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理论的时代适应性研究

2021-09-10 07:22杨思羽
国际商业技术 2021年10期
关键词:治理大数据

摘要:本文以治理理论为工具,在目前中国社会大数据时代的信息化背景基础上,分析社交媒体的治理机制的构建过程。对该机制的框架有一定了解后,从优劣势两方面对治理理论在其中的应用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推动该理论与时代背景结合的改进措施,试借此推动其时代适应性的提升。

关键词:治理、大数据、时代适应性

引言

治理理论作为近年来社会科学关注的焦点,在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相关研究中都有广泛涉及。在客观上也证明了其适用范围的广泛。但在对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学术界至今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这样一种处于成长阶段的理论,在我国信息化的大背景下,是否能够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性,与社交媒体平台治理机制的构建进行融合,值得我们关注与了解。

一、概念界定

(一)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最早是市政学领域出现的概念,该理论的鼻祖詹姆斯·罗西瑙在其《没有政府的治理》一书中将其运用于解决城市和地方的种种问题。

20世纪90年代,随着新公共管理范式的兴起,这一理论也不再局限于政治学领域,而是被推广到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具有了更加广泛的影响力。

欧文·休斯曾用一种极端的解读方式来阐明治理的特点,他认为“在‘政府’一词太小或者太专业而无法涵盖所有情况之下,这个词是最有用的。从最宽泛意义上而言,即使没有任何政府权威的干预,社会也能够组织并且提供社会福利。”

在这种阐释下,治理所指的是一种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状态,它将原本被固定在政府权力框架内的社会治理活动嵌入社会各个领域,以构成一种多元共治的局面。

治理理论作为公共管理学研究范围内一个十分经典的理论,将自身的内核与时代特色不断结合,从而实现自我发展、自我改进。

(二)社交媒体治理机制

大数据,又称巨量数据集合,指的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

而社交媒体指的是“互联网上基于用户关系的内容生产与交换的平台”。它依赖WEB2.0的技术发展,为人们自我表达与社会交际提供了线上平台。

注重互动性与个性化的社交媒体在运营的过程的初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定的信息风险,当公民在社交平台上作为信息发布者、接收者与传播者三种不同的角色时,会滋生不同方面的信息风险。随着大数据时代的逐渐成熟,针对这些风险的规避机制也应当被建立与完善。而其建设的过程中,政府自身政策的强制性作用并不能在如此庞大的体系中对每一个细节进行规制,此时,主动承担社会建设责任的企业与公民个人的作用就变得尤为重要,这一参与的过程也正是治理理论在社交媒体治理机制构建中的根本应用。

二、治理理论应用的科学性分析

(一)协同治理在构建社交媒体治理机制构建过程中的正效应

1.协同治理能够平衡公共服务体系中的多重价值

社交媒体的建设,归根结底是一个公共平台的建设,属于公共服务体系。而由于其公共性,其中包含的各种不同主体存在多重价值目标。

协同治理的最显著优点就是为这些价值创造了平衡。当在治理机制建设的过程中加入了协同治理的元素,就可以让最终的决策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大大加强了社交媒体治理机制构建的公共性与公平性,有助于缓解公平与效率的矛盾。

2.协同治理能够提升各个环节建设的专业性

一个管理体系的建设并非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其具有时间长、环节多的特点,而各个环节要求的专业技能也不尽相同。例如,政策上的规范对政府的公共服务经验与法律素养有着极高的要求,而技术手段的提升则需要各大社交媒体平台技术部门的努力研发,媒介素养的提升更是需要专业从业者的引导与公民个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解读。

具体地说,在一个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中,涵盖有需求表达、服务供给、服务享用、监督与评估多个环节。当协同治理的理念被纳入构建过程中时,就可以使不同主体都参与其中,完成分工,而不同的主体由其职能所决定的不同专业性也会使各部分工作的專业性有所提高,从而达到使构建全过程质量提高的效果。

3.协同治理能够巩固我国的民主制度

协同治理根本体现的是一种民主的精神,通过赋予不同主体发言的机会,使社交媒体治理机制构建的过程更加符合人民的需求。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加强政府与普通民众之间的信任度,有利于我国民主制度的进一步深化与完善。

