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协商民主的制度构想与对话机制探析

2021-10-25 09:13蒋田鹏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18期
关键词:协商民主

摘要:西方协商民主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它的产生,是对多元社会兴起、代议制民主危机加深的一种回应。为了弥补代议制民主的困境,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家们围绕着平等、理性、多元等理念,提出了双轨制民主模式、二元民主模式与协商特设论坛模式等制度构想,以及反思均衡模式、交流个体与集体不同的歷史经验的对话机制、将给定的规范或原则应用到特定的情形中的对话机制、表述对话机制、以协商者视角采取和角色承担能力为基础的对话机制等有助于宏观制度模式有效运行的微观对话机制。

关键词:协商民主;制度构想;对话机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国家普遍迎来了一个经济发展的“黄金时代”。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财富的增加,不仅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更引发了其自主精神与参与意识;新型工业部门的出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又加剧了利益群体的分化,使社会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多元社会群体的出现导致人们相互之间价值隔阂的加深,社会沟通机制的缺乏迫使各群体只能通过社会运动甚至骚乱的方式向其他群体宣示自己的利益主张,到六十年代末和七十年代初,美国“贫富之间、黑人和白人之间、青年和老人之间、自由主义者和保守派之间、越南战争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关系都很紧张”[1]。

被西方学者视为“历史的终结”的自由主义民主制度本应化解矛盾,弥补分歧,但实际情况却是,代议制民主“孤独而自利”的人性假设撕裂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依存关系,加剧了社会分化。与此同时,代议制民主严重依赖选举与投票的运行机制背弃了民主的理想,降低了民主的质量,使民主政治最终成为精英政治,即“政治家的统治”[2]。精英主导决策的权力安排又导致了广泛的政治冷漠,造成了代议制民主合法性的危机。

在这种情形下,建立一种能够实现广泛有效参与的平等、理性、包容的社会对话交流机制迫在眉睫,协商民主呼之欲出。

一、西方协商民主的兴起

西方协商民主是对种种社会、政治问题的反思,它是学者们对于代议制民主困境解决方案的一种探索,正像詹姆斯·博曼所说,民主的批评者们普遍认为既有制度不符合民主最重要的原则,会导致社会和经济权力的分配不平等、贫困无权者难以翻身、深层次的社会和经济结构问题无法解决,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处方都一样:“公共协商”[3]。

协商民主作为一个学术用语,由约瑟夫·M.毕赛特于1980年在其《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先使用。他主要是基于参与式民主的视角,反对精英民主,倡导公民参与,因此在当时,协商民主并没有为西方学术界所注意,后来随着伯纳德·曼宁与乔舒亚·科恩的加入讨论,协商民主才逐渐流行开来。曼宁1987年发表于《政治理论》第15期的《论合法性与政治协商》一文,勾勒出了协商民主的大致轮廓。科恩在1989年发表的《协商与民主合法性》一文中,则对协商民主的理想进行了探讨。

20世纪90年代,随着协商民主影响的不断扩大,西方思想界的领军人物罗尔斯与哈贝马斯也开始积极地倡导协商民主。罗尔斯在1993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所提出的“公共理性”,被学者们普遍视为指导公共协商的重要理念。哈贝马斯在1992年问世的德文巨著《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之中,花了专门的篇幅讨论协商民主理论,1996年该书英文版出版以后,书中所倡导的协商民主观点得以广泛流传。

罗尔斯与哈贝马斯的探讨无疑为协商民主注入了巨大的活力,90年代中期之后,西方协商民主明显呈现出一种蓬勃发展的态势,安东尼·吉登斯、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乔恩·埃尔斯特、弗兰克·I.米歇尔曼、杰拉德·F.高斯、托马斯·克里斯蒂亚诺、亨利·S.理查德森等许多学者开始参与到对于协商民主的讨论中来,《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等一大批研究协商民主的著作或论文集纷纷涌现,协商民主正式成为西方学术界一个重要的理论流派。

