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模式架构与路径建设

2021-10-01 16:04史亚博
创新 2021年4期
关键词:多元主体协同法治

史亚博

[摘 要] 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命题,是新时代推进网络强国战略、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内容。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信息化结构形态,网络社会拥有流动性、共态性、虚拟性、去中心化和数字化等复杂特征,增加了治理难度系数。新时代建设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应深刻把握基本概念、重要意义和理论基础等核心要义,系统分析现有治理模式差异与结构要素变迁,科学制定“一中心五主体”的治理架构。结合当前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在理念、管理、技术、制度、文化等方面的不足,提出加强党的领导、改革管理机制、完善法规制度、提升信息技术、加强协同联动、重视宣传教育、强化监督评估等七项途径,共建多主体协同联动的治理新格局。

[关键词] 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多元主体;法治;协同

網络综合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推进网络强国战略的关键环节。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内容建设,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意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1]。这些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与顶层设计,坚持系统性谋划、综合性治理,不断引领我国网络治理走向科学化、体系化与法治化。

一、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理论内涵

(一)基本概念

1.网络社会

网络是建立在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之上的特殊人造空间[2]。利用互联网技术在该空间进行交互活动,逐渐形成了社会关系共同体。网络社会主要有三层含义:其一,本质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不以人的意志转移,是数字化社会结构、关系与资源的整合形态;其二,形态上高度聚合,它是各类主体、各种关联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形成的新社会关系格局[3],是一种拥有超文化与制度的基本结构逻辑和关键特色的信息化社会结构形态;其三,特征上复杂多样,普遍具有隐匿性、流动性、共态性、虚拟性、去中心化和数字化等特征[4],并增加了治理敏感性与难度系数。

2.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是由党委政府、社会组织、互联网企业、媒体、公众等多行为体,通过多手段协同管理而形成的网络生态复杂系统[5]。其一,该体系综合协调制度、组织、技术、资源和模式等方面,在治理目标上体现为“良序”指向,治理主体上表现为多方协同,治理手段上展现出多途径规范。其二,主要特征有政府主导的主体多元性、主体之间的平等协作性、治理过程的权威多样性、治理动能的效力整体性,并呈现出治理手段多样化、权责清晰化、过程协同化与资源共享化。

(二)理论基础

1.层化分权

德拉迪斯将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分为资源控制、网络接入、安全设定、信息流动、知识产权保护五个层级[6]。鲁传颖进一步延伸划分为技术层、数据层及行为体[7]92-93。张小强提出用户权利“契约化”和网络平台依赖性,私人契约(如用户条款、使用规则)逐渐代替了公共性的社会契约(如法规、制度),网络治理与个体权利依赖于网络平台,形成了政府、网络平台、个体用户的三层结构[8]。

2.多元合作

萨拉蒙(Salamon)主张重视多方治理主体的合作共治,发展广泛协作关系,将利益攸关方划分为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倡导各行为体广泛参与、相互沟通、平等协商[9]。实质上由于网络安全治理组织架构的扁平化、决策程序的民主化和治理权威的多中心化,国家将不再是唯一安全治理权威。非国家行为体依靠网络空间“去权威化”、行为自律、技术自治以及由下而上协作,将治理责任通过话语论争和沟通行动等,协商分配至各行为体,进入一个后现代“超主权”世界。

3.协商治理

协商治理是协商民主的一种治理形式。詹姆斯·D·费伦提出,协商治理异于普通讨论与交流,是深入、正式地权衡支持或反对行为的过程[10]129。实质上协商治理是理性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通过公开审议协商,自由平等地提出理由说服他人,或转换自身偏好,赋予立法、决策及政治合法性。通过协商治理增进网络主体理性,缓解网络社会冲突,实现网络主体自由。

4.底线公平

网络治理视阈下的底线公平指依据互联网的基本状况与发展需要划定一条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标准。底线以下部分是每个公民在网络生活和发展中共同需要、必不可少的部分,否则会剥夺网络生存权和发展权[11]。强调政府保障公平的责任底线,与公民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权利底线的同一性,使政府参与互联网治理具备了合理性,参与的角色价值也得到明确界定。只有加强政府协调组织,发挥社会治理作用,有效落实“底线公平”,才能广泛提升认可度,尽快达成各利益主体的社会共识。

