,归部理据分析如下。

1.“柩”(棺也。从匚从木,久声),被归入匚部,指棺材。按,“柩”与形声字“匮鯶匣汇”排列在一起,有共同的字义特点,均表装东西的器具义。“匮”(匣也)、“鯶”(匮也)、“匣”(匮也)、“汇”(器也),故将“柩”归入匚部,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

分析可见,多形形声字“柩陈”的归部均遵循了“以类相从”的原则,“‘以类相从的原则要求把字义关系密切或特点相同的一组字,取共同的义符归部。”(刘忠华:《〈说文解字〉从“口”诸字归部理据探索》,载《陕西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第6期),通过对上述字的分析,验证了许慎归部并不是随意而为的。

六、结语

(作者:陕西省汉中市陕西理工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邮编7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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