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夷所思的“三无”老太遗产继承案

2021-09-27 05:29叶青
民主与法制 2021年25期
关键词:养子三无法定继承

叶青

一名由福利院供养送终的“三无”老妪,生前并无亲人照看。可离世后不久,她的养子却“空降”现身,争夺遗产。这则令人匪夷所思的不孝养子诉争遗产继承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隶属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虽然作出了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的判决,但与此同时,法院也向柳州市社会福利院邮寄送达了《司法建议书》,建议由福利院对这个不孝养子依法进行追诉老妪在福利院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此举可谓“以儆效尤”,令人拍手称快。

“三无”老太故去 福利院帮办后事

生于1927年6月下旬的黎欣荣,可以算得上是个命运多舛的女人。1962年,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年长其3岁的程跃华,并于当年登记结婚。日子虽苦,但夫妻恩爱,相敬如宾。遗憾的是,两人在一起生活了多年,但仍无一子半女降生,寻医问药也无济于事。

古语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可两人情深意笃,谁也不忍心提出分手。就这样,彼此决定接受现实,不再为生儿育女之事犯愁。

但是,人终归有老去的那一天,届时不能自理了怎么办?特别是有一方先故去,留在人世的另一伴是多么的孤寂?一想到这里,彼此就感到心寒。经过一段时间的深思熟虑,两人最终选择收养一子防老。可收养外人还是亲人家的孩子呢?两人琢磨后,也达成了共识——决定在亲戚中选择一男孩儿。

1980年春节期间,程跃华将15岁的外甥黄进喜从河南老家接来柳州。在他看来,自己还有几年就可以退休了,届时外甥也已成年。他能考上大学当然好;考不上也没关系,让他直接顶自己的职,进厂当工人,以免浪费了这个指标。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一晃4年过去了,程跃华也因年老体弱且已到退休年龄,见黄进喜高考落榜,便向单位打了申请退休的报告。而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黄进喜作为程跃华的养子,可以顶职到他所在的单位工作。

体检合格后,黄进喜便成了程跃华所在单位的一名在册国营职工。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程跃华才刚刚退休1年,还未来得及颐养天年,病魔就缠着他不放,并于1985年9月中旬将他带到了另一个世界。在扼腕感叹之余,略感宽慰的是,此时的黄进喜已经懂事,并承担起了照顾养母黎欣荣生活起居的责任。

后来,由于黄进喜工作渐忙,就没有多少时间来陪伴养母了。但人老害怕孤独,没人陪在身边说话,黎欣荣倍感寂寞。长此以往,她便不由自主地想起了那句“满堂儿女,不如半路夫妻”的老话。于是,她慢慢萌生了再嫁的念头。

其实,这也不能怪晚辈们不孝顺,而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了自己的工作、家庭后,就很少有空再去陪独居的老人谈天说地了。而老人呢,特别是喜欢热闹的老人,又觉得自己一个人呆在家里无人陪聊,就感到很孤独。因而,就不想过这种苦行僧式的生活了。

>>视觉中国供图

1987年6月,黎欣荣经人介绍,与一位姓张名自强的男子相识,对方有三个已经成年的子女。见面后,黎欣荣觉得此人和其家庭条件都还不错,便与对方登记结婚了。

由于两人年纪偏大,再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及收养他人。而此时的黄进喜,也许是认为养母又已嫁人——有了新的精神寄托,于是开始疏远黎欣荣。加之自己后来也组建了家庭,所以对黎欣荣就更加少有问津。虽然黄进喜与黎欣荣往来少了,但彼此岁月静好,安然若素。

就这样,日子在平静中来到了1994年,此时,柳州区域已经进入房改。而“安居乐业”一词,在中国人的脑海里已是“根深蒂固”。张自强和黎欣荣这两口子当然也概莫能外。经过协商后,购买了原单位的一处42.2平方米的房屋。1997年,该房屋取得所有权证,并且登记在张自强的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各占有50%的份额。

有了自己的窝,本可以安享晚年。谁知世事难料,同年9月,张自强因病故去。而他的儿女都有着各自的家庭,跟黄进喜一样,均无时间陪伴古稀之年的黎欣荣。从此,黎欣荣便又成了一个孤寡老人,凄苦度日,冷暖自知。

光阴荏苒,斗转星移。时光在煎熬中进入了2014年,耄耋之年的黎欣荣身体每况愈下,行走也不方便,邻里们看了都揪心。经好心人反映情况后,黎欣荣才得以“三无”老人的身份,在社区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入住柳州市社会福利院。

