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思考

2021-09-10 23:43欧繁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1年6期
关键词:人格权民法典

欧繁

摘要:通过学习民法典,对人格权第一次独立成编有一些思考。用历史的眼光分析新中国成立前我国人格权的发展状况,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律界专家对人格权立法的研究和探讨情况进行说明,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真实写照,其内容及适用法规需要不断地完善并抓好落实。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

一、新中国成立前我国人格权的发展状况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格权是在历史的潮流中逐步发生、发展和完善的。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对奴隶拥有生杀大权。奴隶只是奴隶主的财产,奴隶没有人格权。在中国封建社会中,皇帝是"天子",百姓是皇帝的子民。中国的封建传统文化充满了皇权、王权、特权,小农经济和皇权专制统治极大地压缩了中国人格权的发展空间。汉代以后,经过封建统治者的修改和发展,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和理论体系成为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在《论语》中,有162处提到"人",48处提到"人"。同时,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它提倡仁爱,强调了人格的特性。

这些朴素的思想表明,中国封建社会出现了民主人格权思想意识的闪光点。然而,中国追求封建传统文化在政治上的交融,而不是以人格权为优先权的制度,长期以来在封建皇权的巨大压力下,中国封建社会难以形成独立的人格权制度,公民的人格权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发展,这是由封建专制的性质决定的。据记载,秦代的姓名登记制度中只规定了姓名权,这是我国古代法律法规对人格权的第一个规定。

鸦片战争后,随着《南京条约》的签署,中国进入半封建半殖民社会,社会契约理论传入中国,自然权利概念开始蔓延,被压迫阶级开始产生对平等的向往,中华民族人民开始反对传统的"君主至上"观念,人格权概念随着新闻的传播开始发展。康有为、梁启超等改革家不仅倡导民主,而且开始探索保障人权的途径。辛亥革命废除封建制度后,人格权开始由理论向现实转变。孙中山提出了以民主、民治、民享、自由、平等、博爱为基本原则的公民权利思想。《临时约法》首先将人格权写入法律。后来,辛亥革命胜利的被袁世凯窃取,人格权的发展再次遭遇障碍。但当时的知识分子发动了新文化运动、五四运动,积极地为人民争取民主权利。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就肩负着领导中国人民努力抗争并争取人格权的重要任务。1934年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人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1949年新中国成立成立,中国人民自己成为了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生存权得到根本保障,这是中国人格权事业的巨大进步。

二、新中国成立后,对人格权立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場和人文关怀

1949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制定了《共同纲领》,该纲领规定国家一切权利属于最广大人民群众。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宪法详尽的规定了人民的权利。由于极左思潮的蔓延,反右、大跃进和文革对人格权进行了致命的践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人格权的发展进入春天,我国人格权保护事业不断发展。我国法学界专家学者结合我国国情,不断探索和研究国外法律制度中人格权的立法成果,借鉴社会公众的优势,逐步完善人格权立法。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制定民法典"的重要决定。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我国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对人格权是否应当独立编纂有不同的看法和看法。梁慧星教授认为应该在民法总则编中自然人一章对人格权做一般性规定,对人格权侵权由侵权行为法编来调整,无需另行制定人格权编。[1]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对罗马法人格权发展的历史进行了梳理并认为:我国民法典应具备诸多优势,顺应历史发展潮流,尊重历史传统,保持中国特色;建立独立的人格权法典是民法典多样性的体现。[2]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王利明教授认为,人格权的个体编纂有利于加强人格权和人权的保障。[3]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同意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专家们的意见,并分别于2015年和2017年制定了相应的人格权法草案。民法典逐渐从蓝图走向现实,民事法典的颁布将大大提高国家治理系统的现代化水平和管理能力。在制度设计方面,我国民法典既继承了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又结合我国法制现状进行了一些创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真实写照,反映了中国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和对美好生活的要求。

三、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其内容及适用法规需要不断地完善并抓好落实

在实际案件中,虽然人格权纠纷的数量低于产权纠纷的数量,但纠纷的数量是不可低估的,尤其是纠纷解决的复杂性和难度,并不低于产权纠纷。此外,人格权纠纷还在不断增加。因此,民法典人格权的独立编纂是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注重防止对人格权利的侵犯,并积极总结实践经验,建立了保护死者人身利益的规则,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等人格权益保护规则,有效地响应了现实需要。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的规定,针对人格权编的重要内容,还需持续关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出台司法解释,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新类型权益保护的需求,对人身伤害赔偿等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比如,明确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完善人身损害的内涵和赔偿范围等。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民法典中不能设置人格权编[J].中州学刊,2016(02):48-54.

[2]张礼洪.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及其理论的历史发展——兼议我国的立法模式选择[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04):162-178+209.

[3]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J].中国法学,2020(0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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