二、西方协商民主的宏观制度模式

协商民主不是一种纯粹的思辩与空想,它是一种“处方式”的民主,它针对的是西方民主体系运行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这就意味着,它需要提供恰当的制度平台,以使它所主张的平等、理性、多元、偏好转换等理念能够付诸实践。在西方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中,有三种模式广受受关注,它们是哈贝马斯的双轨制民主模式、博曼的二元民主模式与德雷泽克的协商特设论坛模式。

1.双轨制民主模式

哈贝马斯的双轨制模型,堪称协商民主制度设计中的一个经典。双轨协商制的建立以对正式公共领域和普通公共领域的划分为基础,哈贝马斯认为,“商议性政治是在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的不同层次上沿着两个轨道进行的——一个是具有宪法建制形式的,一个是不具有正式形式的。”[4]其中,正式公共领域的协商可以形成有约束力的决策,并且有制度的保障,而普通公共领域的协商仅仅形成舆论而不涉及决策。

正式公共领域的协商存在于国家的宪政体制之中,它指的是以形成具有法定强制力的决策与决定为目的,严格按照法制化的程序而进行的协商,它可以把普通公共领域内的交往意见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政治权力。具体来说,正式公共领域的协商包括立法协商、行政协商与司法协商,不同的协商类型遵循着不同的商谈逻辑,立法协商是论证性的,它在进行辩论时可以综合运用规范性、实用性及经验性的各种理由,以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共识;行政协商是技术性、策略性的,它注重的是寻求达到目的的最佳手段;司法协商是运用性的,其目的在于确定不同情境下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5]。由于正式领域的协商处于政治权力的中心地位,其决策影响遍布社会各个角落,因此它的运行需要遵循严格的中立性程序,这种“中立性原则”所要确保的,是交往各方平等理性的论辩权利:“中立性的含义首先在于论辩逻辑所论证的正义对于善的优先性,也就是关于良好生活的问题退居于关于正义的问题之后”[6]。此外,为了防止正式公共领域与大众产生隔阂,使协商、决策与全体公民发生联系,正式公共领域必须始终对普通公共领域保持开放。

普通公共领域的协商存在于市民社会之中,它是一个由诸多重叠的亚文化公众集体所构成的开放而包容的交往网络。这些多元的公众集体是普通公共领域不具正式形式的组成部分,它们在社会基本权利框架内自发形成,其时间边界、社会边界、内容边界都是流动的。各种各样的协商意见随着公众集体而发生流动,最终在公共理性的导向下,形成公共意见(公共舆论)。由于“这些公众集体加起来构成了一个‘未受驯服的’复合体,它们总的来说是无法加以赋予组织形式的”[7],所以普通公共领域呈现出一种无政府状态,不受严格的程序调节。这个特点一方面使得普通公共领域比正式公共领域更容易受到广泛分布的各种不平等、社会暴力与社会系统扭曲对交往产生的压抑性与排外性影响,另一方面也使它能够为正式公共领域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提供一种不可或缺的非正式公共意见,这种公共意见来源于广泛且明确的自我理解性商谈,敏锐地反映着新的社会问题情境。

双轨制模型是哈贝马斯将将协商民主理想与现代多元复杂的社会现实进行结合的一种努力,他试图超越比较宪法研究和政治科学的制度研究,直接从规范性民主模式过渡到社会科学的民主理论。博曼认为,哈贝马斯的双轨制模型“不失为一种说得过去的社会学框架”[8],但与此同时,该模型也存在着不少的缺憾,如普通公共领域复杂多样的公众集体造成协商话语的碎片化,导致交往的“无主体性”;为了取得制度层面的整合,忽视了公众和制度之间的宪政性交流,太多地牺牲了人民主权与民主自治的内涵。为了弥补这些缺陷,博曼提出了“二元民主结构”的制度设计。

2.二元民主制协商模式

同哈贝马斯的双轨制一样,博曼将二元民主结构划分为自由开放的公共领域、能有效决策并有资源作保障的正式组织和制度两个场域。二元民主制与双轨协商制的区别在于,后者认为两个场域之间的协商内容不一、各自进行、相互作用,而前者则认为两个场域之间的协商内容一致、同时进行、过程同一;后者的运行模式为“双轨并行”,前者的运行模式则是“二元一体”。

