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来了 视听版权保护重装升级

2021-09-05 19:57黄贞
综艺报 2021年10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著作权法影视

黄贞

“此次《著作权法》修订历经10多年,最终获得通过,来之不易。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此次修订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明对《综艺报》如是说。

即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让视听行业版权保护全面升级。其中,多处修改的条文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息息相关。在新版《著作权法》框架下,如何加大对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进一步建立健康的行业环境,是影视行业从业人员关注的焦点。

“版权”成高频热词

近期,“版权”关键词频频出现在大众视野。

3月22日,快手推出直播间音乐版权结算标准。

4月8日,爱奇艺、优酷、快手、芒果TV等10家企业代表共同签署并发表《马栏山版权宣言》,呼吁用实际行动践行责任和担当,致力于版权保护、文创创新工作。

4月9日,逾70家影视传媒单位企业发布联合声明,呼吁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并提出将对目前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两周后,17家影视行业协会、5家视频平台、54家影视公司联合500余从业人员于4月23日发出联合倡议书,再度呼吁短视频平台推进版权内容合规管理,清理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内容。

4月25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对引发舆论关注的短视频侵权问题做出回应,表示将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4月28日,国家电影局明确提出“加强电影版权保护,依法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

音乐、影视、短视频……越来越多的视听企业提出版权相关问题,寻求解决方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施行在即。基于新《著作权法》,相关部门势必出台针对性政策指引,加之后续视听行业的跟进……称得上是一次产业调整行为。以此为契机,不管是法律界还是影视行业,都在進一步明确着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合理使用的边界。

聚焦视听作品 顺应时代发展

据悉,这是《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后的第三次修订。2001年和2010年的两次修订,分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要求,以及为履行WTO争端裁决的需要。本次修订是首次自发性的修法,以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因此,更多修改内容体现了文化产业的诉求,以及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在数字化与互联网化进程不断加速、新技术产品迭代的大环境下,对此前规定进行修订,以实现更大覆盖。

该法的亮点之一,是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概念摒弃,以“视听作品”概念取代,并将“视听作品”按照“电影、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予以分类,创设不同的权属规则。比如短视频、网络直播等新作品类型,在2010版推出时还不存在。新版《著作权法》将“类电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将近十年出现的新品类囊括其中,顺应时代发展需要,开放作品类型。

杨明介绍说,此次修订调整完善了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突出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的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年来有关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司法经验和学术成果。未来在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上,例如网络游戏画面、直播(网游、体育赛事)画面等,还需通过深入研究取得更多共识。”

此外,针对著作权维权“得不偿失”的难点,此次修订从法律条文层面进一步明确权责、提升侵权成本、降低维权难度。比如对侵权的民事处罚、行政处罚加大力度,新版《著作权法》将法定赔偿的上限提升至500万元,之前的赔偿额度上限是50万元以下。

可以预期,第三次修订的《著作权法》将成为行业进一步成熟的关键作用力。

短视频是把双刃剑

“从前‘车马很慢,追一部电视剧要1个月、看一部电影要2小时,现在‘XX分钟看剧/电影成为潮流。”——网友的搞笑段子,不经意间道出碎片化观看方式下,各类剧情解说“速食”短视频火爆现象。

2019年《中国电视剧(网络剧)产业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短视频用户使用时长首次超过长视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为8.73亿,占网民整体的88.3%。用户的迅猛增长催生巨大的市场。随着短视频行业的高速发展,影视类短视频变得越来越流行。观众通过各大短视频平台上的剧情快剪版追剧观影,这种短视频观看方式犹如双刃剑。

一方面,短视频创作带来的流量、看点,对影视综主体内容在客观上起宣传作用。《抖音娱乐白皮书》显示,“2020年大陆地区上映的票房前20的华语电影,全部开设了官方抖音账号。”“2020年,市场上超过90%的剧集都选择了与抖音合作。”“以短带长”成为影视剧营销的常规操作。宣发期内,营销方往往主动将影视综剪辑成精彩片段,通过短视频平台营销,带动长视频的播放量。不少热播剧通过短视频的剪辑“出圈”,完成长视频平台的消费转化。比如前段时间的热播剧集《司藤》,不少网友表示自己先被“司藤开花”的片段吸引,进而追剧。

