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与个人信息保护

2021-09-10 06:13梅超
科技研究 2021年20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利主体

梅超

摘要:2017年7月,《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1]强调,新一代人工智能的理论突破、技术创新,正在引发指数反应、链式突破,人工智能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国际竞争的新焦点、社会建设的新机遇。随着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人工智能对于其发展基础的个人信息大数据的渴求也愈加强烈,而市场的嗜血、监管的缺位、权利意识的淡薄,加剧了个人信息被侵犯的危险,引发社会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和关注。

关键词:人工智能,个人信息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10月17日,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某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升级年卡系统,用面部识别系统强制收集其面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郭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2]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对方退还1360元的卡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人脸识别第一案”随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引起了对于人工智能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广泛探讨。

二、问题的进一步分析

(一)个人信息概念辨析

何谓个人信息,学界存有不同观点:有学者主张广义说;有学者主张身份证明说;有学者主张价值意义说。以上学说均有不足。

笔者主张“可识别性”说,即凡是能将不同的个体予以区分并明确指向某个个体的信息或信息的集合,就应当认定为个人信息。其明确性应仅做指向性理解,而不要求确定至具体的自然人。

(二)个人信息屡遭侵犯之原因分析

在人工智能高速发展的当下,个人信息之所以频遭侵犯,主要存在以下两大方面的原因:

1.主观方面。(1)个人信息的高价值属性。大数据被称为新时代的“石油”,而个人信息则可以称作是石油中的“富矿”,潜在价值极高。(2)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普遍偏低。个人的信息权利意识并不强烈,对生活中个人信息被泄露、侵犯已经“习以为常”。

2.客观方面。(1)人工智能发展的客观需求。深度学习能力是人工智能的一项重要能力,[3]而庞大、精准、实效的的数据库又是其学习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个人的每一次选择、每一个轨迹及相关个人信息、其他信息都是庞大数据库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更是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养分。(2)监管的缺位。由于人工智能在短时间取得突破性进展,其理论的研究满足不了国家监管和市场的监管的制度化需求,导致监管的滞后。

三、冲突解决之路径探讨

(一)加强人工智能情景下新型权利的理论研究

新时代人工智能情境下,大数据逐永远存在、无法遗忘等特点,推动了对 “被遗忘权”的研究。欧盟司法专员薇薇安·雷丁认为“被遗忘权”是这样一种权利:“如果个体不再希望其个人信息被控制者处理或存储,或者控制者已不具有合法理由持有该信息,该信息就应该被从系统中删除。”[4]“被遗忘权”的关键在于平衡个人信息权、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利益与表达自由权、知情权所保护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5]。牛津大学网络学院教授维克托表示“互联网让人类住进了数字圆形监狱”[6],应当赋予个人享有“被遗忘权”,得请求互联网相关主体消除个人相关信息、请求其不得跟踪收集的权利,并要求相关主体收集个人信息前得请求权利人许可,并规定违反的相应法律后果。

(二)强化对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规制

1.完善行政法保护机制。(1)数据的去关联化。政府和互联网公司等相关主体,有时会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对公民的信息、数据进行分析,但是必须在行政层面上出台相关法律、政策予以规定:在此类使用过程中,必须采取技术手段滤掉信息的个人关联、并不能为技术手段所“识别”或“重新识别”。确有必要使用原始数据时,应予以充分的说明并不得对公民的数据进行区别对待,同时必须确保个人信息的完整,保护公民的数据及隐私不受泄露和侵犯。(2)规制行业的准入标准。对于收集、储存、使用公民数据的相关主体,应以事前审批和事前报备制度相结合,综合考量规模、行业类型、技术水平等因素,对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进行限制。

2.完善民法保护机制。(1)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对互联网公司、APP服务方服务条款中的“霸王条款”从民法角度进行规制,除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信息收集外,其他信息抓取的条款应单独列出,允许消费者在降低产品体验感和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之间进行自由选择。(2)进一步明确信息权的内涵外延、责任主体及义务主体,并规定侵犯该权利后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参考文献:

[1]见国务院官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 2017-07/20/ content_5211996.htm,2019年11月15日訪问。

[2]“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3]沈寅飞:《当法律遇到人工智能》,《方圆》,2017年第14期。

[4]See Viviane Reding,Making Europe the Standard Setter for Modern Data Protection Rules in the Digital Age,http:/ /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SPEECH-12-26_en.htm.转引自张里安,韩旭至:《“被遗忘权”:大数据时代下的新问题》,河北法学,2017年3月第35卷第3期。

[5]张里安,韩旭至:《“被遗忘权”:大数据时代下的新问题》,河北法学,2017年3月第35卷第3期。

[6] [英]维克托.迈克-舍恩伯格.袁杰译.《删除:大数据取舍之道》[M].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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