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实推进网格化管理 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2021-09-28 01:08丁乐坤
中国食品 2021年18期
关键词:信息员网格化巡查

丁乐坤

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网格化管理在农业农村领域的一次重要尝试和探索,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部署和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近期,记者专访了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

记者:今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农业农村部专门印发《意见》推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是基于哪些考虑?

答: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持续稳中向好,农产品国家例行监测合格率连续6年保持在97%以上。虽然持续开展专项整治,禁用药物使用、私屠滥宰、注水注药、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仍然存在,生产者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常规药物残留超标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常规用药残留超标需要加强日常监管,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基层平时管理和服务,夯实乡镇和村“最后一公里”。

网格化管理是社会治理的一項重要创新,已经比较成熟地应用于城市社区管理、疫情防控等领域,是明确基层监管责任、健全基层监管队伍、强化基层管理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有效手段。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部署在乡镇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进一步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十三五”期间,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开展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国层面推行提供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此次农业农村部印发《意见》,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也是新阶段下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现实需要。

记者:推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意见》明确了推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即创新工作机制,推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网格化、规范化、精准化,确保乡镇及村(社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效运转,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助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具体目标是,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实现所有乡镇明确监管网格,所有网格明确网格监管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网格监管员年度培训全覆盖,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更加规范,生产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更加到位,织密监管网络、压实管理责任,实现网格化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管服务全覆盖。

记者:《意见》对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提出了哪些原则?

答:在《意见》的起草阶段,我们对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情况开展了深入调查研究,各地的探索措施要求不同、各具特色。此次印发《意见》,就是在总结各地经验成效基础上,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主要明确三大原则:

一是坚持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此次《意见》专门突出了“乡镇”两字,即重点在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下移工作重心,明确网格的职能与定位,切实将监管力量延伸到乡镇和村级。

二是坚持聚焦重点、靶向发力。要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点任务集中发力,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工作中要聚焦禁限用药物违法违规使用、常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和非法添加等问题,从源头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切实发挥作用。

三是坚持机制创新、高效治理。鼓励各地以推进网格化管理为契机大胆创新,进一步强化监管体系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信息畅通、协调联动、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有力、治理有效的良好局面。

记者:此次印发《意见》,对各地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提出了哪些重点任务?

答: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主要有五项重点任务:

一是区域定格。要求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最小网格可以划分到行政村(社区),也可以划分到生产主体,不搞一刀切,具体划分由地方因地制宜确定。

二是网格定人。要求明确每个网格的监管员和协管员(信息员),监管员由乡镇监管机构人员担任,协管员(信息员)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技术骨干等担任,或通过社会选聘、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人员担任。

三是人员定责。乡镇监管员的职责是建立主体名录,开展日常巡查、抽查检测、技术服务、培训宣传等工作;协管员(信息员)主要是协助开展上述工作,并加强本村用药情况的隐患排查、信息报送。

四是创新机制。鼓励地方探索建立横向协作、执法衔接、信息传递、考核奖惩等机制。

五是公示公开。要求在乡镇公示网格化管理图;在生产基地公示生产主体农安风险等级、质量安全承诺、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等信息。

记者:各地在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时应做好哪些工作保障?

答:第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纳入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工作内容,给予高度重视。

第二,要强化条件保障。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职责要求,合理确定待遇,配备必需的防护用品,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激励机制,在待遇保障、绩效奖励、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研修深造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提高工作积极性。

第三,要加强技术支撑。加强网格化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优先利用既有监管信息化平台,推动生产主体和监管工作信息化管理。

第四,要加强培训指导。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尽快组织开展乡镇农安网格化管理工作培训,落实《意见》要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应开展对网格化监管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五,要强化绩效考核。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考评机制,将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省级食品安全、质量工作等考核内容,督促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记者:此次还一并印发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这次《意见》配套设置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日常巡查检查、快速检测、用药指导等提出了具体性、操作性、技术性的流程,便于基层掌握。《规范》明确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的主要任务、巡查频次、巡查内容等,要求乡镇监管机构建立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和重点监管名录,并且要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日常巡查要覆盖全部生产主体,并根据主体类型、风险状况明确不同主体的巡查频次要求,其中农产品生产企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生产主体不得低于2次/年,具有一定规模的种养散户不得低于1次/年,规模较小的种养散户根据风险隐患情况重点抽查,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主体及用药高峰期、农产品集中上市期要增加日常巡查频次。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生产记录、制度落实情况、农兽药等投入品管理和使用情况、达标合格证和追溯凭证开具使用情况等。

总的来看,《规范》强化了乡镇监管机构日常巡查职责,有利于指导乡镇监管机构开展工作,扎实推进网格化管理。

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规范(试行)》(节选)

第四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录,做到监管对象底数清晰。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高、信用评级低的生产主体,应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生产主体名录信息至少每年更新1次,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第五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日常巡查计划,辖区内生产主体日常巡查全覆盖,其中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2次/年,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养殖户日常巡查频次不得低于1次/年,对规模较小的种植养殖户根据风险隐患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录的生产主体,要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在用药高峰期、农产品集中上市期,要增加日常巡查频次。

第六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生产记录制度落实情况;农业投入品购买管理情况;农药兽药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不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等情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非法添加等情形;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使用情况;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处置情况;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和追溯凭证开具、使用情况;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第七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农产品存在疑似风险隐患的,应当实施现场抽样,通过快速检测或委托定量检测进行研判确认。

第八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农产品生产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要求限期整改,并持续跟进;涉嫌违法的,应及时通报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或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置。

第九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和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畅通服务和投诉举报渠道,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农产品生产中存在的违法违規行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十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将日常巡查工作纳入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日常巡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未按照本规范要求落实属地日常巡查责任的,对乡镇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支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工作经费、购买服务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满足日常巡查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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