人生暮年的黎欣荣,终于感受到了社会大家庭里的温暖,直至2017年病逝,她一直都生活在福利院,身后事也是由福利院一手操办的。没有亲人前来料理,包括口口声声自称为养子的黄进喜。人们都为这位老人的境遇感到彻骨寒心。

养子“空降”现身 诉争老人的遗产

不久,一直潜在水底的黄进喜终于浮头了,其目的不言自明,那就是要以养子的身份继承养母黎欣荣的遗产。在如何分割黎欣荣和张自强身后所留的房产问题上,他跟张自强的3名子女展开了一场唇枪舌剑,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黄进喜干脆一纸诉状,将张自强的三个子女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分割其养母身后所留的房产62.5%份额。方案为:三被告各自继承12.5%,他愿以每平方米3200元作价补偿三被告,但要求房屋归他一人所有。理由是,因为他占有涉案房屋的份额在半数以上,为了防止双方再产生纷争,也为了更方便有效处置该房屋,故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立案后,对这起家庭纠纷非常重视,法官还于2018年8月10日专程前往黎欣荣之前所居住的社区进行调查并制作谈话笔录。据工作人员反映,黎欣荣老人当时没有任何子女照顾她,所以社区为了黎欣荣在生活上有所保障,就叫她申请入住福利院。但要进入福利院,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必须符合“三无”人员的规定才行。因而,黎欣荣入住福利院是经过社区居委会、城区民政局层层审批的。

2018年8月15日上午,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

庭审中,黄进喜认为,其系黎欣荣的养子,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加上养母黎欣荣生前并未立有遗嘱或是遗嘱抚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其就有权利全部继承养母在涉案房屋中的相应份额。

对此说法,被告方提出反对意见,认为黄进喜与黎欣荣对外既未以母子相称,也没有长期共同生活。否则,黎欣荣也不够条件进入福利院。由此可以表明,黄进喜在黎欣荣生前根本就没有尽赡养义务,就连黎欣荣去世后他都没去参与殡葬事宜。更不可理喻的是,他至今都没有去认领黎欣荣的骨灰。因此,黄进喜与黎欣荣不存在收养关系,根本就不应该参与黎欣荣的遗产继承。

另外,被告方还认为,黄进喜没有证据证明黎欣荣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的份额。因为涉案房屋是单位的房子,在黎欣荣与张自强结婚之前就已经交付,张自强在购买涉案房屋的时候,实际上是考虑了其工龄补贴的。而黎欣荣一直没有工作,其不可能在购买该套房屋时使用了工龄补贴。因此,被告方认为,工龄补贴应属于张自强的个人财产,黎欣荣没有所有权。而且,黎欣荣作为家庭妇女一直没有固定的收入,所以说,黄进喜没有证据证明黎欣荣对涉案房屋有所有权份额,请求法院驳回黄进喜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就本案而言,黎欣荣与张自强于1987年6月10日登记结婚,而涉案的房产登记在张自强名下,并于1997年取得了住房所有权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之外,如果要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张自强于1997年9月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因张自强的父母先于其去世,故法定继承人应该是黎欣荣以及张自强的3个亲生子女。分割比例是,扣除黎欣荣所享有的50%产权份额外,四人各自继承50%÷4人=12.5%的产权份额。即涉案房产62.5%的份额属于黎欣荣所有;张自强的3个子女各继承12.5%的产权份额。而黎欣荣于2017年11月11日去世,生前未留书面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关于法定继承人确定的问题,根据黄进喜向法院提交的《职工履历表》《顶替工作申请报告表》以及供职单位出具的《证明》可知,黄进喜作为黎欣荣与程跃华于1980年收养的养子身份已得到了黎欣荣、程跃华的共同确认,也得到了程跃华所在单位的确认。《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办法》于1999年5月12日生效,黎欣荣与程跃华收养黄进喜虽然一直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生效手续,但由于收养事实发生在1980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未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并不影响在八十年代就已形成的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成立,故黄进喜应认定为黎欣荣的养子,属黎欣荣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另外,黎欣荣无其他子女,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其在生前又曾打过电话给案外人蓝洁萍,表明其想将房子留给黄进喜,请求蓝洁萍为其作证。蓝洁萍在本案诉讼中亦作为证人到庭作证,证明黎欣荣的生前意愿将房子留给黄进喜。现黄进喜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黎欣荣所享有涉案房产的62.5%产权份额,也符合黎欣荣生前意思表示,法院予以支持。