(三)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价值意义

1.有助于维护网络空间清朗健康

网络虚拟空间产生的现实与潜在威胁事件构成了网络治理的基本动因。网络空间混乱失序的根源是破窗效应与规则漏洞,信息过载、舆论操纵、自律缺失、焦虑恐慌放大等负面情绪不断在网络空间中出现。因此,规范网络秩序是首要任务,兼顾管理、赋权和自律,利用多手段治理网络空间各类问题,寻求国家相关部门和公民间的良性互动,形成良好网上舆论氛围,保障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2.有助于推进网络法治化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四个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从“管理”到“治理”的一字之差,映射了网络治理的法治精神,体现了国家对社会法治治理的顶层设计,表现出方向性、全局性、宏观性等特征,有利于增强党内法规在治国理政中与法律法规的互补性,防止国家法治的“碎片化”。在夯实现有法律的基础上,通过查漏洞、补短板,制定立法规划,加强反垄断立法,推动实施网络权利保护、电子政务、网络法院等法规制度,加快网络治理法治化进程。

3.有助于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先发优势和技术赋权在基础资源和规则制定等方面实行欧美中心主义与网络霸权主义,对多数发展中国家造成了网络主权安全威胁。因此,倡导国家平等的网络主权理念,能够加快提升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与规则制定权,重构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坚持联合国主导框架下的多边治理组织结构,加强沿线国家的信息基础设施和跨境数字贸易,形成一个互联互通、互惠互利的共同体。

二、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运行模式选择

(一)几种治理模式比较

全球网络治理模式经历了自由主义、技术主义、社群主义、威权主义和多利益相关方模式的变迁[12]。现阶段,在网络治理的具体实践中,由于网络治理主体的地位与权责不尽相同,呈现出不同的治理模式,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1.多利益相关方模式

这是西方国家倡导的模式,遵循利益相关方契约,强调共同参與推动信息沟通、加强监督制衡。鲁传颖认为,该模式主体包括政府、私营部门和市民社会三类,并对互联网技术、数据信息与行为规范三个层级进行治理[7]76-89。然而,该模式实际上弱化了国家主权,在独立处置网络事务时会受到某些因素制约,如以私人契约为基础,不考虑网民行为背后的国家主权支撑;超级网络运营服务商等非国家行为主体拥有绝对权力,间接损害其他主体权益,存在强迫服从、虚化身份、权利不等的制度规则,造成了互联网治理的合法性缺失、开放性不足等问题。

2.政府中心模式

政府中心模式在层化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演进发展,以政府为主导中枢,以权威分层化的基本逻辑构建网络治理框架,展现出行政主导者、网络平台、个体用户等多层级相互依存的一种关系模式。它肯定个体权利的依赖性,更强调网络治理国家主权的权威性,政府是主导中枢,主权国家是最具影响力的行为主体和治理权威,角色定位是“核心领导者、战略规划者、政策指导者和最后安全屏障”[9]。该模式存在治理主体结构单一失衡、网络机会主义行为盛行、网络舆情治理失序等难题。例如,关键领域依靠国家公权力治理,政府保障国家网络主权安全、监督网络市场经济秩序;非关键领域主张参与主体自治,倡导多行为体共同参与网络社会秩序引导与治理。这也难以适应网络空间中政治亚文化的结构转型,因为网络空间以非理性政治亚文化、“抵抗型文化”为主导,尤其是在身份与认知方面,与现实社会存在政治主流文化差异。

3.多元协同模式

多元协同模式是来源于多元合作与协商治理理论,通过多方主体合作共治、发展密切协作关系、增进网络主体理性协商,促进各行为体广泛参与、相互沟通、平等协商的模式。与政府中心模式相比,它强调各行为体的去权威化、治理组织架构的扁平化、决策过程的民主化,注重各主体的行为自律、技术自治,通过自由平等、民主秩序的话语论争与沟通行动等,达到转变偏好、分担责任、优化决策的目的。例如,周毅、吉顺权提出构建“关系、互动、协同”模型,融入政府、媒体、意见领袖、网络组织等多主体元素[13],遵循沟通、协调与合作的基本规则,提升网络舆论引导力,搭建党委、政府引领,市场主体响应,社会组织协同,网民个人自律的多维度模式。然而,该模式过度强调主体间的相对平等,忽视党委的绝对领导、政府的主导作用,使党委、政府权威被弱化和碎片化。