博曼认为,作为代议制机构的组成部分,立法过程必须是公共的,公共理性应得以在其中应用。“但目前的设计,将人民和本该属于他们的政治意志隔开了,从而演变成了党派之间尔虞我诈的一套规则,这些党派都努力把对方的影响排除在决策之外,而不是在更大的范围内运用政治权力协商性地形成多数”[9]。这就意味着代议机构的立法过程需要变得更具公共性和协商性。人们通常认为,想做到这一点,就要提高立法过程的理性质量,设定一个共识很高的标准:全体一致,但在现代多元社会中,这明显是不可能的。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引入“参与性的因素”,即立法过程对所有的公民公开,法律的确立不需要把每个人的观点都包容进来,但却需要每个参与者都能够理解它订立的原因及内容。也就是说,并不需要所有人在所有的法律、目标或决策上达成一致,但却需要他们持续性的参与;尽管人们仍有分歧,但他们却能通过参与保持合作。

与此同时,博曼指出,代议机构并不是公众和制度之间唯一的中介,协商民主的制度设计应从传统的立法过程的协商扩展到行政、官僚机构的协商,因为公众与官僚和行政机构之间互动的不足才是公共协商所面临的最大挑战。行政和官僚亚系统中非民主的、等级化的机构是社会复杂性所导致的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主和官僚机构是不相容的。要实现行政部门的公共性,就需要每个行政机构围绕其自身发展出一个公共领域,否则其自身就会充满太多不受制约的权力。与此同时,还有必要引入各种各样的机制来保障公共效能。通过赋予公众以特定的协商地位,使行政部门和公众在解决问题的合作关系中建立起信任关系,于是公民成了信息和判断的来源,行政部门更具反思性、开放性,决策则有了可修正性、公共性[10]。

在博曼的二元民主制中,公众与制度之间的双向互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公众的决策权力在制度机制中行使;另一方面,这些制度机制又为公众及其主权所影响和限制。一方面,人民的意志不再具有那种通过集体决策构造整个社会的权力;另一方面,主权又限制着政治权力,保证公民的意志是政治权力的最终来源”[11]。在博曼看来,这种基于协商性分工的互动,将制度重新置于公共控制之下,抑制了行政权力对人民主权的限制。要应对社会复杂多元的难题,也不必重新设计宪政国家的框架,只需把二元民主结构扩展到更多的情境之中就可以了。

3.协商特设论坛模式

在哈贝马斯与博曼的制度设计中,协商都被划分为正式国家制度与普通公共领域两个场域,两者彼此交融,互相作用。但在德雷泽克看来,正式公共领域与普通公共领域之间存在着一个空白地带,国家制度内的协商与普通公民的协商会时常出现脱节。因此,与哈贝马斯、博曼将协商仅仅设定于正式公共领域、普通公共领域不同,德雷泽克认为在两者之间,还存在着一个协商特设论坛,该论坛是两个领域之间的桥梁,可以联结国家与市民社会。特设论坛包含外行公民协商与派性协商两种形式。

外行公民协商对应着市民社会,它指的是“在某个问题上既没有专业知识又没有派别偏见”的普通公民对于公共政策中的某些问题所进行的协商。其优势在于公民们在协商时所表现出来的中立性,这使得协商能够采纳坦率、客观的意见。外行公民协商无法把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所有人都包含进来,但它可以把一部分“能够作为代表”的公民纳入其中。这些公民代表在了解相关信息与专家意见、听取持不同立场的人的陈述的前提下,就某个特定问题进行相互的讨论。外行公民协商有多种形式,比较典型的有达成共识协商会议、公民陪审团、计划小组及协商民意测验,等。虽然外行公民在提出新方案时表现出高度的创新性,但外行公民协商仅仅是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对决策者进行信息输入的渠道,其“建议的忠告性大于强制性”[12]。