快节奏的信息获取习惯逐渐在Z世代中养成。影视类短视频将原作中富有冲突性的情节、有张力的画面,进行快节奏的剪辑,在碎片化的时间里高效呈现热门影视作品,契合了不少观众的视听需求。剧情解读、率性剪辑、跨剧拼接……围绕热播剧综,提供碎片化娱乐的短视频,迅速衍生海量的精简版、加工版、再创作版,强势争夺用户注意力。同时,热门影视综日益成为被侵权的“重灾区”。

根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间,中心对10万多名原创短视频作者、国家版权局预警名单及重点影视综等作品的片段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侵权短视频,疑似侵权链接1602.69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非独家作者被侵权率高达65.7%。

“影视解说”等侵犯了正版影视作品的权益。以长视频平台为例,平台方或通过自制内容,或向影视剧制作方、综艺节目购买内容版权,投入大量版权成本,主要依靠会员付费营利模式。大量影视短视频“切条、搬运、传播”内容,势必造成付费用户流失。

短视频从业者阿星(化名)告诉记者,一些“影视解说”“影视赏析”的账号将原作品的主要情节切条、搬运至短视频平台,通过引流、带货、卖号等商业行为,轻松实现月收入过万元。她曾以“视频搬运”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检索,相关结果达数百条,其中不少都打着“自媒体运营教学”“搬运视频月入轻松过万”等噱头,在视频中传授“抽帧”“放大”“添加背景图”等规避平台审查的技巧。

从行业来说,“影视解说”的盛行是对影视作品完整性的挑衅。当“XX分钟看电影”大面积流行,演员的台词、动作表情、剧情细节往往被忽略,主创在细节处的打磨也变得无足轻重,导致观众养成畸形的观影习惯。碎片化的影视剪辑还容易造成影视剧内容被曲解表达,一些断章取义的作品忽视故事完整性和人物立体度,让制片方的精心设计付之东流。电视剧《三十而已》制片人陈菲曾无奈表示,“顾佳的婚姻线,我们是按现实主义的方法去刻画的,却被各种提前释放、反复强化的短视频cut,让观众误解为‘爽剧模式,最后观众的情绪无处安放。”

厘清侵权与创新的边界

“不应让随意剪辑‘剪断内容创新之路,不应让任性切条‘切断行业发展之机。”中国广播电视联合会电视剧导演工作委员会副会长、导演刘江如是说。版权保护对于以内容为核心的影视行业至关重要,保护版权就是保护创新,只有合理保护创作者的权利,才能激励优质内容的产出,维持行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短视频侵权现象的日渐高发,给版权保护带来全新挑战。但版权保护并不意味着“一刀切”,版权保护与鼓励创新从来不是相悖的。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会长、导演尤小刚告诉《综艺报》,今年4月,逾70家影视传媒单位及500多位从业人员先后两次联合发布倡议,抵制网络短视频侵权现象,协会随后在5月初召集各大平台和制作方代表共同研究探讨。“不管是长视频平台,还是短视频平台,大家达成一致共识——尊重著作权,坚决反对侵权行为。”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短视频所引用的影视作品内容时长、引用方式、具体目的等因素,影响着对短视频 “作品”的定性。《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完善了“作品”定义和类型。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具有独创性、是智力成果、能以某种形式呈现,只有符合这三个特征,才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这意味着,二次创作可以产生新的作品,但前提是不能侵权。如果来源本身不合法,此类“创作”行为侵害了著作权,无法产生合法权益。

“二次创作”涉及的问题是著作权保护领域的难题,杨明告诉记者,“难点主要体现在,个案中对著作权边界的判断缺乏有效的方法论支撑。”对原创影视作品进行“剪辑”“编辑”的“二次创作”,究竟哪些属于侵权,哪些又属于“合理引用”“适当引用”?杨明认为,“关于版权保护与二次创作(实质就是累积性创新)的关系,学术界早有研究,尽管不多,但有一点很明确,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著作权保护不能以牺牲累积性创新为代价,著作权保护也并不意味着作品传播所生之利益就天然地、全部地归属于原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制度本质上是利益分配机制,但利益分配的效率判断需要在个案中解决。”

