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合同履行风险量化分析

2021-09-10 07:22魏志栋贺舒敏黄煜欣
西部学刊 2021年4期
关键词:新冠疫情

魏志栋 贺舒敏 黄煜欣

摘要:新冠疫情爆发后,中国经济遭遇困境,各企业之间产生了大量合同纠纷。这些纠纷往往源自于疫情催生或强化的法律风险,如交付风险、收汇风险、效力风险、商誉风险等。以SPSS统计分析广东省在疫情期间的392个合同纠纷,量化评估四类典型的合同风险,归纳其特点有:(一)不同合同风险之间的连带性;(二)认定效力风险判决的差异性;(三)疫情防控措施被违约理由化的普遍性。缔约风险根源在于突发性公共危机,故此从风险管控角度,企业能够采取的措施有限。后三类风险的管控策略主要分别在于强化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考察;强化合同特定条款的质量并善用调解和强化合同履行中的监督与管理。

关键词:新冠疫情;企业合同风险;合同风险管控;SPSS分析;量化评估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4-0051-03

引言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全球爆发,迄今累计。确诊12,647,899人,死亡1,218,042人,并以每日逾50万的感染人数递增。疫情之下,中国经济遭遇严重危机,企业物资流动受阻、合同风险增加。为提升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非常有必要在微观层面对法律风险进行量化研究。与学界常见的宏观研究相较,专业的微观研究具有更强的技术性与针对性。本文以广东省作为研究范围,以合同履行风险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整理数据并进行量化分析。

一、疫情下企业合同风险问题展示

疫情期间,政府采用了交通旅游管制、进出口及口岸限制等措施以控制疫情,但这些措施限制了人员、物资与资金的流动,衍生一系列合同法律风险(以下简称为合同风险),对企业的经营产生致命影响。本文考察了广东省于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中旬期间的企业法律纠纷类案件,统计结果如下:

企业法律纠纷案件总量392例,其中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01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72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8例,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6例,服务合同纠纷37例,承揽合同纠纷11例,涉案金额为1000万元~5000万元的案例4例,涉案金额超过50万的案例46例。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产生过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疫情期间合同纠纷的产生过程有着显著的相似性。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履行阶段和解除阶段,都有可能因疫情的防控措施遭遇法律风险点,并最终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其风险介入基本原理如下圖:

由上图可见,在合同履行的不同阶段会面临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对应风险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风险①:缔约风险。表现形式:疫情初期,政府启动防控措施,企业在签约后、履约前,往往就已经遭遇人员或物资的交通障碍,导致交易失败。

风险②:交付风险。表现形式:疫情中期,因防控需要,企业停产停工、贸易渠道不畅,使得物资流转困难、工厂开业困难、资金周转困难,并引发因货物给付不畅、不动产登记受阻,导致交易中断。

风险③:收汇风险。表现形式:在风险②的过程中,进一步引发因流转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给付货款、汇款,导致支付失败。

风险④:效力风险。表现形式:在合同履行期间,随着风险②和风险③的产生,使得交易目的难以实现,甚至遭遇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效力被否定、合同被解除。

除了以上四类风险外,企业面临的风险还有多种类型,如因疫情防控措施而中止庭审、无法出庭的程序风险,以及因诉讼、纠纷而产生的商誉风险,这些风险均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合同的效力,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

二、疫情影响因素与合同风险相关性的SPSS统计与量化分析

为了研究疫情影响因素与合同风险之间的关联程度,本文以2020年2月后的392份企业合同为对象,选取了相关度最高的200份合同纠纷案件为样本进行量化分析。经分类筛选后,选出191例具有直接关联性的典型案件,再借助SPSS统计软件进行卡方检验,最终得出以下材料。

(一)疫情影响因素与合同风险数量统计

通过对数据进行统计,可以看出,最严重的影响因素是疫情防控措施,如交通管制、人流限制等,占比24.1%;其次是市场供给状况,如原料供应不足、产品需求减弱、资金流水受限等,占比20.9%;再次为企业生产状况,如人员缺乏、原料不足而被迫长期停工,或因交通限制使得复工受阻而暂时停工,占比为17.8%与13.1%。在法律风险方面,收汇风险在合同风险中的数量最高,占比53.4%,其次为交付风险,占比17.3%。其余风险诸如效力风险、商誉风险、庭审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占比则较为接近。

(二)疫情影响因素与合同风险相关性分析

文中采用的卡方检验是一种假设检验方法,属于非参数检验,用来统计两个及两个以上样本的实际观测值与理论推断值之间的拟合程度。

通过SPSS卡方检验分析,可获得表1与表2:

(三)统计结果分析

由表1可知,疫情影响因素和合同风险之间存在了显著的相关性,两者的渐进显著性在0.001之下。由表2可知:资金周转困难导致企业的收汇风险;工人难以按时复工易导致交付风险和收汇风险;贸易不畅易导致收汇风险;防控管理不当易导致商誉风险;企业开业困难易导致收汇风险和商誉风险。总体而言,收汇风险主要源于企业因无法及时开业而资金流转困难,商誉风险主要源于企业因长时期未开业而损失固定的客户及订单等。

此外,研究表明,因防控措施产生的企业合同风险集中于程序风险、交付风险和收汇风险三者。程序风险主要表现为因交通管制等原因导致缺席判决、中止庭审等诉讼风险,而交付风险和收汇风险则主要表现为房屋登记、货物贸易等商业风险。

三、疫情影响因素与合同风险相关性的基本特点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疫情因素与合同风险之间的关联性上,存在三个显著特点:

