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责任分配问题

2021-09-10 22:55李婵娟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4期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责任

李婵娟

摘要:网约车的普及给日常出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如今网约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首选。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约车市场的快速扩张,车辆数量的激增,给人们的出行人身安全带来了威胁。然而在交通事故损害责任中,网约车平台又扮演者何种角色。本文通过对网约车平台的性质以及其与驾驶人关系等分析,期望对责任划分问题有所帮助。

关键词:网约车 平台 责任

据全国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统计,截至4月30日,全国共有230家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约车平台经营许可,各地共发放网约车驾驶员证338.9万本、车辆运输证127.7万本。数据的背后是市场的扩张和人们需求的扩大。但在2019年全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量为215009件①。可见涉及到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案例是很多的。2016年我国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合法地位予以承认。并且《暂行办法》在网约车车辆条件和驾驶员资格、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设立了准入门槛。但规章中更多的是强调政府对网约车的行政性监管,对于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产生的责任纠纷该如何处理也基本没有涉及。[1]网约车交通事故平台赔偿责任的最终确定,往往在司机和平台之间存在很大分歧。不断增加的网约车交通事故数量和裁判种类,往往涉及多种主体和复杂形式,使得网约车平台责任划分的问题亟待明确。[2]

一、网约车②问题综述

(一)网约车概念

2016年5月31日,教育部、国家语委在北京发布的《中国语言生活状况报告(2016)》,“网约车“入选十大新词。网约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③

(二)网约车平台概述

有关网约车平台地位的确立在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中都莫衷一是,刘奕君认为大致形成了居间人说④、承运人说⑤、经营者说⑥等[3]。对于网约车平台的责任承担规则问题,王颖认为大致有以下观点:网约车平台承担全部责任、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补充责任。iii但要想真正确立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划分问题,还需要从中抽丝剥茧。网约车平台运行过程中涉及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等多方主体。[4]围绕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的平台责任问题有两个方面需要给出清晰的界定:第一,关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第二,是关于网约私家车交通事故中的平台赔偿责任问题。[5]只有厘清以上,才能更好的解决此类问题。

二、国内外对网约车交通侵权责任的处理

(一)国外的实践

从英美法系的国家来看,以美国为例,对网约车最先规范的是科罗拉多州。该州通过法案建立了网约私家车保险制度,即网约车平台必须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随后在加州通过了 AB2293 法案,该法案的出台使网约车保险理赔的相关规定更加完善。特别规定了对乘坐网约车进行三阶段⑦的划分,并且规定了每个阶段相对应的具体的投保金额。[3]从大陆法系国家来看,以德国为代表。是将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释义为“机动车保有人”。认定机动车保有人需要达到两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是基于自己使用的目的而去使用机动车。第二个标准是在使用该机动车的基础上可以实际处分机动车。以此来划分责任主体从而确立侵权责任划分。[6]

(二)国内的实践

从司法层面来看,涉及到此类的案件并非不常见。在刘限伟案中⑧,平台、司机以及保险公司都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剑、徐守业案中⑨,主张应由驾驶人担责。结合案例发现,在因交通事故责任问题上,主要有三种形态,一为司机自己赔偿。二为网约车平台赔偿。三为网约车平台和司机承担连带责任。在法条适用中,结合了多部法律来综合考量。[2]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从社会层面来看,网约车平台也做出了努力。“滴滴“曾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过一款“滴滴平台司乘综合意外险”的保险产品[7],该保险由滴滴公司统一承保。但美中不足的时,该保险的承包范围仅仅涉及到司机和乘客,对事故中的第三人并未纳入其中。当发生事故时,第三人也不能就此进行理赔。

总之,在網约私家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除此之外,由网约车平台和私家车车主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内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私家车车主承担过错责任,乘客若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按照法律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与私家车车主和网约车平台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过错责任。[8]

三、对今后我国网约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分配工作的建议

(一)对涉及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纵观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网约车平台性质界定并未定型,而涉及到网约车平台与私家车加盟的驾驶员之间的劳务关系规定也并不明确。当有此类案件发生之时,法官在适用法条时较为混乱。鉴于此,应该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相关立法,查漏补缺,回应社会热点,发挥法律的预防、明示和校正作用。

(二)建立健全网约车保险制度

当私家车加盟变为网约车时,驾驶人已经为其私家车人投保了相应的保险,但此种保险的投保范围并未涉及到营运性质。当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保险人只会涉及驾驶人一人,并未包含乘客,甚至是第三人。因此,建立健全网约车保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私家车在网约车平台注册为顺风车后并接单提供服务时,应由私家车车主和网约车平台约定附加相应保险,并在注册登记时明确投保人的主体和相应费用。[8]

四、结语

网约车出现及发展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网约车带来的一系列新兴问题。网约车平台在发展过程中,更应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角色存在。我们既要鼓励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又要充分保障乘客利益和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更要契合现行法律规定和精神。以保障多方利益为目的,实现网约车平台地位明确、关系明晰、责任统一的愿景,促进网约车平台发展行稳致远。[4]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与《中国统计年鉴》2020

②本文所讨论的是私家车加盟网约车模式

③词条源于百度百科

④居间人说:网约车平台只是信息中介,缺乏支配力,因而为居间人

⑤承运人说:网约车平台在制定行车路线、价格、评价机制、分配营业额等方面都有决定权,支配力很强,因此网约车平台应当是承运人

⑥网约私家车平台为乘客提供客运服务并以此盈利,因此属于经营者。

⑦三阶段为匹配、等待、提供具体服务阶段

⑧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2017) 豫 0103 民初 5379 号

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1民终966号

参考文献:

[1]胡洁群.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研究[D].上海财经大学,2020.

[2]山茂峰,郑翔.论网约车平台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J].时代法学,2019,17(05):84-95.

[3]刘奕君.网约私家车平台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研究[D].西南大学,2019.

[4]王丽花.网约车平台的民事责任研究[D].郑州大学,2019.

[5]王颖.网约私家车交通事故中的平台赔偿责任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9.

[6]马琳.网约车平台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山东科技大学,2020.

[7]吕海林.网约私家车致第三人损害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22(S2):99-103.

[8]朱辰琛.网约车交通事故损害中赔偿责任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1(03):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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