随着我国网络发展的不断进步,我国已积累了不少的网络治理实践经验,如通过政府与行业共治、督促行业自律、网络实名管理,推行平台监管、内容监测与综合评估,实现网络空间有序发展。总体来看,我国当前网络综合治理主要以政府中心模式为主环境,以多元协同模式为次环境。主环境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背景下必须要建立在党的全面领导之下,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集中政治、制度等优势加强监管,妥善处置网络突发事件等;次环境具体表现在网络空间中多种行为体的交互联系之中,遵循网络空间交互活动的基本规律,以市场化运行、多元化发展为主要内容,如各类网络新媒体、论坛、贴吧的互动留言、观点交流等方面。但是,由于治理对象、要素的不同步以及制度、技术等不完善,目前尚未形成比较清晰、明朗的治理模式,有待进一步总结与探索。如采取混合主义模式,强调政府部门主导网络空间治理,吸纳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和公民等非政府主体积极参与,在政策引导、法律规范、行为自律等方面兼顾自律与他律的协调机制,利用法律、政策、市场、技术、自律等手段实现综合治理。

(二)结构形态变迁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地缘政治斗争的网络空间具体化,全球网络治理存在三种治理形态:技术治理为特点的社群治理、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多利益相关方治理、主权国家为中心的多边主义治理[14]。这也带动和影响着网络治理体系组成要素、结构形态的变迁与发展。

1.“三要素”结构

“三要素”结构是政府法治、企业自治、社会共治的治理架构,分为内容管理、行政监管与社会自治三大体系。内容管理体系包括开发保护、应用宣传、打击限制、趋势发展、法规建设等,以互联网运营商及网络平台为主导,规范和净化网络空间;行政监管体系包含健全机构、协同监管、监督机制,构建以网信部门为主、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社会自治体系重点加强参与主体、自治规范与公共服务建设,增强行业组织活力。

2.“四要素”结构

熊光清从内容治理角度认为着力建设涵盖基础设施、行为主体、信息资源与法规制度等四要素的网络生态内环境[15],通过控制引导、协商合作、互联互通、共治共享,构建立法、引导、协商、自治“四位一体”治理框架,完善制度体系、组织机构、人才队伍和考核评估机制。

3.“五要素”结构

“五要素”结构包含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行业与网民自律,借助多样化手段调控网络利益、规制网络空间行为,提升政府的网络空间管控能力,强化企业的网络治理关口责任,完善社会组织的网络监督机制,提高网民的网络行为自律意识,增强技术的手段集成效能。

(三)“一中心五主体”模式

在总结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构建“一中心五主体”的网络治理体系。“一中心”是指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出国家治理领导权在虚拟网络空间的再延伸与全覆盖。“五主体”是指政府、媒体、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用户。政府规制、管理和立法,媒体核实、推送和引导,互联网企业履行社会主体责任,行业组织发挥监督反馈职能,用户体验、传播和发挥意见领袖作用。

通过“一中心五主体”的六大维度体系建设,加强法规制度与保障机制建设,强化党的全面领导,重视行政管理、法律规范、技术保障、行业自律、公众监督、宣传教育与国际合作,最大限度发挥网络综合体系管理的科学化、自治共治等特定功能,提升政府部门的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夯实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监督治理,培养广大网民形成良好的行为素养,构建高效有序的协同治理机制,不断推进我国网络强国的进程。同时,在尊重世界各国网络主权的基础上,倡导推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点主张”,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积极参与网络治理国际规则或公约的制定,在国际合作交流中提供中国治理方案,进一步提升中国国际地位与影响力。

