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2021-09-13 03:14李鹏蕾
河南科技 2021年12期
关键词:著作权保护

李鹏蕾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同人作品突破了圈子的限制,向外广泛传播,受众群体也逐渐扩大,随之而来的是同人作品创作者和互联网平台、网络出版商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同人作品的创作和利用与原著创作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这些矛盾不断加深的情况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由于对同人作品没有明确的规定,无法平衡同人作品创作者与原著创作者各自的利益诉求,尤其是无法妥善地保护同人作品创作者的创作劳动。因此,有必要对同人作品的性质进行更充分的研究,通过适当的途径,在维护原著创作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能兼顾同人作品创作者的利益,激发后来者进行二次创作的积极性。

关键词: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1)12-0150-03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

Copyright of the Works

LI Penglei

(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engzhou Henan 450007)

Abstract: With the popular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fan works have broken through the restrictions of the circle, spread widely, and the audience group has gradually expanded, what followed is a series of conflicts between the creators of fan works and Internet platforms and online publishers, which are mainly reflected in the conflict of interest between the creation and use of fan works and the creators of the original works. As these contradictions continue to deepen, because there are no clear regulations on fan works, the current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annot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creators of fan works and creators of original works, in particular, the creative labor of creators of fan works cannot be properly protected.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conduct a more thorough research on the nature of fan works, through appropriate channels, while maintain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reators of the original works, the interests of the creators of the fan works can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and the enthusiasm of the latecomers for the second creation can be stimulated.

Keywords: fan works;copyright;protection

同人作品是一種小众作品,这个概念是从日本传到我国的,以日语中的“同人誌”一词作为这种作品的称谓,在我国又被称为同人志。有着相同兴趣爱好的读者和创作者自发组成了一个规模较小的群体,他们进行创作后将作品在特定的范围内分享和传播,这种行为一般是非营利性的,基本不在收费平台发布,受商业因素影响较小[1]。就同人一词来讲,原本的含义是同志,这强调了同人圈的行为更具有自发性,而不是逐利性。同人作品创作者具有高度的自由性,不必为了市场的反馈而刻意迎合读者的口味,这也保证了同人作品的内容更具有广度,更能体现创作者的心意,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质量保证。在同人作品刚兴起时,创作者的表达方式不够成熟,选材范围较为分散,内容具有随机性,因而并不被认为是二次创作,但随着职业作者的涌入和选材范围的明确,创作内容形成体系,人们逐渐认同了同人作品具有二次创作的性质[2]。

对于同人作品这种二次创作性质的作品是否可以纳入法律保护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同人作品的部分元素来自已有作品,且在某种意义上是对原作品的二次发挥,这与《著作权法》中的改编权有契合之处,由此可以尝试将同人作品归于改编权范畴。而在合理使用规定的情形中,同人作品无法与之对应。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同人作品的创作对原作品构成侵权,但是考虑到相当一部分作者明示或者默许同人作品创作者的创作和传播行为,同人作品处于一个比较模糊的地位。

1 同人作品的类别

同人作品创作者的创作意图存在差别,部分倾向于基于原作品的元素进行创作,和原作品的世界观相似;也有创作者只是借鉴原作品的部分元素来对自己构建的世界观进行呈现。因此,有必要对同人作品的类别进行划分,而进行分类需要考量的主要因素是二次创作者在作品中加入了多少独创的内容。独创性的高低决定了其对原作品的模仿及影响程度。判断同人作品和原作品的重合程度需要参考构成原作品的核心要素,包括人物的性格、特征、特有的能力、人际关系和故事的发展脉络等。如果二者在这些方面高度相似,甚至使读者难以区分,那么就可定义为演绎类同人作品。反之,如果不存在高度相似,在一些特征因素方面也存在充分的差异,读者可以从中充分地感受到二次创作者的世界观,那么这类作品就是非演绎类同人作品。

