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控制视角下:社区警务社会工作研究

2021-10-12 07:12陈文楚
客联 2021年8期
关键词:警务社会工作社区

陈文楚

摘 要:为贯彻落实建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纲领,如何科学有效地进行社会控制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性问题,而社区警务社会工作的出现成为了问题解决的可行之路。本研究立足社会控制视角,并借鉴其他视角的研究成果,对社区警务社会工作的开展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从警务系统与社会工作体制的权利界限、政府购买服务体系等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警务;社区;社会工作

随着依法治国的法制影响力与日俱增,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提出。如何应对变化的社会格局,让法制与社会共治观念深入民心成为当前社会建设的关键。警务系统作为维护社会稳定重要支持部分,在下沉式的社区网格化管理中,存在警民服务配置需求量过大而警察人手不足的情况。除了常规的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职能外,社区警察还额外承担社区管理任务,社区警察通常作为监督以及调解民事纷争的角色,并对潜在危机事件进行干预。

如何更好的促进警务系统在社区中的管理职能提升,运用专业化方式服务群众,与社会工作专业结合显然是一个可行的方法。一方面,社会工作自身具有专业优势,有效的协助警察在社区中有计划、有步奏地预防或解决社会问题,调整或改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社会工作运用非正式控制手段,有效提升居民社区认同感,加强社区凝聚力。

一、社区警务社会工作历史演变

警务社会工作在西方发达国家最先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警察部门内妇女局(Women's Bureau)的建立(吕泰彧,2019)。起步的警务社会工作并非开始就由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担任,而是选派任用女警察从事民事纠纷等非诉讼性调解任务,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的目的。自21世纪以来,警务社会工作发展较为迅速,在美国地区已经形成专业化的分工,主要服务内容有:被害人服务,族裔社会工作,青少年观护,精神卫生服务,被家暴妇女庇护,虐待儿童安置,突发案件风险评估,性工作者的危机介入等。同期在我国境内,警务社会工作仍处于萌芽阶段,政府购买项目以司法社工为主,重点放在社区矫正以及服刑人员的教化工作。对社区中的警务性社会工作内容仍没有做出清晰的划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健全,缺乏法律体系的支持,警务社会工作之路在我国仍任重而道远。

二、社区警务社会工作现状分析

(一)社会工作者与警察间权利界限模糊

警察是在20世纪90年代作为一种主要的警务策略出现的,遵守四项相互关联的组织原则:警察-社区伙伴关系、警察机构内权力下放、扩大警察职权和解决问题。从理论上讲,多元警务标志着一种转变,即从主要的国家中心的理解,即警察是国家警察的垄断,转向一种观点,即警察是一套秩序制定的实践,普通群众也作为行动主体参与到社区治理当中。

警察作为社会的执法主体,运用正式控制手段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而警务社工作为社会工作机构与执法体系的边缘,发挥着对社区非正式控制的作用。然而在西方国家实践中,由于职权划分不明显,责任纠察制度未完善,通常出现警务社工行使拘留和管教权,对社区中的罪犯进行正式控制。警察和警务社工之间的关系是模糊的,警务社工处于法律之外的地位,使他们既是警察的资产,又是一个祸害,必须不断地重新平衡和谈判。因为他们不受法律约束,警察可以将非法暴力,比如酷刑,外包给恰纳的警务社工,从而完成警察自己无法合法完成的工作。

改怎么放权,放什么权,怎样制定指标测量工作成效?至今还没有科学有效的回应。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一部明确的法律清晰区分警务社工与警察之间的权利与责任。权责界限不明,警务工作范围“模糊化”。社区警务深陷自上而下的行政工作和自下而上的居民安全事务的双重压力场中,警务资源和社区安全需求之间明显失衡。目前,我国关于社区警务在社区治理中权力、地位和责任的制度化建设不完善,现存的指导方针并未形成体系化且具有公信力的法律体系,缺乏法律效力,导致社区警务缺乏可依托的专项资源,在开展集体活动时没有话语权。

(二)政府服务项目购买制度未完善,社会组织缺乏引导

西方联邦社区警务实践与研究办公室35警务服务指出,社区警务理念包含三个要素,包括:社区伙伴关系、组织变革和问题解决。在我国,政府作为购买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并没有制定社区警务的购买标准。购买的测量指标,与警务系统间如何划分权利,如何合理测量警务社工的成效等相关方面并没有进行规定。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如何参照西方理论,进行本土化理论体系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在21世纪初,西方国家各种各样的黑帮正义和白手起家的警察团体的出现。与此同时,州警察采取了新的“以社区为导向的警务”计划,以弥补人手不足和面临合法性危机的警察队伍。在经济发展迅猛的中国,民间社会组织逐渐成熟,在一定程度上承担警务系统救急难,促稳定的社会控制职责。如社区居民自發组织的社区安全护卫队,对社区的保卫工作进行内部分工,坚持日常巡逻,进行社区调解,促进邻里关系等。作为政策的主体,政府并没有出台相关文献或有关的指导意见,对自发性民间组织进行科学、合理、合法的指导。当出现争端时,如何界定责任主体,如何处理民间组织运用正时控制手段,对潜在犯罪人员进行非法管控等问题,迫切需要法律体系的支持。

三、社区警务社会工作对策分析

(一)明确警务社工与警察间权利界限

警务社工一直被概念化为社会控制的正式形式,但社区警务实际上是非正式社会控制增加的一种表现。如何有效发挥警务社工的非正式控制的优势,关键在于对警务社工与警察之间的权利进行明确的划分。

首先,应进行立法,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区分警务社工与警察的职能范围以及工作内容,澄清模糊的界限,在下放管理权的同时,要注意执法权必须牢牢把握在警务系统中,警惕执法责任主体的混淆。其次,为了准确区分警察职能与警务社工职能,警察必须以程序上公正的方式执行警察任务,同时强调解决问题的策略,促进权力下放和健康的警察-社区关系的方式与警察合作。警务社工工作内容则以辅助型为主,与居民携手合作,找出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改善所服务居民的生活质素。

(二)完善政府服务项目购买制度,合理引导社会组织

社区警务是社区合作伙伴和警察部门之间的合同谈判。社区警务的一些例子包括使用解决问题的技术和策略,并与公民和其他机构合作,以建立遏制犯罪的活动。政府作为购买方,应该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制定社区警务服务的购买标准。对购买的测量指标,合理测量警务社工的成效等相关方面并进行细化规定。

在社区层面,警务社工应该对其所在社区有良好的理解和尊重。驻派的社工机构需要了解其社区的文化和语言方面。在制度层面上,警务机构应向所在社区指派专项官员,进行及时的信息资源交流,结合社会工作专业性以及警务系统的法制性,有效解决社区问题。定期开会,及时对接,共同讨论本辖区内目前的网格安全、公共需求等现状,解决群众反映的共性问题。可以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手段,增强主体间交流的便捷性、及时性,形成资源共享、共同参与的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1]隋玉龙.嵌入式治理:社区警务参与社区治理的路径探究[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20(05):49-55.

[2]吕泰彧.域外观察:美国的警务社会工作[J].社会与公益,2019(05):29-32.

[3]杨卫敏,许军.关于新居民统战工作的探索与思考——以浙江省为例[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5(02):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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