三、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现实困境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网络治理体制、主流网络平台、网络宣传队伍、舆论生态治理等方面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然而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移动通信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应用,带来了全媒体时代生态紧张化、话语权扩张化、产品泛娱乐化、主体去中心化、社群化与低龄化等。实践中,表现为网络信息安全面临巨大挑战,网络突发事件频发,网络舆论引导与管控难度加大,网络敌对势力威胁国家政治生态安全,网络法规制度、网络技术应用与人才储备不足,等等。

(一)理念认识:互联网思维缺乏,创新动力不足

因为大部分民众的互联网思维与法治意识薄弱,所以多数国家采取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管控模式,政府是网络治理的绝对主力,行政强制型的管控理念与网络空间生态不匹配。而网络平台方未对治理目的、依据和过程进行公开明晰的解释。这种方式不但无法调动互联网企业和公众的主观能动性,而且容易引发网民对舆情治理主体任意干预、无法表达意见的担忧,进而阻塞了网络舆情治理渠道。同时,由于治理经验不足、媒介素养缺失,不少领导干部因惧怕媒体,便产生了躲、拖、堵的心理[16],容易使网民滋生围观心态、引发不满情绪,一旦网络舆情管控的手段过激、效果不良,就会加深网民与公权力的隔阂,造成不良舆情蔓延。如2019年11月,“河南禹州7岁女童眼睛被同学塞纸片事件”[17]引发网民热议,当地政府有关工作人员一开始回应媒体采访时说“不知道”“我们知道的一样多”。又如2020年6月,“江苏常州小学生坠亡事件”[18]发生后,常州金坛区相关部门发布通报称“未发现当天课堂中存在辱骂、殴打学生情况”,这与涉事教师承认“当日掌掴过该学生”的事实不符。这种保守被动、简单粗暴的应对方式以及不调查、直接“甩锅”的回应态度,引发舆论批评,被网民贴上了“权力任性”的标签,使其陷入舆论漩涡。此外,网络治理缺乏信息价值观、伦理生态观,以“堵”为主的典型监管方式落伍,容易引发舆情发展恶化、信息生态失衡、网民参与秩序失控。例如,在2015年“8·12天津港爆炸事故”中,由于回应舆情不当、不及时,引发一系列“次生舆情”[19]。这种采取平息事态为标志的运行形式,侧重事件的控制、平息和消除影响等内容,尚未形成有效的互联网的信息流动传递及信息披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民众知情权,削弱了社会信任度。

(二)管理监督:联动机制与专业队伍不足,多主体参与缺失

部分地区网络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存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效率低下、复合型管理人才缺乏、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不足等问题。虽然目前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三级已采用了网信办、安全、公安、工信和通信等管理部门的统一综合治理方式,但是在应对网络舆情危机方面尚属探索阶段,并未形成强大的合力以及成熟的治理体系,突出表现为网络治理跨区、跨境合作化程度不高,网络权利保护不力,信息传播高度不对称,互动链条多元化,协同合作以短期性和浅层次为主,专项整治存在“运动式治理”等。各部门业务监管尺度不一、边界不清、各自为战,各自建立的数据库、监测系统、监管体系之间沟通不畅,缺乏联动机制。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不重视职业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建设,将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上报及决策处置外包给属地新闻媒体单位或舆情监测机构,不但存在人员职业素养参差不齐,而且容易与综合监管治理体系脱节,造成监管协作力、主动性和积极性不足,综合治理力度不大,治理效果不理想。

(三)制度约束: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惩治力度不够大

目前,我国网络法律规范体系不尽完善,尤其在保护网民权利、个人信息隐私、网络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网络法规与司法解释重行为管制、轻权利保护。以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与泄露为例,涉及武汉返乡人员的信息搜集、使用、披露等行为,一些地区存在过度搜集与非法发布的问题,这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原则相悖。成都新冠肺炎確诊女孩遭“网暴”,该女孩的姓名、年龄、照片、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微信号等个人信息在多个社交平台传播,给其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截至2021年3月,国家网信办网站公布了互联网领域专门性法律文件64个,其中法律类仅6部(不含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7个、行政法规15个、部门规章14个、规范性政策文件27个。然而,涉及网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大数据储存、表达权利保护、个人隐私保护、网络行为法律界定等方面的立法十分缺乏。在网民信息方面仅有《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几个规范性文件。现行法规偏重为治理主体赋权,缺少对权力运行的规范性制约,多数是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这种以部门立法的形式虽然为政府扩充了行政权力,给网络治理带来了便利,但是由于行政权力运行的边界不明和程序缺失,如网络内容治理的政策制度不完善、有害内容鉴别标准不明、治理主体的职责划分有待细化、治理程序缺乏事先告知与事后说明等,容易导致相关职能部门越权、滥权等情况的出现。

