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师惩戒权研究述评

2021-09-02 08:37盛君
西部学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研究内容研究趋势

摘要:我国有关教师惩戒权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教师惩戒权的有关概念进行研究和辨析;第二,对其归属性的研究;第三,对其存在和其合理性的研究;第四,对其原则的研究。目前相关研究仍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一)缺少教师惩戒权的实践研究;(二)缺乏对其监督机制和救助机制的研究;(三)缺少具体实施细则。下一步研究可从教师懲戒权实施细则,监督和救助机制等几个方面展开。

关键词:教师惩戒权;研究内容;研究不足;研究趋势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2-0103-03

一、研究概况

2000年开始,我国逐渐出现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研究,在此之前该类研究相对较少。我国最早研究教师惩戒权的学者是崔相录,可谓开拓者。在崔相录的《德育新探》中,他认为教师应该具有符合要求和规定的惩戒的权力。近些年来,关于此类的问题频频在学校出现,逐渐引起了社会各方关注。随着大众对教师惩戒权认知度的增高,以及多起教师使用惩戒权力不当的事件在网络上的曝光,促使学者开始重新审视这一问题,掀起一波研究的热潮。《中国教育报》《中国教师报》《中国教育学刊》《基础教育研究》《比较教育》等重量级刊物先后发表与教师的惩戒权有关的文章。其中,几个关键作者的研究成果尤其突出,包括劳凯声、檀传宝、孙云晓、王辉等。在《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中,检索2000年1月至2020年4月的主题为“教师”“惩戒权”和“教师惩戒权”的文章共556篇,历年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并且,有关这些主题的论文的数量每年仍在大幅度增加。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

我国有关教师惩戒权的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教师惩戒权的有关概念进行研究和辨析;第二,对教师惩戒权的归属性的研究;第三,对教师惩戒权的存在和其合理性的研究;第四,对教师惩戒权原则的研究。

(一)教师惩戒权的相关概念界定与辨析

许多学者对于惩戒和体罚有着不同的见解,他们在概念上对二者进行了区分。

1.惩戒问题。劳凯声教授在《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一书中写道:“惩戒权是教师依法对学生进行惩戒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对不合规范的行为施给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再次发生,促进规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苏静在《论学校教育中的惩戒及其应用》中指出,惩戒过程是通过减少不合规范的行为,从而产生巩固符合规范行程。许银菲在《教师仁慈视角下教育惩戒的适用性》中写道:“教育惩戒是对学生的过失或不良行为,表现实施批评,处罚以达到矫正目的的一种教育教学的辅助手段,他是对学生过失或不良行为的一种教育,也是对他们过失或不良行为的辅助手段。惩戒实际上也就是一种教师对每个学生的一种性关爱。”向葵花指出,“惩戒性的教育作为一种正面的道德教育,主要目的是由于指通过批评和严厉处罚他们来使这些受罚者感到痛苦,但并且也不会直接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从而可以使他们深刻认识并主动纠正自己存在过失的一种教育行为方式。”孙云晓学者在其访谈中说:“惩罚绝不仅仅等于一种体罚,更不是一种伤害,更绝对不是一种心理上的虐待,歧视,让你自己感到一种心理难堪,打击你的心理自信心。”顾远明在其编撰的《中国教育科学大辞典(另有增订版和合编的版本)中明确提到,惩罚教育是一种指对某些个体或其他集体的不良行为手段进行自我否定或加以批评,目的主要是为了制止某种不良行为。

2.体罚。关于体罚的概念,众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与分析。劳凯声认为,体罚是对学生进行一些让学生感到不自在、痛苦的经历,目的是为了让学生改掉坏习惯、坏毛病,改正自身的缺点和错误。但是,他认为体罚是一种比较极端的教学手段,建议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使用;于云荣认为,体罚一种常见的错误的教育教学手段,无论教师使用任何的工具对学生进行体罚(包括拳头、木棒、教鞭、书本等)都是对学生的一种侮辱,使学生受到了皮肉伤的痛苦或是心理上的痛苦,不建议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使用。

3.二者辨析。虽然惩戒与体罚的概念在文字上很接近,但两者的意思完全不同。第一,体罚注重“罚”,通过伤害学生来达到改正错误行为的目的,使学生为了避免这些痛苦的手段不再犯错,学生并没有在内心反省自己的错误,甚至可能产生逆反情绪,教育的效果只是暂时的。而惩戒是以适当的处罚手段,使学生内省自己的错误,虚心地接受惩戒,具有长久的教育性影响。

(二)惩戒权的归属权

教师是否具有惩戒学生的权力?这一点在教育领域和法律领域都颇有争议。

在2000—2018年间,不但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反而产生了两个对立的观点。第一个观点认为,由于惩罚会对孩子造成一定程度的身体损害,是不道德行为,是一种非民主行为,是侵犯人权的行为,因此应该用教训来代替惩罚。第二个观点认为,有学者认为教师应该具有惩戒权。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认为惩戒是是教育的一部分,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了教师的惩戒权问题,并要求制订实施细则。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要求立德树人的基本任务在一线稳扎,使教师与学生有法可依,保障双方权益不被侵犯,维护教师的尊严,保障学生全面发展。