(二)协同治理在构建社交媒体治理机制构建过程中的尚存问题

1.协同治理中集体决策的代表性难以保障

在社交媒体治理机制构建的过程中,参与协同共治的主体多元,且最终机制的结果会对部分主体存在盈利上的影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参与者们不大可能做出能全面反应多样化公民需求的决策。

根据现实情况来看,大量参与者只共享与自身偏好一致的信息,以从集体决策中最大化自身利益。在集体决策的高代表性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协同治理就会流于表面,不仅不能真正起到效果,还会浪费大量社会资源。

2.协同治理的权力划分过程中缺少法律规范

由于治理理论在我国学术界尚未形成规范的体系,协同治理的理论更是近年来才在我国成长起来,尚不成熟与完善,当不同主体进行权力划分时,大部分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按照主观判断为依据进行划分的。

这样的操作虽然简便了操作步骤,但毕竟缺少法律规范,难免会使许多社会组织打着“协同”的幌子破坏社会的根基,这样的现象不仅不利于对所处理事件的解决,还会给未来的协同治理理论的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

3.协同治理中的非政府主体参与不足

受“邻避效应”影响,在现实操作中,协同治理发挥作用时,非政府主体往往只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很少主动提出包含自己所在群体的退让策略的措施。故而,虽然在治理的过程中参与的主体增多了,但实际上提出行之有效的决策的依旧是政府。尽管协同治理的要求中本就提出政府应当起到主要作用,但非政府主体的参与度不足与消极参与的现状仍然亟待解决。

三、提升治理理论时代适应性的对策研究

(一)积极推进治理理论向“公民社會”途径的转变

近年来,治理理论体系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方式,该方式基于“公民社会”的途径提出,将治理定义为一种公民社会的“自组织网络”,是公民社会部门在自主追求共同利益的过程中创造的秩序。

从客观上说,这种合作治理的理论与协同治理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政府不再占据主导地位,而是成为体系中的一个普通主体,与其他主体共同进行共同利益的自愿结合。国家不再对所有事务进行支配后,社会的各个部分得以投入自我建设、自我协调、自我联系、自我整合和自我满足的过程中,极大地激发了社会参与的活力。

但在此过程中,政府也应注意,守住社会的底线,通过法律规范的方式,为社会主体发挥自我建设作用的过程框定范围。

(二)推动治理理论规范化发展

为了保持治理过程的流畅与顺利,应当保证参与的多个主体间有良好的渠道与平台。而为了对现在操作过于主观的协同治理系统进行完善,沟通与交流应当趋向制度化,应赋予并尊重基层自治组织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的相应权力,并明晰各种权力之间的边界。

当然,在此过程中,法律规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受到其高自由度的影响,治理理论的发展和成熟急需一部法律为其搭建框架。在这一方面,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进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三)重构政府、社会、公民的关系

要做到重构政府、社会与公民间的关系,就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要创新政府治理结构,坚决贯彻落实对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二是要创新社会发展途径,培育一个有自主性、独立性和自我服务的社会空间。

只有在重构这三者关系之后,才能使全社会对于协同治理有共同的理解和操作的内在动力。促进各个不同主体对社会与协同治理系统的认同感,有效提升各非政府主体的参与度。

此外,为提高治理理论的时代适应性,未来的治理系统可以考虑与新媒体的信息技术进一步结合,组织起门槛较低但却规范化较高的舆论通道,使治理的过程中加入更多信息化的元素,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智能化整合,有针对性地进行归因和处理,给治理问题找到全新的、多元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熊光清.治理理论在中国的发展与创新[J].兰州学刊,2018(06):5-14.

〔2〕蓝煜昕.社会共治的话语与理论脉络[J].中国行政管理,2017(07):10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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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翔舟,金潇.公共治理理论的发展及其中国定位[J].学术月刊,2014,46(08):125-134.

〔5〕龙双喜. 网络时代背景下的政府治理创新[D].吉林大学,2013.

作者简介:

杨思羽,女,生于1998年3月,汉族,江苏南京人,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行政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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