网络立法位阶低,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缺乏诚信规制,互联网企业和媒体“把关”责任不足,网民主体意识和素质不强,加上一些造谣行为法律界定不明,违法成本低,不少网民有侥幸心理,借助虚拟化的网络进行非理性的谣言传播。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些地区公安部门依据谣言的负面影响程度对一些造谣者进行拘留,然而绝大多数仍以批评教育为主。例如,青海公安机关在2020年2月11日发布通告,共监测省内舆情16.6万条,处置网络谣言等信息1303条,批评教育136人,仅有9人为行政拘留[20]。此外,对一些域外网络服务商监管不足,网络违法犯罪手段更新快、证据收集工作难度大。例如,从一开始的电信网络诈骗到网贷诈骗、网购刷单返现、网络婚恋交友诈骗等“新招”,网络诈骗隐蔽性、迷惑性越来越强,破案难度也比较大,给不少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与心理创伤。

(四)技术升级:顶层规划不足,核心竞争力不高

受机制、科技、能力等方面制约,信息技术战略规划相对缺乏,基础设施易受攻击,信息数据易遭窃取或篡改,用户隐私保护、应用信任度有待加强,针对性技术手段相对匮乏,各类网络空间要素安全事件频发。根據2020年8月发布的《2019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我国工业控制系统产品漏洞数量居高不下,DDoS攻击呈现高发频发态势,遭受恶意程序入侵、数据泄露风险依然存在。某黑客组织2019年对我国300余个政府网站发起DDoS攻击1000余次,重要党政机关遭受钓鱼邮件攻击数量达56万多次,通用软硬件漏洞数量超过1.6万个,事件型漏洞数量突破14万条,新增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279万余个,重要数据泄露风险与事件3000余起,企业用户个人简历上亿份、智能家居公司过亿条信息数据遭泄露[21]。

网络平台在超链接时代的“超级权力”正在形成,如果政府在超级网络平台上的组织构建与技术运营定位不准,那么就很容易导致权力失衡、滥用垄断、私有性与公共性冲突等危害。在人人都是麦克风的“超级权力”网络世界,如果政府不及时发声、不科学干预、不精准处置,一些事件必然会在网络上持续发酵,有可能会背离事实,导致谣言不断、恶意中伤的不良后果。但是,如果政府公权力主体过多介入网络舆论,做出“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处置方式,也会容易引发网民对公权力的不信任。

(五)文化弘扬:网络公共文化体系建设不足,宣传引导需进一步加强

网络公共精神和网民安全意识薄弱,网络文化安全体系更新不足,呈现出渗透性、变异性、侵害性、腐蚀性及破坏性等特征。网络文化综合治理效率低,发展不平衡和信息不对称,时常出现网络舆情误导,影响地方政府公信力,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传出的“双黄连口服液能预防新冠肺炎”“板蓝根能治疗新冠肺炎”等网络谣言,导致一些药物被疯抢。网络诈骗、暴力、侵权等生态乱象泛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网络传播秩序、损害网络先进文化、危害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此外,参与制定网络治理国际规则或公约的进程缓慢,国际合作交流与影响力有待提升。

四、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具体路径

从美国、英国、日本三国的网络治理实践经验分析,美国着重构建网络安全治理组织体系,制定系列计划、战略、规范,优化网络基础设施;英国强调行业自律,加强法律规范、机构设置、社会协作、教育宣传等方面;日本侧重网络立法、个人隐私与未成年人信息保护[22]。结合基本国情及互联网发展状况,我国应主要围绕党的领导、管理机制、法规制度、信息技术、协同联动、宣传引导和监督评估七个方面加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