(三)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国内外的一些专家也对教师惩戒权的合理性持肯定态度。例如,马卡连柯认为惩罚应该作为教育的必需物来存在,在必要的情况下,教师应该对学生进行惩罚,否则就是失职。我国学者申素平、王辉、吴安新、白雅娟、谭晓玉等,也从法律的角度论述了教师的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我国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规定禁止体罚,但没有规定教师不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度惩戒。例如,在相关法律中,提到教师有权对学生进行评估或对他们的学业成绩进行惩罚,这也可以看作教师行使惩戒权的一种方式。兰州大学高等教育学院教授黎军认为教师通过惩罚学生,让学生在犯错后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也是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

在学生成长的过程中,要经历一个由他律向自律的发展过程。当学生接受外来信息时,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干扰,他们必须学会从众多的信息中挑选出正确的信息。部分学生在这一过程中难免出现自负与骄傲的心理,导致行为偏差。此时,教师适当行使惩戒权来教育学生,以规范其行为,培养其正确法律观念和价值观,推动个体社会化,使学生在未来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融入社会。

(四)教师惩戒权的使用原则

在教育实践过程当中,教育行为所处的环境、地域;教师、学生的性格;教育事件的性质等都存在独特性,很难用统一的标准衡量。因而,这也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关于教师惩戒权的使用原则,学者各自有着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第一,在教师惩罚学生的过程中,不得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且,明确当教师本人因行使惩戒权而遭遇不公正对待时,应该如何寻求帮助。第二,教师实行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了解错误和纠正错误,避免今后重蹈覆辙。第三,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以相互尊重为前提,即教师在行使惩戒权的过程中,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以任何手段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第四,教育惩戒必须是公正的。惩戒权的行使是确因学生产生违规行为,不可因学生成绩的优劣而有所不同。第五,惩罚权行使要有灵活度。在教师实行惩戒的过程中,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心理,性格等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第六,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要争取学校和家庭的支持与配合。

三、研究存在的不足

(一)缺少教师惩戒权的实践研究

我国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研究大都集中在理论层面,缺少实践方面的研究。教师惩戒权的使用是具体实践过程,所以对于惩戒权的具体实施应在实践中取证,在实践中完善,仅停留于理论层面的研究有可能会导致惩戒权的行使脱离实际的情况。

(二)缺乏对惩戒权的监督机制和救助机制的研究

盡管有学者呼吁建立并完善与教师惩戒权有关的法律体系,但关于惩戒权的监督机制和救助机制的研究并不多。只有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明确有关责任,才能确保惩戒权的合法行使。中国台湾学生奖罚委员会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委员会成员包括家长和教师,他们主要负责制定奖罚条例,并监督学校的奖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人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当教师滥用惩戒权,危害到学生个体权益时,学生可以寻求救助的途径有哪些?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使用惩戒权的教师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等,这些领域的研究严重不足。

(三)缺少教师惩戒权的具体实施细则

目前,有关教师惩戒权的规定还比较笼统,缺少可以指导实践的实施细则,导致教师惩戒权的实际操作性不强。

四、下一步研究的趋势和建议

通过对大量有关教师惩戒权的文章分析,笔者发现从2000年开始,我国对于教师惩戒权的研究日渐丰富。这些成果不仅填补了该领域的理论缺陷,为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有了较好参考标准和执行原则,也对后来的研究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截至目前,我国教师的合理惩戒权已逐步的到认可,对其必要性已有比较全面的论述。但是,关于教师惩戒权的概念定义还比较模糊,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教师惩戒权的具体含义。此外,尚需进一步发掘教师惩戒权的可操作性。例如,进一步细化教师的惩戒权行使原则和规定。可以借鉴国外相关成熟的运作程序,取其精华,结合我国教育实际,规范惩戒步骤,建立应对机制。例如,当教师不当使用惩戒权伤害了学生的权益时,学生求助途径是什么?教师因合理行使惩戒权而遭遇不公正对待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问题仍有待继续探究。参考文献:

[1] 劳凯声.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

[2] 向葵花.重新审视惩戒教育[J].基础教育研究,2004(6).

[3] 冯玥,汪文.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访谈[J].青年教师,2003(1).

[4] 黎军.惩戒教育要还是不要[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8(3).

[5] 王辉.教师惩戒权行使中的侵权与救济研究[J].高等师范教育研究,2000(3).

[6] 谭晓玉.教育惩戒权的法理学思考——兼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J].复旦教育论,2017(2).

[7] 申素平.教育惩戒立法研究[J].中国教育学刊,2020(3).

[8] 钱大军,马光泽.受教育权:教师惩戒权之后设来源与规范限制[J].教育发展研究,2020(2).

[9] 张丹.中小学校教育中惩罚的合理性及其限度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0.

[10] 刘晓巍.论教师惩戒权是一种权力及其实现[J].中国教育学刊,2019(3).

[11] 刘冬梅.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调查与思考[J].教师教育研究,2016(2).

[12] 顾明远.教育大辞典(增订合编本)上卷[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13] 马焕灵,曹丽萍.论教育惩戒的限度[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0(4).

作者简介:盛君(1996—),女,汉族,黑龙江牡丹江人,单位为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与管理方向。

(责任编辑:易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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