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思考

2021-09-10 20:43吴润浩
科教创新与实践 2021年11期
关键词:保护安全思考

吴润浩

摘要:由于现行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模式没有将信息自主权视为本源性权利,导致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益的保护尚不足以震慑违法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需要从延伸公民个人信息概念入手,明确合理的入罪边界,形成对非法转移型和违法滥用型信息犯罪的上下游犯罪一体化的全方位管制,构建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层面的法律体系。本文就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思考展开探讨。

关键词:大数据;保护;安全;思考

引言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虽然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1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

近年来,越来越多个人信息泄露和隐私侵犯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警钟,中国消协开展的“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调查结果显示,遇到过个人信息泄露情况的人数占比高达85.2%,与之相伴相生的,社会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立法层面接连传出的好消息向我们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日趋规范化。

2大数据时代公民信息安全的现状

个人信息过度收集屡禁不止。在当前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模式下,信息资源的价值就如同能源时代石油的价值。网络运营商、平台服务商等企业为了开发新功能占领更大的市场、获取更多的利益,通过各种方法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数据挖掘。(2)信息泄露事件频频发生。近年来,我们经常在电视、互联网媒体看到关于信息泄露事件发生的频率增强,而且严重程度也愈演愈烈。例如:2018年9月江苏高校学生的学籍信息泄露;10月部分苹果手机用户的ID被盗,用户资金损失严重:2019年7月,中国智能家居某公司的产品数据库暴露在互联网上,该数据库中存储的超过20亿条日志泄露。(3)个人信息非法买卖日益猖獗。个人信息不仅仅涉及到公民的隐私,在使用移动支付、手机银行等金融业务时,它与我们的财产联系也十分紧密。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出售个人信息,这对企业和公民个人所造成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3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思考

3.1加快完善立法,筑好制度墙

要加快制度供给,抓紧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系统性法律,明确行政监管、举证责任、法律责任、管辖等内容。要平衡信息技术发展对个人信息数据的正当需求和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关系,继续秉承对刑法扩张的审慎态度,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注意优化行政监管手段,并注重發挥民事手段作用,实现民法、行政法、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效衔接。要适应通过公益诉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现实需求,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请范围等。在监管执法方面,要由一家部门牵头承担监管执法职能,或组建相对统一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合并多部门分散职能。在司法方面,要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加强探索研究,加大诉讼支持力度。

3.2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级分类保护

首先按照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分类,然后再依据各类信息的价值和安全风险,制定不同的级别并制定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比如,首先按照信息的内容,把信息分为“识别性的信息”和“涉及隐私的信息”。识别信息可以根据对个人身份识别能力的强弱分类;涉及隐私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泄露后给个人利益造成损害程度分类。其次,在分类的基础上再对信息进行进一步的分级,可以依据是否能够直接识别出特定用户也可以依据与现实生活联系的紧密程度。比如说网上购买记录、聊天记录是能够关联到用户本人的,所以需要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而网页浏览记录等计算机自动保存的信息可以由用户自己处理。

3.3明确侵害行为入罪边界,建立小同层次的罪责刑罚

一方而,在认定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罪与非罪的时候,应当注重发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犯罪圈,对模糊行为尽量进行非犯罪化和非刑法化处理,实现刑罚的严而小厉。另一方而,要通过完善立法或出台司法解释,介理确定犯罪边界,严禁将一般违法侵权行为随意犯罪化,在民事、行政等非刑事法律手段能发挥作用的地方,避免刑法的优先适用。具体来说,首先要对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特征进行明确,确定入罪的具体罪状形态。当前,刑法明确了非法提供、获取、买卖的侵犯行为,但对滥用的行为缺乏规制,滥用本身的内涵需要子以进一步明确,具体可参考《网络安全法》规定进行解释。其次要对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子以明确,山于滥用型侵害在行为属性上有独特性,主要以行为性质的恶劣程度来区分是否适当,因此,未来立法应当根据此特点来确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如隐瞒型滥用、大规模反复滥用等。

结语

总之,在大数据的时代,网络服务的便捷性和数据挖掘技术的发展在方便了我们生活的同时也增加了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当前社会面临着既要促进技术发展同时也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新挑战。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我国必须尽快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切实保护公民的权利。

参考文献:

[1]杨立新.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01):03.

[2]赵今,周阳.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J].技术与市场,2018(05):22.

[3]胡琴.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研究[D].兰州大学,2019.

山东建筑大学 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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