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员工询问:我市有一个13岁的儿童,父母已经离婚,孩子由母亲抚养。现在这个儿童的外祖父母出资为儿童购买了1套商品房。对于这一起登记业务应当如何办理,有几个问题同事间看法不太一致。有人认为:《民法典》已经规定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外祖父母出资买房,对未成年人来说属于纯获利益,所以可以由这一未成年人自己提出登记申请,不再需要监护人代理。也有人认为: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并非民事行为,所以不适用《民法典》的上述条款,不能由未成年人自己提出登记申请。问: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是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这一起登记是否需要监护人代为申请?如仍然需要,监护人是否必须是父母双方?由其母亲单方申请是否可以?
金绍达:一、《民法典》第19条是说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如可以自行接受不附加任何义务的赠与。但是本例中外祖父母出资为儿童购买商品房,一般来说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买房人会直接记载为这一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其外祖父母只是实际出资人,而购买房屋是一个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不能由未成年人自己直接进行,而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代理人签订购房合同。如果是以外祖父母的名义购买房屋,在取得所有权后再赠与给未成年人,那么在接受赠与时,未成年人进行的是一项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因而可以单独获得赠与,在赠与合同上签字。
二、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构和申请人之间并不是平等的主体,申请人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应接受登记机构询问、按规定提交登记材料并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行使的是行政职能,申请人和登记机构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以民法来调整,而是用相应的行政法来调整。因此,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并不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而是申请人履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规定的程序性义务,更不存在纯获利益的问题。提出登记申请虽然不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显然无法胜任。《不動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11条就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13岁仍然是未成年人,因此,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时,无论是否是因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取得不动产权利,都应当由监护人代理申请。
三、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因此,只要满足《实施细则》第11条中“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这一条件就可以,无须由父母双方同时代理,本例中未成年人的登记申请可以由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