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公布成绩排名之后

2021-09-14 09:30杨学友
检察风云 2021年13期
关键词:保险公司法院中学

杨学友

违规公布成绩排名,引来学生自杀恶果

许丰丰系某县第二中学八年级二班学生。该中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每名学生投保限额为50万元。

2018年3月28日下午放学前,班主任侯老师将当月全班学生月考成绩排名单发放给学生,并对部分成绩下降的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许丰丰月考成绩由班级19名下降到31名,当然也是接受老师批评教育的学生之一。当天17时20分許,许丰丰放学离开学校,20时许,县公安局刑警队接110指挥中心转警告知:菊花园有人跳楼。负责办案的民警立即赶到事发现场,调查发现坠楼者名叫许丰丰,生于2015年1月29日,在某县第二中学上学。当天下午许丰丰在放学回家途中失踪,当天18时左右,其母亲袁莉发现许丰丰没有回家,开始四处寻找,邻居朋友于20时许在菊花园北侧发现许丰丰尸体。经公安局民警侦查,调取的录像显示:当日17时35分许丰丰独自一人进入单元楼电梯后,没有回3楼自己的家,坐电梯直接上了10楼以上的楼层,之后一直没有在监控中出现过。经过现场勘查,排除许丰丰受侵害致死的可能,应为跳楼自杀身亡。

事件发生后,该县教育局对第二中学违规发放成绩单的问题进行了整改。

监护责任缺失,父母担主责

“儿子的死亡是因学校违规公布考试排名所引发,学校违规在先,学校难辞其咎,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想到此,许丰丰的父母许凤财、袁莉遂以县第二中学及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药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中学答辩称,学校教师对成绩下降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属于正常的教学手段,是日常的训诫和督导,且根本未达到“严厉批评”的程度,并无不当与过错。许丰丰因自己心理承受出现偏差而引发不良后果,责任在自己,应自担责任,学校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学校发放成绩单与许丰丰的自杀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许丰丰的死亡不属于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与校方签订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明确约定,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在保险期限和保险区域范围内。第五条规定非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我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许丰丰的死亡暴露出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心理教育的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保护主要来自家庭和学校。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根据以上规定,家庭对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教育应从出生到成年,许丰丰的父母对于许丰丰自杀身亡应负主要的监护责任,以80%为宜。

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辅导是法定义务,被告第二中学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许丰丰开展了确实有效的心理健康辅导,故对许丰丰自杀身亡负次要责任,以20%为宜。第二中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校方责任险是指以校方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公司称根据《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非在校学生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免除责任,许丰丰校外自杀身亡不在承保范围内。法院认为,“在校学生”可以是空间概念,即正在校园内的学生,也可理解为时间概念,即具备该校学籍接受教育的学生。该保险条款为格式合同,对于存在歧义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故投保人某县第二中学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法院在确认原告方的合理经济损失数额后,遂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袁莉、许凤财各项损失共计151151.3元。

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排名公开具有一定的过错(图/视觉中国)

事件发生在校外,校园险保险人不担责

袁莉、许凤财与保险公司均不服,纷纷上诉。袁莉、许凤财主要上诉理由为:校方有重大过失,其责任比例应为50%。根据上诉人提交的成绩单、监控视频光盘等多份证据证实,学校进行成绩排名并公布,以及对成绩下降学生进行了严厉批评,造成了许丰丰心理压力过大跳楼身亡,学校在许丰丰死亡一事上负有重大责任,其赔付比例宜认定为50%。

保险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并没有审理学校是否已经对许丰丰开展了心理健康辅导,就认定第二中学没有对许丰丰开展心理健康辅导,是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为存在歧义条款,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判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任何一个学生在校外自杀身故,都可以找些许理由来让学校负责。成绩名次的上升和下降必然存在,因此认定与自杀身故事实有因果关系,显然牵强,没有法律和事实上的逻辑性。综上,我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关于被告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是行使教育管理职能的阵地,对学生负有教育、保护的责任,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并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负责。本案中,死者许丰丰年仅十三周岁,正处于心智发育阶段,学校违反教育部规定,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公开排名,给许丰丰造成一定心理压力,对其自杀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教师对学生进行正当的批评教育系正常教学手段,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因此对学校科以过重责任将不利于学校教学活动的开展。故袁莉、许凤财关于学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50%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20%责任并无不当。二、关于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交通工具内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十五条约定: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在校(园)内活动期间和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以及被保险人组织安排的校(园)外活动期间。许丰丰系放学后在校外发生事故,不属于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亦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负有管理责任的场所。故本案不属于保险公司校(园)方责任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据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并于2020年11月23日予以公布,其判决结果如下:撤销原审民事判决;某县第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袁莉、许凤财损失151151.3元。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法官点评

1.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对教育批评予以明确规定。本案许丰丰成绩下降,教师予以正当的批评教育系正常教学手段,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两级法院对此予以肯定值得点赞(如因此对学校科以过重责任将不利于学校教学活动的开展)。

2.年仅十三周岁的许丰丰仅因为班级公开月考成绩,并因成绩下降受到老师正常批评,而于当晚放学后自杀身亡。学校违反教育部规定,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排名公开,给许丰丰造成一定心理压力,对其自杀具有一定的过错。这个事实是真实、客观存在的,两级法院均予以认定是正确的。

猜你喜欢
保险公司法院中学
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之间的停止损失再保险策略选择博弈
百姓拆迁心结一朝化解法院主持调解握手言和
不慎撞死亲生儿 保险公司也应赔
保险公司中报持股统计
在多解中学创新
班里设个小“法院”
我国法院在线调解的兴起、挑战与未来
保险公司预算控制分析
Big Hero 6: Always be with You
论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衔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