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研究

2021-09-10 05:43李冲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1年19期
关键词:优势视角社会工作

李冲

摘要:问题青少年的教育改造工作一直倍受社会关注,将社会工作的力量运用到青少年社区矫正中,有助于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水平。本文尝试基于优势视角理论,将互联网视为青少年社区矫正的重要资源,以期为青少年社区矫正提供新的思路,从而推动青少年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的发展。

关键词: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优势视角

一、研究背景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社区矫正法》中社会工作被提到4次,志愿者以及社会力量被提及3次,社会组织被提到7次,这充分体现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治工作的立法初衷。尤其是第十一条提到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更加明确了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地位。

二、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分析

国内部分城市,社会工作已经通过具体的实践“嵌入”到青少年司法中,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了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笔者从以下几点对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进行了必要性分析。第一,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如果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预防与控制,将不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如今犯罪低龄化的特点日益突出,青少年犯罪手段智能化、多样化,迫切需要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紧密结合来应对这一日趋严峻的社会问题。第二,对于青少年自身来说,如果具有违法犯罪的经历,不仅威胁其现在的生活,而且对于未来的发展也会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同学、亲朋以及社会等对他們的一些负面评价和看法会给他们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使得青少年产生自卑、消极以及排斥社会等的负面情绪,从而产生报复他人、危害社会的行为。第三,对家庭而言,青少年违法犯罪会让一个幸福的家庭破裂,给家庭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使家人面对各种不堪的舆论压力,甚至改变整个家庭的运行轨迹。第四,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晚,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多差距。此外,社区矫正机构数量少,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而且很多机构没有专门针对青少年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不能满足犯罪青少年的个性化需求,有些机构所采取的矫正方式不适合青少年的身心发育特点。

将社会工作的力量运用到青少年社区矫正中,有助于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水平。社会工作者秉承尊重、关怀、同理心以及非批判等价值理念能够同犯罪青少年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运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对服务对象的需求进行整体评估,整合各种资源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以及社区中其他工作系统形成良性互动,从而通过生命影响生命来增强犯罪青少年的适应能力,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专业方法的选择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笔者尝试将互联网看作青少年社会化的一种重要资源,利用互联网技术,基于优势视角理论,帮助犯罪青少年挖掘良性资源,促进其更好地回归社会,以期为青少年社区矫正提供一种新的思路与方法。

对于当代青少年来说,其社会化进程本就与互联网密不可分,生活和行为方式深受互联网的影响,而心智不成熟的青少年对于虚拟社会和网络文化消极一面的认知能力不强。优势视角作为社会工作中重要的理论视角,承认人具有无限的天赋和潜力,社会工作者的职责便是挖掘并激发服务对象的这种潜能,以此提升服务对象的学习和改变能力。青少年群体相对于其他年龄阶段的群体来讲,对于互联网的接受程度以及电子设备使用技巧的娴熟程度更高。因此,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社会工作者要肯定青少年在这方面的优势,并相信其具有利用互联网改变现状、取得进步的能力,同时帮助青少年学会利用自身的优势来改变现状,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第二,社会工作者应做好示范和引导,通过自身合理使用互联网资源的正面案例,引导青少年与互联网环境之间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实现良性互动;第三,青少年矫正是一个长期性的工作,这就需要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共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长期的计划和策略,并根据服务对象的改变情况来更进计划,巩固其改变效果,使犯罪青少年能够顺利回归并更好地融入社会;第四,在优势视角理论下,除了强调服务对象自身的优势之外,对服务对象所处环境中的资源进行整合和利用也是一大重点。以往社区支持网络利用的是现实社区中存在的资源,而如今处于互联网时代的现实社区,与互联网虚拟社区的联系是无法分割的。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一方面需要挖掘、利用现实社区中的各种资源,另一方面也要关注互联网虚拟社区的动态,善于发现其中的良性资源,并通过“线下”、“线上”资源的有效整合,帮助青少年群体搭建具有针对性的社会支持网络,以个别化与多元化相结合的方式帮助犯罪青少年完成“再社会化”。

四、总结

总之,《社区矫正法》的正式实施,明确了社会工作参与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所作的特殊补充,更体现出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社区矫正的重视,社会工作在该领域的进一步发展或可通过一种“示范”模式的带动,逐步推广至全国。在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中的实务中,根据优势视角的价值准则和理论侧重,将互联网作为青少年再社会化的重要资源,在具体实践中探索并总结有效的工作模式,或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中岭.基于优势视角下的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社区工作矫正研究[J].教育现代化,2016(13).

[2]李小燕.增权:社会工作对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介入[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8.

[3]席晓华.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基础与现状——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

北大学 7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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