(一)党的领导:建设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根本遵循

1.巩固党的全面领导地位

网络治理的法治逻辑离不开党的政治保障,离不开组织、政策、意识形态等资源的供给。准确把握信息化发展规律,持续深化互联网管理改革,党委、政府抓好网络责任、不确定性、结构与合法性四大内容管理,提升合作、学习、风险管控、反应、培育和规范六种能力建设,整合网络信息资源,推动协同共享,增强综合治理效能。

2.树牢中国特色治网理念

强化互联网意识,由“维稳”“应急”的管控思维向“合法”“协商”的舆情预警转变;把握政府介入的尺度,用好法律、市场、规范、架构四种治理手段;加强网络舆情管理的政治动员、舆论驾驭、形象再造、议程设置等四种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拓展数字经济发展空间,把蕴含和谐、自主和隐私等道德理念植入网络空间架构,提升网民自律和公共理性精神。

(二)管理机制: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组织保障

1.创新网络舆情管控机制

构建以公权力为主导、多元主体协同的管理体制,完善舆情监控、风险评估、干预应对、事后问责等机制,建立舆情风险与社会心态监测系统,加强对新闻网站、新媒体社交平台、意见领袖等网络内容生产者的监管。组建学术联盟,加强舆情演化规律研究,建立重大事件的舆情案例库。设置舆情反应指标等级,完善重大事件舆情分级、应对和新闻发布制度。设立舆情网页专栏,及时发布权威消息。

2.健全组织机构与人才队伍

完善组织领导机构,理顺职能界限,强化行业社会组织的政策协同。加强网络安全学科专业建设,抓好互联网管理型、创新型和技术型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建立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人才培育激励措施,挖掘优秀网络人才。组建舆情研判预警队伍,创建领导干部“专家库”[23]。

(三)法规制度:深化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1.加强网络法制保障

将网络立法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内容,加快法规制度规划,完善网络法规和部门规章,建立网络法律顾问制度,提高法律位阶,夯实支撑基础。加强网络治理的制度供给、控制和规范。网络舆论“激活”既要有制度设计,又要有政府“吸纳”各类舆论,达成有序治理[10]122。比如建立协商对话、网络化参与、电子化公共服务、信息公开等制度,引导广大网民理性参与讨论,促进网络制度化发展。

2.强化联合监管执法

搭建监管执法协同平台,提高网络守法与治理效能。建立“制度+技术”执法模式,健全多部门、跨区域的网络违法犯罪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提升技术装备水平,加大网络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专项治理行动。

(四)信息技术:夯实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关键支撑

1.强化网络运行安全防护

加强关键基础设施建设,自主创新网络信息技术,抢占信息技术制高点。加大资金、政策、平台和人才支撑,着力推进在线安全监测,完善产品与服务安全审查制度,强化网络运行与信息安全防护。完善网络安全信息数据系统,开展网络安全信息统筹机制、手段、平台建设,加大信息安全技术保障。

2.加快发展网络技术产业

创新数字经济信息技术,积极发展网络安全产业,加强大数据、云计算、虚拟技术的商业化、规模化应用。探索技术、法律与伦理规范相结合的整体方案,促进网民内容访问的便利性和多样性。推动“互联网+”服务普及的平等化、便捷度。

(五)协同联动:推进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核心环节

1.培育激励兼容动能

加强多主体的信任沟通,夯实公共责任制,协调各主体关系,加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履责、社会组织监督、网民及民众自律。创建全员协同治理机制,夯实核心治理目标,有效回应主体诉求,优化调整治理方案,实现多元主体激励兼容。开展基础性、动态性、系统性、重点性和主攻性防范,科学管控网络生态安全。

2.协同治理网络平台

加强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和协作监管,凝聚企业、社会组织、技术社群、媒体和网民等多方合力。健全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平台治理规章制度,强化平台业务实时治理,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关口前移。把关新媒体,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搭建辟谣平台、实施专业科普。打造移动电子诉讼模式,建立“微法院”,完善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六)宣传引导:巩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手段