授权合作 良性共生

“过去短视频的传播扩大了作品的到达率,现在主要是制止短视频侵权泛滥的倾向,所以实际上大家会去寻找平衡点。”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尹鸿告诉《综艺报》。若想实现更好的版权保护,需要行业先行摸索,在实践中找到平衡点;需要内容版权方与短视频创作者达成共识;需要清晰严明的法律规范出台,以及大众版权意识的普遍提升。

在今年4月影视行业的联合声明和倡议中,版权内容“先授权后使用”是核心。“我个人倾向于将其视为合作信号的释放,因为联合声明中没有明令‘禁止,而是反复强调‘未经授权。”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仲春认为,联合声明呼吁相关主体应当向版权方依法获取授权,同时提醒短视频平台运营者,对未经授权制作的短视频传播加强审核,提高平台监管责任,这其实是在呼吁良性共生。

然而,对于合作的关键点“授权”,创作者、版权人、使用人及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尚未建立,标注化程度不足,获得授权的成本高、效率低;单纯的利益驱动下,具体获取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拒绝授权、高价授权、附条件授权等不公平现象,版权合作与版权维护都较难开展。

“短视频产业的蓬勃发展与公共利益没有太大关系,所谓授权困难、侵权认定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少促进交易的机制,从而导致交易成本和维权成本过高。”杨明认为,当务之急,是如何构建促进著作权交易的相关机制,例如信息检索与利用、著作权交易的双边市场运营、与权利变动有关的公示制度等,使作品利用更加活跃。“当然,促进交易是以尊重著作权为前提的,不能在原创和累积性创新之间有失偏颇。”建立授权模式、强化平台监管,如何避免版权方、平台与UP主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和利益冲突,需要智慧和规范去协调。

完善授权和结算机制

“对于‘二次创作,完全一棒打死‘一刀切,自然行不通。只有完善授权与付费这两环,‘二次创作才能被纳入正常运行的轨道。”工信部互动媒体产业联盟数字文化工作组组长、北京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秘书长包冉对《综艺报》表示。

影视版权的保护与短视频创作的规范化,正成为时代大趋势。行业在保护影视版权的同时,也要为二次创作留足空间,使内容规范与行业活跃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在执行上,各方在等待着新的授权机制出现,标准化的处理目前处于缺席状态。对此,有观点认为,未来可以考虑建立类似音乐集体授权模式,鼓励“二次创作”。

3月22日,快手发布《2021快手音乐版权结算规则》,要求以短视频和直播中使用音乐的次数向版权方支付费用。目前来看,该音乐版权计价标准仍然处于摸索阶段。但“多用多得,少用少得”的市场规则,无疑有利于激发上游音乐人和词曲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对此,快手音乐负责人袁帅表示,希望能够和行业上游版权方一起探索更科学、更公平也更透明的市场结算机制。

由平台方出面与版权方进行批量签约合作,建立开放平台,既能掌握议价权,又能实现平台版权内容的普惠,减少创作者与版权方纠纷。平台可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打通版权人、长视频平台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的授权渠道,短视频平台在取得授权之后,面向用户开放可供使用的素材库。

从平台角度来看,不能一堵了之;渠道开放,联手鼓励原创才是破局之道。在《综艺报》采访过程中,有制作方和行业专家不约而同地建议划定知识产权保护“白名单”。天浩盛世制片人腾真子表示,“可以考虑出台类似‘KOL(关联意见领袖)白名单的机制,比如甄选100个优质KOL,在版权方授权的框架下,进行短视频‘二次创作宣传合作。”尹鸿建议,“给短视频创作者列出知识产权保护白名单”,对“二次创作”使用影视作品的时长、時段,以及单一作品的比例等进行细化,划定使用范围和范畴。

平台内独家授权也不失为一种可行模式,通过在平台内开辟一块短视频电影二创剪辑专区,引导UP主进行视频剪辑创作,有助于形成流量的自循环。比如腾讯视频和爱奇艺分别将平台内容完整版开放给“微视”和“随刻”;优酷短视频品牌“优酷快看”联合站内电影频道、淘票票评选“影荐官”,试图打造影视综短视频社区;B站开设“放映厅”,为平台UP主提供创作素材。

除了购买,平台还应积极推动面向用户端的便利许可机制作为补充。有业内人士认为,带有一定支付机制的许可,可以为相应版权人和用户之间的许可达成提供便利,合法合理地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编辑加工、传播运营,共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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