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帝国主义的本质、表现及因应对策

2021-08-27 22:40魏磊杰
人民论坛 2021年22期
关键词:霸权

魏磊杰

【关键词】法律帝国主义 霸权 长臂管辖

【中图分类号】DF11 【文献标识码】A

传统法律帝国主义的表现及其转型

作为资本主义高级阶段的帝国主义,伴随冷战的结束,日渐呈现出两个显著的特征:其一,早期的帝国主义为确保对其有利的非对称性交换模式而主要践行阿锐基意义上的“权力的领土逻辑”,而当下新自由主义的帝国主义则更侧重“权力的资本逻辑”。为完成重建资本的循环过程,资本主义的运转必须不断地溢出原有的市场轨道、寻找新的发展空间;当有形的领土空间支配无法满足时,撕裂民族国家的边界向外伸张的无形的权力支配必将成为应然模式。其二,不同于过去一切帝国那样建立在金字塔式直接控制基础之上,美国的霸权是新型的,其全球力量明显是通过一个由美国设计的,必然反映其国内经验的全球体系来发挥近乎无所不在的作用。在殖民时代,国际霸权的斗争主要以公开使用的政治暴力为之,但在经济帝国主宰的全球化时代,政治暴力却转变成了法律暴力:更多地采用法律规则、投资贸易、金融体系、知识产权、人权、法治和文化意识形态渗透等来征服与扩大全球市场。如果说帝国主义本质在于谋求资本的无限扩张,那么法律帝国主义就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全球治理工具来谋求相同目的的操作形式:在全球治理结构中确立一种服膺于强权者利益的法治模型,造就一种“没有殖民的殖民形式”,将压迫性的新殖民主义掠夺行为正当化和合法化。

这一阶段的法律帝国主义主要表现为一种无需霸权的法律支配形式,即法律体系在根本上近乎是在无需同意的基础上施加政治力与经济力的一种强制性工具。一方面,通过武力进行法律输出,如美国对其占领下的伊拉克、阿富汗实施法律强加。美国占领伊拉克根本目的在于操控伊拉克的石油。其主要手段是通过巴格达亲美傀儡政府强制推行的石油私有化计划。这主要表现在盟军临时主管保罗·布雷默颁布的第39号法令中,该法令允许伊拉克200多家国有企业私有化,允许外资对伊拉克商业100%的持有资格,允许外国公司享受“国民待遇”,允许对所有利润无限制地免税汇款,以及允许40年的所有权许可。美国占领军颁行的这些私有化法令最终导致了当前伊拉克《石油天然气法》的通过。2007年2月,伊拉克内阁批准了一项石油法草案,将伊拉克石油天然气管理权力从中央移到地方,这实质上就是对大规模私有化的肯认。在非法占领军的帮助下,这些法律名正言顺地成为将伊拉克石油财富转移到美国跨国公司手中的有利工具。

另一方面,通过“协商”强制推行法律,如强权国家利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对南方世界国家施压。国际信贷,无论是以发展为目的还是以偿债为目的,在今天皆伴随着严苛的援助条件。事实上,所谓结构重组方案就是一种协议,它使得受援国以放弃经济和法律主权为代价获得融资,而一旦移交此等权力给国际信贷机构,就意味着国家的政治和经济必须沿着新自由主义的正统路线重新架构。由此,通过结构重组方案,在弱势国家便顺理成章地发展出一套“市场友好型的法律系统”:法律应为市场行为者创造激励,其正当性必须建立在以确保市场自由吸引外资能力为标准的经济效益而非社会公平基础之上。在权力不均衡的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时代,就像在资本主义国家内部一样,法律本应通过为弱势主体提供市场管控、提升公共福利等反市场替代方案来维持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平衡,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然而,实际上在广大南方世界国家,法律却造就了一种截然相反的结果:法律不再被认为是控制和约束市场的工具,相反,市场转而控制和约束法律。通过这一战略,国际金融机构在消解受援国经济与法律主权概念的同时,重新建立了凌驾于地方政治之上服从并服务于新自由主义霸权体系的新的“主权”。

