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分析

2021-09-10 20:13王海宇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1年11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民商法经济法

王海宇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市场自发的经济调节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已经都不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今天混合所有制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而混合经济模式发展的两个产物就是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差异,又密切相关,两者之间的互补使得经济发展更加多元。因此,在本篇文章当中笔者将对二者的法律责任关系进行分析,对二者的差异性和互补进行深度探究,从而更好的发挥出二者的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法律责任;互补分析

在当今社会当中每个人的行为和社会的稳定都需要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而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大环境之下,处理社会经济问题两部重要的法律就是经济法和民商法,这两者在经济的发展当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和民商法都是从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角度相互补充,民商法使得社会整体的利益保护更加全面,而经济法则是对个人利益进行保护,个人利益得以保护则社会也会更加稳定,所以二者是相互补充的。

一、经济法使用法定责任对民商法中的约定责任进行弥补

主体之间民事行为的平等需要依靠主体自身的想法来进行表示,通常情况下是缔结条约各主体之间如果违反约定需要通过约定来对责任进行确定。因此,民商法律实质是一种约定的责任。和民商法律相比较来说,经济法律大多都是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因为经济法属于公法具有强制性,这也就在很大的程度上对民商法的不具有强制性的缺点进行满足。当社会主体出现了违法经济法的规定时,那么法律条条文就会生效,施加行为的主体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对民商法进行了补充,使得法律更加完善,社会主体的权益能够得到了保护,能够更好的发挥出作用。

二、在法律性质上的互补

当社会主体因为条约内容发生纠纷和矛盾時,在通常情况下是采取协商和沟通的方式来对矛盾进行解决,在民商法中有很多关于条约内容模糊不清且发生纠纷时,来填补漏洞的条款。在产生法律纠纷的情况下,民商法主要是采取补偿性赔偿责任对受到损失的民事主体进行弥补,主要的惩罚性措施比较少。但是,如果我们从整体的角度来看,采取这种补偿性的法律责任来提升社会整体利益是非常困难的,这时就需要经济法来发挥作用对民商法缺少的内容进行补充。因为,经济法在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可以采取惩罚性的法律责任来维护,任何违反经济法律的规定都需要得到相对应的惩罚,在惩罚违法人员的同时对没有违法的人员也具有警示作用,使得社会主体不会做出违法的行为,这样来弥补民商法中法律强制性的不足。

三、归责原则上的互补

在社会当中各个主体因为民商行为产生矛盾时,对于责任的罪追究方法通常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民商事件的主体主要是主体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者是过失对合法人员的权益造成侵害,这是民事主体就需要承担侵害权力的责任,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无过错责任之外,民商事在大多数情况下采取的都是无过错和无责任,即使在损害他人权力的民商事主体通常也都是实行补偿性的责任。但是,在具体的生活当中,这些主体的行为不单单会使得社会个体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甚至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所以这个时候只采用民商法当中的经济补偿就显得力度不够,所以这时就可以选择经济法,通过经济法的强制性来对民商法的归责问题进行补充,严格的按照法律的内容实行,就是当个体触犯法律法规时不需要对客体主观上有无过错来进行考虑,而是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条款对其进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判定。例如产品的质量出现了问题需要对生产者进行追责时,此时应该严格的执行责任原则,因为产品问题不单单的是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造成了不良影响,此时就可以选择民商法,消费者通过民商法向生产者申诉,从而获取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但是这却不是最终的结果,因为民商法只是对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进行经济补偿,而却没有对厂家进行实质性的惩罚,这时就可以利用经济法对违法法律的商家进行追责,这样才能够维护市场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民商法和经济法在责任追究驱动程序方面的互补

当社会民商主体因为民商行为而产生权益纠纷和经济纠纷时,在责任的追究当中往往处于不利位置,当主体的利益遭受到侵害时只能是视而不见没有更好的 解决办法,而当纠纷升级无法通过协商来进行解决时,这时社会民商主体才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对危害其利益的社会个体进行申诉或者是仲裁,请求仲裁机构来对其进行处理,这样一来法律程序才能够启用。相对而言,经济法在这一过程当中属于主动追责的状态,即使被申诉的人没有对申诉人造成侵权,而国家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也会按照相应程序主动的做出调查和追究,这也就正好对民商法中不理不告的原则进行弥补,二者有机的结合,使得社会的民商主体权益得到保障,也使得社会当中的每个人的权益都得到保障,更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总结:

总而言之,经济法和民商法在对法律责任的追究,在对归责原则等方敏存在着互相补充的关系,这种相互补充能够使得经济纠纷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更能够保证个体的权益,从而可以更好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钱晓英 . 经济法概论 [M]. 北京 : 电子出版社,2012.56.

[2] 邱本 . 经济法原理 [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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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 辽宁 大连 11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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