派性协商是“某个政策争论中不同立场支持者之间的协商”。它的目的是寻求对各方利益都能产生有利影响的、各方都能接受的政策建议,从而将持不同立场的人从对立、对抗的状态下调解开来,使他们能够放弃争强斗气,进入协商状态。派性协商的进行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则,如禁止威脅他人、禁止隐瞒与协商有关的信息、禁止质问反对者的动机、禁止人身攻击、禁止表明谈判地位等。为了确保这些规则能够得到切实的遵守,派性协商还需要设立一个观点中立的主持人或调解者。派性协商的参与者之所以可能达成共识,不是因为它是参与者的第一偏好,而是因为参与者认为其他机构的决定会比论坛产生的建议更差。派性协商有着比外行公民协商更强的目的性(寻求共识与共同利益)以及更为正式的运行机制(对主持人与一系列协商规则的设立),由于其参与者为某些特定的政治与社会力量的代表,因此与外行公民协商相比,派性协商的协商成果具有更强的影响力,“通过调解或达成共识实践而产生的意见被政策实践所接纳的几率要高出一大截”[13]。

三、西方协商民主的微观对话机制

从本质上来说,西方协商民主是一种微观民主,无论其制度模式设计的有多宏大,最终的协商对话,都只能发生在作为微观个体的人与人之间。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协商民主微观对话机制的重要性不亚于宏观的制度设计,正如博曼所说:“对话性机制是公共协商的基础,通过采用一系列的机制,理性能够变得普遍性地令人信服”[14]。博曼将协商民主的对话机制概括为五种,具体而言,它们分别是:

第一,罗尔斯的反思均衡模式。该模式旨在彰显潜在于对话者共同理解、共有制度、共同活动与公共文化中的“共同观念和原则”。它适合于存在相当大程度的共识、有着共同的价值观、不平等程度很低的社会。并非所有的协商都是民主的,由传统所支撑的理性具有武断性、习俗性的特征,它主导的协商也缺乏说服力。反思均衡模式与传统协商模式相反,它要求参与者优先享有倾听不同意见的权利。理性的彰显有赖于协商者对持异见者反对意见的回应,如果这些反对意见是不可被回答的,那么它们就不符合公共性的标准。当参与者们说清了他们的共同理解,找到了他们的问题相互可理解性的答案时,协商就结束了。反思均衡模式是有着明确的章程与规章以及对这些章程和规章长期理解的制度内最为普通的协商类型,章程与规章为人们的共同理解提供了一个“运转着的框架”,协商机制可以在这个框架内得到很好的运作[15]。

第二,交流个体与集体不同的历史经验的对话机制。这种对话机制的有效运行依赖的是协商者的移情与领悟能力,而非共同的价值观和承诺。该对话机制认为,个体的不同经历能够将政治共同体中共同理解与对话视角的局限揭示出来:以往人们在评判彼此之间的需要时,往往根据团体所有成员共同持有的规范标准,但事实上,对个体不同经历的了解更有助于人们理解相互之间的不同需要。交流个体与集体不同的历史经验的对话机制所注重的,不是参与者的自我表达,而是通过对话中个体或团体过去的经历与当下制度的理解和规范的互动,将听讲者理解的局限暴露出来,在融合过去的经历与新的经历的同时,创造出新的理解与规范或使旧的理解与规范得到拓展。该对话机制有助于建立团结和相互认可,它虽然不是解决问题的手段,却为解决个人和文化认同争论创造了必要条件,它的成功之处就在于使得协商更广泛的认同及经历成为可能[16]。

第三,将给定的规范或原则应用到特定的情形中的对话机制。这种对话机制体现为一般性规范与它所具体描述的事实之间的相互影响,它经常被应用到政策问题上。协商的目标不是讨论某些规范的正当性问题,而是怎样把这些规范应用于特定的冲突或新的社会情境之中。该对话机制可能是团体成员和制度代表之间来回的对话,关注怎样界定涉及一般性规范(权利)的情形,以及使这些规范具有应用性的相关情形;也可以采取体现制度规范和社会实际之间辩证关系的形式,使公民在其中把正当化的权利与实际的不平等进行比较。在对把某一问题情形界定为违反公民权是否恰当、“同等对待同等情况,区别对待不同情况”这一法律规范对相似的案子是否适用的问题进行讨论时,就适用于这种对话机制。某种规范能否应用于特定的事实,不在于这种规范本身是否有说服力,而在于和其他规范相比,它是否有着更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在将给定的规范或原则应用到特定的情形中的对话机制中,协商具有反思性,最初的规范可能在应用中发生新的变化,到底什么样的规范更能被人接受,还是取决于对客观事实的判断[17]。

