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民警防范执法风险的 四个要点

2021-09-07 11:03李奋军
派出所工作 2021年8期
关键词:警情治安行为人

李奋军

近年来,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推进,派出所民警的执法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的同时,因民警执法不规范、执法能力不足、实战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被问责的情形仍时有发生。派出所民警要从提高警情处置效率、规范办案程序、规范治安调解、规范权力运行等方面进一步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以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

一、快速反应,及时处置警情

接处警是派出所民警的主要职责之一。这需要民警快速反应,现场处置,及时判明警情性质,以利于后续处置。在执法实务中,部分派出所民警责任意识不强,对接处警工作重视不够,出警不及时、处警后不作为导致案件处理陷入被动,引发了当事人不必要的投诉和上访,部分派出所民警被问责处理,教训十分深刻。

如2019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谭某在辖区某娱乐室酒后滋事,引发在隔壁包厢的潘某、刘某等人的不满。潘某、刘某持菜刀将谭某砍伤,与谭某一起的李某打110报警,之后李某将谭某送往医院救治。派出所民警陈某、韩某接到报警后打李某手机联系处警,但李某手机信号受限,民警陈某、韩某再未去现场进行处置,直至次日上午8时民警陈某、韩某联系到李某后才到医院了解情况处置警情,但行为人潘某、刘某已经逃匿。谭某住院后因医疗费无着落开始投诉。后经调查,民警陈某、韩某在报警人因手機信号受限但报警人报警时已经明确告知了110平台实施行为的地点的情况下未及时处警而被问责。

根据公安机关接处警的要求,派出所接到110平台指令后,应当根据警情立即调派警力进行处置。执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是部分报案人报案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派出所民警与报警人或受害人沟通联系受限,但根据执法规范化的要求,派出所民警必须快速反应,尤其是对于涉及公民生命财产的紧急警情必须快速处置。如果推诿、慢作为甚至不作为,可能就会引发不必要的投诉、信访,甚至为案(事)件的处置带来被动。

二、强化程序公正思维,规范办案程序

执法规范化的核心在于依法办案。这里的“法”不仅指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执法理念,既要重视执法的过程,也要重视执法的程序,尤其是程序错误很难再进行回溯,会带来巨大的执法风险。

如某派出所民警在查处一起卖淫嫖娼案中,办案民警扣押了违法行为人王某的一条项链,经鉴定该项链为表层电镀的假项链,后因该项链与案件无关向违法行为人发还时,行为人王某称其被派出所扣押的项链为真金项链,提出要求按照真金项链的价值进行赔偿。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扣押物品的要求,对于扣押的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应当拍照后当场密封,并由扣押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经查证,办案民警在扣押物品时违反法定程序,未对涉案项链进行当场封存,导致物品的同一性无证据证实。某公安局决定按市场价格对行为人王某进行赔偿并追究办案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

执法实务中,部分派出所民警办案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只追求办案结果的正确,忽视了办案程序的规范,导致被检察机关确认违法,以及被追究执法过错的情况时有发生。派出所民警要按照执法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案件才能经得起检验。

三、坚持底线思维,规范治安调解

治安调解作为派出所案件处理的方式之一,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符合治安调解范围的案件,调解成功后,为行为人避免了行政处罚。为此,有的违法行为人看中了治安调解带来的“好处”,在实施违法行为后企图“出钱摆平”。派出所民警如果对治安调解的条件把握不准,可能就会中了行为人“花钱买刑”的圈套。违法实施案件的调解可能存在较大的执法风险。

如某派出所民警丁某办理的张某殴打他人案。张某因多次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被某公安机关多地派出所打击处理。2018年11月的一天,张某因向雷某索要赌债未果,遂纠集李某一起殴打雷某,致雷某受伤。案发后行为人张某担心被处罚,遂向被害人雷某赔偿了全部医疗费、误工费并和被害人雷某达成协议后要求派出所调解处理。某派出所民警丁某对治安调解的条件把握不准,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处理。2019年5月,行为人张某因恶势力犯罪被处理,办案民警丁某因违法对张某殴打他人案违法调解受到政务处分。根据2007年12月8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四条规定,“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案件不适用治安调解处理。该案办案民警丁某对治安调解的条件把握不准导致违法调解,放纵了违法行为人。

治安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十分巨大,但派出所民警要严格把握治安调解的条件,严格区分调解和调解处理。可以说对于所有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对当事人之间涉及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对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但调解处理作为案件的终局处理方式要慎重适用,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案件能否调解处理还要看是否符合调解处理的条件,不能因为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就对当事人不予处罚。调解处理的案件应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于超出调解处理范围的案件进行调解处理涉嫌滥用职权。

四、靠实责任,规范权力运行

派出所民警在案件处理的方式、是否撤销案件、行政处罚等方面具有很大的权限。权力意味着责任,权力和责任是相统一的。如若权力运行不当可能就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如某派出所2017年办理的一起盗窃案。该案违法行为人刘某(女)在某商场购买服装时顺手牵羊盗窃了一件价值90元的衣服,被派出所民警通过视频监控抓获。刘某被抓后及时归还了盗窃的服装,并取得了商场老板的谅解。该案盗窃财物价值较小,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违法行为人刘某没有前科,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但民警机械执法,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且未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刘某。2020年5月,刘某的儿子在某大学参军政审时因此受到影响未能如愿。为此,刘某多次到公安机关信访要求赔偿。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办案民警也受到了政务处分。

治安处罚针对的对象都是较为轻微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治安处罚要坚持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的量罚均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执法实务中,部分办案民警对法律原则和精神把握不准确,执法过程中机械执法,滥用行政处罚权,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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