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评类短视频的叙事风格与文化传播

2021-09-09 08:19周孟杰王田美慧
传播与版权 2021年8期

周孟杰 王田美慧

[摘要]数字新媒体时代,影评类短视频凭借微叙事、口语化、超媒体性等特征获得较高的市场文化价值与传播影响力。二次创作与情感延伸、算法推荐与强互动机制也成为影评类短视频再媒介化的主要表征。但在“流量即可变现”的商业逻辑主导下,影评类短视频艺术灵光的消散与法律著作权归属等问题值得反思。

[关键词]再媒介化;算法推荐;影评类短视频;“毒舌电影”

影评类短视频是指创作者对影视作品进行解说评价,时长为15秒到30分钟的短视频影视作品。短视频内容生产者对影视作品做出相应的解说评价,在此基础上通过前期脚本、视频录制、剪辑制作、后期包装完成短视频作品,其输出内容具有强烈的美学风格。影评类短视频账号以解说热门电影、电视剧为主,代表賬号有“毒舌电影”“布衣探案”“乌鸦电影”等。截至2021年3月15日,这三个账号的粉丝数量分别为5365.2万、2199.6万、1008.7万,且各账号的获赞数都在1亿以上。可见,影评类短视频在影视类短视频中具有较高的商业文化价值及传播影响力。

一、影评类短视频的叙事风格与再媒介化

(一)微叙事、口语化与超媒体性

在数字技术发展与智能手机普及的媒介生态环境下,人们习惯利用碎片化时间获取信息资讯,影评类短视频为了满足用户需求,呈现叙事短小精悍、语言节奏快、视觉娱乐化的特点。而时间短带来的局限性,使得影评类短视频的叙事较为单一。例如“毒蛇电影”在解读《送你一朵小红花》这部电影时,以男主角韦一航为线索,总结归纳了关于生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两个道理。其解说侧重于表达整个影片的主题,却删除了原片中韦一航与马小远、韦一航与父母以及癌症患者人物之间情感的描绘与解读。原影片中的宏大叙事背景在影评类短视频中成为被时空挤压后的微叙事内容,这是短视频在碎片化时间观念下不可避免的走向。

通过手机进入“毒蛇电影”抖音账号的主页,我们可以看到,电影海报作为静态图片将单独成立的短视频组成一部电影解说的可视化、整体性集合,集合中包含几个主题一致、内容有衔接又各不相同的、单个时长约为2分钟的短视频。被解说的影片短视频在账号页面里一目了然,给用户提供了一个垂直化、简洁明了的信息筛选环境。在集合中,标上序号的图片起到了一种能指符号的特征,封面图片与视频内容合二为一,呈现某种超媒体性。丹麦传播学家克劳斯·布鲁恩·延森提出:“在媒介和传播研究领域,一个常见的术语是‘再媒介化’(Remediation),它通常指新媒介从旧媒介中获得部分的形式和内容,有时也继承了后者中一种具体的理论特征和意识形态特征。”[1]可视化中的视频被再度转化为图片,图片与视频合二为一,互为指涉,这种超媒体性成为影评类短视频再媒介化的主要特征。

与此同时,影评类短视频的创作者在解读原影片作品时所使用的语言具有弱化专业性、强调口语化的特点,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更加注重短视频的娱乐性,以达到增强其作品传播效果的目的。将经典的艺术作品再媒介化为一种新兴传播媒介,不管是微叙事、可视化,还是口语化,都属于再媒介化的表征。这种表征契合人们日常碎片化的手机使用习惯,满足当下大众的审美需要,从而使影评类短视频获得较大的流量支持。

(二)二次创作与情感延伸

二次创作又被称为“再创作”或“二度创作”,是凭借新媒体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的创作形式与艺术风格,其强调在原艺术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来表达某种艺术思想。影评类短视频创作依托画面与旁白的相互配合,画面素材来源大都是被解说影片的电影原片,其经过创作者的重新剪辑加工配以创作者的原创旁白解说词,重新获得一个新的内容产出,故影评类短视频属于二次创作作品。二次创作作品本身的存在已具备原创性,而电影的艺术性之一体现为“千人千面”的特点,创作者在观看原影片时是单一受众视角,而其在短视频生产过程中加以主观影响,随之创作出来的作品无疑具有主观性认识偏差、风格多元化的特征。