第四,表述对话机制。该机制也与社会规范的应用相关,它关注的是抽象隐晦的理念与能够使之内容更丰富、更具理解性的“各种提议之间的关系”,其目的不是说明规范,而是使它的内容更丰富、复杂。表述与反思均衡不同,它不通过寻求协商者之间的“共同观念”来解决冲突,而是把反对意见吸纳到更为详尽的提议中,使它们成为“更大整体的一部分”。协商通过把所有冲突的价值与视角考虑在内的方式来表述某一活动的手段或目的,理念的“原初形式”由此而改变,以“升华的方式”来实现它也完全成为可能。通过对各种普遍性原则都在起作用的社会领域中更大的复杂性与不一致性的表述,该对话机制产生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最终协商者所达成的妥协,就是对冲突“升华了的”表述。选择领域的多样性能够使自由和隐私与公共性并行不悖。对规范的新表述有时候会更加隐晦和抽象,目的是将新的复杂情形包容进来。比如,政治冲突如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之间的冲突就属于这种类型的公共问题,协商者要想解决这个冲突,就要通过更高层面的表述,将冲突嵌入到一个更大的社会情境中去[18]。

第五,以协商者视角采取和角色承担能力为基础的对话机制。视角采取和角色承担的能力,即站在他人的立场上换位思考的能力。这种对话机制适用于解决面对面的冲突。在复杂的互动中存在多种视角和地位,如组织和制度的代表们的视角,或者是与社会知识的分布相联系的视角等,该对话机制的运行思路就是协商者在对话中要转变、交换视角——在听与说之间进行转换,具体来说,就是一个人为了说服另一个人,需要采取被说服者的视角;说服者即使不愿吸收被说服者的观点,视角的转换也可以使他改变自己的理性,尤其是在被说服者不同意他的观点的情况下。当这种对话机制发生在有知识的公众中时,它能有效地减少对于专家权威的诉求,因为在协商高度技术性事务的时候,知识在一般人和专家那里的分布是不平衡的,专家不能假定他们的专门知识就能产生实际的效果,除非他们能够采取一般人的视角;同样地,一般人也能通过成为“见多识广的公民”而采取专家们的视角。在以協商者视角采取和角色承担能力为基础的对话机制中,协商者最终所要采取的,不是特定他者的视角,而是“普遍化他者”的视角。所谓“普遍化他者”的视角,即协商者通过自己的认知与推理,将他者所有的视角整合为一个视角。这种视角对协商的成败至关重要,引入该视角不仅令复杂的协作成为可能,还使得人们能够反思性地谈论某种政策和决定形成的方式。普遍化视角的采取能使所有参与者都更加信服协商,通过使参与者以新的反思性方式看到理性的中肯和可理解之处,它使他们能够参与到一系列真正开放的公共领域之中。如果参与者无法有效地进行视角与地位的转换,那么协商就难以开展[1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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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德]尤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383.

[7] [德]尤根·哈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382.

[8] [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54.

[9] [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60.

[10] [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60–161.

[11] [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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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澳]约翰·S.德雷泽克.不同领域的协商民主[A]. 陈剩勇、[澳]何包钢主编.协商民主的发展: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地方民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0–21.

[14] [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59.

[15] [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53–54.

[16] [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54–55.

[17] [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55–56.

[18] [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56–57.

[19] [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57–58.

作者简介:蒋田鹏(1986—),男,汉族,河南修武人,武汉大学博士,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主理论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

基金项目: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专项研究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5ZT10)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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