2 同人作品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带动了同人作品的发展,参与创作的二次创作者和受众越来越多,这就不可避免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这个新客体进行规范和引导。随着同人作品影响力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创作者投入这个领域进行创作,也产生了许多优秀的同人作品。对同人作品进行保护有利于促进读者对原著思想进行深入理解,激发同人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与此同时也会保持原著的热度,甚至扩大原著的影响力。但是,现实情况不容乐观,虽然同人作品创作者在发布作品时大都做出了其创作不会用于商业用途和进行盈利的声明,但由于利益的驱使,部分互联网平台和同人作品创作者会通过同人作品进行牟利,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侵害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同人作品创作者自身的权益也需要得到保护。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2.1 与原作品的实质性相似难以界定

以金庸诉江南案为例,被告江南在未经原告金庸同意的情况下将大量金庸小说中的知名人物作为其小说《此间的少年》中人物的名字,如乔峰、令狐冲等。从整体上来看,虽然江南的作品使用了金庸数部作品中相当一部分人物名称、简单的人物关系、原著中人物的部分性格特征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对上述人物的大体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都属于对小说类文字作品进行的一般表达,而且江南的作品是在明显区别于金庸作品的故事背景下围绕这些人物角色进行再创作的,发展出全新的故事情节,属于校园青春文学作品,与金庸的武侠小说存在明显的区别[3]。在这种情况下,江南的作品与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在名称、关系、性格特征以及故事情节从整体上看仅达到抽象的形式相似性,不会使读者产生与原作品相同或相似的观感,所以江南和金庸的作品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此间的少年》是江南独立创作的文学作品,并不是基于金庸作品改编而成,也就无须署上金庸的名字,同时由于故事情节和叙事背景的设定与金庸的作品不同,读者在阅读时就不会在意识上对这些人物形象产生混淆。所以,《此间的少年》并未对金庸及其作品所享有的改编权、汇编权、署名权等合法权利造成侵害。

2.2 同人作品作者和相关平台与原作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同人作品发展还不够成熟的阶段,读者依靠同人作品来对原作品进行进一步讨论和造梗,这有利于更持久地维持原作品本身的热度。虽然同人作品并不会给原作者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但是受众群体的扩大和对作品的持续关注会给原作者带来长久的热度。由于同人作品从客观上来讲可以为原作品带来一定的正面反馈,原作者对同人创作者通常持放任态度,从事同人作品创作的作者往往只需要告知原作者即可进行使用。

但是,现如今,互联网逐渐倾向于对文学作品进行IP(知识产权)运营,许多当红IP被制作成影视作品登上荧幕,即使很多情况下同人作品并不会与原作品存在明显的竞争关系,原作者在对著作权进行出售和转让时也会进行分析,判断同人作品是否会对其作品的商业化产生不良影响[4-5]。此外,一些互联网平台也不再满足于和其他竞争平台分享用户,为了尽可能地提高用户黏性,互联网平台会选择从原作者处买断作品,由旗下的团队根据反馈进行迎合市场喜好的二次创作。比如,近年来火热的盗墓小说系列、南派三叔和天下霸唱的作品都被影视公司买断,并基于原作品进行后续系列的创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同时,同人作品创作者与原著作者之间也存在冲突[6-7]。同人作品创作者通过同人作品获得经济利益时更容易与原作者产生冲突。在金庸诉江南案中,虽然二者的作品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相似,但金庸的作品发表在前,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其作品元素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读者心目中,这些元素与金庸的作品之间已经产生了不可分割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特定的指代和识别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商业价值。金庸作品中的元素虽然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整体上仍可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虽然江南没有通过收费平台发布作品,但在吸引一定受众的关注后就进行实体发行,其行为明显具有营利的性质,这与金庸的作品就存在了竞争关系,因此江南和金庸都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2.3 同人作品邻接权的保护较为困难