根据“毒舌电影”等影评类短视频账号,笔者将影评类短视频的创作步骤归纳为“三步走”:一是确定差异化优势定位;二是找到视角切入并简述影片主要情节;三是加入主观性观点做内容延展。例如“毒舌电影”2021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宫崎骏《崖上的波妞》的三个短视频中,创作者除了将电影内容用口语化的语言做成旁白解说,还加入了电影相关幕后制作过程的故事,如宫崎骏68岁仍坚持手绘每一帧画面,这表达着好电影背后的精心和“匠人精神”,传递“相信美好,相信未来”的观点。由此可见,影评类短视频是在电影梗概之外注入新的动力,传递丰富的艺术思想和文化内涵。

(三)算法推荐与强互动机制

在内容上追随现实社会的热点,紧跟国内外时事,满足受众的需求,这种遵循社会文化变迁与媒介逻辑的规则,成为影评类短视频的主要特色。这主要依靠智能算法推荐来实施,智能算法根据不同受众的手机使用习惯、隐私资料、搜索痕迹以及经济条件基础来衡量推荐内容。平台根据筛选的用户信息,将相类似人群的共同兴趣划为一类进行判断,算法成为隐形的“操控手”。基于“去中心化”的社交媒体算法下,平台可以完成对用户群体的精准推送[2]。

在算法推荐下,影评类短视频账号集合了一群拥有共同兴趣的相似人群,这些用户在评论区进行留言、发表评论,与影评类短视频创作者进行互动,建立强互动机制。正是因为强互动机制的运作,用户、内容生产者、平台三者之间存在一种链接共动关系,而5G时代的到来提供技术加持,影评类短视频的潜力被挖掘,其发展越发兴盛。在互联网思维逻辑下,优质影评类短视频的创作者善于利用强互动机制来制造“爆点”短视频,而“爆点”创作的出处一般源自三点—电影本身、时事热点、用户求知欲。这三点都是基于强互动机制,从而使用户不自觉地将注意力转入这类短视频中。

抖音短视频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场域平台,创作者所创作的影评类短视频拟定交流场域的中心主题,其内容基于整体市场与用户特定需求及兴趣点的反馈。短视频社交平台利用算法大数据向用户精准推荐信息,影评类短视频加以强互动机制共同建立一个“流量池”,从而使流量在其中不断地孵化、扩张与传播。

二、影评类短视频的法律问题与艺术困境

(一)“流量即可变现”与著作权的归属

影评类短视频由于二次创作的特殊性,其本身作品对原影视作品内容具有较强的粘连性,影像画面更是大部分依赖于原作品。另外,二次创作的影评类短视频与原影视作品的创作过程出入甚远,其表达内容属于短视频创作者转换性输出。结合来看,影评类短视频作品中的“独创性”是值得商榷的。影评类短视频与原影视作品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重合部分,而两者却是性质不同的视听作品。在两者之间的弹性空间中,对原影视作品转换性使用为判断合理使用原作品的关键,重合度、目的的转换幅度成为转换性程度的判断依据[3]。影评类短视频对原影视作品内容的片面分析,无意或有意曲解原影视作品的表达内容,对原影视作品的评论具有负面引导作用,这才是影评类短视频与原影视作品之间存在的矛盾。

针对以上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关于严格界定影评类短视频与原影视作品区别度的法律规定。“如何算侵害著作权?”这一问题在短视频领域的界限是模糊的,这导致影评类短视频与原影视作品之间著作权的矛盾始终存在。在谷阿莫被诉侵权案中,谷阿莫的二次创作短视频作品—《X分钟看完XX电影》被控诉侵犯原影视作品著作权,该作品内容仅包含电影情节的概述便已引起各界对著作权侵权的关注。可见,在无门槛共享的短视频平台中,我们很难对传播起到有效的限制,二次创作与原作品的重合度也很难有详细的判断准则。

“流量即可变现”的商业逻辑使得著作权的归属模糊难辨,困于现实法律诉讼的两难境地,原影视作品的团队大部分选择不追究著作权。“流量至上”的观点导致影评类短视频发布后的口碑发酵不论好坏都提供了话题热度,即提供了流量。影评类短视频创作者与影视作品创作者之间,作品与作品之间产生的连接不仅在于内容,更多地在于某种商业利益。5G时代的到来使得流量变成最大的利益评判标准,这值得整个影视行业进行思考。

(二)艺术灵光的消散

本雅明在《灵光消逝的年代》中提到,机器复制时代,大量的复制品被工业生产,但是作品的光晕或灵韵却被消磨。灵光是机械复制技术兴起后所丧失的一种神秘的、完满的经验。在本雅明对“灵光”的阐述中,其强调时间观念,“灵光”作为艺术作品的属性,是普通物品被赋予艺术品的价值后从而拥有的特殊意义,“灵光”使人们尊重、膜拜艺术品[4]。而在互联网时代,影评类短视频由于手机媒介的兴起与迎合普通大众的娱乐心态,致使原本电影的艺术灵光消散。比如“毒蛇电影”在解读《环太平洋》这部电影时,原片场景的壮阔宏大、技术制作的精良,在海上斗争时所烘托的紧张、刺激的情绪,都被手机竖屏或横屏的影像技术条件所限制,无法展现电影本身的质感。