1.创新网络舆情表达

健全网络沟通交流机制,有效畅通舆情表达,以“意见领袖”和自媒体联盟形式,发挥舆论引导的协同效应。把握好新闻发布的分寸和社会心态的调适度,掌握新媒体传播的特点和规律,创新传播形式,把握正面宣传与社会情绪释放之间的平衡点,完善网络舆论表达机制,加快网络主流舆论话语权建设。

2.构建网络文化体系

开展网络空间价值观宣传,加强网络安全分类教育和网民文明行为引导,建立网络媒体公众素养教育体系。培育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主体责任意识,维护网络信息资源的公共性和公开性。重视网络公德教育,创建向上向善的网络先进文化,使网络道德深入人心,并成为行动自觉。

(七)监督评估: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长效举措

1.搭建多维监督体系

完善网络内容监督惩戒机制,赋予用户更多权利,发挥平台技术优势,搭建多层协同监督的网络社团。加大网络信息的资源共享和经费投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机制,提升社会透明度,充分调动治理积极性,强化网络参与、网络问政、网络反腐的政治责任。

2.构建风险评估体系

健全网络安全风险第三方评估机制,设置指标权重,采集精确数据,有效分析网络治理的现状与任务。完善多层级网络舆情预警管理体系,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分级响应、信息通报、检测预警、专家咨询等安全应急制度体系,探索网络安全风险治理的国际合作机制。

总之,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需要把握网络治理特点,注重顶层设计,强化协同治理,完善法规体系,提升安全保障,加强网络文明宣传教育,构建多主体协同、多举措并重的综合治理新格局,加快实现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保障网络社会良序、创建风清气正的网络文明的综合治理目标。

参考文献:

[1]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9-11-06(1).

[2] 方滨兴.定义网络空间安全[J].网络与信息安全学报,2018(1):1-5.

[3] 徐汉明,张新平.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模式[J].中国社会科学,2018(2):48-71,205.

[4] 王焕斌.网络社会:内涵及其特征探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3(2):149-151.

[5] 叶强.论新时代网络综合治理法律体系的建立[J].情报杂志,2018(5):134-140.

[6] DENARDIS L.互联网治理全球博弈[M].覃庆玲,陈慧慧,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2-5.

[7] 鲁传颖.网络空间治理与多利益攸关方理论[M].北京:时事出版社,2016.

[8] 张小强.互联网的网络化治理:用户权利的契约化与网络中介私权力依赖[J].新闻与传播研究,2018(7):87-108,128.

[9] 董青岭.多元合作主义与网络安全治理[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11):52-57,156-157.

[10] 汪旻艳.网络舆论与中国政府治理[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11] 张志安,卢家银.互联网与国家治理发展报告(201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244-246.

[12] 罗昕.全球互联网治理:模式变迁、关键挑战与中国进路[J].社会科学战线,2017(4):176-188.

[13] 周毅,吉顺权.网络空间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构建研究[J].电子政务,2016(7):2-11.

[14] 李海敏.“数字丝路”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重构[J].国际论坛,2019(6):15-29,155-156.

[15] 熊光清.中国网络生态之治:问题与对策[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2-7.

[16] 王小娟.领导干部网络舆情应急处突能力提升策略[J].领导科学,2021(3):52-54.

[17] 7岁女童眼睛被同学强塞纸片 一个月取出几十张[EB/OL].(2019-11-11)[2021-03-02].https://news.sina.com.cn/s/2019-11-11/doc-iicezzrr8722324.shtml.

[18] 常州小学生坠亡事件[EB/OL].(2020-06-19)[2021-03-03].http://www.thepaper.cn/newsDetail  forward  7903012.

[19] 劉勇,王雅琪.公共危机中“次生舆情”的生成与演化:基于对“8·12天津港爆炸事故”的考察[J].国际新闻界,2017(9):116-133.

[20] 金华山.全省公安机关办理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181起[N].西宁晚报,2020-2-11(4).

[21] 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2019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20:16-22.

[22] 邱玉婷.国外网络综合治理实践经验及启示[J].互联网天地,2019 (8):28-31.

[23] 王国华.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动力要素及其治理[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7:170-175.

[责任编辑:丁浩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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