(一)不同合同风险之间的连带性

对于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合同纠纷而言,促其产生的法律风险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叠加的。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之间往往存在连带性。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租赁合同的纠纷背后是收汇风险,在收汇风险后,则是因租金缴纳不及时、资金给付困难从而导致收款方欲解除合同的效力风险。在效力风险后,随之而来的可能还包括了合同解除后所产生的退款退订和商业信誉风险,如以下一例:

“……申请表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在新冠疫情期间已经实际停止经营……故被告应向原告退款。”

从该案例不难发现,不同的疫情防控措施会诱发特定的法律风险,之后再诱发新的风险,导致风险之间相互传递和蔓延。这意味着在合同风险传递的过程中进行风险的流程化、规范化控制和阻断是企业控制法律风险必不可少的一个部分。

(二)认定效力风险判决的差异性

合同效力风险,是企业在疫情中面临的最严重的合同风险。在合同面临退订或解除时,意味着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面临的已经不是简单的延期汇款所导致的收汇风险和延期交付所导致的收汇风险,而是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成本较大的合同效力风险。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进行合同效力因果关系的认定时表现得都较为谨慎,裁判理由差异性显著。例如以下一例:

“李忠从2019年10月起逾期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无举证证明逾期还款的行为与2020年1月爆发的新冠疫情有必然因果关系。”

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异性,不但与法官个人的认知相关,更与疫情防控过程中的不同形势相联系。疫情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原本就对疫情防控措施能否作为“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问题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引规则。但到疫情后期,部分法官倾向于认为,不能为了恢复经济而一边倒判决继续履行合同,需要准确判断疫情措施和履行不能之间的因果关系,还要考察企业的运营状况和履约能力以综合判断。这种差异性增大了企业应诉的困难。

(三)疫情防控措施被违约理由化的普遍性

从图1可知,“政府职能部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这一因素阻碍合同履行的案件占比过半数。从表2可知,因此而产生的合同风险数量较多,分布也不规律,样本案例中各自对应11个收汇风险、18个交付风险和10个程序风险。在此前提下,疫情防控措施往往成为企业的违约理由。如以下一例:

“勋贤公司所主张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系指因政府职能部门采取新冠疫情防控措施……勋贤公司也没有举证证实……其他事实,因此对其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上述案例表明,盡管企业常以疫情防控措施作为免责依据,实践中往往由于缺少了有力证据,难以获得法院认同。

四、疫情期间企业合同风险管控的初步思考

上述四类风险由于性质不同,管控难度与措施也有所区别。由于缔约风险根源在于突发性公共危机,故此从风险管控角度,企业能够采取的措施有限,主要包括提升保险意识、强化善后措施等。对于疫情期间后三类风险,都有相应的管控策略。

(一)收汇风险:强化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考察

企业合同收汇风险多是源于资金短缺,而资金短缺的一大原因在于抗风险能力不足。因此,在合同签订阶段,企业应该“对于交易的对方进行抗风险能力的尽职调查,从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合同主体的银行信用、主体履行能力等进行审查”。即使企业没有及时进行前期调查,也应从业界声誉、股票和期货市场等角度进行二次审查,以评估对方抗风险能力,确定是否与其签订合同。现实中存在不少“人情合同”,即出于人情关系而草签的合同。这种合同由于约定模糊,常遭遇收汇风险,并且即便胜诉也会面临执行难问题。

(二)效力风险:强化合同特定条款的质量并善用调解

合同效力风险的产生多源于合同约定条款不明。有鉴于此,除了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对抗风险能力全面考察外,还应对重大风险进行约定,如将新冠疫情等重大风险作为解除事由、将行政防控原因作为变更条件等。通过明确的约定,实现对于合同效力风险的有效规避,是规避合同效力风险的有力手段。此外,在合同发生纠纷时,还应善用调解与和解,尽量避免进入诉讼阶段。样本数据显示,在疫情初期,企业如果轻率进入诉讼程序阶段,常常遭遇法院无法开庭、当事人无法到庭等程序风险,致使诉讼过程漫长,企业不但遭遇资金流转困难,还遭遇商业信誉损失,使得企业经营状况雪上加霜。

(三)交付风险:强化合同履行中的监督与管理

交付风险的产生多是源于交货方式的约定不规范、履行过程监管不严,疫情背景不过是放大了这一问题,许多交付风险在企业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埋下了隐患。有鉴于此,企业应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对合同履行方式、重大风险下的暂缓给付、违约金计算方式等明确约定。监管方面,企业可以考虑增加第三方作为监管主体,或者外派本单位人员对该合同所涉项目进行过程监督,保障合同履行。一旦面临重大社会风险,就能大幅度降低交付风险。

结语

以上研究表明,疫情所导致的经济状况恶化、复产复工受阻、开业环境低迷等状况催生出多种合同风险,不同风险之间存在着明显的连带性。要应对这些法律风险,需要专业的应对策略。实践中,很多企业缺乏合同风险的管控常识,面对疫情一味地以“疫情防控措施”作为免责因素,这是很难奏效的。只有通过加强收汇、交付、效力等各类风险的专业管控措施,才能够更好应对这类危机。

参考文献:

[1]梁运发.企业合同风险管理分析与控制策略探究[J].法制博览,2020(21).

[2]王纪宏.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途径探讨[J].时代经贸,2020(25).

[3]柴丹.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识别和防范[J].管理观察,2020(1).

[4]杨晟.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识别与防范[J].时代金融,2015(35).

[5]陆都.浅析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J].现代国企研究,2016(12).

作者简介:魏志栋(1977—),男,汉族,四川隆昌人,澳门科技大学法理学博士,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研究方向为刑法学与法哲学。

贺舒敏(2001—),女,汉族,广东广州人,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黄煜欣(2000—),女,汉族,四川泸州人,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律与行政学院,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责任编辑:易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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