电影的“灵光”是审美营造的氛围感,传统电影院线观影模式中人与外界脱离,人存在于一个密闭空间里,放映的光影在黑暗环境中是唯一聚焦点,人们面对动态影像时一系列的准备活动营造出具有象征意义的仪式感。当观众置身于电影院空间时,人们即游离在自我世界、空间环境与电影世界三者共同包裹的世界里,让自我视听体感、心灵情感和精神智感等不同维度融合交汇而构建起沉浸式的体验感知[5]。相比之下,影评类短视频却可以在短短几分钟之内将电影内容复述清楚,人们可以利用看完一部电影相同的时间,在影評类短视频中完成几部电影内容的浏览。“灵光”的消散是电影审美和艺术接受的缺失与剥离,二者看似表达内容都可以凝练成相同的故事内容,实则其艺术价值与审美偏好、观众群体与传播效果都大相径庭。传统电影所创造的独立、私密观影空间里的放空与情绪累积都需要以时间作为底色,电影之美在于此,而这恰好与短视频所适应的碎片化阅读相悖。

(三)从艺术品到商业生产品

在齐格弗里德·克拉考尔的《电影的本性──物质现实的复原》一书中,曾多次出现关于影像的含糊性和复杂性的段落。“含糊”和“复杂”是对电影多义性路径之一的总结,也是电影朦胧的不明确的美感所在。电影是一门综合视听艺术,经典电影的主题思想更是呈现多种不同的文化诠释与理论视野,每一位观众结合自身积累的人生经验,在电影里寻找并达到情感共鸣,甚至忘我地进入电影创造的虚拟空间里。也就是说,电影本身不会将表达内容直接地呈现给观众,更多的是提供具有戏剧冲突的故事。电影时长的无限延伸将意义发散,人们从影片里寻找各种不一样的丰富含义的可能性。而在科技支撑的新语境下,电子智能技术与抽象感性的审美活动相融合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二者的契合造就了不断动态更新的审美状态。这样的审美状态影响观众对电影艺术的价值判断,却给影评类短视频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迎合大众赚取流量的创作逻辑[6]。影评类短视频的视听呈现让电影艺术变成统一审美逻辑的某种工业化的商业生产品。

类似“毒舌电影”的影评类短视频账号传播优质内容,其短视频创作也不再局限于讲述“X分钟看完XX电影”这样简单的故事梗概,“毒舌电影”的解说词中添加了影片主题的分析、影片相关的补充知识。尽管其整体引导用户正能量的价值思维导向,但仍然存在问题,即看似“顿悟”的影片主题分析其实更偏向于创作者的主观意识,其表达的内容也是基于创作者的自身经验,尽可能地让受众接受解说内容,反而使得受众缺少与影片产生情感共振而引发的更丰富的思考方向。

三、结语

随着媒介融合与新媒介技术的发展,短视频逐渐充斥人们的日常生活,影评类短视频成为人们观影前重要的参考依据之一。但是其发展既存在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方面是法律版权的归属问题,另一方面从电影本体论出发,创作者需要思考电影艺术的“灵光”是否消散,以及其影视内涵及社会文化价值的问题。影评类短视频与原影视作品的共生关系以及二者创作内容之间的矛盾,需要政策指引、法律条例规范制约与市场商业竞争的协同合作,以推进中国影视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克劳斯·布鲁恩·延森.媒介融合:网络传播、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的三重维度[M].刘君,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2]赵辰玮,刘韬,都海虹.算法视域下抖音短视频平台视频推荐模式研究[J].出版广角,2019(18):76-78.

[3]袁锋.网络影评类短视频合理使用问题研究—以转换性使用为视角[J].中国出版,2019(03):41-44.

[4]张冰.迎向灵光消逝的时代—本雅明的灵光理论与艺术的终结[J].人文杂志,2013(12):69-74.

[5]向勇.《囧妈》动了谁的奶酪?—兼论数字创意时代我国电影院线的发展格局[J].艺术评论,2020(03):88-95.

[6]柴冬冬,金元浦.数字时代的视觉狂欢:论短视频消费的审美逻辑及其困境[J].文艺争鸣,2020(08):7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