如果说这种形式的法律帝国主义针对的主要对象是深处世界体系外围和半外围的民族国家,进入新世纪后,法律帝国主义日趋呈现出以美国为代表的霸权国家将本国法律向世界范围大幅扩张的态势,而且针对的对象也从相对弱势的南方世界国家转向了被视为潜在竞争对手的大国(尤其是中国)。究其原因,大体有二:其一,2016年以来,以英国“脱欧”和特朗普政府“美国优先”政策为代表,西方传统大国呈现出相当程度的保守主义乃至孤立主义倾向。美国的大量“退群”之举,实质侵蚀了其原先主要依托国际多边金融机构来推行法律帝国主义的现实基础。同时,中国发起设立的亚投行、金砖银行和金砖国家应急储备安排决策及治理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在现有多边安排下的国际公共产品的短缺,为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提供了更多的政策选项。

其二,只有在单极世界里,因不存在大国竞争,作为唯一一极的美国可以追求自由主义霸权,从理想主义出发推行对外政策,按照自己的形象重塑世界。中国寻求民族复兴的和平崛起之路,在美国看来挑战了其世界霸主地位,这是其不可接受的。如此一来,美国就主要关心如何遏制中国,防止中国崛起。当今,美国的法律帝国主义明显是在配合其针对中国展开的遏制战略而同时进行的法律战,实质都是将美国国内法和司法权凌驾于国际法与国际社会之上,通过建构全球法律“帝国”秩序来阻遏中国的崛起,维护其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的全球霸权。

支撑法律帝国主义的基础性条件

在为皮耶鲁齐的《美国陷阱》一书撰写的书评中,北京大学法学院强世功教授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美国司法部可以调查一起法国公司与印度尼西亚的商业交易?为什么美国法院对美国领土之外的经济活动拥有司法管辖权?为什么美国可以将自己的国内法凌驾于国际社会之上,从而对其他主权国家或其他国家的公民进行司法调查和司法审判?”显然,当前法律帝国主义版本的基础结构直接来自美国,它不仅将美国的实体法标准而且将其程序和法律文化标准强加于人。那么,支撑法律帝国主义的基础性条件究竟何在?既有的研究更多地将其归因于美国强悍的软硬实力上,这当然没有问题,但本文拟从美国司法体制的内在机理来细化对这一问题的探讨。

首先,美国法院将自己认定为全球仲裁者,声称自己是国际领域的国内法官,这导源于美国法治及其反应性哲学的全球化。这种反应性哲学又深植于从建国之初便在美国政治意识形态中持续存在的赋予美国人民拓展疆域的“昭昭天命”观以及作为上帝选定之子民引领人类的使命感。在此种动机的驅使下,传统上,美国法院不愿放弃管辖权并将其假手于外国法院,它们往往笃信:美国法院才是唯一“真正法治”的践行者,其可以作为政治斗争和革命实践的另一替代品,从而建设一个与众不同的美丽新世界。当然,“长臂管辖”之所以发挥实质效用,是由美国所控制的美元交易、互联网及其背后强大的经济实力所支撑的。如今的美国,正是以其对全球经济体系的掌控为依托,通过一系列法律将“经济制裁”变成了一种类似于中世纪教皇开除教籍的法律权力。而在一个基督教的世界中,如果被剥夺了基督教的教籍就意味着剥夺了灵魂进入天堂的权利。“长臂管辖”在很大程度上为被告所“自愿”接受,原因即如此(因为许多被告都在美国拥有重要资产);欧盟出台的“阻断法令”在现实中难以奏效,原因更是如此。特朗普政府在2018年宣布单方面退出伊核协议,重启对伊制裁后,虽然欧盟重启了“阻断法令”,但面对美国的胁迫,包括道达尔、雷诺、西门子等百余家欧洲企业最终还是中止了在伊朗的投资和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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