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单位需经济补偿吗

2021-10-15 02:23
当代工人 2021年10期
关键词:本法叶某补偿金

个案急呈

申请人叶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0月到期,单位通知叶某同意与其再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由原来的3年增加到5年,但被叶某拒绝。同时,叶某表示不再与单位续订劳动合同,还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叶某的要求被单位回绝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获得经济补偿。

申诉人

经济补偿金是国家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我现在不想跟单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了,就代表单位与我即将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单位理应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诉人

单位同意与叶某续订劳动合同,而且延长了合同期限,其他待遇都不变,是叶某自己不同意续订,这不能算作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自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

叶某的请求最终没有得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到期,除非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新提供的劳动合同待遇降低为由拒签,否则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的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提出的合同期限比原合同有所延长,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叶某是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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