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法律规制现状与完善

2021-10-12 07:12王寒梅
客联 2021年8期
关键词:认定标准

王寒梅

摘 要:随着修订版《商标法》及相应实施细则的出台,凸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从多个方面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予以规制。当前,我国对于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在法律规制层面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主要表现在对“恶意”认定标准不明确、缺少配套的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文章据此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旨在进一步完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认定标准;责任制度

一、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特点及成因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蕴含的商业价值也越来越高,受利益驱使,恶意抢注商标人员呈现专业化趋势;其次,以专业商标买卖网站、商标拍卖机构为主的转让恶意抢注得来的商标进而谋求盈利的产业链逐渐形成,当前已经形成模式化趋势;第三,当前恶意商标抢注主要包括以下形式:驰名商标的恶意抢注;信义关系的恶意抢注;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恶意抢注;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等多种形式,整体来看具有多样化的特点。

综上可知,我国的商标恶意抢注现象呈现出人员专业化、盈利模式化、形式多样化的特征。人员专业化,从侧面说明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有利可图,是其难打击遏制的重要因素之一。盈利模式化则意味着商标交易的繁荣,会促进没有商标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疯狂滋生,导致恶意抢注行为泛滥。而商标恶意抢注形式的多样性,恰巧又证明了此种现象涉及侵犯的权利或权益非常广泛,使得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极具挑战性。

究其成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恶意注册商标的成本较低;其次是随着审查实践的不断改革,商标审理的周期逐渐缩短,恶意注册人恶意注册商标市场交易周期较短;最后是恶意注册商标有较大的收益,通过恶意注册商标吸引需要的权利人谈判购买,获取高额不当收益。

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法律规制现状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版的实施,在第四条增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内容,从法律层面有力的规制了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其进步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明确了“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判定。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并未发生商标的实际使用,且在未来可见预期内也没有使用准备的,通过多种手段谋取高额利益行为的可判定其为无真实使用意图。

其次是明确了“恶意商标注册人”的判定。如果商标注册人存在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行为,不管商标注册人是否为争商标申请人本人,同时认定范围也应延伸为与该申请人具有串通合谋或者具有特定身份关系与其他特定联系人。

第三是扩大了案件中实体性绝对理由条款的适用范围。基于异议申请、无效宣告案件申请所适用的法条设置来看,该法条可单独适用于案件中,并提出主体不限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的范围。

第四是赋予审查员更多的自由度量权利。审查员在审理过程中可依据第三方举报信息等多种参考信息对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作为打击恶意注册的节点前置,进一步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和维权周期。

就目前来看,我国在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法律规制层面仍存在一定的完善空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恶意”认定标准不明。之所以“恶意”认定标准不明,是因其兼有主观性和评价性双重属性。虽然认定“恶意”的规范文件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辨别实质上的“恶意”情况,但是从实践层面来看,对于“恶意”的理解各个执法机关所参考的标准缺乏共识,对其认定标准也存在一定差异。由于对“恶意”认定的笼统以及操作规范的不统一必然会影响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削弱“恶意”条款入法的重大意义,商标审查部门与司法裁判时也会因不确定而难以操作,进而影响执法严肃性。

其次是缺少配套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现行《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对于恶意商标注册人进行处罚的必要性。但并没有细化在司法中如何具体适用,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早已入法,从出台之后社会各界对其惩处效果信心满满,但相对应的却是实务中的鲜少运用,使其成为具文,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及配套的法律责任制度和不规范运用使得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屡禁不止。当前,实践中恶意注册情况较为复杂,且配套的其他责任处罚的缺失,没有确立平衡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收益的规则,也未确立恶意商标注册的赔偿和惩戒机制。

三、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恶意”评判标准

首先要统一“恶意”认定规则。在实践当中,对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的判断都是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对个案进行具针对性的判断,当对于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持可疑态度的时候,此时就需要行为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当足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时候,就依法予以排除。

其次要将“恶意”纳入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我国的全面审查原则,也审查相对理由,导致商标驳回率高,并没有重视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基于此,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将“恶意”作为一个可直接予以驳回的绝对理由。这可以实现商标法保护市场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其内涵为当申请人在提交注册时审查机关即发现存在“恶意”,可直接驳回申请。解决了审查阶段没有明确法律适用问题,在申请第一步就将“恶意”注册予以消灭,大大减少了恶意商标注册量,提高了行政效率。

(二)健全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

首先要提高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成本。为了鼓励社会公众提高商标意识,增强我国品牌大国的形象,我国降低了商标注册的门槛与注册申请费用,这也要求了我国并不能采取提高注册费的方式来进行提高成本,为了遏制申请者的投机心理,只能提高其违法成本。可通过收取商标闲置费用、增加惩戒與赔偿机制等手段予以实施。

其次要构建多元化规制路径。当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成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均可根据其违法程度和损害后果分别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其中就涉及到相关立法和知识产权层面的法律规定,在立法目标与保护对象方面具有相同之处,这就为知识产权提供了有益的辅助作用,为其提供制度化、法治化的保障,但是由于其规制方式与侧重点也互有不同,可选择多元化路径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进行全方位规制。

第三要建立恶意商标注册黑名单制度。将恶意注册过商标的组织或个人的信息进行标准化收集并实施黑名单制度,当这些主体再次进行注册的时候,商标注册机构通过驳回这些黑名单内的申请者,这将会很大程度上提高注册商标审查的效率,减少资源浪费,通过向社会公示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人黑名单,对其产生威慑力,有利于保护善意的在先权人,维护商标的真实使用。

四、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法律规制现状之反思

新修订《商标法》的实施有力的打击了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新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该如何规避?例如,关联公司通过多次少量的商标申请;其次是主动驳回请求的案件激增,审理压力改如何缓解,能否有新的形式提升审查员的审查效率;第三是随着审查员在审理过程中职权的增加,对于大量的主动驳回请求案件中该如何规制错误驳回风险。基于此,随着社会的发展,任何新的法律法规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在解决就问题的同时可能会面临新挑战,我们应努力探索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标准,从而促进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性,更好威慑恶意注册的行为。

参考文献:

[1]林裕婷. 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法律规制[D].北京外国语大学,2021.

[2]王莲峰,包雪颖.欧盟和德国商标确权程序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J].电子知识产权,2021(06):56-68.

[3] 张芳.《商标法》在打击恶意注册方面的应用实践[J].中华商标,2021(04):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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