诉求虽获支持,但也要承担债务

法院也强调指出,尊老爱幼、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从法官前往社区所作谈话笔录以及福利院出具的《证明》上看,黄进喜在黎欣荣年事已高、丧失劳动及自理生活能力的情况下,并未尽到作为养子的法定赡养义务,且隐瞒其为黎欣荣养子这一事实,导致黎欣荣因无人照顾最终在社区人员的安排下作为“三无”人员交由社会福利院进行供养。黄进喜在明知养母黎欣荣作为“三无”人员交由社会福利院供养的事实后,更未主动向社区、福利院说明情况,而是放任黎欣荣作为“三无”人员由福利院供养,直至终老。黄进喜的行为,显然属于恶意逃避赡养责任,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道德上都应予以严厉谴责和批判。本案中,法院虽然将黎欣荣所享有的房产份额确定由黄进喜继承,但并不代表认可黄进喜的行为。相反,黄进喜逃避责任、不尽赡养义务的行为,应依法受到社区、民政部门(福利院)的追责。黎欣荣作为“三无”人员在福利院供养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现查明因其尚有其他财产(遗产)可供执行,故福利院以及相关民政部门可作为权利人另行向黄进喜提起诉讼,依法追偿。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法律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登记在张自强名下的房产由黄进喜继承62.5%的产权份额;张自强的3个子女各继承12.5%的产权份额;驳回了黄进喜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18日,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向福利院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福利院可以在三年诉讼时效内,依法向黄进喜提起追偿诉讼。

2019年1月22日,福利院依据判决和建议,向黄进喜发出《关于追缴黎欣荣供养费用的通知》。

由于福利院为非政府机关,不具有行政追缴的权利,于是,同年7月20日撤回了追缴通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进喜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支付黎欣荣于2014年7月至2017年11月11日在福利院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53330.85元。

庭审中,黄进喜辩称黎欣荣是经过行政审批,取得享受国家救助抚养资格的老人。其在福利院发生的费用,应由国家财政承担。

>>资料图

对此,法院并不认可。因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判决书的认定,黄进喜是黎欣荣的继承人,他对黎欣荣负有赡养义务。而黎欣荣实际上并不属于“三无”人员。因此,黄进喜主张由政府承担黎欣荣的扶养费用,缺乏依据。黎欣荣生前在福利院生活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住院费、医保费、生活费、火化费,应当认定为黎欣荣生前的个人债务。根据黎欣荣生前对案涉房产享有的62.5%产权份额由黄进喜全部继承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黄进喜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黎欣荣生前对福利院所负的债务。

据此,法院判决黄进喜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向福利院清偿黎欣荣接受供养期间产生的费用53330.85元。

黄进喜不服,认为黎欣荣入住福利院,又不是她自愿申请的,也不是我把她送去的,而是福利院和民政局强行把她送去的。我们均未与民政局或福利院签订供养合同,也无口头协议。福利院供养黎欣荣期间,没有尽职尽责,导致黎欣荣死亡,依法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我保留追偿的权利……

于是,在法定时限内,黄进喜上诉至柳州市中院,请求驳回。

黄进喜认为,福利院没有提供黎欣荣的住院病历、费用清单、证明及发票。他那年出差从外地回来,才知道黎欣荣入住了福利院,他曾去探望黎欣荣……

福利院坚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中院维持原判。

中院审理后认为,尊老爱幼、赡养父母、善待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儿女尽应的义务。黄进喜是黎欣荣在1980年就接养的养子,但黎欣荣年老后,黄进喜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因为黎欣荣无人照顾,于2014年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民政局层层审批认定,符合“三无”人员条件,入住福利院供养。在黎欣荣被认定符合“三无”人员条件及入住福利院期间,黄进喜一直不向相关部门及福利院表明黎欣荣是其养母。相关审批表显示,黎欣荣因为没有儿女、独自居住、无人照料、有多种疾病的情况,向政府申请救助,经审批,享受了社会救助供养。黄进喜如果认为福利院供养行为不当,完全可以在得知黎欣荣入住后,将老人接回家中赡养。黄进喜称他去过福利院探望黎欣荣,却一直不向福利院表明黎欣荣是其养母,这显然属于故意逃避赡养义务,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批判惩处。

中院指出,黎欣荣2017年去世后,福利院支付了火化及其他费用。福利院提交的黎欣荣生活期间的生活费、医药费、医保费用、春节慰问费等费用清单,可以证实福利院已经尽到供养义务。每月800元的生活费并不违反收费规定,费用总额53330.85元应由黄进喜承担。黄进喜在黎欣荣生前恶意逃避赡养义务,在黎欣荣去世后,他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承担黎欣荣在接受福利院供养期间发生的费用。黄进喜的主张歪曲事实,且没有法律依据,对其主张法院均不支持。

2021年4月,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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