同人作品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促进了网络文学和动漫等文化产品的发展。但是,同人作品创作者这个群体本身数量较少,仍处于弱势地位。在意识到同人作品可以带来可观流量后,各种互联网网站、平台对于同人作品的不当使用已成为普遍现象,对于参与同人作品创作的创作者来说,劳动成果被窃取会对他们的创作积极性造成打击。而最重要的是,原作者在将部分著作权授予同人创作者时,双方已经达成了一种默契,同人作品创作者会自觉将作品用于非营利领域,但部分平台并不会按照同人作品创作者的意愿进行发布。本已取得授权的二次创作者却要承担这些不利后果,从而导致原作品著作权人产生不安,收回授权。读者也会因版权意识抵制同人作品。由于难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人作品创作者通常会通过告知读者,通过舆论方式維权,但收效甚微。

《著作权法》邻接权设置的目的是要激励创作和促进文学作品传播,同人作品这一载体满足了部分爱好者表达自身思想的诉求。但是,同人作品具有基于动漫和小说进行二次创作的特点,难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只能通过邻接权进行保护。由于这个群体并不具备广泛的影响力,他们难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权,原作品著作权人可以对同人作品创作者行使一系列权利,而同人作品创作者难以用邻接权来保护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同人圈需要得到更多的关注和帮助,虽然并不涉及经济利益,但对保护同人作品创作者的精神权益十分重要,社会需要进行合理的引导,而不是让问题发酵,以至于打击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

3 完善我国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3.1 明确同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

要明确同人作品在《著作权法》中的合法地位,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应对同人作品的有关内容进行补充。首先,应对同人作品进一步进行界定,明确其概念和适用条件,明晰同人作品与原创作品、演绎作品以及抄袭作品之间的关系,进而更好地保护同人作品著作权。其次,要对同人作品创作者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例如,应当注明原作者名字。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案件指导意见等途径来打破当前法律规范缺失的困境,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又可保护同人作品的著作权。

3.2 放宽合理使用的范围

同人圈是原作品的受众自发形成的非营利性团体,对于他们的创作行为,不宜对邻接权的合理使用做出过多限制,否则就会遏制其发展。因此,如果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明显侵害,就可以对邻接权的合理使用范围保持适度的宽容。实际上,《著作权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鼓励文学、艺术与科学作品的创作,推动这些作品的广泛传播。所以,既要考虑对同人作品创作者的权利进行保護,也要考虑是否存在合法权益保护过度的情况。比如,在非用于商业用途的前提下,转载同人创作者制作的广播剧、视频、图片等,只要对方没有明确表示不许转载,那么标注清楚作品的来源,就可以将其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3.3 提高同人作品创作者的法律意识

在面临作品被抄袭或是非法演绎的情况时,同人作品创作者应该勇于站出来抵制这类不法行为,不让侵权者逍遥法外。同人作品创作者在进行创作时,应注意自己创作的援引成分,如果创作的是演绎类同人作品,那么在将作品进行大范围传播或出版前最好跟原作者进行沟通,获得授权,同时要在作品中注明原作者的名字,必要时还应向原作者支付相应的报酬。只有智力劳动成果得到充分的尊重,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才有利于激发创作者更大的创作积极性。同人作品创作者还要注意,不能对其中人物进行抹黑、扭曲的创作。

4 结语

同人作品的存在和发展已经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与其消极应对,不如积极寻求解决措施,通过互联网平台、原作者、同人作品创作者三方的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合理的法律约束机制。这种机制既要满足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也要保护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要激发同人作品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随着法律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未来,同人作品创作会得到良好的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多优秀的作品。

参考文献:

[1]刘涵.同人作品的著作权法探究[J].法制博览,2019(10):113-114.

[2]陈耀森.论同人作品的版权问题:以金庸诉江南等著作权纠纷案为视角[J].福建法学,2018(4):32-37.

[3]袁倩倩.论小说中虚拟人物形象的著作权法保护:由“金庸诉江南案”引发的思考[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4):97-103.

[4]胡晓,何知坦,罗弦.同人作品的版权争议与侵权协调[J].出版发行研究,2019(5):60-65.

[5]江丽.同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探析[J].法制博览,2019(9):82-83.

[6]唐韵.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的研究[J].法制博览,2015(8):170-171.

[7]郝凤军.论我国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完善路径[J].中国出版,2014(11):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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